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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收集3篇)

时间: 2024-06-19 栏目:办公范文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篇1

[关键词]本土化经济学范式中国经济学经济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F01;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8)10―0052―07

共同荣获197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两位经济学大师――缪尔达尔和哈耶克,尽管在学术主张上截然不同,但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上却罕见地表达了他们之间的共同观点。缪尔达尔指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重大差别: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永远也得不到常数和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也即,在我们的社会领域中,对事实以及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所涉及的事物,比物质的宇宙间的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要复杂得多,而且变化多端并充满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究其原因在于,社会科学所研究的问题是关于人的行为的问题,而人的行为,不像自然物质一样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人的行为有赖于并取决于生存其中的生活条件和组织构成的错综复杂的复合体;人类的行为表现为不同的、千变万化的可变性与僵化的东西的各种组合,因而即使是在某一时点上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这些现象确实是难以把它们作为事实而定义、观察和衡量的。同样,哈耶克也指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存在着这样的不同:一方面,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上是“单一”现象,很容易观察到各因素之间的规律性,而社会科学把资料分类和确立其规律性并非根据它所具有的共性,而是基于我们所作的关于个人行为的假设;另一方面,自然科学所研究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涉及到的是相对简单的现象。而社会科学所研究的人与物或人与人的关系涉及到生活、精神和社会中更为复杂的现象,因而社会科学具有非常强的主观性,它并不是按照客体所具有的共同属性,而是根据个人对经济现象以相同的方式所作的主观反应去对经济现象分类并找出其规律性的。这也意味着,社会现象中没有一成不变的事情,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同样的行动产生的后果完全不同;因此,我们就不能从中归纳总结出公理性的经验规律,而只能对个体现象、个体行为和个人性质作出假设和概括。

一、社会科学离不开心理文化的基础

经济学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一方面,经济学所研究对象――经济现象――本身就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不仅主体的行为构成了经济现象的一部分,而且主体的认知也构成了经济现象的一部分,因而主体对经济现象的认知也不是脱离自身的经验和感觉的,即经济学的研究本身就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另一方面,人们对社会现象进行探究并不是像自然科学那样仅仅是应用不可变更的原理,相反是试图对不合理的现状进行改造以促进人类社会更为良性地发展,从而使社会科学的研究本身具有强烈的规范性。正因如此,经济学的理论探索本身就充满了主观性和规范性:主观性体现了个体的私人知识和传承的社会习惯,规范性体现了个体的社会关怀和立场视角。Ⅲ正因为经济学本身具有强烈的人文性,经济学的科学性也体现在如何理解真实而具体的社会关系下人的理性内涵问题:显然,具体社会中的人类理性具有丰富的社会性内容,而不仅仅是自然主义的先验理性。事实上,经济学根本上是要通过剖析人们的行为机理来探求提高人们的福利的途径,因而经济学不仅是要研究物,更重要的是要研究人,也即,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面对着自然物时如何行为,如何最大化地使用自然物;二是人对着他人或社会时如何行为,如何充分运用人的理性以实现社会需求的最大化。前一个内容可以借鉴自然科学的知识,但并不需要像目前这样复杂化;而后一个内容根本上是心理学和文化学的内容,需要分析具体环境下人的行为方式和偏好。而且,根本上说,社会现象都必然涉及到后一个内容,因而需要认真研究内在经济现象中的“人”的因素;譬如,米塞斯就把经济学视为研究人类有意识的行为的科学,研究人如何达到他的目的。

而且,即使现代主流经济学把经济学视为研究理性人如何行为的科学,但理性本身也是具体社会关系下的产物,从而也具有明显的社会人文性。事实上,经济学所意指的理性主要集中于在人们的目的与选择的手段之间的关系上,本意是强调达到目的的合理手段的选择;但显然,目的本身只不过体现了人们愿望,从而具有主观性和多样性,因而目的本身没有所谓的理性与非理性之分。正是基于这一角度,“每个人的行为总是有理性的”,这表现为两点:“(1)它指向某一目的;(2)在他眼里,它的收益必须超过它的成本,否则他便不会采取这一行动。”这意味着,对理性的理解和判断与人的具体目的有关,如果仅仅因为从自己的评价角度看行动的目标是不值得追求的而把它们称为非理性的,这显然是无根据的。进一步地,人的目的与心理和文化有关,因而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人的目的是不同的;特别是,受不同文化所熏陶的人之社会性也是不同的,因而其行为机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正是因为社会现象是由人的互动行为产生的,而行为又受人的心理支配的;因此,有的学者就指出,心理学实际上是任何社会科学出发的基础,所有根本性的解释都要以此为基础,分析具体社会关系下人的理以及人类行为造成的经济现象。也正是由于不同社会环境下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因而要真正探悉社会现象产生的内在机理,要探究人类有效的理性行动,则必须搞清楚行为主体的需求特点以及行为发生时的条件或背景;正因如此,经济学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本土性,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也必须建立在本土行为机理的契合性基础之上,而“所谓‘本土契合性’,就是指研究者的研究活动及研究成果与被研究者的心理与行为及其生态、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脉络密切或高度符合、吻合及调和的状态”。

其实,正如帕累托指出的,“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心理的活动,根据这一观点,不仅经济学的研究,而且还包括人类活动的所有其他部门的研究,都是心理学的研究,并且所有这些部门的事实,都是心理学的事实”;显然,这一观点也得到穆勒、波普尔等人的认可,而且,许多经济学现象的经典解释也依赖于心理主义。譬如,主流经济学有关价格变化的解释就是建立在假定一个或多名个人的偏好变化的基础之上,现代经济

学对人类行为中互动均衡的理解也是建立在心理学定律的帕累托有效的概念之上;可以说,从微观经济学的“戈森三大定律”到宏观经济学的凯恩斯三大心理基础都与心理学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以致长期以来学界也往往把经济学的思想视为心理学或应用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当然,由于现代经济学产生、成长并壮大于西方社会,从而也就是建立在西方个人主义行为心理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随着20世纪30年代之后主流经济学在美国最终形成,从而导致现代经济学也深深地打上了美利坚民族行为的烙印。基于此我们认为,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就是真正的“西方”经济学,而且,即使已经为广大非西方国家所广泛传播和接受的马克思经济学,它也是“西方”非主流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们都是建立在西方人行为心理之上的,并体现了西方社会基本的自然主义思维(尽管与主流经济学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正因为经济学本身存在强烈的人文特性,需要与具体的文化心理相结合;事实上,经济学探究的是社会主体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现象,而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行为动机是不同的,从而建立在人类行为机理之上的经济学理论也有所不同。例如,中国人的思维就与西方社会截然不同:在中国,人一直被视为思维和认知的主体,中国社会本质上也是人本主义的,它首先关心人类社会,儒家文明更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关系;因此,中国人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由人而物、由内而外、由社会而自然,将从对社会秩序的探究中获得的知性逐渐反思到自然社会中,这是天人感应乃至于天人合一哲学的基础。正如杨国枢指出的,“所谓美国心理学,无非是美国人的本土心理学:所谓德国心理学,无非是德国人的本土心理学:所谓法国心理学,无非是法国人的本土心理学。但在近代史的不同阶段,中国心理学却曾先后将这些国家的本土心理学当作‘世界心理学’或‘(全)人类心理学’,甚至将之视为可以照样适用于中国人的心理学。试问,任何单一国家的本土心理学能够置诸天下而皆准吗?能直截了当地成为世界心理学或全人类心理学吗?美、英、德、法大都是属于基督教文化圈的国家。然则,基督教文化圈之人民的本土心理学能代表人类的心理学吗?它能适用于儒家文化圈(中国、日本及韩国)的人民吗?”显然,这里把心理学一词换成“经济学”一词,意思同样存在;杰宁斯就强调,文化不仅保证了人类社会行为和社会内在安排的连续性,而且也意味着,社会过程不是由一个普遍规则所支配而是互动和历史地决定的。

因此,经济学本质上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科学化、客观化和整理化,而是具有强烈的本土化色彩:特别是,随着经济学研究对象从原先狭隘的物质资源配置领域转向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领域,经济学本土化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了,现代经济学根本上面临着一个本土化的问题。然而,尽管早期的古典经济学本身就包含工程学和伦理学两方面内容,但自新古典主义以降,经济学日益局限于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探究,而“人”这一因素在经济行为中的影响逐渐被主流经济学所忽视了;相反,它开始盲目地接受自然主义的思维方式,刻意模仿物理学等自然科学以求研究的“客观”和“科学”,从而逐渐形成了与工程学的研究内容相适应的抽象化方法论。特别是,迄今为止的经济学理论仍然建筑在西方的科学主义基础之上,从而抹煞了经济学的人文性和本土性,也使得经济学理论与不同社会的具体制度安排相脱节。哈耶克就感慨,“20世纪肯定是一个十足的迷信时代,其原因就在于人们高估了科学业已取得的成就;所谓人们高估了科学业已取得的成就,并不是说人们高估了科学在相对简单现象的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而是意指人们高估了科学在复杂现象的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因为事实业已表明,把那些在相对简单现象的领域中被证明为大有助益的技术也同样适用于复杂现象领域的做法,是极具误导性的”。为此,本文通过对经济学说史中的本土化现象来对当前中国经济学的走向作一分析。

二、经济学说史及流派中的本土化现象

关于经济学的本土化问题,我们可以从经济学说史的发展以及各个流派的特性中窥见一斑:正是基于经济学的这种本土性,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所形成的经济学往往具有较大的差异,而这些不同特质的经济学流派共同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在历史上形成了两种相差很大的理性传统:一是经验的和演化的理性传统。一是先验的和建构的理性传统:即为盎格鲁的经验主义传统和高卢的唯理主义传统。其中,法国受启蒙主义时期的百科全书派学者以及卢梭等的建构理性主义影响较大,充满了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相反,英国传统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明确阐明的,他们当中的杰出者首推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亚当・福格森,这些思想家所利用的资源主要是那种根植于普通法理学中的思想传统。正因为两个国家在思维特质上存在差异:从英国传统发展的是演进理性,而法国发展的则更凸显建构理性的特点;因而这两个国家产生的经济思想、理论和政策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国的经济学特别重视均衡和数理的分析,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与英国传统强调演化和连续性的思想。事实上,在从重商主义向古典经济学的过渡方面,英国就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方式,继承和接受了重商主义重视商业和贸易的传统:而法国的重农主义则是18世纪法国的资产阶级在对重商主义的激励批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把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因而更有效地探讨财富的增加问题,并开始思考整个宏观经济的均衡问题。而且,在古典时期形成强调供给等于需求的萨伊学派与强调演化的斯密学派也存在很大不同,也正因如此,在边际效用兴起之后,瓦尔拉斯开创的洛桑学派主张与古典经济学断裂,也正是在继承这种建构理性主义的思维传统的基础之上拓展了一般均衡的分析;相反,以马歇尔为首的新古典经济学则强调经济的“连续原则”和信奉“自然不会跳跃”的格言,充分将边际分析与较早的以李嘉图和穆勒为其冠冕的英国经济学早期传统结合起来,并基于演化理性主义的传统构建了在特定域里的封闭性的局部均衡模型。

经济学本土化现象更为突显的例子是德国,德国本土孕育出来的经济学说与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存在很大的不同,它特别强调历史的意义和国家的作用,这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文化上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和文化主义色彩;二是历史进程上的落后状态使它无论是思想上还是经济形态上都深受中世纪的影响。事实上,德国承袭了日耳曼部落人的民主政治传统和立约、守约精神,在早期的日耳曼公社制度中就有民众大会以及民选王的制度: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决定部落中的一切重大事务,包括立法等事项,并具有审判的功能;在日耳曼部落的民众大会开会时,所有成年男子均全副武装参加,由王来主持,但在开始时王的权力并不大,王由民众

大会选出。随着氏族贵族和军事贵族势力的增强,在日耳曼部落中也曾出现过“贵族议事会”,有关战争、媾和、土地分配以及对外交涉等重大事务,都先由贵族议事会审议,然后再在民众大会上讨论。这种形态也在神圣罗马帝国中得到继承:当时众多邦国林立和封建主地方割据,为了解决教会的神权与皇帝的王权、国王与邦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德意志皇帝、教皇以及大封建主之间经常进行争斗,而每次较量的结果都会制定一项“诏书”、“条例”或“合约”之类的性法律性文件。因而帝国皇室的权力实际上很小,并形成了德国通过封建领主选举方法产生君王的独特历史传统。也正因如此,德意志地区长期以来都处于诸侯割据的状态,直到18世纪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德国的思想家也尚未经历过市民社会的生活:因此,德国的启蒙运动在康德那里达到了其顶峰:但并没有成熟就开始消逝了,而他的学生海德格尔将康德的启蒙思想扭向了另一个方向,成为启蒙运动的批判者,代表了前浪漫主义运动观念的最初发展,其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文化差异观、民族精神、各民族在历史中的地位等。同时,为了快速提升国家和民族的力量,德国社会又特别赞颂国家的作用,认为个人是附属于国家的分子。个人财富不仅依赖、而且必须服从整个民族国家的福利和权力;因此,德国的经济学思想深深地打上了历史主义和国家主义的烙印,这不但与英国存在着差异,敌视孕育斯密思想的世俗化自然法则,而且与法国也有很大不同,敌视功利主义和强求来自理性的一般规则。

事实上,这种区别自从德国的官房学派就已经表现出来了,后来的历史学派则更深刻地体现出了这一点;而且,即使二战后受到了英美制度的改造,但德国的弗莱堡学派的经济思想依然残留着历史主义和国家主义的特征。其中,关于德国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的差异突出地体现在古典时期,当时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就强调德国人的行为和社会环境与英国的不一致性,并以此出发认为,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这种普遍的经济规律,而只可能有适用于某特定国家的经济规律:从而尝试建立以国家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学,提出需要确立一些新的适合于经济落后的或正在兴起的国家的原则,而且根据这种思路,李斯特等又将古典经济学视为“英国的国民经济学”。譬如,李斯特就认为,“政治经济学或国家经济是由国家的概念和本质出发的,它所教导的是,某一国家处于世界目前形势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国际关系下,怎样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因此,经济学的任务就是将经济现象加以历史的经验的叙述。从德国的民族立场出发开始着手建立德国的国民经济学,李斯特强调,国家经济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使某一指定国家凭农工商业取得富强、文化和力量”,并研究“国家为了改进它的经济状况所应该遵行的政策”:而且,基于历史发展的事实,他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说,认为在不同的时期应该有不同的政策,相对于当时工业化程度最高的英国,相对落后的德国就应采取保护政策。特别是,尽管德国的历史学派是根基于本国的历史,但它对经济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影响了本国的经济学发展,而且派生出了美国的早期制度学派等。

正因如此,尽管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逐渐把英、法两大经济学传统合流起来,但德国经济学却仍然作为一个重要思想流派或泉源而存在着;直到现在,德国仍乐于将经济学称为国民经济学,推崇自由市场的同时仍然偏好国家干预的弗莱堡学派仍然以新自由主义旗帜飘扬在当今世界经济学界。显然,这种经济思想存在着明显的历史渊源和连续性传统,如弗莱堡学派的创始人――欧根早期就比较倾向于历史学派,只是由于面对一战后魏玛政府时期空前严重的通货膨胀,历史学派却束手无策,欧根才放弃历史学派的传统,而走向经济理论的研究;但不管如何,欧根的思想却深受历史学派的影响,他和他的追随者反对概念式的经济理论研究,而主张重视现实世界的经济分析,而这被视为是历史学派的精粹。而且,弗莱堡学派推崇的“奥尔多秩序”这一词汇就是从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会关于“ordo”的观点中直接脱胎而来的,它强调的是一种合乎人和事物本质的秩序,体现为一种有用和公平的秩序,从而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色彩。事实上,根据中世纪基督教会的观点,世界秩序是神授的秩序,这种秩序是“本质秩序”、“自然秩序”或“奥尔多秩序”,是合乎理性的人和事物的自然本性的秩序;而且,这种秩序特别强调连续的或适当的顺序、有规则的排列,所以政治上往往用于指公民的等级、阶级级别等,而教会也用来指教会内部的等级。此外,德国历史学派的一些方法论和政策主张对经济学的发展也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方面,目前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都已认识到历史经验研究对于解释现在、检验旧理论、发展新理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历史归纳法也已经被普遍接受并成为抽象演绎法的补充;另一方面,历史学派认识到不加限制的自由企业不一定为整个社会生产出可能的最佳产出,因此对自由放任的批驳也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般共识。

三、本土化现象对中国经济学范式的启示

当然,尽管西方经济学说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发展界定和特殊文化的差异而产生出不同的流派,但是,整个西方文化的基本特质是大体相通的:都是发源于希腊理性和希伯莱信仰,并且都受到基督教文明的长期洗炼;正因如此,西方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机理也大致相似,这为西方经济学的趋同提供了相应的文化心理基础:英、法两大经济学传统逐渐被统一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旗帜下,德国学派的很多思想也不断地被吸收进主流经济学中。其实,李斯特并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基本行为基础,仍然把英国的古典经济学称为“世界主义经济学”:但是,他认为,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理论是不同的,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不适合德国的实际经济状况,因而主张德国要建立更适合自己经济发展背景的经济学,并基于历史发展阶段提出了国民经济学。也正因为如此,当西方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开始趋近以后,原来具有浓郁本土化倾向的各流派就开始逐渐统一起来;当然,这种统一也是建立在西方文化也更趋同化的情况下的(如德国社会的个体主义意识已经明显增强)。与此同时,这种统一也与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日益集中在资源配置领域有关,这可以更好地引入自然主义思维,并以物理学和生物学为效仿的榜样;正因如此,我们说,以美国为中心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实际上是源于西方各国的理论和思想之综合,并逐渐用数学分析和经济计量学来作为经济学的统一语言。正如斯皮格尔所说,“尽管很多不同的民族都对经济思想作出过贡献,但大体上说,经济思想是整个西方文明遗产的一部分”。

然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人的行为却与西方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像日本这样已经高度西方化的国家。在一系列的社会制度上也与西方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经济学的东方化就不像李

斯特所讲的那么简单。这需要对经济学基本的微观行为机理进行修正。事实上,我们知道,尽管日本的经济实力已经非常高,且社会制度也与西方存在如此的差别,但在经济学领域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成就和声望;究其原因就在于,当前的经济学话语权还为西方社会所掌握,而东方社会迄今也没有提供一个相应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尽管日本学者也正在朝这方面努力。杨国枢说,“时至今日,儒家、佛教、伊斯兰教三大文化圈的心理学者大都仍在东施效颦,以盲目模仿基督教文化圈的本土心理学为能事,所发展的只是一种西方本土心理学(特别是美国本土心理学)的复制品――西化心理学”;显然,经济学更是如此,因而经济学更自诩为客观的一般化的科学,这种一般化实际上也就是将西方经济学一般化。正因为经济学基本研究范式,特别是其基本微观行为基础是西方的,那么,当前的经济学也只能是“西方”经济学,没有以自身的行为机理为基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本土化理论。显然,目前社会上流行的那些本土化口号也仅仅是肤浅的将研究对象本土化而已,而其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和研究思维也都是西方的,也必然无法真正搞清楚中国社会现象的内在机理。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篇2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训。在社会法学研究中吸取这些教训,对社会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一、研究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鉴于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应当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实体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研究其对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劳动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论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还出现了关于劳动诉讼的专项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在理论上还很欠缺;而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而,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辅相成地同步发展。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其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需求。王全兴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范文篇3

关键词:理论经济学;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个人主义;理论分歧

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9-0017-06

经济学方法论是每一个理论经济学家从事经济学研究乃至建立经济学体系的“工具箱”。回顾近现代经济思想史,经济学研究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研究资源最优配置问题和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视角看,前者属于经济学个人主义范畴,后者采用整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

一、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立场

现代经济学发展了几百年,经济学内部之间的争论或者来自经济学领域之外的批判从来没有停止过,撇开经济学家之间对某些具体分歧不谈,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视角看,经济学流派或者经济学家之间的争论可以近似地归结为经济学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争。

1.经济学是研究市场机制条件下资源最优配置的科学

萨缪尔森认为,所有经济社会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在一切可能被生产的物品和劳务中,生产什么种类和多少数量?在生产这些物品时如何使用经济资源?为谁生产物品?即如何在不同的个人和阶级之间分配消费品。同时,他还指出:“基本问题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的这一根本事实:在有限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生活水平是有限的,经济物品是稀缺的,不能自由取用的。由于不能满足所有的需要和欲望,社会必须在它们中间进行选择。”追随新古典经济学传统的经济学家,大都同意萨缪尔森的定义,认为经济学是研究既定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经济学定义及其所得出的结论揭示了一定范围内经济现象的经济规律,也能有效地解释部分经济现实。经过几代经济学家的努力,新古典经济学已发展成比较精致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即教科书上的微观经济学),但同时也带有明显的工程科学色彩,与经济社会之间的鸿沟在逐渐拉大。

2.作为一门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的科学

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明确指出《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②,并多次强调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历史科学。罗雪尔认为,国民经济学只研究进入交换的财,即只研究经济财。经济财分为三类:(1)物;(2)劳役;(3)关系。现代经济学家艾克纳提出“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的特殊方面。即由稀少的影响强加的形式方面。因此,由此可以推论出,人类任何一种行为都落在经济学的概念范围之内。”当代经济学家托达罗在谈到经济学研究对象时说,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社会系统。该系统把人类和社会的活动组织起来,以满足其基本的物质需要和非物质需要。

从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而言,马克思的《资本论》无疑是极为深刻和全面的,但在论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时,马克思与这些经济学家也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即把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而且马克思更加强调政治经济学的历史性、阶级性。

把经济学定义为具有工程科学倾向的学科,或者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的科学,构成了不同经济学家认识社会经济现象的两大基本视角,前者借鉴牛顿力学中“原子主义”自然哲学观,后者从经济社会层面的人的社会性角度人手。从表面而言,经济学确实更多地表现为经济思想的差异,但从方法论的角度着手研究,现有经济学理论体系近似地可以分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这不失为一种简略可行的划分。

二、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方法论研究经济学面临的二重性

1.个体性与社会整体性的统一

经济学个人主义认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是个人。它要求把一切经济现象还原到个体的层面,从个人的行动和目的、意图、动机等方面对经济现象加以说明和理解。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相当长时间内一直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个方法论准则。斯密认为劳动分工、货币发明、经济机制等都是在个人追求自由利益的过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古典经济学个人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从本质上讲也可以概括为个人主义,其理论中的“个人”就是其关于“经济人”的假定,它不仅构成了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也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大厦提供了基石。经过贝克尔、卢卡斯等人的努力,进一步增强了“经济人”假定的解释能力,但其方法论的内核并没有根本改变,仍是从个人的经济行为出发理解整体的市场行为。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相对立,整体主义认为应该通过经济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经济学。它们认为,对经济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制度、习俗、社会运动,等等。德国历史学派指出“经济人”抽象并没有反映人的全貌;旧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仑也认为要从每个人的现实存在和他与环境的关系、制度结构、组织模式、文化和社会规模去理解人的经济行为。

我们认为,经济学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各有其合理因素和局限性。个人主义特别是其绝对的还原论的失误正日益被人们所指正;整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许多批评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它指出了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性,并正确地强调只有研究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才能对经济现象作出科学的说明。但是,整体主义并没有提供一套完善和规范的研究有机整体的操作方法。因为从分析单位的角度来看,整体与个体绝对不能相互割裂,二者的范围、程度和水平等各个方面都处于相互发展的过程之中。因此,经济现象都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经济学方法论中,萨缪尔森等人的“新古典综合”和20世纪70年代由卢卡斯等人掀起的“理性预期革命”,都是试图把新古典经济学个量分析与凯恩斯的总量分析结合起来的有益尝试。

2.实证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具有相似性,因而,经济学与自然科学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性质方面也具有共通性、一致性。正像约翰・内维尔・凯恩斯曾全面概括的那样:(1)应该并且可以在政治经济学的实证科学和规范分析之间划出界限;(2)在一定意义上,把财富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分开来研究是可能的;等等。因此,他相信,作为一门实证的、抽象的和演绎的科学而不是一门伦理的、现实的和归纳的科学,经济学的预测一定是正确的(由于假设的正确性),当预测不正确时,对事实的探究总会揭示出一些起干扰作用的特别因素。这些因素应承担理论与事实之间差异的原因。总之,从经济学的客观性出发,实证经济学认为,它能导致经济理论的结论及其推论仿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似乎是绝对的价值中立的,从而保证了经济理论的实用性和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力。

在经济学研究中突出实证科学的同时,无论如何不应忽视规范经济学的存在。实证经济学的理论前提包括研究者立场、哲学理念、检验方法和适用范围,从这些方面看,彻底的实证也是不可能的。当我们指出中国近年来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从而对这种高速增长提出质疑,并进而得出新发展观,这就加入了研究者的价值判断。把经济学的问题想象成完全可以预见和不带有任何偏见,显然是不可能的。实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只有在特殊的意义上才是事实陈述,在普遍性的意义上只能是意义陈述。哈耶克认为,

“经济研究从来不是对社会现象为什么是这样而怀有的纯智力上的好奇心的产品,而是对迫切需要重建一个产生严重不满的社会所进行思考的结果。”

经济学具有实证和规范的双重属性。经济活动作为人的生存活动,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经济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又与自然规律有很大不同,带有很大的或然性特征。经济学要面对具有如此双重属性的经济活动作出正确的理论概括,就不能不既具有实证性,又具有规范性。

3.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的统一

个人主义方法论从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和经验证实原则出发。提出了“纯粹的”、“科学的”经济学应该是价值无涉的科学的观点。他们一方面拒斥价值评价、价值判断,一方面尝试把实证主义的方法纳入经济学,强调经济学知识的可证实性。在他们看来,只要把经验证实原则引入经济学,就可以证明经济学的命题是不包含价值意义的纯科学命题。经济学的判断是科学判断而非价值判断,经济学对经济现象的描述是纯科学描述。这种说法,虽有为资本主义辩护之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总结,为改善经济运行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学确实具有一定的价值中立性。

整体主义方法论者批驳说经济学并非“纯科学”。它不可能具有完全的“价值中立性”。法国经济学家佩鲁就曾经指出:要对世界历史的各种事实和现在的世界状况作出清楚的分析,看来无论如何需要从人的角度指出一条可以接受的一般研究路线,并指出每个人以及整个人类多方面的、全面的发展方向。从人的角度指出一条可以接受的一般研究路线是佩鲁等经济学家鼓吹的“科学的”经济学的根本之点。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人,就要研究现实经济过程中的“人”,就要研究经济现实;而价值与现实是不可分的,价值是事实的价值,事实是包含有研究者价值观念的事实。这说明经济学不能回避价值评价和价值分析,那种以经验证实原则、价值中立原则来排斥价值原则是不可取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片面强调经济学的价值中立性或非中立性的观点,都割裂了经济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性,都对经济学的性质作了片面的理解。“经济学价值中立论”从市场经济运行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学中不包含价值性,实质上忽视了经济制度分析的存在,而且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也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经济学价值非中立论”强调了经济学中价值与意识形态因素的存在及其相互作用,但是也不能夸大这种因素的作用。对西方经济学中科学的成分采取抵制、排斥的态度,也是带有一定的偏见。可见,只有正确地把握经济学的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的辩证关系,才有可能真正理解经济学所具有的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相统一的性质。

三、经济学方法论纷争背后的理论反思与回应

从总体上看,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在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争论是围绕以下具体问题来展开的。

1.经济事实与自然事实

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它们对于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理解。个人主义者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基本相似性,忽略其间的根本差异性,主张像对待自然现象那样来对待社会现象。他们尽管对经济现象的结论有所不同,但在强调经济现象的客观性和因果性方面则是共同的。萨缪尔森曾经指出:“各种看起来似乎不同的学科领域――生产经济学、消费者行为、国际贸易、财政、经济循环、收益分析――都具有明显的形式上的相似性。”从总体上看。尽管像马歇尔这样的经济学科学主义者也承认人类行为比自然现象更复杂。因而探索社会科学规律比探索自然科学规律更困难,但他们否认这种差别是本质性的、根本的。他们认为,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尽管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却都是客观的、因果性的、有规律的,因而是可以观察、试验和概括的。

经济学整体主义者则突出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的根本区别。在他们看来,经济现象首先是一个社会现象,像人的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不仅有自然物质世界的各种特性,而且具有许多它们所不具有的更加高级和复杂的特性,例如主观性、非确定性、个别性和非量化性,等等。因此,经济现象不仅仅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运动过程。还是人的自觉的活动过程。主观性是经济事实的内在组成部分,人的动机、愿望、信念、希望等作为人的内在要素支配着人的行为,并通过人的活动及其结果而对象化、现实化、社会化,成为经济事实的内容。经济事实以社会现象为对象,就不能不面对社会现象中的主观方面、精神方面,并对其加以说明。对经济现象中主观因素的把握只有用现象学的方法通过精神的沟通而达到,这就是说,要达到对于人的主观方面的把握,就决不可能仅仅通过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的观察和实证分析,而必须有自己的特殊方法。马克斯・韦伯说:“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关心的是心理的和精神的现象,而关于这些现象的移情理解无疑是与一般精确自然科学的方案能够或力图解决的问题明显不同的。”总之,经济现象从外在形态看带有某些自然科学的特征,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和超越于自然现象的性质和特点,这是突破和发展新古典经济学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2.因果解释与非因果解释

因果解释就是用事件一原因的关系来说明经济社会现象,困果律是自然规律中的最基本规律之一。相应地,在自然科学中,对于特殊事实的任何解释都必须找出那些事实的原因。经济学也是找出经济现象中的规律,但经济现象中的规律具有同自然科学并不完全一致的特点。经济现象区别于自然现象的最重要之点就在于社会现象中有人的动机、愿望等主观因素的参与,经济事件是作为人的活动及其结果而产生和存在的。人的经济活动的动机与活动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经济学中的因果解释的关键问题。也正是在这里,经济学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分歧的焦点之一在于,在对经济现象的解释中,到底是人们的动机、愿望优先还是外在的结果优先。马歇尔说:“经济规律,即经济倾向的叙述,就是与某种行为有关的社会规律,而与这种行为有主要关系的动机的力量使用货币价格来衡量。”马歇尔先是承认在经济学研究中首先要研究人的动机和欲望等主观因素,认为生产财货的根本目的是用来满足人的需要,但他并没有坚持到底,正如他(同上)所说:“经济学家并不能衡量人心中任何情感本身。即不能直接地来衡量,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它的结果来衡量。”他又指出:“他从结果来估计激发活动的动力”。因而,他认为是活动的结果决定了主观因素本身,即人们的愿望和动机服从于事物的因果关系。显然,马歇尔的前后论证存在着逻辑不一致性。

而对于整体主义者来说,对于动机的了解和理解是把握经济学中因果性的必要前提。马克斯・韦伯认为:“对具体行动途径做正确的因果解释,只有在这种明显的行动和这些动机被正确地理解,且同时它们的关系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情况下,才能达到。”韦伯又指出“它们有一个具体形式所认为的意向:唯有它才使有关过程成为一个统一体,唯有它才使这些过程成为可以理解。”新古典经济学的一大功绩是把经济学的基点建立在效用、人的主观愿望基础之上。它的缺陷也在于没有继续从主观愿望出发。深刻论证人的意识存在系统与外在物质系统的具体联系,从而科学地揭示出经济社会现象演化、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3.单一方法论与多元主义方法论

目前,个人主义方法论受到了不少挑战。有学者认为。主流经济学的单一方法论表现为:在研究内容上,排挤了伦理学的内容而越来越狭隘化;在前提假设上。抽象为原子经济人而撇开了对真实人性的探讨:在意识形态上,崇尚单一的个人主义而窒息了思想自由;在工具运用上,大量机械地走数理化道路而离现实越来越远;在知识结构上,强调统一的专业训练而忽视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所需要的知识多样性。正因为如此,经济学的思想越来越枯萎,研究的真正领域越来越封闭,经济学的进展越来越依靠其他学科的学者,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单一方法论正处在深刻的危机之中。正当中国经济学的发展加速西方主流化之时,2000年7月,西方国家尤其是法国的学生兴起了一场“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这场运动的矛头直指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他们指出经济学要面向经验的和具体的经济现实,采用科学的而不是科学主义的态度,坚持经济学方法的多元论。

经济学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并不是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而是相容的、互补的,它们各自有助于说明经济现象的不同方面,因而可以同时在经济学研究中得到应用,并帮助人们达到对经济行为的全面完整的理解。具体而言,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新综合,必须摒弃传统理性主义封闭的局部性思维,广泛借鉴现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新知识,以研究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人”为出发点,结合社会、文化、制度、心理等因素理解人的社会性,从而为经济学的重建奠定基础。坚持经济学多元主义方法论,其实质是一种在经济学研究方法论中的宽容精神和开放态度。我们并不否认新古典经济学在构建统一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上的贡献,也不否认它对经济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又有其明显的适用范围和相应的局限,如制度、技术假定不变,以单一的价格联系取代其他联系,等等。事实上,20世纪30年代以后经济学的每一重大突破与创新。无一不是与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假设的修正有关。可以公正地说,主流经济学总体上仍若无其事地照常运行,仿佛什么错误也没有发生。它的行事程序没有出现显著变化,单一理论的实践仍占统治地位,欧洲、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异端经济学家仍然在任命、晋升和科研方面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如果说有什么变化,那就是单一理论主义的变本加厉。毫不夸张地说,主流经济学对危机的总体反应是把头埋进沙子中。在这种意义上,方法论多元主义实际上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方法论空间。

4.经济学家对人性看法的分歧

个人主义相信“人是自私的”人性观。个人主义分析经济问题的出发点是从每一个个体出发的,每一个个体在经济社会中表现出丰富多彩的人性。而与经济分析直接相关的是人性的“自私”、“贪欲”,以及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条件的稀缺。休谟指出在人的自然性情中,“自私”是最重大的一种,指的是人们总要追求三种福利:一是我们内心的满意;二是我们身体外表的优点;三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他指出这当然不是说人没有利他的感情(例如人的亲情和爱情),而是说利己总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家或者说主流经济学家,也许他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和经济学结论相距甚远,但从方法论层面看。他们几乎都是从“人是自私的”经济哲学观出发,建立一个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

整体主义经济学家更强调人的社会性层面。重视制度、习俗和文化传统分析的经济学家,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点,批判个人主义经济学家的方法论。以马克思为例,他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研究经济问题开始接触到的是一个个生产者、消费者和市场,一般认为个体就是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其实不然,马克思认为每一个个体背后的“社会生产关系”像“普照的光”,决定了经济社会中个体的行为。如果仅从个体出发,要么抓住了经济现象而忽视了问题的本质,忽略了决定个体行为的最重要因素;要么从简单现象出发,明明是研究资本家的经济行为,却避而不谈,或泛化为一般人的行为,马克思批判他们是为资本家辩护,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马克思经济学的立场与制度主义经济学当然差别很大,但在批判个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方面是比较相近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将马克思经济学划入整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范畴。

如果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已经产生的理论成果来看,坚持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经济学方法论都有进一步发展乃至突破的必要。不同学科的理论家们关于人性的认识,分歧很大,有的往往选取或放大人性中的某一点,而忽略人性中的其余部分。但关于人性的看法至少有两点达成共识:人性既包括又超越动物性(感性);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过程性、形象性、生成性和主动性的统一。以这两点认识为基础,坚持个人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经济学家们认为人是自私的,这种自私的本性与动物的本能性几乎可以划等号,未能在经济学中展现超越自私的内容,以至于个体主义经济学可以解释许多经济现象,但是利他、互助、非自私的经济行为却排除在主流经济学理论框架之外,要么说是特例,要么说可以用人性是自私的予以解释。我们认为这些解释难以服众:超越动物性的人性恰恰是普遍的,而且自私与利他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人性,不能用一个解释另一个。至于整体主义方法论,似乎重视了人性的社会性层面,但这种社会性(制度、文化、习俗)被认为是既定的、外生的、刚性的,缺乏过程性、形象性、生成性和主动性,以至于这种社会性的人性是一成不变的,人在它们面前似乎无能为力,或者被动接受,或者激烈炸碎。现在来看,我们更强调制度的亲和力、人们选择的主动性、人性的生成性和可改造性。

5.如何处理从个体到集体的路径问题

经济学家在建立理论体系时如何处理从个体到集体的路径问题,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之间的差异也是明显的。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经济学家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但终点是一致的,都是研究市场经济中的群体行为,因而就产生了“从个体到集体的路径问题”。个人主义经济学家从市场中每一个消费者、生产者、单个市场出发,分别建立消费函数、生产函数,他们要得出市场上的消费函数、生产函数,就假设生产者、消费者是市场“原子”,彼此相同、互不干扰,没有模仿和文化认同,简单地将单个市场主体行为相加得出市场群体行为。个人主义经济学家的做法遵循了“从个体到集体的路径”,但是这种简单“市场加总”的办法,其逻辑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那种假设市场中每个生产者、消费者是完全相同的做法,要么与现实严重不符,被整体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是“黑板经济学”;要么理论逻辑存在致命“硬伤”,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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