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食品安全检验指的是对粮油食品的生产、流通、贮藏、销售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的过程,是确保粮油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种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粮油食品安全成为居民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在粮油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应该要及时、定期加强对粮油食品安全的检验,根据相关的条例和指标,对各种不合格的粮油食品进行处理,防止这些食品在市场中流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粮油食品安全检验是一个动态、可持续过程,在监管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粮油的安检工作,以及提升安检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从而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2.粮油食品安全检验策略
2.1加强粮油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粮油食品的生产中,生产企业的是否进行了完善的规划与建设,以及生产区域的环境与卫生状况等,这些都会影响到粮油食品的质量。所以,对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验,是提高粮油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途径,不仅是生产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强化政府的功能,加强政府功能的发挥,在粮油食品生产行业积极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可以建立专门的粮油食品检验部门,赋予粮油食品安全检验部门更多的职责,并且加强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进行积极的解决,从而确保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得到保障。相关的粮油食品检验部门应该要积极加强对粮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应该要加强粮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的各种基础设施的完善。在粮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对粮油食品的安全检验力度不够,对粮油食品中的各项参数是否达标的监测能力不够,是影响粮油食品检验水平的重要原因。在粮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应该要加强各种先进的检测设施的采购和引进,加强对各种在生产的粮油食品的临床试验的安全性的检查。为了满足粮油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的设备的需求,需要加强相关资金的投入,根据实际工作中对各种检验设备和物资的需求,加强对各种设备的配备,提高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的软硬件水平。此外,在粮油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加应该要从源头开始监督管理,在日常检验中,要注重对各种粮油食品生产的原材料的安全状况的掌握,对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商进行管理,确认供应商具有一定的资质,对原料的采购、验收、取样等都应该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有质量问题的原材料进行粮油食品的生产现场,确保粮油食品的质量。
2.2加强粮油食品检验制度的完善
粮油食品检验执法力度是否足够强大,是影响粮油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在检查的过程中,还应该要加强对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检验制度的完善,加大检验执法力度。粮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制度的完善是确保粮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能够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要加强考核评价机制、奖惩机制等各种制度的完善,对粮油食品生产安全检验管理工作进行正确以及综合性地评价,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使得粮油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人可以本着安全意识进行操作,减少安全隐患。对于违反粮油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可以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并且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杜绝各种粮油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出现。另外对于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粮油食品安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不积极配合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该要严肃地处理,防止在粮油食品生产检验过程中出现包庇行为,从而影响粮油食品的安全。
2.3加强跟踪管理
在粮油食品安全检验过程中,对除了加强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之外,还应该要将这种安全检查延伸到其他的环节,比如粮油食品的运输、粮油食品的贮藏等环节是否合格,这些都会对粮油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对此,相关的执法部门应该要积极加强对粮油食品的跟踪管理,对粮油食品的运输、贮藏等过程中的环境进行检验,确保粮油食品环境符合相应的要求,对于各种不合格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理,比如对于粮油食品的贮藏不合格要求的,应该要及时制止,要求其更换贮藏的方法,对于由于贮藏不当已经变质的粮油食品,要进行销毁处理,不能再继续销售。通过对粮油食品的跟踪管理,确保粮油食品的安全。
3.结语
一、服务粮食收购许可需要,搞好粮食检验人员培训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任何粮食经营者,都必须配有必备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质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为粮食中心化验室,如何在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服务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xx局重点抓了两个方面。一是端正认识。该县一些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时,按照收购资格审核的有关规定,均配备了相应的检化验仪器。但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除了几家较为规范的企业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外,大多数没有质检人员,对于仪器的使用和操作一窍不通,特别是一些个体粮食收购经营者,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只是一个摆设而已。为此,他们形成了一个共识:督促广大的粮食经营者配齐检验仪器,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让这些仪器发挥好应有的作用。二是狠抓培训。针对上述情况,他们及时向县局领导进行汇报,根据县局统一部署,先后三次组织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进行了粮食质量常规检化验业务培训,参培人数80人,并于*年11月初组织全县从事粮食收购的检化验人员参加了江苏省粮食局举办的粮食质量检化验人员培训,所有参培人员均取得了检化验员上岗证书,从而培育了一支业务精干的粮食质检人员队伍,为确保全县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粮食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服务粮食质量监管需要,搞好粮食质量抽样调查
面对粮食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对粮食质量的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他们具体立足三个环节加强了监管。一是流通与加工环节。为保证广大消费者能吃上质量安全的粮食,做到不符合食品卫生的粮食不出库、不出厂,他们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深入有关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商家,特别是大米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取样,了解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粮食质量情况,及时反馈化验结果。二是生产与收获环节。他们积极配合县局相关科室,开展对粮食收获质量的调查和抽样,20*年夏秋两季,根据省局《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收获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由县局统一安排,从各基层单位抽调精兵强将,成立县粮食收获质量调测队。化验室人员深入田间岸边,走村串户,对全县的小麦、稻谷收获质量进行调查、取样和化验。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数据的真实性,他们还聘请县农林部门的同仁共同调查、取样。特别是秋季,因受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病虫害大量发生,为较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稻谷收获质量状况,他们组织14人,分6个小组,历时7天,跑遍全县15个乡镇45个自然村的535户农户,扦取样品320份,代表全县81万亩稻谷面积和41万吨稻谷产量。三是统计与分析环节。如,通过对20*年全县秋粮产量、质量实地调查与样品综合检验结果的统计与分析,他们发现全县粳稻的质量指标远远低于收获前的质量、产量测报,主要体现在出糙率低、整精米率下降,不完善粒占比高。稻谷的平均出糙率只有77%,低于20*年81%四个百分点,整精米率为59-62%,百斤稻谷出米只有64~66斤,低于20*年72斤/百斤6斤之多,而不完善粒最高达18%。为此,及时形成书面分析材料上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从而为各级领导及时掌握粮食质量信息提供了第一手原始资料。
三、服务储备粮安全需要,搞好轮进、出库质量检验
该县现有各级储备粮6.4万吨,其中国储3万吨(小麦2万吨、玉米1万吨),市储0.55万吨,县储2.85万吨。为了保证各级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作为中心化验室,突出抓了两大关键:一是入库质量检验。他们严格执行储备粮的轮进制度,认真抓好粮食入库前的质量检验,做到每一笔入库的储备粮必扦样、必检验,并建立档案和检验记录台帐,不符合储备粮入库质量标准的一概拒进。同时还指定一名专业骨干蹲入现场,随机取样,确保万无一失。一年来,作为储备粮因有关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被退的小麦、稻谷近1000吨。二是出库质量检验。在储备粮的轮出中,他们同样严格要求,做到先检验后出库,对于无法鉴定的,便及时与市中心化验室取得联系,以求得帮助,每一笔出库的粮食都有中心化验室出具的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单,从而确保了每一笔出库的粮食质量有据可查。与此同时,在储备粮的质量监管上,坚持做到每半年对库存储备粮的品质质量进行一次扦样检验,及时掌握粮质变化,做到心中有数。
四、服务基层经营需要,做好“红娘”,当好参谋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人员的不断缩减,基层所、库、站检化验人员队伍越来越薄弱,粮食局作为“娘家”人,在粮食经营活动中,有责任发挥好中心化验室的职能,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承担起粮食质量把关的责任,对其送检样品随到随检、认真负责。20*年,共为基层所、库、站检化验粮食样品200余次,为企业开展粮食经营、有效规避风险发挥了参谋作用。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和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我省鼓励粮食企业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检验方法,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检测结果进行通报。
充分发挥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中的质量监督作用。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如下:
(一)至少1名具有经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粮食检验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配置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三)具有满足独立开展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
(四)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
(五)粮食检验应有原始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六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向办理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者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现场鉴定。
受委托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出具鉴定证明。
第七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依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二)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定级,并向售粮者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单)。
(三)收购粮食的杂质、水分严重超标的,收购者应及时整理,降低杂质和水分含量;出库的杂质应在1.5%以下(含1.5%),籼稻谷水分应在14.0%以下(含14.0%)、粳稻谷水分应在15.0%以下(含15.0%),小麦水分应在13.0%以下(含13.0%)。
(四)收购入库的各级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五)粮食霉变粒超过3.0%,小麦赤霉粒超过4.0%的,应单独存放,并需报告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销售和处理。
带有疫病虫及检疫对象的粮食、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粮食应单独存放,需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销售、处理或销毁。
(六)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应分别储存和销售。
(七)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仓储设施应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仓库容量应与经营者的粮食收购储存量相适应。
(二)仓库地坪、墙壁、屋面应完好、不漏不潮,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防火、防洪、使用等标准、规范要求,仓储设备应能够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要求。
(三)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九条粮食包装和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异味;装运过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资的运输工具,需彻底消毒、清洁,达到无污染后方可装运粮食;粮食运输工具应有防范雨湿的设施。
散装方式运输粮食,必须使用散粮运输专用工具。
第十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质监部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加工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它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转基因粮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第十一条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应有与其生产量相适应且符合储存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库和成品库,原料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食用粮加工不得以劣充优;不得用食用油及其它添加剂为稻米抛光。
第十二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逐批进行质量检验。承担各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在入库完成后分仓综合检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的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好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粮食保管过程中,要坚持质量检查制度。每次检查要做好详细记录,切实掌握粮情变化规律。
第十四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见四川省粮食局川粮办〔*5〕39号文);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和出库,属当年收获的新粮、没有使用过化学药剂、色泽气味正常的粮食,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使用药剂相对应的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不正常或有霉变发生的粮食,应增加黄曲霉毒素B1等有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我省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委托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卫生指标项目的检验,须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和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检验项目为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粮食储存品质指标、药剂残留量指标、黄曲霉毒素B1(稻谷、玉米)。
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到储存地点现场抽样、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工作。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三州地区(凉山州安宁河流域地区按内地执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3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凡发生运输质量事故必须就近经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
第十七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向质监部门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救灾粮等),必须经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采购和供应。
第二十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省级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省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督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州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并将年度抽查监测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信息制度。
建立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信息体系,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粮食检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四川省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持有效证件的检验人员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当地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委托省级(含)以上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委托省级(含)以上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的法律、行政法规、质量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
省级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承担粮食方面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粮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三)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四)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六)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八)负责全省粮油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九)负责全省粮油检验员证书的年审工作。
(十)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十一)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州)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贯彻执行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四)完善辖区内的粮食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五)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工作。
(六)负责实施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质检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全省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确保检测数据公正、科学和合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州级(含)以下粮食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水分超过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适用于本细则。
原粮,是指除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粮食。
粮食质量安全,是指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关键词]储备粮存储检验质量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需品,也是国家战略储备的必须物资,在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储粮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给我们直属库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央储备粮的质量管理需不断的强化、充实、更新和完善,在储备期间,切实做好粮食的质量管理,有效的延缓粮食陈化劣变,科学合理的储存和轮换,以达到绿色储粮、节约成本的目的。经过几年的粮食仓储管理,对中央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是中储粮的最根本职责,要想做好此项工作,首先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的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内容涵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质量手册、操作流程、操作指导书籍及质量报告和原始记录等,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档案。
2.化验室工作的日常管理
化验室作为质量管理的中心环节,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中央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的好坏,检验数据是否准确、公正、可信,能否起到真正的证明作用,是中心环节的重中之重,为了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就要按照文件要求,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对设施设备、化学试剂、标准物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及对扦样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对检验报告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核,以保证其结果准确性。尤其是在人员变动、标准更新及仪器设备更新后,多做试验,以确保检验数据可信度,切实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3.检化验人员、保管员的培训
中央储备粮在收购、整理、储藏及轮换出库的各个环节中,粮食检验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参与质量管理的全体人员不断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根据新的检测方法,新的仪器设备不断的更新知识。培训内容涵盖:职业道德、思想意识、化验室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标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和检验基础知识。由浅入深,为提高质量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打好基础。
二、入库环节的质量管理
1.首先在粮食入库前对仓房、机械设备进行清理清扫、检修、清仓消毒,歼灭隐藏的害虫,对检验、计量仪器设备进行校正,确保正常操作使用,制定好粮食入库流程便于管理。
2.在粮食入库过程中,检验员一定要坚持收购质量标准,严把质量关,入库扦取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性,并严格落实质量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入库粮食“三次质检、一次否决”制度(即检验员初检,检验负责人抽查,保管员复检,一个环节发现问题,拒绝粮食入库),以利于“安全储存,便于国家调用”的原则收好粮,要收质量好,等级高、水分低的粮食入库,杜绝陈化粮、“三高粮”等不合格粮入库,确保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国标中等以上,并符合宜存粮的要求,为仓储管理打好基础。
三、粮食整理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粮食在收购入库后进行整理,主要体现在烘晒、过筛、除杂及搬倒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烘干前潮粮按照等级及水分段严格进行分开(一般以同等级水分差不超2%为一个原粮存放单位),进行有序烘干,采取低温干燥方法烘干,降低破碎率和延缓脂肪酸值升高,以及避免烘后水分超差,造成夹生粮;晾晒粮食,尽量少使用破碎高的机械,及时清扫现场,避免车轮碾压造成破碎率增加,同时及时准确做好水分检验,防止粮食晒过火,造成损失;在搬倒过程中尽量使用带速低的机械,合理安排搬倒流程,尽量少使用绞龙等高破碎机械避免粮食破碎率增加。在整个整理过程中,严格过筛除杂,及时清理筛底,确保整理后的粮食质量良好。
四、储藏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到外界环境和自身生理活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果管理不当,往往会造成储粮水分增加、粮堆温度升高或害虫孳生等现象的发生,影响粮食的安全储存,同时也会造成储粮品质降低,综合以上原因,就要求检验人员在粮食储藏期间对粮食品质进行跟踪检验,第一,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每半年检测一次品质,按照不同粮食的品质判定指标,全面准确的记录与检测脂肪酸值、面筋吸水量、油脂过氧化值、酸价及品尝评分值等项目变化情况。从而分析和判断该品种粮是否宜存,提出科学的指导轮换的依据,同时每月进行水分化验,为保管员提供粮食水分变化情况。第二;储粮中对虫害、霉菌的检查要做到“勤”和“细”,按照规范要求检查粮情(尤其对仓内边缘、仓底、四角等易发隐患部位)。在季节转换时期和风雨雪天增加进仓检查次数,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前做好清仓消毒和防护工作,杜绝虫霉、结露等问题发生。第三;要积极探索实施,“绿色储粮”工程,在冬季对储粮进行降温补冷通风,同时做好膜下环流通风等新技术应用,以降低害虫的发生率和防止脂肪酸值升高过快现象发生,尽量减少使用化学药剂,达到少熏蒸、免熏蒸,降低药剂在粮食中残留,最大限度避免化学药剂对粮食品质的影响。与此同时,保管员要严格按《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新技术应用时及时检查粮堆水分,温度和虫害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因发热、霉变、虫害造成储粮品质下降,只有这样,才能随时掌握粮情,防止储备粮品质劣变,避免因储粮事故发生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确保中央储备粮在储存期间绝对安全。
五、轮换出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储备粮的轮换、调拨是储备粮管理最后一环,其质量管理不容忽视。首先要对需要出库的粮食,以仓或货位为单位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开具检验报告,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作为总结质量管理经验和分析粮食损益的依据。第二,要重视出库作业现场的管理和货物运输阶段的管理,利用喷洒药剂,布防虫线等方式防止虫害感染。第三,要搞好货位铺垫和粮垛苫盖,防止地坪返潮和雨淋。第四,对用于装粮包装物要认真检查清理,确保无污染、无虫害。第五,严格按照《粮食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对粮食运输车(船)进行检查,坚持作到“五不装”。装车(船)作业时,坚持“工前三铺垫”杜绝粮食在出库运输环节发生质量事故。
总之,对直属库来说,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良好,不仅是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的体现,更体现一个企业的形象和生命力,中央储备粮的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储粮管理的全过程,做好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是实现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管理目标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周庆刚;浅谈中央储备粮全过程质量管理,仓储管理,2003年
[2]张红蕾:浅谈粮食检验与储备粮的质量管理.粮食加工,2005年第1期
第二、各粮油检测机构应在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粮食质量检测、监测工作。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1、确保机构合法、合理地开展工作;2、(在软件上)不断完善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3、(在硬件上)不断更新检测设备、确保检测工作需要;4、检测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检测技能;5、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工作计划,确保检测工作落实到位;6、检测机构应为全社会各粮食经营者提供周到的检测服务。
第三、要充分发挥各粮油检测机构在粮食流动执法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取得检验资质的粮油检测机构应主动积极配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对粮食流动市场粮食质量进行监管,及时完成政府下达的检测任务。本人对国家粮食局提出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中建立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非常理解和支持,这确实可以从源头上掌握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但在近几年的实施中确实存在着不少困难,特别是一些个体粮食经营者及私营业主对粮食的质量意识很淡薄,要让他们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和实施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确实非常难,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提高粮食收购许可的门槛儿。三万元资金、50吨的仓容就可以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这个门槛儿确实太低,建议在制定《粮食法》或修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时应予以提高。并明确对不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者、不实施粮食出、入库检验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高处罚力度。
第四、要有建全、完善的制修订标准体系。尽管这些年加快了粮油标准更新速度,但一部分用了20多年的成品粮标准还在使用,这与时代的发展及不相适应。我们认为,中国的粮油标准在与国际标准接轨时,更应有中国的特色,绝不能照抄国外标准或国际组织的标准。标准中的所有指标必须要有现实意义,或是指导生产、或是指导生活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