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进入考察期
4.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5.确定发展对象
6.政治审查
7.短期培训
8.确定入党介绍人
9.填写入党志愿书
10.支委会审查
11.召开支部大会
12.组织员谈话
13.党委审批
14.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15.入党宣誓
16.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17.预备期满
详细内容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下面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要注意掌握表中时间顺序即工作顺序,按先后顺序一般为:党小组(团支部推荐意见)->支部对申请人的政历了解意见->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党内外群众公开测评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党总支意见。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
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审定,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文革”和动乱)的表现。动乱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入党时一定要到该校取得当时政治表现证明材料。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七、短期培训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等文件。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乡镇培训的,要发正式文件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市委组织部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事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
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十二、组织员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总支组织进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十六、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潢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审批。
十七、预备期满
考察合格。
转正。
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
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主题,以便民利民、务实高效、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原则,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政务公开为基础,创新工作机制,创优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实现和谐健康、追赶型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乡镇农民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个中心”)建设为重点,完善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拓宽服务功能,延伸服务平台,建立县有行政服务中心、农业专家服务团、农民教育学院,乡镇有“三个中心”,村有农民服务站,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有农民之家的便民服务网络。各乡镇在年底前要建好“三个中心”,并抓好1-2个示范性村级农民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要建好农民之家。通过构建便民服务网络,建章立制,提升效能,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构建起规范、高效、方便、快捷的农村便民服务体系。
三、工作原则
1、便民原则。科学设置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公开原则。通过便民服务卡、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服务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高效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做到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4、依法行政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和办理,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严格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四、机构设置
1、各乡镇要整合原有的“三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资源,统一命名为乡镇农民服务中心。乡镇农民服务中心是办理本乡镇和上级政府部门授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提供代办、咨询等便民服务的平台。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直属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又是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延伸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在行政审批、证照证明、信息咨询、解决诉求等方面为农(居)民提供服务。乡镇民政所、农医所、财政所、城建所、国土所、计生办、综治办等必须在农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
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是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三农”的主要工作部门。乡镇农技、林业、农机、水利、水保、果业、农经、畜牧兽医、乡镇企业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入驻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并设立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物技结合、预约上门等“一揽子”服务。
3、乡镇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是组织开展本乡镇农民培训工作的服务平台,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并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乡镇司法所入驻该中心合署办公。中心设立农民培训、就业信息服务、劳动保障和法律援助等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
4、各行政村设立农民服务站,以为农民或直接办理一些日常性事项为主要职能。按照方便简洁、综合归类的原则,村级农民服务站统一设置“五室一学校”,即党员服务室、综治室(含维稳工作室、矛盾纠纷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含农家书屋)、创建文明活动室(含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室)和农民培训学校(含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人口学校)。有条件的村可试行建立集中、敞开式的办事场所。
5、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设立农民之家,具体帮助群众代办力所能及的申请事项。
五、服务内容
1、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涉及审批的有关服务事项,包括乡镇可以直接办理和需到县级部门办理的各类事项。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农民服务中心开展初审、呈报、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尽可能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对接,对审批服务事项业务少、频率低的项目,可整合办理,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
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农业品种改良、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和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乡镇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建立培训台账和劳动力需求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组织农民参加培训,用工信息和拓宽就业渠道;同时,为农(居)民提供劳动保障、农民培训以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等服务。
4、村级农民服务站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在涉及农村社会公共事务、就业保障、农业发展、党员服务、纠纷调处、政策宣传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村小组农民之家的服务内容主要以搜集农村社情民意、相关政策宣传为主。
六、运行方式
1、乡镇“三个中心”采取圩日集中办公、闲日轮流值班的方式运行,并实行以下两种办法开展工作:
⑴实行“六公开”服务。各窗口对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制作便民卡、工作流程、公示栏等形式公开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
⑵实行“六制”办理。工作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审批的项目,即收即办,当场办理。
②承诺办理制:对不能当场办理,需要审核、论证等方面的申请项目,由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③联合办理制: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主办窗口牵头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④上报办理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工作人员负责材料的审查,明确告知所需的材料、费用及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由主办部门负责上报,积极联系办理,全程帮助办结。
⑤明确答复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事项,受理窗口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批准的理由,明确给予答复。
⑥协助办理制:群众申办有关事项确有困难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指导和帮助起草、填写有关较为专业或复杂的申报资料。
2、村级农民服务站以为农民代办、协办为主,除村级能够办理、调解的事项外,主要实行便民服务制,其原则、内容、程序、形式、制度、工作要求等按《关于印发〈大余县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便民服务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09]22号)规定要求执行。
七、服务程序
1、受理。乡镇“三个中心”服务窗口对群众提出的办事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事项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
2、办理。窗口受理办件后,能直接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承办人在承诺办理时限负责协调办理;对审批权限在上级部门的,窗口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移交主办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上报县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3、回复。承办事项办结后,由承办人及时告知申办人或人,并做好办结材料移接交手续。
八、建设模式及标准
1、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建设的原则,乡镇“三个中心”应相对集中并分别统一设立办事大厅,乡镇有关涉农部门及基层站所在大厅设立办事窗口并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⑴硬件建设标准:
①有固定的办公用房;
②有统一的红底镶钛金字的中心标牌;
③有群众熟知的热线电话;
④有档案柜;
⑤有方便群众办事的坐椅、饮水机等;
⑥各窗口有明显的标识牌;
⑦室内有公示告知版面;各窗口配备办公电脑,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⑵软件建设标准:
①人员配备到位。有中心负责人和固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②办事流程明示。规范办理项目,对进驻办理的审批、服务和收费项目及办事环节进行梳理,制作办事流程图、《办事指南》和便民服务卡。
③有关制度齐全。建立“六制”办理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各种制度上墙公开,并设有群众意见簿。
④岗位职责明确。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中心负责人和各办事窗口的工作职责,并制定考核办法。
2、各行政村农民服务站的建设要达到“七个一”标准:即有一个固定场所、有一部便民热线电话、有一台便民办事的上网电脑、有一套规范的制度、有一张工作流程图、有一份服务承诺卡、有一本专门的服务记录本。
3、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农民之家的建设要有“三室”,即有阅览室、电教室、室,并配备相应的电教设备、图书阅览资料和等娱乐设备,主要是为村民提供一个集学习交流、政策宣传、科技培训、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于一体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心。
九、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农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乡镇“三个中心”是各级党委、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新形势下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有效载体。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农村便民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要把加强农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抓好乡镇“三个中心”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村农民服务站和村小组(新农村建设点)农民之家的建设,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乡镇“三个中心”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对服务项目进行认真梳理,提高即时办结率。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乡镇要本着“规范、便民、实用、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村、组现有的办事场所、硬件设施,给予相应必要的投入,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能充分发挥作用。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办公系统延伸到乡镇的试点工作。同时,要根据当地群众、企业的需要,根据乡镇经济发展的实际,开展有特色的便民服务,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建设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以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3、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职能和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运行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根据规定职责,负责实施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的原则,并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性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市、镇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无故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六)市、镇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除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支出后的实际困难程度。
第八条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实行分类救助。一次性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九条临时生活救助由困难家庭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以下部分或全部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遭遇突发性灾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重、大病患者医院结论性病历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走访,进行核实和公示,并报所在镇政府;
(三)镇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面核查,对无突出争议的,填写《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
(四)市民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镇政府的审核意见,作出予以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发给临时生活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救助的,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款在1000元以内的一般性临时生活救助,由所在镇政府直接审批,并向被救助者发放救助金。镇政府应就该类救助审批及救助款发放情况按季度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民政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基础台账,并做好临时生活救助案卷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各镇政府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市级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的10%编报,镇级按本行政区划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3元的标准编报。
第十四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临时生活救助的使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