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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性质(收集3篇)

时间: 2024-06-22 栏目:办公范文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篇1

2009年4月6日,国务院新医改意见,随之中国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启动。从2009年起,中国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卫生服务。几乎同时,美国也开始了医改新政。中美两个大国的医改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两国的医改同是以降低医疗成本和扩大医保覆盖面为核心目标,因此,研究美国的新医改可以给中国提供诸多借鉴。

一、美国医改与《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的通过

在美国,医疗改革问题由来已久,困扰了几代美国人。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Roosevelt)在1912年总统竞选时就提出要进行医疗改革,把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哈里杜鲁门(HarryTruman)在20世纪40年代继续推进这一工程,但因遭遇保守派的强烈抵制而失败。1965年,林登约翰逊(LyndonJohnson)总统推动通过《医疗保险法》(MedicareAct,1965),建立了针对65岁以上老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医改取得有限进展。《医疗保险法》现在已经获得了普遍性支持,却在当时遭到了保守派的强烈攻击,他们声称该法案是政府控制整个医疗体系的开端。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Nixon)在1974年提出《综合医疗保障法案》(ComprehensiveHealthInsuranceAct),并得到继任者吉米卡特(JimmyCarter)总统的支持,但最终也未能得到贯彻。在比尔克林顿(BillClinton)总统任内,《医疗保障转接责任法》(HealthInsurancePortabilityandAccountabilityAct)得以通过,但统一医改法案最终胎死腹中。就这样,在整个20世纪当中,美国医疗改革时断时续,虽有零星进展,但却始终未获得重大突破,医疗体系累积的问题反倒越来越多。进入21世纪,美国医疗体系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急速上升的医疗费用正在压垮家庭、企业和政府。2000年以来,雇主经营的医疗保险的费用翻了一翻,是同时期工人工资增长率的3倍。在2007年,美国在医疗上花费了近2.2万亿美元,平均人均医疗支出为7421美元,是其他发达国家人均支出的2倍。美国人花在医疗上的钱比花在住房和食品上的钱还要多。据国会预算局测算,如果医疗成本继续增长,到2025年,美国国民收入的四分之一将被耗费在医疗支出上。〔1〕美国的医疗花费虽然高,其效果却不好。美国的人均医疗投入是世界上最高的,但美国的医疗质量在世界上仅排第37位。在美国,至少还有4700万人没有医疗保险,7500万人保险额度不足。各州人口的无保险率都在急剧上升。因缺乏保险而带来的死亡人数每年都在4.5万人以上。没有全民保险、医疗费用高、公平性差、管理型医疗组织或保险公司的负效应、政府救助额度低成为困扰美国医疗的五大突出问题。〔2〕巴拉克奥巴马(BarackObama)总统上台以后,全力推进医改,掀起“医改新政”。与往届总统的局部性医改不同,奥巴马推进的是“综合性医改”,其出发点是“所有美国公民稳定而安全的医疗保障”。由于美国各利益集团意见不一,新的医改之旅异常艰辛。奥巴马以竞选总统的架势为医改立法作出了最大的努力。2009年12月24日,参议院投票通过医改法案即《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PatientProtectionandAffordableCareAct)。〔3〕2010年3月21日,该法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同年3月23日,奥巴马总统在白宫签署该法案,至此,美国最终版本的医改方案终于变成了法律。

二、《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医改的政治目标很明确,那就是要实现“所有美国公民稳定而安全的医疗保障”。这一政治目标进一步分解为三大政策目标:(1)给已有保险者提供更好保障;(2)给没有保险者提供可行选择;(3)缓解医保给家庭、企业和政府带来的开支增长。为实现上述目标,美国及时制定了该法律,通过法律确保政策执行的到位。该法令又包含以下八项大原则:(1)减少长期增长的企业和政府医疗卫生保健费用;(2)防止家庭因卫生保健费用而破产或负债;(3)确保医生和卫生计划的可选择性;(4)向预防和健康投资;(5)提高病人安全及医疗品质;(6)确保全体国民都享有可负担的、优质的医疗保险;(7)确保公民在更换或失去工作时仍享有医疗保险;(8)消除针对先存条件受限公民的投保壁垒。《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这部厚达2400多页的综合性医改法案,共分10大部分,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构建覆盖全民的高质量、可负担医疗保险体系。《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通过责任分摊实现美国医疗保险的根本性变革,实现“低成本、全覆盖”。(1)扩大保险覆盖面。《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将采取包括推进医疗保险市场改革、增加有效保险项目、实行医疗保险给付交易在内的多种措施扩大保险覆盖面。(2)使保险可负担。法案规定的增强保险可负担性的途径主要有两条:对低收入人群实行税款减免,降低投保成本;实行责任分摊,联邦、各州、雇主和个体各负其责,分散投保成本。

第二,强化公共项目的作用。《病人保护与可负担医疗法》扩大了针对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Medicaid),并规定由联邦政府对这一扩张所带来的成本承担大部分责任。它将为儿童医疗保险项目提供更多的联邦投入,精简医疗救助和儿童医疗保险(Children’sHealthInsuranceProgram)投保,改进医疗救助服务,为长期服务和救护提供新选择,促进两种保险资格(联邦和州)间的整合,提高医疗救助的质量。此外,联邦还将与州就保险覆盖和支付展开合作,以公共项目为手段向全体国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将为了每一个人,特别是参加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服务费用将和好的服务结果直接挂钩。该法案要求做出实质性投入,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扩大医疗覆盖面。同时,它还将提供实质性资助,支持进行比较研究,以使消费者了解选择不同的医疗、救护服务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将创造和传播新的病人护理模式。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将会得到实质性改进。将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一个独立的医疗保险顾问委员会将专职顾问服务,从而确保长期的财政稳定。

第四,确保透明和项目廉正。为确保联邦投资和运营的医疗项目的廉正性,法案对医疗系统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新要求。法案还规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力求杜绝公共和私人项目中的腐败和欺诈。法令鼓励自纠自查,对于自首者和自我纠正者,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长将减少民事处罚的金额。为监管跨州机构和州内连锁机构,秘书处将会启动一个检测工程和实施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监管工程。准备要关闭的服务场所的运营者必须要向居民、居民的法律代表、州、联邦秘书处书面的通知。

第五,加强医疗服务人力资源建设。为了打造有活力的、多样化的和素质过硬的医疗服务队伍,《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将鼓励创新医疗人员培训、招募和使用方法,并将建立新的医疗从业人员委员会。法令支持增加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的供应。这些从业人员将会受到一个新的培训和教育机构的扶持。这些改革规定的实质,就是加大联邦在医疗人力资源领域的投入,“高薪养医”,以优厚的待遇鼓励医师从业。法令特别注重加大对基础医疗、急救医疗和儿童、老人等特殊医疗从业人员的投入,以优先满足社会基本医疗需求。第六,经费保障。《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的实施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关于资金筹集,法令主要规定了三条渠道:一是强制企业必须为所有雇员缴纳医保金;二是“加税”,增加部分“超富”人群税赋;三是“节流”,借助行政手段加强对医保资金的使用监管,压缩药厂、药商特别是医疗保险机构等既得利益者的收入。第七,其他规定。法案还规定了“预防慢性疾病和改善公众健康”、“改进获取创新疗法的途径”,“社区生活援助服务和扶持”等内容,因篇幅所限,本文不再具体阐述。

三、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病人保护和可负担医疗法》的通过终结了美国百年医改史。〔4〕它对美国现有医疗体系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改革。美国向全民医保、低成本医保迈出了关键性一步。2009年,我国开始启动全面的医改。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的医改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借鉴。概括而言,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医改措施要强调平等化,从“倒福利”向“正保障”过渡。在现代社会,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权利保障的核心灵魂是平等,是照顾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5〕美国医改法案“低成本、全覆盖”财政方案的有效性是由高收入人群和制药商、医疗器械制造商、保险机构等医疗系统既得利益者为低收入者的医疗保险“埋单”来实现的。其实质是重新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我们国家目前的医保体制主要是一种“倒福利”的体制,地位越高、拥有资源和机会越多的人享有越全面和到位的福利待遇。这种福利主要不是因为公民身份获得的保障性利益,而是因为社会地位而获得的特权性利益。所以,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权利保障主要属于“地位(身份)福利”,而非“权利保障”。这种特权性“倒福利”带有歧视性特征。在目前,这种“倒福利”体制的歧视性标准主要有两个:城市还是乡村、体制内还是体制外。“不患寡而患不均”,特权性的“倒福利”体制不仅背离了现代社会权利保障的平等性要求、与社会主义人道背道而驰,还在快速撕裂着中国社会,成为影响社会和平、团结和协作的重要因素。我们要对“倒福利”体制进行改革,按照平等化的要求,实现“正保障”。通过再分配社会资源,减少社会上的不平等;并通过这种再分配,促进社会整合并促进社会团结。重点是要消除城乡、阶层、单位、地区等体制,实现公共服务和公共品的均等化。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篇2

一、强制责任保险的一般本质

(一)经济自由主义下的责任保险制度

自由是社会之常态,自由“所描述的就是某种特定障碍——他人实施的强制——的不存在,强制是对自由的限制,“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也阻止了他为社会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贡献。“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是把人彻底沦为了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从经济角度而言,责任保险是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担和管理的市场活动,必须遵循市场的内在逻辑。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经济自由,以尊重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为基本前提,以保障和实现个人权利为根本宗旨,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意思自治和营业自由。从责任保险是一种市场活动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的运作必须遵循市场的内在逻辑,在法律上要遵循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原则。因此,从经济自由主义的角度看,责任保险亦应当以自愿为基础。

(二)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

一般而言,责任保险的本质在于,其直接目的是分散投保人的责任风险,避免投保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陷入困境以致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制责任保险毫无疑问具有这一目的,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体现于“强制二字,其最根本的本质在于,为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而强制特定行业、特定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投保,是国家公权力对责任保险领域的直接干预,这一判断包含包括以下主要内涵:(1)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在受到特定损害后能够获得基本的赔偿,这是因为,某些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能缺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害的经济能力;(2)强制责任保险之所以强制,一方面主要是因为特定危险经营者经济能力比较弱,无法单独承担该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可能因此得不到经济赔偿,影响到受害人的生存,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如果不强制,特定危险的经营者可能不愿意投保,从而失去了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渠道;(3)强制责任保险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直接干预。囿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责任保险市场固有的逆向选择倾向,通过强制,能够使得特定的责任保险市场维持正常的运作,从而发挥其分散责任风险,保障受害人得到必要经济赔偿,从而分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可见,强制责任保险突破了“经济自由的经济理念和“私法自治的法治理念,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政策考量的“异质保险,其正当性在于其追求“社会公益的目的。

二、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当性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当性何在?最关键的问题即“强制何以正当?

(一)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缓解医疗医患纠纷,维护社会公益

健康是每个人的需要,医学的发展牵涉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然而,医疗是一个具有探索性、高风险性的行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损害在所难免。医疗损害的发生,一方面损害了受害患者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却也为医生提供了经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学的发展,有助于减少对其他患者的犯错。但医疗损害的发生,在受害患者与医院之间却容易产生激烈的冲突,处理不当时容易演变成“医闹甚至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维护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所有医务人员和社会大众的利益所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公益。目前,医患纠纷是目前医患关系中的一个大问题,如何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促进社会健康利益,是政府和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作为缓解医患纠纷的重要措施而被积极推动。如,2007年卫生部等三部门的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2014年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中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可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强烈的社会公益目标。

(二)自愿保险可能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运行

在自愿保险市场,基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现象,即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不容易判断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不能精确区分客户以确定恰当的保费,而当保险人按照市场上投保人的平均风险程度确定保费时,往往吸收的是较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而较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因参加保险不划算而退出保险市场,从而使投保人群的平均风险程度提高。具体就医疗责任保险而言,在医疗领域,各类医疗机构的危险发生概率肯定存在差异,一般来讲,大型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医生的医疗水平和医疗仪器的精密度较高,发生危险的概率较低,而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如县医院、个体诊所等危险发生的概率则较高。就是在同一医疗机构内部,不同科室的危险发生概率也有很大差别,比如皮肤科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就远远低于普通外科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因此,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时,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模式,则危险概率高的医疗机构和科室的投保热情就会较高,危险概率小的医疗机构和科室则会选择不予投保。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逆向选择。投保主体的逆向选择会使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适当的提高保险费率,当提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该种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因此,在自愿保险的情形下,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医疗责任保险无法正常运转。从这个角度看,医疗责任保险不适合采取自愿保险的模式。当然,由于责任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加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因此,有学者提出,在医疗责任保险中,“只有在医方赔付能力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手段迫使投保人购买责任保险,依此推论,中小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该当是强制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对象,当前许多地方政府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以公立医院为重点参加对象并不妥当,对于赔偿能力强的大医院应当以自愿投保为主。

综上,医患关系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性,医疗责任保险以缓解医患关系为目标,自愿保险模式可能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无法正常运转,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社会功能,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

三、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听证制度,保障“公益性

“公益性构成了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正当性的“内核,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需要从具体制度构建入手,通过具体制度的构建,平衡医疗机构和保险经营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确保其“公益性。我国《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问题是,理论和事实表明,由于各种原因,政府监督机构也会“失灵,政府部门也可能被利益集团“俘获,因此,如果强制责任保险采用商业保险模式,那么,我们关心的是,如何确保保险监督机构的审批是符合公益的?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制度,以确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公益性。笔者所谓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听证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费率)时,应当就此事项组织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听证,并据此调整相关合同条款,平衡投保人(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制度。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始于《价格法》所确立的价格听证,学界对于价格听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制度时,学界对于价格听证的研究成果值得重视。借鉴相关成果,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方面推动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制度。

(一)确立听证程序为审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前置程序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牵涉医院、患者、社会公众和保险公司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合同条款的设置应当注重权利义务的平衡性,理由有二:第一,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投保人没有选择是否缔约的自由;第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投保人没有与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的自由。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为保险人与投保人提供一个利益博弈的平台,即通过听证,促进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各方主体形成大致平衡的利益结构。听证程序作为前置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险监督部门作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审批时,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双方意见,促成双方对于对方意见有实质性回应,不经听证程序不得作出审批结论。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制度正是促进保险监督部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

(二)重视听证代表遴选机制

就代表资格而言,应当确立医疗机构、医院协会、患者(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有权参与听证会,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设置与这些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投保人,在投保被剥夺了缔约自由,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因此,必须赋予其参与听证的权利。就具体而言,听证代表的遴选“至少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四项内容,即听证会代表的遴选不能由保险监督部门主导,其职责应当是“定规则、当裁判,而不应该直接插手具体的遴选事务。

(三)建立规范的听证程序

具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听证活动,应当建立规范的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各方有效地参与听证程序。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规范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程序:

1.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预先告知及相关信息披露。应当在在举行听证会前一定期间内(通常应不少于7日),应当将这些条款内容预先告知听证会代表,并就条款内容说明理由,尤其是应当向医疗机构披露厘定保险费率所依据的主要数据。之所以应当如此,是因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各方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而保险条款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只有给予听证代表充分的时间消化这些条款内容及分析其理由,才可能真正地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意见,才是真正公开公平的利益博弈。

2.允许听证代表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听证。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中,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等通过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能够更有效地针对专业问题进行质疑、论辩,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因专业知识的匮乏,也许听证会只是一场闹哄哄的表演秀而已。

3.借鉴诉讼程序组织听证。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中,各方主体应当依次发言,如保险公司可以就主要保险条款的含义、拟定该条款的的依据等进行陈述;医院代表可以提出质疑,听证主持人(保险监督机构)可以梳理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并组织辩论,这一过程都应当记录于听证笔录。

(四)确立听证会笔录的法律效力

有学者在研究价格听证会时提出,“听证代表所发表的意见能否为价格决策机关所真正听取、作为记载听证会代表意见陈述的重要法律文件——听证笔录能否作为价格决策机关最终定价行为的重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将直接关系到价格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对此,笔者深表赞同。听证会的根本目的及价值在于,通过听证程序,各方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并提供相应理由予以支持,在形式上即体现为听证会笔录。因此,听证会笔录理应具有法律效力,即听证会笔录应当成为医疗责任保险审批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

1.理由说明制度。保险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应的决策,如同意某些保险条款、建议保险人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等,均应说明理由,即决策意见所考量的主要因素。

2.再次听证制度。当某些重大事项(如保险费率、保险免责条款等),听证各方争议极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保险监督机构应当通知各方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或依据,就某些重大争议进行再次听证。

3.建立法律救济制度。即如果保险监督机构未经依法听证、或未充分考虑听证意见、未说明决策理由等,各方主体均有权采取行政诉讼渠道进行救济。

(五)推动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与保险部门共享,为保险费率听证提供基础数据

保险费率是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的重中之重。从保险学上说,保险费率主要取决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额等因素。然而,就保险事故发生率而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要实现保险费率听证的科学和有效,应当注重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披露。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推动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与保险部门共享,为保险费率听证提供基础数据。

为强化医疗安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了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11年卫生部颁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代之。《规定》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通过网络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来说,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为测算医疗责任保险事故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非常有助于保险费率厘定。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与保险部门共享制度,笔者认为,完善并强化医疗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推动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与保险部门的共享机制,可以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提供基础数据,增强听证会的公正性,值得重视。

综上,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分散医疗损害责任风险、缓解紧张医患关系的社会功能,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但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当性更应当从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听证制度等方面进行保障,否则,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难以获得正当性,更难以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张曙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刘军宁.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

[3]郭锋等.强制保险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社会医疗保险性质范文篇3

关键词: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档案管理

一、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医疗保险属于保险的范畴,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担保或赔偿制度,是针对居民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给予分担的一种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依靠多方面的力量,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力量,通过筹集费用,进而加强重大疾病或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改善整个国家的卫生条件。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说,医疗保险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从而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关怀,也是社会再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对于培养全体公民的自我风险意识、提高互帮互助精神、增强自我的医疗保障能力、更有效地利用社会公共卫生资源使之发挥更大效益等都起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由此可见,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可或缺。

二、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与不足

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深化和不懈的建设,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总体水平得到了提高,但由于档案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业人员素质要求高、服务意识强、管理手段和办公计算机化的性质,再加上各方面的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还存在着众多不足和有待提高加强的方面,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首先,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特别是基层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由于医疗保险档案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政策性强,一些档案管理人员特别是一些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的新知识、政策学习、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性不高,造成对目前工作的不适应,具体表现有服务意识不强、国家医疗保险政策理解有失误、办事流程不熟练、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不熟练等,对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人为地制造障碍阻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的合理合法的流动和转移,有的甚至还非法地收取所谓的服务费用,有的办事拖拉、遇事推诿,态度极端恶劣,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在参保民众中的地位与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其次,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资料整理不完备,医疗档案资料的综合分析利用情况不容乐观。由于医疗保险档案的种类繁多、数量大,不但要以电子的形式留存,还需要以纸质或其他形式的方式留存,因此,给医疗保险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带来了挑战。一个医疗保险档案机构承担着一个辖区内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的医疗参保工作,就中国目前这样一个庞大的人口基数和频繁的人口流动来说,这其中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因此,许多医疗保险机构的档案管理不完备,资料不完整,另外,对于医疗档案资料的分析综合利用情况不够,一个医疗保险档案机构的资料,记录了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量信息和数据,医疗保险机构合理利用和分析这些资料有助于其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参保人员所需求的服务和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率,同时,也可以对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再次,目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没能有效地建立起适应越来越多的参保人员流动性的新机制。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流动的立法确立以来,总体上医疗保险档案的流动问题得到了有法可依的保障,但具体施行起来,具体的环节上还存在不流畅的办事流程和人为的障碍,这其中既有服务意识的问题,也有机制和流程上的问题。机制的转变和建立必须以市场经济的现实为依据,立足于满足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正常流动的需要,真真实实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使之真正感受到参加医疗保险的好处与方便。

三、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以下几方面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给予加强和提高,从而克服目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的不足。

首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疗档案保险管理队伍。由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一支高素质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队伍必须是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服务意识、很强的学习能力和高水平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只有这样一支队伍,才能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方针政策,把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地落到实处。保险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由于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和保险领域的放开,保险行业也引入了竞争机制,如果医疗保险行业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那么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医疗保险就会丧失更多客户,从而失去发展的动力和支撑。

其次,加强对医疗保险档案资料的综合分析和利用能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和为深化医疗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医疗保险的档案资料记录和真实地反映了参保人员或居民的诸多信息,比如他们的健康信息、工作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等等,对这些信息的深度挖掘和模式识别,不但可以更好地制定针对性的服务策略,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程度,而且还有利于医疗保险行业的管理人员制定有前瞻性的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对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和分析是应该的也是合法的,但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参保人员的资料保密性的处理,否则不但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所以一定要做好保密性工作。

再次,严格依据国家医疗保险的流动转移政策法规,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下人口正常流动需要的灵活机制,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动态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是一个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动态过程,是不断在运动和发展变化之中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动态特性体现的就更为显著,人口的地域流动就体现为一个常态,因此做好这一部分参保人员的工作,不但变得尤为重要,而且也是体现医疗保险优势的重要所在。快捷、流畅、简介易懂的办事流程,顺利地把参保人员的医疗档案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实现无缝对接是一个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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