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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收集5篇)

时间: 2026-02-12 栏目:办公范文

危房改造篇1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一届五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任务,坚持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为目标,从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整体推进、逐乡镇分年度、分批实施。

(二)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充分考虑当地地理地貌和自然环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计,防震避灾,突出特色,努力达到“安全、节能、环保、实用”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提倡采用节能暖墙、太阳能等新材料、新技术。禁止在泄洪区、低洼区、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带建房。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近期恢复与长远减灾、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坚持适度集中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坚持就地改造和异地重建相结合。坚持以方便群众生活为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建房风俗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建设安全防灾、经济实用、造价适中的住房,切实改善居住条件。严禁高标准建房,杜绝负债建设。

(四)政府引导,尊重群众。坚持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危房改造必须以困难群众为主体,建设规模和标准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的愿望和现实需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各区(县)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引导和推动各部门对口帮扶和社会各界共建帮扶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动员农户邻里相帮、筹资投劳和自己动手兴建家园。

(五)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对象公开、标准公开、资金公开,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证质量,安全第一。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杜绝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三、救助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救助范围: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房困难群众。重点是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户,从住房最困难的特困户着手,逐步推进。

住房困难户是指目前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住房,借住在他人房屋中的困难家庭以及居住在主体结构地基下陷、墙体裂缝、椽梁腐朽、濒临倒塌以及受地质灾害影响威胁生命安全的住房家庭。

(二)目标任务:2009年全市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户6000户。

四、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根据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和群众生活习俗,危房改造原则上以砖木或砖混结构、三间主房为主,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左右为宜,具体由区(县)根据群众的意愿和习俗,经济状况和扶贫整村推进的规划要求确定。

(二)补助标准:省、市、区(县)三级政府对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省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1.6万元,市、区(县)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0.32万元。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发,适当增加补助资金;根据本级财力状况,统筹调剂安排使用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将政府补助资金、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残疾人住房补助资金、扶贫建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必要性和紧迫,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规划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在全市保障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民政局牵头成立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合作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牵头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检查、监督、考核和验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补助经费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协调区(县)危房改造户建房用地办理有关手续;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区(县)做好危房改造户建房的规划、设计,选址审查、质量和安全监督;

市农牧局负责扶贫整村推进、规划和实施,扶贫住房资金的落实;

市残联负责参与危改对象的审核,残疾人住房补助资金的落实;

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县)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负总责,成立相应的组织,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危房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1、坚持规划先行。各区(县)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区(县)为单位,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对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安排和实施危房改造工程。要加强引导,统一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危房改造专项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设计,提倡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2、严格审批程序。为使危房改造工程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对住房档案实行统一编号,对危房改造户明确标识,统一挂牌,确保客观公正。

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监督检查制度,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对各区(县)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实地抽查和验收,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强化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对完不成当年危房改造建设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指标。

4、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县)监察、审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要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监管到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四)政府资助,社会帮扶

各区(县)要按照所要求的筹资比例切实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按时到位。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政策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和我市的现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的税费减免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政策。组织开展机关单位、社会各界捐助,以及投工投劳、联户帮扶等活动。

(五)组织动员,做好宣传

危房改造篇2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危房改造篇3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粤府办〔2007〕1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组织得力人员负责具体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职责,确保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各市、县(市、区)应成立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和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下称危改办)。请各市于2月28日前将本市政府和所辖县(市、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及危改办的文件汇总报省教育厅危房改造办公室。

县(市、区)危改办的职责:编制危房档案,拟订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办理每个改造项目的立项和报建等报批手续,依法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申请拨付资金和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档案收集和管理,统计工程进展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等。

地级以上市危改办的职责:组织审核各县(市、区)的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并上报,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各项工作,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和上报等。

二、制订危房改造总体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制订危房改造规划,要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要坚持与规范化学校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修复受灾学校、解决大班额和校园环境美化相结合的原则。

各县(市、区)制订的危房改造规划要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全面掌握和摸清本县(市、区)现有的C、D级危房校舍,并建立危房档案;二是确保危房档案中的每一栋危房均得到改造,2007年底改造完成后本地区不再存在C、D危房。

12345各县(市、区)制订的危房改造规划应满足四点要求:一是对C、D级危房校舍要分类处理。C级危房应尽可能维修加固后保留使用,D级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2007年底前全部拆除。二是应分别编制维修项目和新建项目的具体建设计划。所有项目应列明项目名称、所在镇和学校,维修(新建)建筑面积,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计划工期、开工及完工时间等内容。三是维修项目和新建项目所需的建设总投资必须全部落实,不能产生新的教育负债。四是各县(市、区)新建校舍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拆除原有危房的总建筑面积。

各县(市、区)的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应在2月底前制订完毕并上报市,由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汇总后,于3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三、制订危房改造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步骤

(一)建立现有危房档案

在2006年7月份上报省教育厅的危房校舍基础上,各地应按照国家规范进一步排查和复核,建立现有危房档案(见表1)。危房档案涵盖的范围是:辖区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现有教学行政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和教师校内工作用房的C、D危房。教学行政用房包括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含浴室、厕所等)、学生食堂(含厨房);教师校内工作用房不包括产权属于个人的房改房。

各地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建立危房档案,不得虚报、漏报和瞒报。

(二)制定危房拆除计划

由于D级危房承重结构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因此,此类校舍必须停止使用。各地应严格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危房拆除计划(见表2),确保将现有危房档案中所有D级危房校舍在2007年底前全部拆除完毕(个别具有历史文物保留价值且可以修复的除外)。

12345(三)制定危房维修计划

从节约办学的角度出发,各地应因地制宜制订危房校舍维修计划(见表3),对危房档案中的C级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后保留使用。危房的维修加固,必须做到“技术上可行,造价要合理,效果能保证。

(四)制定新建校舍计划

在确保将D级危房全部拆除和对C级危房进行全面维修加固后,结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各地应制定详细的新建校舍计划(见表4)。

新建校舍计划,应严格依据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舍设计规范,合理确定校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允许超规模和超标准建设;应优先考虑最急需的教学行政用房,其次再统筹考虑学生生活用房和教师校内工作用房;应优先在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学校中建设,原则上不安排在准备撤销的学校;应优先安排在建设用地已经落实,且供水、供电、道路等开工条件已经具备的学校中建设。

三、各类改造项目实施过程的要求

各类改造项目(包括危房校舍拆除项目、危房校舍维修项目和新建校舍项目)的实施,必须由县(市、区)危改办实行“统一建设,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建设进度。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类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各地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快办理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各地危改办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创造性地推进各项工作。

12345(二)加强对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粤府办〔2007〕1号文的要求,各地应参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和管理办法,既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又做到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三)强化对各类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应对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实行监理;其他项目,应优先采用监理制,实在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县级危改办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监督小组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四)抓紧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各类改造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危改办应立即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交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拨付余下的15%省补助专项资金的依据之一。

(五)完善有关档案的管理。按照《建筑法》和《档案法》的规定,校舍维修项目和新建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和完善校舍建筑档案;危房校舍拆除计划和维修计划完成后,应及时对危房档案进行更新,逐一消除原有危房。

四、危房改造工作的进度安排和信息反馈

(一)进度安排。围绕到2007年底彻底消除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现有C、D级危房的总目标,省制定了《2007年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总体进度安排表》(见表5),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将于7月份组织全省危房改造中期检查,11月份起组织全省危房改造总验收。

危房改造篇4

年以来,我县连续5年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得到明显改善,有力促进了民生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根据政办字《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农村贫困家庭住房救助体系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促进和谐的总体工作要求,积极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立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困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街道)农村住房困难户数、农村低保等困难群体人数、残疾人住房状况的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各乡镇(街道)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数量。新建住房参照当地群众住房建设的一般标准,做到既经济实用、相对美观,又符合县域村镇规划。

(二)明确目的,保证重点。以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为目的,确保对最困难、最急需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实施救助。

(三)政府资助与自救互助相结合。认真落实财政资助资金,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集体的帮扶作用,引导有自筹能力的贫困家庭筹集危房改造款物,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扶贫帮困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四)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科学评估、全程监管,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在不影响建房质量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旧房原有物料,降低危房改造成本,提高救助工作效益。

三、救助范围及重点

(一)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的范围指居住危房及无房居住且自身无力建房的低保对象、贫困优抚对象、分散供养孤儿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形成危房无法居住或无力建房的灾民户等农村贫困家庭。

实施改造的危房指家庭正在居住且住房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包括家庭配房、厨房、仓库等其他附属设施。

(二)救助重点是最困难、最急需救助的无房、居住土坯危房以及房屋严重损坏已成危房且自身又无法建房的农村贫困家庭。其中,农村低保户不少于救助总数的80%,贫困优抚对象家庭及灾民户均不超过救助总数的5%,优先救助低保户中的残疾人家庭及优抚对象。

四、基本要求

(一)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统一为新建住房。参照当地群众住房建设的一般标准,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每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左右。实施危房改造的家庭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二)农村贫困家庭新建住房要按照要求确定规模和标准,严禁改变使用意图。

(三)实施危房改造要做到确保改造项目全部落实到资助范围内的农村贫困家庭,确保达到质量要求,确保按时完工。

五、资金保障

(一)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助资金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积极争取上级改善民生项目、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

(二)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助标准:实施危房改造的贫困家庭,每户资助2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别承担1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资助以及有自筹能力的被资助家庭自筹、社会捐助等。市、县级所需资助资金,以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此项资金支出数额为基数,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本年度节余救助资金结转使用。资助标准随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三)乡镇(街道)、村应积极筹措资助资金,可以出资,也可以帮工帮料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帮工帮料等形式的资助,折现计入危房改造资金成本。

(四)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及时划拨县民政专户,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施工进展情况及验收合格后按所签合同分两次拨付,工程开始启动到主体工程完工前为第一批,拨付资助资金的一半,工程完工验收后,拨付资助资金的另一半。

(五)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民政、财政、残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组织实施

(一)申请审批程序及工作时限。

1.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出现危房时,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危房改造救助书面申请。

2.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上报工作。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危房改造救助申请进行专题评议,并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初步确定的救助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委会报送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建设等部门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和危房认定,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档案。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属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报县级残联备案。

4.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报送材料的审批和上报备案工作。县级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情况联合组织抽查,确定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建立危房改造救助档案,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工作完成后,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即向申请人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通知书。

各级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组织实施程序及工作时限。

1.根据危房改造通知书,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资助户签定由乡镇(街道)统一印制的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协议书,确定建设任务和工期(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要完工),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协议书一式四份,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乡镇(街道)、资助户各存档一份。

2.县级财政部门凭危房改造协议书及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资金的报告,及时拨付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及时开工建设。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按照施工建设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县级民政、财政、住建、残联等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在规定工期内完工。

3.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县级民政、财政、住建、残联等部门联合组织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统一制做的“安居工程”标志牌。标志牌落款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并注明完工日期。镶嵌在新建住房门侧显著位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日常工作事务。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作为牵头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职责,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要立足实际,做好危房认定和新建住房的质量鉴定等工作,指导危房改造施工建设。残联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户的核实认定和监督指导工作。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危房改造户的核定、验收工作,同时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危房改造户符合规定要求。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即时施救”的“三即时”工作推进机制,每年月份、月份随时接受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申请,及时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困难。二是实行定期调度工作制度,强化跟踪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建房质量和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三是加强基础工作,注重规范管理。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表格、贫困证明(低保、优抚、孤儿、残疾人家庭有关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危房及新建住房照片、张榜公示资料、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记录、危房改造协议书、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通知书、考核验收材料等。四是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危房改造质量低劣、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贪污和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时限,取信于民。各乡镇(街道)要抓紧确定需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家庭,务于每、前将危房改造花名册报县民政局、残联。要按照规划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及时组织开工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确保被资助贫困家庭及时入住。从3月份起县民政局每月调度一次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要于每月20日前向县民政局、残联上报工作进度。

危房改造篇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每年确保新建农房75万户,力争达到100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3000亿元左右。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8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半岛8市3年内基本完成,其余9市5年内基本完成;2009年全省力争先行改造5万户。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力争5年内全省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运用、效果尽快显现。把节地、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空闲房,鼓励采用新型建材和新能源,解决好农村污水和垃圾问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政策引导。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和扶持农村住房建设,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办法,也可采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3.群众自愿。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鼓励集中建设改造农村住房的同时,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自己建房有一定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民建公助,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可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办法予以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4.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及经济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为单位集中开发建设,提倡经济强村利用集体收入进行统一改造。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全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立即着手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重点调查2009-2011年3年内,城镇规划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村庄及农户数量,城镇规划区外需要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及农户数量,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数量和需要修缮加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数量等内容。要逐村逐户建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历史沿革等因素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立即着手编制或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各类村庄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同时,与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村庄整治、农村扶贫开发、“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以2009-2011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合理制定农房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各设区市政府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省政府确定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目标和时限,将预期任务下达给各市,由各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定期督查调度,年终检查考核,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指导,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抓落实。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引导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分期分批展开。主要可根据六种情况分类实施:1.撤村建居型:对城中村和城边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整合改造,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变村民为市民,变村委会为居委会,变农村集体经济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变村庄为城市社区,实现农民住房改善、城市形象改观、二三产业发展。2.小城镇集聚型:对乡镇驻地村庄,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高起点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集中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并将周边村庄有条件的农户吸纳进来,促进小城镇做大做强。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要率先启动。3.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4.村庄整治改造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可以满足相应需求的基础设施。其中,空心村要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5.逐步撤并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要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整村搬迁,原村址复垦。6.整村迁建型:对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压煤区、水库库区、黄河滩区等不宜居住的村庄,尽快实施整村搬迁,倡导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五)多措并举,改造危房。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空闲房,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户。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六种方式解决农村危房住户的居住问题:1.空闲房安置:镇、村集体有闲置房屋的,可用于安置危房住户。2.租赁安置: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出面租赁,安置危房住户。3.修缮加固: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确保居住安全。4.救助安置:对鳏寡孤独人员可通过新建和扩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安置,对残疾人家庭可使用助残资金支持。5.配建安置:进行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对购房、建房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可由政府或村集体予以一定扶助;对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应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6.新建翻建:对规划保留村庄中年久失修、残损破旧、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六)建改并举,突出重点。“建”,就是组织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楼,或引导鼓励农民自建住房;“改”,就是对农村旧房特别是危房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逐步减少农村危房和空置房。工作中要以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为主,农户分散自建为辅,提倡建公寓式楼房,防止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浪费。近期,要以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和压煤区搬迁村为重点,迅速启动,尽快见效。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市、县规划(或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实施。对集中连片进行村庄改造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七)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并纳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尽可能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对集中建设农村住房和为农户自建房提供实物补助所需的钢材、水泥、管线等大宗建材,可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县、本市、本省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关产品。对政府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县、本市、本省队伍。对集中连片农房建设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农户自建房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八)确权发证,维护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集中改造建设完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人员。

三、加大政策支持,推动工作开展

(一)资金扶持。

1.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省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3年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市、县(市、区)政府既可对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集中建设的农房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贷款贴息。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5.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7.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1.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本市范围内调剂使用。5.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信贷支持。

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2.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4.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技术支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搞好新型农房规划设计,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免费进行技术咨询,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经久耐用的“百年住宅”,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住房“建了拆、拆了建”的现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省政府成立*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贸、教育、监察、民政、交通、电力、通信、农业、水利、卫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市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各市要制定相关政策,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乡(镇),确保按期完成。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好督查,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每年年底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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