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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申请书(收集3篇)

时间: 2024-06-23 栏目:办公范文

加油申请书范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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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申请书范文篇2

第二条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经贸委负责本县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五)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储油设施符合*省油库布局规划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各地城建规划的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五)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必须分别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的油库)、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或实地核查)。对初审合格的确认请求,省经贸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第十二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土地、规划、城建、安监、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经贸委,由设区市经贸委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设区市经贸委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五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证明;

(五)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申请人应根据设区市经贸委定期向社会的近期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建设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拟建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申请,

其中,新建加油站须提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新建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名单提供给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向上述企业或个人提供土地。

第十七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统一由省交通厅报送省经贸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高速公路挂线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经贸委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登记表(附表5、6)报省经贸委。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经贸委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和确认。扩建项目的竣工核实,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经贸委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设区市经贸委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须报商务部备案后再予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在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省经贸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省经贸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场地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七)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核发《*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申请人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六)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

示意图);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九)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五)《*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6);

(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并通过设区市经贸委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上报商务部。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设区市经委贸核查后,上报省经贸委。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属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证明。省经贸委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省级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向相应经贸委申报,按申领新证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经贸委应当会同同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贸委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八条省经贸委定期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克扣油量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核查;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负责核查;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经贸委核查。年度核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应向核查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0)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由核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有效材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1)1份;本条(二)~(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被核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时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再延长三个月。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经贸委汇总核查工作总结,填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汇总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经贸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经贸委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加油申请书范文篇3

为做好我市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海渔办〔〕13号)精神,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领导。渔业油价补助涉及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的切身利益,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我局将采取如下措施,保证此项工作圆满完成:一是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业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高昭绪局长任组长,刘新兆副局长、于加明书记任副组长,张明侠、张可伟、王科宇、王革、孙立锋、林雪飞、孙艳芳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张明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也要根据工作情况,成立渔业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油价补贴平稳和顺利发放;二是加强对渔船及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和非法改动船舶证件,骗取油价补贴或超范围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三是加强油价补贴工作的纪检监督。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与整个工作过程的监管,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实施。对弄虚作假行为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镇(区)也要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确保补助资金发放过程阳光操作,高度透明;四是明确任务,全面部署,落实分工,积极稳妥做好本辖区的渔业油价补贴的申请、初审和公示工作,确保渔业油价补贴平稳和顺利发放。

二、规范和准确填报年度海洋捕捞渔船的油价补助网上申请信息数据。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管理系统将完成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年度用油量的网上信息输入、打印、审核、汇总、上报等操作。请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指定专门人员,抓紧时间按要求填报《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表1)、《中央财政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表2),录入渔船相关基本信息,确保基础数据录入真实可靠,规范有效,于年2月21日前以书面报市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其中,《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和《中央财政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须经村、镇审核合格后,加盖村、镇两级公章上报。

三、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各镇(区)要严格按照《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1006号)文件精神及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根据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及时与市海洋与渔业局沟通,认真做好年渔业油价补助相关审核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将根据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逐船对照审核。

根据农业部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文件精神,年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渔船凡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以及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其他违规行为扣减50%油价补助(伏休违规渔船见附表3)。对未参加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的,必须经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合格后,方可发放渔船渔业油价补助。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沿海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和范围,避免漏报和走形式。

四、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拥有养殖机动渔船的养殖权人。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在满足单位养殖水面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的前提下,一本养殖证可以拥有多艘养殖机动渔船,但一艘养殖机动渔船不能隶属多本养殖证。

五、此次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数据量大,操作复杂,因此各镇(区)要抓紧时间对所属渔船尤其是养殖机动渔船进行统计摸底,确定补贴申请范围,同时加大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机制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相关文件,向渔民群众做好油价补助政策的解释工作,按时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相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确保申请过程公开、公正、透明操作。

各镇(区)在养殖渔船的用油申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梳理养殖船与养殖证的对应关系,合理配置养殖渔船并核算可补贴用油量,禁止重报、误报和擅自扩大范围申报养殖机动渔船的补贴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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