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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合规管理总结范例(3篇)

时间: 2026-02-07 栏目:办公范文

医疗行业合规管理总结范文篇1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门诊慢病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卫生局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市合管办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市、乡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为市合管办的委托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七条合作医疗参与对象:凡属本市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

第八条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凡参保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含在家务农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及在校的农业户籍的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村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于1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当年不办理中途参与手续。

第九条市、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卡》,由参合农民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登记。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省级财政补助51元;市级财政补助9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30元,总计150元。

第十一条民政及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为五保户、军烈属、优抚对象及其遗属和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特困户出资参保。鼓励与提倡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委会为农民出资参保。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前向参合农民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并办理新参合农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民办公助的社会性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分为四大块,即“门诊统筹补偿金”、“门诊慢病统筹补偿金”、“住院统筹补偿金”、“风险金”。“门诊统筹补偿金”:在总基金中提取20%作为门诊统筹金(门诊统筹补偿金占85%、风险金占15%),门诊统筹补偿是指在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直接补偿,按照比例、采取日封顶和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200元的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病统筹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规定的慢病统筹的补偿;“住院统筹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统筹的补偿;“风险金”是用于应对超常风险的储备,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5%提取。

第十六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完成各项手续的下个年度起就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补偿:农民门诊医疗费用采取日封顶和年封顶的补偿方式。即: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0%的比例补偿,每天一次最高封顶补偿1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5%的比例补偿,每天一次最高封顶补偿8元;累计每人每年在市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最高封顶补偿额为200元,个人门诊补偿超过200元后,将不再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待遇。年度内村级定点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总支出,原则上不能超出全村农民个人缴费总额的85%。

(二)门诊慢病统筹补偿: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疾病没有住院指征的病人,但需要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偿。将30种慢性疾病纳入门诊慢性补偿,即:高血压、脑卒中、糖尿病、冠心病、恶性肿瘤、结核病、乙肝、肝硬化、尿毒症、精神病、哮喘、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心病、慢性肾炎、老年性痴呆、癫痫、脏器移植抗排异、血液系统疾病;中医痹症、水肿、眩晕、头痛、癃闭、胃脘痛、淋症、胁痛、失眠、郁症。门诊慢病补偿方法,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40%,报销年封顶线为5000元,其中脏器移植、透析封顶线为10000元,结核病门诊补偿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50%,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三)大病住院补偿:是指有住院指征的重症病人,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给予不同比例的费用补偿。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100元,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70%,非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65%;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300元,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55%,非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50%。省级、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30%,中医医药费补偿比例提高5%。封顶线为60000元,即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门诊慢病统筹补偿和住院统筹补偿基金总额不超过6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负担,超出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

(四)纳入十二种住院疾病为单病种报销即:正常产一次性补偿300元、剖宫产一次性补偿500元、阑尾炎一次性补偿500元、疝气一次性补偿500元、痔疮一次性补偿600元、子宫肌瘤一次性补偿900元、卵巢囊肿一次性补偿900元、原发性气胸一次性补偿900元、青光眼一次性补偿900元、白内障一次性补偿1000元、结节性甲状腺肿一次性补偿1000元、下肢静脉曲张一次性补偿1000元。

(五)参合住院患者辅助科室检查按25%比例补偿。

(六)临床医用大型伪材按25%补偿。如:股骨头置换、钢板、椎管支架、心脏支架、搭桥等。

(七)参合住院患者的住院床费,乡镇级每日6元;市级每日8元;哈市级每日12元;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规定用药,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市内医改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药品补偿比例,超出《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补偿办法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合作医疗卡》直接在乡(镇)卫生院或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的标准化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持患者签字认可的门诊补助报销单据、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及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凭证每月10日前到乡(镇)合管办汇总初审,乡(镇)合管办20日前报市合管办办理核报、审批、拨付手续。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卡》、户口、缴费收据,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医药费直接补助给患者。

(二)门诊慢病就诊者持《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我市公益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并由当地新农合慢病管理小组认定,经市合管办审批登记后,到辖区内公益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15日各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对当地发生的慢病报销费用进行汇总初审,16-20日把初审后的每位慢病患者材料报送市合管办,经市新农合慢病鉴定专家组审核认定后,将所需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报销标准发生的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在医疗终结后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在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初审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定期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审核后交由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提交邮储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于下个月10日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市合管办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费用,将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在市辖区内住院治疗的病人,实施“一卡通”。对需要转到市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由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签出转诊证明,经市合管办批准登记后方可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转诊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因突发性疾病到市辖区外定点机构就诊的急诊患者,家属应在5日内到市合管办补办合作医疗急诊转诊手续或因急特殊情况不能到市合管办补办急诊转诊手续可先电话告之,否则将不予报销。

(五)参合农民到辖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照起付线500元,15%的补偿比例,封顶线3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和就医协议书,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一)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它费用。

(二)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电脑打印的医疗费票据和市合管办规定报销资料的。

(三)因交通肇事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或帮工致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近视矫正;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院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亚布力林业职工医院,苇河林业局职工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一面坡医院、普济医院、中元医院、协和医院、宝泰骨伤医院、一面坡林场卫生所和村卫生所(室)。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市合管办签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议书》,市合管办按协议书要求,对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市合管办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市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哈市级和省级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信守合同,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让利农民群众。

市合管办要加大对定点医院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合管办有权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医疗过程和费用,对违约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换。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月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监督。

市合管办每季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运行情况。

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内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或挪做它用,严禁基金透支。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经办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纪违规事实分别给予、戒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托延时间,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暂停违规户运行年度内医疗补助待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医疗行业合规管理总结范文

(一)区域概况

地处三国交界地带,市位于省东南部的江下游地区。东北亚地区的几何中心,总面积为平方公里,辖有9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121个行政村。总人口2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4万人,城市人口18.6万人。

(二)医疗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医院为龙头、中医院突出中医特色服务,市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213所。其中: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厂矿部门所属医院1所、一级医疗机构10所(其中9所乡镇级卫生院1所待评)民营医院3所(待评一级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3所、专科医疗卫生机构2所(妇幼保健所、结核病防治所)民营医疗机构87所(西医56所、中医6所、口腔20所、医学美容5所)村卫生所(室)99所、厂矿部门所属企业卫生所1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为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遍及城乡各乡镇村屯、各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网络,能够满足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全市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基本满足了全市人民的需求,但分布不均衡,结构层次不合理。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资源的利用水平不同,未能开展有效分工合作,竞争秩序尚待规范。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不尽合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不规范,功能也未能得到有效开展。3卫生经费投入不足,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投入的经费难以满足医疗机构的发展。

二、规划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医疗资源整体效能,提高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服务能力,保证全市人民能够得到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规划目标:改善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工作条件。全面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各项业务,形成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辐射的技术服务网络;全市所有的行政村设置符合要求的村卫生所或卫生室,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本着“减少机构重叠、加强薄弱专业、弥补遗漏学科”思路,适当放宽民营专科医院的设置,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准许其在市区内设置,并逐渐建立民营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形成按功能、分层次,方便就医,及时转诊、低价优质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三)规划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从我市医疗资源城乡分布现状和医疗服务供需出发。大力培养农村适宜的卫生技术人才,配置适用的医疗设备,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全市农村居民也能公平合理地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二是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我市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统筹兼顾,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既能为全市人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的控制医疗成本。三是发展与调整并举的原则: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重点发展乡镇卫生院,使其发挥具有辐射周边各医疗机构的能力。一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其辖区内人口设置床位,控制其规模。四是功能明确、结构合理分级医疗原则:为了合理有效的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要求,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所的设置应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结构合理、职能到位,并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城乡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划分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

五是公有制主导的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坚持国家举办为主,个人和其它社会团体举办为补充的原则,要在坚持医疗机构设置准入的基础上,适度审批营利性民营专科医院的设置,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调节作用,建立社会化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还要发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六是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城乡居民就诊、转诊、易于为群众服务。七是前瞻性原则:根据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订对一些未来可能迅速发展供不应求的专业和中间性医疗服务专业,如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慢性病的医疗机构以及临终关怀等学科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八是中西医并重的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保证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心辐射功能。大力扶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推动中医事业健康发展。九是总量控制原则:规划周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划数量,医疗机构的设置按其自然减少的数目适当增设。

三、医疗机构具体设置规划

(一)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保持现有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

(二)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周期内不再审批增设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

(三)一级专科医疗机构设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广大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有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设置审批专科医疗机构。但不设置性病、皮肤病、外科等专科医疗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设置:各乡镇必保一所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卫生院。

(五)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划周期内不再审批增设市区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六)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总量控制的原则下。

(七)村卫生所(室)设置: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所非营利性卫生所(室)未设村所的行政村为便利农村居民就医。其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由卫生院直接承担。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所。

(八)远离市区及乡镇的企业单位以及其它人民团体组织举办的集体性质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但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要具备下列条件:12公里半径范围内无一级医疗机构;2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职工人数在2万人以上,职工工作生活区较为集中的可在工作区内审批设置一级综合医院,负责本企业职工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原则上不得对外开放。

(九)急救中心(站)设置:市急救中心挂靠在市医院。

四、实施措施

(一)依法行政。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努力使规划内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理顺管理体制。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大型仪器设备准入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对现有的不符合规划及“三项准入”要求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吊销、取缔,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佳效益。

医疗行业合规管理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民、惠民、廉洁、高效为目标,强化教育,完善制度,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着力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服务安全、树立卫生行业新形象,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一)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首诊、首问负责制,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禁用服务忌语,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人文和亲情关怀,坚决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着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行业作风明显转变。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引导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投身到开展医德医风建设活动中来。

(三)医德医风明显好转。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明显增强,职业技能明显提高,树立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患者及家属、群众对医德医风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

(四)医疗质量明显提高。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技术、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得到充分落实,医疗和护理质量明显提高。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医院管理明显加强。诊疗服务、医疗收费、招标采购、院务公开等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医疗机构乱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药品收入比例超标、不执行招标采购政策等现象得到克服。群众对医疗机构满意率达90%以上。

三、任务安排

(一)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

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通过邀请纪委监察部门的同志举案说法、开展“警示图片巡展”活动等方式,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医德规范、行为准则,健全和落实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电子屏等宣传媒介,大力开展医德医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医德医风建设氛围。

2.落实医德考评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通过个人自评、科室初评、单位总评等方式,完善以患者满意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深入开展患者评价满意医生(护士)活动。积极开展医德医风自查整改工作,坚持边学习边整改,将自查整改贯穿于本活动的始终。

3.畅通倾听群众意见渠道。设立行风热线及意见反馈箱,公布投诉管理办公室、地点、接待时间及联系方式等,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医德医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落实、督查反馈工作,确保医德医风建设取得实效。

(二)践行以人为本理念,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模式。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预约诊疗,完善导医、导诊服务内涵,为患者提供健康咨询、答疑解惑、代行动不便患者排队、取药、缴费等便捷、优质服务,并完善“住院病人回访”制度。通过温馨、温情、细致服务,用爱心、关心、诚心感动患者,增进医患之间的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融洽。

2.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组织开展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和考核,开展医疗护理急救理论知识、急救技能操作等技能竞赛及卫生应急演练等活动,把临床实践与全员训练、技能竞赛、应急演练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3.打造温馨服务环境。继续通过美化亮化服务环境、合理布局科室、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公示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等方式,营造舒适、温馨的服务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三)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以维护群众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医疗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深入开展“双降、双控、范”行动,规范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

1.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配备品种占基本药物总数的比例提高到90%以上。

2.规范财务和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控制非业务性支出。严格申领手续,对用量大、价格高、费用增长快的医用耗材要重点监控。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加强对收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推广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继续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努力提高收费公开透明度,使群众看病就医费用清晰。

3.规范用药行为。开展抗菌药物管理联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抗菌药物使用环节管理,保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监测、分析和报告制度,建立细菌耐药监测网和合理用药监测网,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情况进行排名和公示,对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继续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发挥临床药师专业指导作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4.规范诊疗行为。加大临床路径管理推行力度,继续扩大试点病种种类,将试点范围延伸到县级医院。在二级以上医院继续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应用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DRGS方法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开展同级医院辅助检查结果互认,扩大全市临检结果“一单通”范围。开展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工程,重点推动植(介)入类技术、血液净化、肿瘤性疾病、内镜技术等专业的规范化诊疗。积极开展高额医疗费用专项治理行动,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健全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抓好医院管理核心制度的落实,在诊疗过程做到诊断明确、会诊及时、检查全面、记录完整,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重点加强薄弱环节质控,推行“医疗服务质量跟踪服务”,构建“临床、行政、后勤全员参与,医疗、医技、职能全部门监管,诊断、治疗、护理全过程监控”的质量监控体系。同时,积极开展“患者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坚持营造良好医患关系的原则,树立人民医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2.落实责任事故追究制。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各单位要制定医疗事故处理预案,举办防范医疗事故培训班,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对于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要开展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检查,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兑现奖惩,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3.加大医德考评和奖惩力度。认真实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实行医务人员医德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与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严格执行卫生行风建设和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采取制度、监督和惩治相结合,树立医务人员的清廉形象。

四、方法步骤

从2012年5月起,每月都围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确定一个活动主题,今后每年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各医疗单位除按照统一部署外,还应根据各自实际,自主开展扎扎实实的活动。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5月)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部署,把活动内容传达到每位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使全系统上下都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自觉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5月-11月)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目标和活动任务,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定期进行工作调度、检查和考评,推动活动不断深入开展。

5月份主题为“承诺服务活动月”。各医疗单位主动公开承诺服务目标和惠民举措,实现“阳光卫生”。开设公布卫生行风热线(电话号码:5300032),局行风办将加大监察力度,对群众的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病人第一、生命至上”的职业道德意识,严格落实医德医风责任制和廉洁行医各项规定,不发生医德医风违规违纪事件。

6月份主题为“上门服务活动月”。牢固树立维护居民健康的意识,组织到社区开展健康查体、健康宣教、健康咨询、送医送药等活动,认真接受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

7月份主题为“志愿服务活动月”。组织青年志愿者到医院门诊处、挂号收费处、检验科等人员多、易发生拥挤情况的地方设置志愿者服务站,每个服务站有1至3名志愿者为患者提供咨询、导诊服务和维持秩序,优化就医环境。

8月份主题为“惠民服务活动月”。全面推行预约诊疗,住院回访、单病种费用控制、同级检验结果互认等惠民措施,各医疗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采取减免挂号费、注射费、床位费等方式,努力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9月份主题为“媒体看医院活动月”。组织全市主要新闻媒体走进医院,实地了解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情况,亲身感受医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对各医院医德医风建设活动成效进行客观报道,树立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10月份主题为“巩固提高活动月”。组织实施阶段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单位要组织开展自下而上的自纠自建和自上而下的分析评议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目标、时限要求和具体责任人。对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立即整改落实。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加以解决。要通过建章立制,创新机制,巩固整改成果,提高活动成效。

11月份,确定为“考核验收月”。局“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组,逐一对系统内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总结表彰大会做好准备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总结表彰(2012年12月)

12月份,确定为“挂牌表彰月”。组织召开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医德医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总结成绩和经验,奖励先进、激励后进,为医德医风模范单位、岗位挂牌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加强对全市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建设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局将成立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工作目标和责任,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搞好结合,联动推进。各单位要把医德医风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和“三好一满意”等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精心组织实施,创新活动载体,找准抓手和突破口,充分调动全体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推动活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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