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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收集5篇)

时间: 2026-02-27 栏目:办公范文

资产管理公司篇1

【关键词】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规范,管理

高校为了理顺校办企业体制,按教育部要求重新确立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对外投资经营管理职责,公司下属校办企业业务范围主要为服务类和科技成果转化类,服务类企业包括印刷厂、学生实习工厂、技术咨询公司等,科技成果转化类包括各种科技开发企业等。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由高校出资,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但在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上仍然受制或依附于高校,如果不对这三方面问题进行梳理和规范,势必影响公司经营决策,妨碍公司健康发展。

一、人事管理

在高校管理体制中,资产经营公司通常作为学校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其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般由学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人事、资产、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实质上由学校行政人员行使,这些行政人员由于对公司情况不熟悉和经营业务不了解,导致决策的专业程度不高;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执行学校组织部门中层干部选聘程序,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各种待遇,人事关系仍在学校,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薪酬执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标准甚至由学校发放,年度履职情况由学校组织和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公司年度目标任务由学校目标管理部门制定和考核,目标管理部门不了解公司经营业务情况,制定的目标任务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要么目标过高公司无法完成,要么目标过低致使国有资产不能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考核结果也就不一定客观公正。这种人事管理体制势必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不利于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高校应规范资产经营公司人事管理,明确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托关系,改革资产经营公司人事管理体制。可考虑在董事会增加业务经营和科研人员,探索建立公司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和薪酬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绩效目标进行评估,制定专门针对公司的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潜能,推动公司顺利发展。

二、资产管理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大多属于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很多高校为了避交或少交“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或者做大学校资产,在资产经营公司成立时,未对“非转经”资产进行清理以及产权确认,公司资产仍在学校资产账上反映;有形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公司新增资产的采购、管理和处置也由学校资产采购和管理部门负责;在有形资产中,房屋坐落在校内,比较分散,有的可能与学校教学和管理用房在一起,仪器设备等资产可能既用于科研又用于经营,无法明确划分产权;无形资产包括科研成果、专利等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由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各种业务资质没有进行评估,价值无法确认;学校对公司资产行使了很多管理职能,价值无法确认。这些做法导致公司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不利于公司资产的规范管理,学校也无法准确计算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数额。高校应高度重视公司资产管理,一是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从实质上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并进行产权确认;二是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按照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建账建卡,计提折旧,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通过规范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三、财务管理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由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经营“双轨制”职能的特殊性,其财务管理存在如下问题:1.高校为了防范公司财务和税务风险,通常委派一名总会计师或者财务人员到公司指导、监督和参与公司财务工作,这种做法对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财务管理人员大多来自高校,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必不可少地会引入事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模式,制度建立和会计核算参照事业财务执行,一是费用标准的制定可能参照高校标准,如有关差旅费、通讯费和交通费的标准制定。二是收入确认可能既采用收付实现制、又采用权责发生制。三是预算采用事业单位收支模式,缺乏完善的收入成本预算制度及分析制度等;四是投资由学校行政决策,投资论证不够充分、投资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够,投资效果不够理想。2.由于前述公司人事关系不明、资产产权不分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全成本核算,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影响。3.由于历史原因,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财务管理质量不高,项目业务及合同台账不够完整,长期往来挂账较多,下属企业之间互相投资,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账账不符等。4.由于公司下属高科技企业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关系与学校未完全脱钩,既负责公司经营,又进行科研活动,科研人员将项目收入纳入企业,而将经营成本由学校科研项目承担,导致企业虚增利润等。这些问题导致公司财务信息不能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公司管理和经营成果,不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高校应加强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一是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树立企业财务理念,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二是建立建全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加强公司下属科研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将其科研收入和成本全部纳入科研企业,按项目进行核算,以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四、结论

高校应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产经营公司规范管理,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化工作,重点要在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进行规范,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企业创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蒋敬东《加强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若干建议》,经济研究导刊2009.22

资产管理公司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资产管理公司篇3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117-02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建立了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体系。目前国家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惟一所有者。财政部负责资产处置回收目标的制定与考核以及相关财务监督,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和处置中起着主导作用;银监会负责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监管,考核和任命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务院负责监督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资产公司总裁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二)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内控体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自身经营中,不断重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逐步建立了一整套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和其他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设立了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总部、办事处两级集体审议机构,即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评估审查委员会和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初步健全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经营机制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总体上实行债权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同时各家公司又结合自身实际,在内部实行以提高不良债权回收率、降低处置成本为核心目标的激励措施。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通过现状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体系。包括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与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制度过于单一化和所有者的缺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因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国家股股东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符合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是支离破碎的。这表现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审计署等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权利代表者。财政部承担处置的最终损失而没有人事权;银监会有人事权却无收益;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却连利息都无法保证收回;审计署只是事后进行审计检查,虽有处罚权但往往成马后炮。这种多头管理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各部门有多种行政目标,当所有者目标和行政目标发生冲突时,他们有可能以行政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为:各家机构相互之间的沟通不够,许多监督管理职能流于形式;信息的反馈不及时;管理机构之间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资源不能共享,以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疲于应付检查,影响工作;特别是多家管理机构往往由于政治因素和竞争而不考虑对方的利益,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很容易造成“谁都管但谁都说了不算”的现象,甚至互相扯皮,致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请示问题久拖不决,其结果错过了资产处置的大好时机。由于政府机关不是投资的受益人,又不受产权约束,政府机关本身缺乏监督资产公司经理层的激励,也就没有主动性。

(二)经营目标多元化、短期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具有多元化问题。虽然《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单一的,即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有三大目标:一是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三是通过债转股帮助大中型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从现实来看,这三个目标是冲突的,按照第一个目标商业银行应把资产质量最差、损失率最大、手续最不完备和最无望收回的不良贷款都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根据第三个目标要求剥离的不少债转股企业实际上还属于正常经营的、商业银行能够收本收息的贷款,而那些本来应该进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却由于规模的限制难以剥离。根据第二个目标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之后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与减少损失,要求剥离的不良贷款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落实,相关资料齐全等。根据这些条件,资产管理公司就不得不把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不良贷款拒之门外。而为了体现经营业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将回收资产特别是回收现金作为最重要的经营指标,在短期内这是可行的,但与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与减少损失的目标是相悖的。

(三)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缓慢

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起步较晚,主要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参与者较少,再加上受社会中介机构与资本市场的配合较差,交易不活跃,效率较低等因素影响,抑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与效益,从而从外部影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发挥。

(四)行政监管有效性不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是排除竞争的,虽然商业银行未剥离不良资产处置会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处置进度,但不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除了行政性的监督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来自市场的压力。公司治理结构中虽设有监事会,但它更像一个行政性的监督机构,而不是公司治理中的组织。

三、重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产权制度多元化

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将资产管理公司改制成股份制公司的办法改变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制度。当然这一改革仅限于资产公司的新业务,因为新的投资者是不会为不良资产损失买单的。另外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可以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机构改革,因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如将其重组为一个或两个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肯定低于市场交易费用。

(二)明确经营目标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集中经营目标,适度调整经营定位。在资产处置中要将经营目标确定在处置收益最大化,考核机制要以收回率为核心。长远的经营目标应为公司价值最大化。为了提升公司价值,要加大开拓新业务的力度。

(三)逐步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不良资产的交易为纽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恰当的出资安排,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及一些大型实业集团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互相参股。建立产权联系;或由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战略重组,使其成为集团旗下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公司。以此来逐步改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的状况。

资产管理公司篇4

201X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201X年,酒店对目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了重置与梳理,这是酒店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酒店资产管理工作中一直存在的账物不符,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不清等各种问题,年中时又配合上级公司对于酒店专制后部分物业公司资产项目转项为雅致公司酒店资产作进一步梳理。这项繁琐且耗时较长的工作在酒店管理层的支持下,在酒店各个部门的配合下目前基本完成既定目标。

由于各种历史问题的原因,酒店资产管理工作中始终存在账目不符的问题,资产台账中有资产名称不对,放置地点不对,资产数量不符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前期的梳理工作相当辛苦,从2013年12月开始,台帐中固定资产部分花了近3个多月时间才逐渐将实物一一在现场进行了盘点,实务账部分又花了近1个月的时间才盘点清楚,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却遇到了较大困难,其他部门的基本就是时间上的消耗,但是餐饮部的低值易耗品存在物品外观相同,放置地点太散,大多数物品有根据经营需求始终处于使用状态或者不停变化使用地点等情况,作为酒店资产总的管理负责人基本上是无从亲自盘点的可能,所以这部分资产的盘点工作全部交由餐饮部自行负责。到2015年4月份,基本完成了酒店总资产台账的重设,与上级管理部门沟通后,酒店总资产台账与分部门资产台帐全部重新制作,其后完成了各部门对新的资产台账的校对与签字确认。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绝大部分也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了合理的处置与解决。

201X年资产管理工作重新制定后作了以下改变:

1)重新制定了酒店资产管理政策与相关流程,便于规范酒店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手续与步骤,使各分部门明确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做什么以及怎么去做。

2)设立了专门的报废资产仓库,避免处置不当导致报废资产的无端流失。

3)重新制作了资产台账,各部门统一了资产放置地点的名称,新建资产台账由原来各部门保管改变为统一由总资产管理员保管,目的是确保资产单据及账册及时有效的更新。

4)根据资产管理新规定,报废资产由酒店自行安排处置,规定了已报废资产的处置售卖由财务部负责,售卖费用归入财务帐目,物品出门由酒店总资产管理员、安保部、财务部三方确认,出门单需附资产报废清单、财务收费证明及酒店总资产管理人员和安保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2015年资产管理工作中未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总公司固定资产台账中仍然存在的名称型号数量不符的问题,因公司体制关系,这部分无法进行修改,数量不符问题在提交公司的报告中有所提及,目前得到的批复为暂时搁置这个问题(大堂吧的制冰机,员工餐厅的净水器,ADD的面包机等)。其他型号,名称不符的问题也暂时没有得到可以修改的答复,因为这些需要提交总公司进行,问题原因是当时是根据总公司工程建造清单来统计资产的,未按照固定资产本身的资产价值,或者实际提供到货设备的实样进行核对后编制。

2016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的思路分为几点进行,一、明确酒店资产管理的主体单位。二、做好新入资产项目以及旧有资产设备报废的管理工作。三、做好现有资产的使用维护工作。四、准备即将到来的资产管理电子平台使用工作。

一、明确酒店资产管理的主体单位

酒店资产管理的主体单位应该是谁?酒店总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更多的是负责根据公司的资产管理规定来对酒店总帐目进行把控,管理各种行文流转,文件归档。但最主要的资产管理主体单位应该是酒店各个使用部门,要管好资产设备与实际使用部门密不可分,这方面酒店在15年开了个好头,总经理规定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资产设备负责,那么这样逐级下推,直至落实到每一个分管人员,资产设备管理工作最终面对的是公司检查,但是管理工作并不是要应对检查为唯一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到位了,资产检查也自然也能坦然面对。

酒店各个部门使用资产设备的情况均不相同,如何落实好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各个使用部门拿出适合本部门,同时切实可行的方式。所以,在2016年,对于资产管理工作的细化工作,将与酒店各个使用部门进行沟通,取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式,同时将根据各部门自行确定的管理方式加入酒店资产自查工作中。

二、做好新入资产项目以及旧有资产设备报废的管理工作

酒店早期的资产设备进行梳理后,基本上能进行修改的均已完成,根据新的资产管理规程,实物账部分也要纳入资产编号管理范围,这方面酒店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哪些设备需要纳入实物账管理的将在2015年年底进行梳理,从2016年开始执行。因此酒店实物账资产因历史遗留问题会存在三种不同编号,这方面会与上级公司沟通,整理好以后向各分部门资产管理员通报执行。

新入资产项目与旧有资产报废的管理工作按照目前规程严格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各项工作的书面档案,从上报—批复—执行—归档的整个流程需注重时效性,特别是需要向雅致公司提交的书面归档文件要及时提交,并作好流转记录。

对于制度执行,在每次资产检查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均作好及时整改,但可以看到,管理工作总是不断细化,新的要求总是为了朝好的方向发展而逐渐提高,这些工作之要保持细心,耐心,积极面对的心态就能把工作做好。

三、做好现有资产的使用维护工作

资产设备管理的目的,并不是东西在就可以了,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还是对资产设备的使用情况做长期监管,确保各种资产设备在合理使用,正确使用,这个目的与设备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一致的。当设备损坏无法使用的时候,通过向工程部报修进行解决。但是我们需要考虑,损坏的原因是什么?每次都是设备本身器件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损坏?有多少是设施设备在使用中不当导致的损坏。设备不可能用不坏的,管理的目的是加强使用操作上的规范,以期达到延长设备使用的寿命与周期。

例如在玻璃器皿的使用上,是否在合时的位置,放置合时的物品,一个玻璃器皿的盛具用来盛放水果或奶制品,因经营需求,这些物品又需要低温保存,结果将玻璃器皿放置于冰块上,导致器皿低温碎裂,这就是典型的设施超出使用条件导致的损耗。物品使用完毕后清洁保养是否及时,例音响设备,每次使用完毕后是否在收取存放前做过表面清洁,是否检查过使用中存在意外损坏。设施设备均有其使用条件及要求,在日常使用中各个使用部门必须加强自身使用管理才能达到资产管理的最终目的。而这项工作对于各个使用部门来说也是一项比较繁琐的日常工作,需要各个部门拿出各自的管理方案。

资产管理公司篇5

自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除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诉讼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实现债权。仅以我院为例,2000年受理的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有16件,涉及金额达39388.91万元。另据初步统计,由银行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目前处于审理、执行阶段但尚未完全实现债权的存量案件,仅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已高达至少二千件。由于我国在不良资产管理的立法方面尚有欠缺,《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积极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方法,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对促进有中国特色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为此,笔者结合办案的体会,就当前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思考。

一、诉讼主体问题

1、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总额转让形式收购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所采用的方式主要两种,即逐笔转让和总额转让。前者是按照帐面的借款逐笔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逐笔通知债务人进行确认,而经过债务人确认的转让,一般不会发生诉讼主体资格之异议。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的债权,涉及的贷款金额有一万多亿,债务人近一百万户,如果要求全部进行逐笔转让,逐笔确认,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特别在农业银行转让的债权中,很大一部分是采用总额转让的形式,即按照债务人或者按照借款阶段,以帐面债权总额不分具体笔数进行转让,这样资产管理公司通知债务人也不可能逐笔进行确认。于是就出现债务人对转让债权中总额转让不予确认的情况。此时,资产管理公司就面临着对没被确认的债权是否具有诉权,是否能基于总额转让协议起诉没有确认的债务人。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总额转让协议成立,应当承认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在当前还存在着大量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下,给予资产管理公司诉权,可以通过实体审查,以司法手段解决债务人恶意逃避拖欠国家债务,有利于国家的正当利益和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行。

2、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能否依据判决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已对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表示确认,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案件的原告,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使一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操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银行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的同时,将债权转让协议一并递交法院,由法院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进行立案。

3、银行起诉后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替代银行承受原告的诉讼地位

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审理思路是法院以银行已不再是债权人为由驳回银行的起诉或由银行撤诉,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另行起诉。应该认为,这样的审理思路符合债务案件的一般审理原则,但在审理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这样的特殊案件中,无疑会带来许多程序上的麻烦且增加诉讼成本。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有所创新,实践中有所突破。一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起诉、撤诉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既然在诉讼中能够行使撤诉等权利,那么也能够在诉讼中因实体权利转移,将已行使的诉权一并随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从而实现诉讼中的诉权转移。这是因为诉权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转移,诉权应当也可以一并转移。事实上,诉讼中的诉权转移在《民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死亡,继承人可以承受已死亡人的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这其中,继承人虽不是案件的最初原告,但由于原告死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使继承人承受为案件原告。当然,继承人承受死亡人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参照这一法律精神,将在诉讼过程中因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从而作为承受方成为本案的原告,也不失为是一种实践中的尝试。对此做法,最高法院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已有表述(见此次会议中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因此银行在诉讼中将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原告的资格参与诉讼,这样不仅不损害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银行脱离诉讼的缠绕,有利于调动资产管理公司追讨债务的积极性。当然这样做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二是经法院审查许可。具体做法可以是发生债权转移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通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法院批准后以受让人身份替代银行取得原告地位。

4、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总部都设在北京,在全国一些重大城市设立一些办事处。因此,对于办事处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生争议,有人提出办事处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但按照《民诉法》第49条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依法成立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机构,在其所能承担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实践中,一般只要从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即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根据国务院有关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文件规定,在各地设立并经当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性质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显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担保效力问题

1、担保人不签收债权转让通知,担保是否有效

实践中,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一般均书面表示确认,而担保人大多则不签收转让通知,并在诉讼中以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此项规定,若保证合同中无有关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特别约定,则适用无须通知担保人原则,即债权人只需将债权让与通知主债务人,即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这不同于主合同的变更而对保证人适用书面通知有效原则。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的担保人以上述理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法院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原则,对担保人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2、最高额抵押中的单个具体债权转让,抵押权能否随之转让

在国务院国办发(1996)66号文件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中,许多贷款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而《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按照该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许多债权项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无效,抵押人将因此而免责,这使原本就回收困难的贷款债权将失去最后的保障。毋庸置疑,这种以抵押权限制债权人的转让权利,具有不合理性。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主债权并没有严格的从属性,一般认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额已经确定,这时发生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可随之转移,而如果被担保的债权额没有确定,这时发生其中被担保的单个具体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并不必然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这样一来,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受让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具体单个债权提起的诉讼,就无法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诉请。目前,理论界有人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1,认为结合《担保法》第59条,61条的规定仅指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尚未结束时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一定期间”之后的主合同债权与一般抵押债权并无不同,完全可以转让。为此,笔者认为,从民商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首先,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由于主合同债权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已转化为普通抵押,此抵押权亦转化为普通抵押权,因而主合同债权完全可以转让,没有理由对此加以禁止;其次,如果禁止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不仅不利于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的保全和处置。

三、管辖和诉讼时效问题

1、债权转让以后发生的诉讼能否依旧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进行管辖

在资产管理公司涉讼的借款案件中,案件性质由原来特定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转变为普通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先适用借贷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原则即合同履行地原则(由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就面临适用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贷款涉及到全国各地的银行,从省市到区县,如果仍按照上述原则,资产管理公司势必四处出击,到全国各地的法院去起诉,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即便能够做到也必将大大增加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因此,从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考虑,笔者认为应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指定由一些债务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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