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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突发事件基本原则范例(3篇)

时间: 2026-02-20 栏目:办公范文

处置突发事件基本原则范文

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挥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和处置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主任:

成员:

二、应急处置项目

本应急处置项目是学校发生人数较多、影响较大聚会,并可能走出校门,或者冲击校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

三、应急处置类别划分

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划分应急处置类别。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矛盾冲突一般,对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和教育教学秩序影响相对较小。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发生的事态比较复杂,矛盾冲突复杂,问题难以理清,对危及学校财产、威胁师生人身安全、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发生的事态复杂,矛盾冲突尖锐,问题发展态势危及校园师生、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并有冲击校园或走出校园上街聚会的趋势。

四、处理校园重大遵循原则

1.贯彻“安全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安全”的原则。保障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的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等滋生、衍生事故。

2.落实“以防为主”的原则,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周报、月排查等综合信息分析和按时上报制度,准确预防、得力防范,及时发现矛盾,积极解决纠纷,有效预防学校重大的发生。

3.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条例》等法律为主要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科学决策、统一领导、责任到人。

4.贯彻“分级负责”原则,学校一般性先期由学校、部门处理,将矛盾解决于萌芽状况,解决在学校基层中,严防逐级抬升。

5.落实“反应迅速”的原则,保证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时有效收集上报重大的有关信息,严密监控势态的变化,事发学校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视逐级抬升趋势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发挥学校、各部门,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全员动员体系。事发前、事发后组织可动员力量开展工作,做到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物资准备,严防事件的扩大化。

五、处置重大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发生重大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街道教育办、并向区教育局报告。

(二)学校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件现场,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疏导、隔离、调解聚众人员,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同时视势态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学校领导第一时间亲临现场,主要领导挂帅处理,将事件真相及时报告街道教育办。处置结果报告街道教育办和分管教育的街道领导。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学校全体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调解、指挥,将事件真相及时报告街道办和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区教育局和事发街道办领导赶赴现场做好处置工作。处置结果报告区政府主管教育领导和区应急指挥中心。

3.发生特大突发事件,启动《小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街道教办,向110、120、119、122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报案,请求援助。处置结果报告街道办、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街道教办。

处置突发事件基本原则范文

20xx年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和内容依据国办发〔20xx〕101号文件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具体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预案编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行业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成立编写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技术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做好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次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

(三)掌握应急资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以及上级和相邻地区可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切合实际。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符合自身特点。

(三)协调一致。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上级预案和同一层面已出台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协调、表述一致。

(四)简明易行。明确谁来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使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内容,做到响应分级合理、应对程序明晰、处置措施具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及响应、预警信息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等。

(五)恢复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通信、交通、技术保障等。

(七)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演练及责任、奖惩等内容。

(八)附则。包括预案解释、生效时间、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第十条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与预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注重从突发事件案例、处置工作总结和应急演练评估材料中吸取经验,切实提高预案质量。

第三章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

(三)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

(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

(一)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接受应急预案备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与预案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基本一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按内容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等;按目的与作用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等。应急演练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和演练内容、时间、地点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主办单位应当在上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报。

第十八条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洪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演练评估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加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修订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物资装备等措施及时改进完善。

第五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培训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编制工作指南、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及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七章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预案规划、编制、评估、修订、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应急管理方面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定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并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处置突发事件基本原则范文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快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步伐,推动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文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全市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预案、指挥、训练、保障等方面体系和机制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资源共享、分级建设的原则,组建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坚持立足实战、完备高效的原则,建立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建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系统、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配合、统一高效、联勤联动的指挥体系。坚持专业培训、合成训练和联合演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分级管理、联训联战的专业化、实战化训练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分类保障的原则,建立规划合理、资源共享、平战结合的综合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通过3年建设,建成市和区县(市)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训练体系和综合保障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要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建成两级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全面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切实承担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经济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任务。年底前,市成立应急救援支队,市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全市60%的区、县(市)挂牌成立应急救援大队,60%的区、县(市)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年底前,各区、县(市)全部挂牌成立应急救援大队,完成配套资金、人员、装备、器材建设。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明确、多种力量协同联动”的应急救援格局

(四)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政府应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局分管局长任主任,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任副主任,以各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调度协调、确定联络人和联络通信方式,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划,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救援体系建设标准、完成时限;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分析形势,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遇重大灾害事故情况下,可由相应灾害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召开联席会议。

(五)加强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工作建设的组织领导,负责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公安局所辖警种与消防队伍的协同配合,推进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作战体系建设。各地公安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武警、预备役部队建立应急信息沟通和联络协调机制,强化与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公安局所辖警种联系机制,共同完成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六)发挥消防队伍骨干作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依托消防部队建立应急救援支队和应急救援大队。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体系健全、点多面广、昼夜执勤、常备不懈、出动迅速、战斗力强”等优势,社会各应急救援队要充分发挥“器材装备齐全、专项业务素质高、处置经验丰富”等特点,协同配合、取长补短,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明确专业队伍分工。各区、县(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承担包括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社会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队,合理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按照等级响应原则,应急救援支队和应急救援大队根据灾情需要,调派相关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特点,涉及相关领域灾害事故处置,以相关领域专业救援队为主体,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协同配合。

其中:各区、县(市)公安局特警和巡警支队、大队、派出所民警负责本区域内的警戒和治安维护工作;交警支队、大队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交通秩序维护及交通应急救援工作;水利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林业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灾害、森林火灾的救援处置工作;气象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气象服务和保障及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地质灾害的救援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安监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电业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电力设施抢修和电力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应急队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对及突发事件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自来水公司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供水抢修和指导乡镇供水抢修工作;卫生系统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及卫生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救助及食品药品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交通应急救援及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城乡建设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建筑、市政设施抢修及建筑领域、城镇公共设施、城镇防汛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环保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和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旅游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旅游行业涉及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工商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工商物资救助及工商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农业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农业自然灾害的救助处置工作。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为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及技术支持。各应急救援队要做好队员选拔工作,保证具备一定相关专业灾害事故应对能力和处置经验,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按比例配备不同职务、不同年龄的队员,制定应急救援队员情况登记表,做好队员的培训和补退工作。

(八)强化多种力量协调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多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同、有效联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以消防部队力量为主体,消防部门现场最高指挥员为前方指挥部总指挥,视灾情调集相关专业应急队协助处置,各应急救援单位建立值班执勤制度,接到任务命令后,迅速出动,确保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各区、县(市)要完成应对本地区易发多发灾害事故的救援预案,确保一旦突发灾害事故,能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协同作战;同时制定跨区域增援出动预案,做好人员装备编程,应对全市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应急救援单位要明确力量编程,做好处置一般、较大、重特大灾害事故的等级力量调派,按灾情级别出动相应人员、器材装备。对于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范围内涉及地域广、危害范围大、处置难度大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要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日常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可由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现场最高指挥员实施。

三、全面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九)挂牌成立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挂牌成立市应急救援支队,区、县(市)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队挂牌成立区、县(市)应急救援大队,任命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的队长、政委。

(十)加强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工作建设。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依托消防部队现有资源,组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道路交通、地震、水域(冰上)等灾害处置方面的6支应急救援专业队,建设33个消防铁军灭火和应急救援攻坚组,满足消防部队履行法律和政府赋予的职能需求,进一步提升其快速反应能力和科学处置灾害事故的水平。区、县(市)级公安消防大队、中队警力不足的,当地政府可采取招聘合同制消防员方式予以补充。

(十一)加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具有专业力量和专业装备优势的部门、系统、行业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火灾危险大的企业按标准和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履行应急救援职能;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先期预警和早期处置的作用,将其纳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组体系建设,政府从各专业队伍中聘请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分别组建石油化工、建筑、地震、水难、空难、森林、卫生防疫、环保、气象、水电、通信、灭火等专业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组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

四、全面加强实战体系建设,增强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十二)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消防队伍负责人参加的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联勤指挥部、作战指挥部、应急救援保障部和专家组。依托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建立全市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在支队和大队分别设立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通讯指挥中心,实现与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及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或专业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集中接(处)警,公安、消防多警种同时响应,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协同联动、资源共享,有效调动和指挥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力量的指挥体系。

(十三)加强实战演练和预案体系建设。各区、县(市)应依据本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制定、完善各类灾害事故类型预案和与临近区、县(市)协同作战预案,形成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明确参加国家和省、市、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四级响应等级,一旦发生大的灾害事故和重大灾情,能够迅速启动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预案和联动机制,指挥调度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组就近快速机动增援,及时有效处置。

五、强化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公安消防应急救援综合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市级消防部队要依据承担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实用高效”的原则,依据《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资源的基础上,搞好各类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重点增配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和反恐及处理突发事件方面的专用装备及器材、药剂,以及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的大功率、高效能的新型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车辆。区、县(市)级消防部队要达到《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职责任务,强化专业装备配备。

(十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级行政区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能够紧急调用、机动运输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每个应急救援大队至少要配备1辆战勤保障车,确保应急处置急需。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区域联动,构建“警地联供联保、储备科学适量、调运迅速准确、资源满足需求、运输手段多样、机制服从战勤”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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