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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本质规律(收集2篇)

时间: 2024-06-23 栏目:办公范文

教育的本质规律范文篇1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本质特征;必然规律

我国的职业教育经历了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今后10年,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核心任务是提高质量。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教学大多仍表现为以学校单一知识灌输为主,与企业合作的校外实习实训还没有真正全面展开,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和机制远没有形成。与高等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本应该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强,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教师实践经验缺乏,学生实训条件不能保障,从而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差。如何有效解决职业教育内涵质量发展的难题,尽快走出实践教学难、学生实践能力差的困境,必须从认识与实践上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回归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与必然性选择,真正形成校企合作的有效机制。

一、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业所需的大量技术人员与产业工人,以能够达到职业岗位工作的要求,因此现代职业教育以现代社会的需求而形成与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人类实践活动,应该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的一部分,是社会成员获得职业身份或职业资格的重要的社会化过程。换言之,只有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才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形成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面向市场的多元化办学格局,与社会生产和生活相结合是现代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校企合作正是职业教育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质量提高的亟需

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对大多数职业学校来讲,财政拨款、学生学费是主要经费筹措来源。由于办学经费短缺,多数职校办学条件改善步伐缓慢,缺少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必要设施和设备,缺少教师进修培训和实践提高的保障,办学条件达不到应有的要求。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较差,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难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职业教育的最大特点和最根本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较优势也应该是上手快、实践能力强,而当前的职业教育还没有达到“学以致用”的基本要求,问题的症结在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上。首先,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双师素质教师缺乏。因此,需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和服务的第一线学习和培训,增强实践能力,需要选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改善双师结构。有些可以长期聘用,有些是客座教师,甚至是“钟点”教师,以弥补教学中实践技能的不足。其次,实训基地建设滞后制约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少学校除应付基本建设和日常开支外,无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实验、实训、设备和基地建设上。有的即使投了资金上了实训设备,由于缺少实践课教师,无法开课。有的学校上设备主要为了应付参观、检查和评估,实训设备成了摆设。

建设和开发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应成为学校的工作重点。一方面要面向社会,依托企业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技术新、设备好的校外实训基地,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建设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使实训基地既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还能产生经济效益。从而达到职业教育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强的技能性人才的目标,回应社会需求,这是支撑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

实行校企合作是企业部门与学校在共同培养人才方面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优势互补式的合作,是缓解办学经费紧张、实训基地不足、师资结构不合理等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三、校企合作是世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成功之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4年《修订的关于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建议》中就提出,应鼓励企业与教育机构合作组织针对后备员工的职业培训。2001年修订的《关于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建议》第35条进一步强调:“企业应积极参与对准备在其相关领域选择职业的那些人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培训;并应与教育机构相互配合,组织这种培训。”这次修订,把进行实践培训扩展到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培训,既体现了知识经济到来的时代特征,又增进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都是走的校企结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的路子,如,德国的“双元制”,大力倡导实践性与实用性;英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来推动的。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的主要特点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覆盖了所有职业类型的全部知识和技能层次,强调在做中学,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计改善实际工作的项目。它们共同点在于培养目标具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学生与企业真实岗位零距离接触,达到实践能力目标要求。

四、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必然规律

职业教育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基本途径是职业教育教学的根本规律。职业教育的特性即社会性,不仅决定职业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和速度等,也决定着办学思想、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教育教学特征。职业教育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它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而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基本途径则是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的必然逻辑要求。第一,职业教育担负着把可能的劳动力转化为社会需要的现实职业者的任务,职业学校要成为名副其实的职业引路人。因此,必须以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把培养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作为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第二,职业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人才培养的途径上,必须突破普通教育“以教师为中心,以教室和黑板为主阵地”的传统教学模式,必须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道路,与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区紧密结合,切实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中去培养人才。因为职业综合能力在学校与企业合作、在工作实践中才能真正掌握,因为最先进的技术与设备、最真实的教学情景、最丰富的教学资源在企业、在行业、在社会。

五、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有效路径

努力实现校企合作的互补双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拓宽了办学经费投资渠道,依托企业,整合校企资源,既要使学校获得先进的设备、工艺、技术和信息,又要使企业获得符合实际需要的人力资源开发、技术研究支持。一方面,企业通过对职业教育工学结合的投入,企业将实现人力资源开发,招聘到具备职业资格能力的实用人才。另一方面,职业院校要努力寻求校企双方的利益结合点,形成利益共同体;课程开发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要吸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并指导课程开发,实施“教学做”一体化课程教学,加强实践能力训练。学校应主动走出校门,密切与社会、与企业的联系,与企业或用人单位协同完成教学及实习过程,实现工学结合,才能培养出合乎社会需要的综合职业能力强的人才。

尽快建立并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我国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因此,要发展职业教育,只依靠职业院校自身的力量是绝对不够的。理念和体制的冲突是目前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要建立并健全政府、学校和企业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就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决策作用,加大统筹协调的力度,妥善处理教育、财政、劳动、人事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关系;要制定、颁布并施行相关标准和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职业院校应积极走出校门,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积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充分发挥在政府、学校和企业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中的桥梁和枢纽作用。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通过不断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认识、研究、总结和借鉴,以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程,尽快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余祖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4).

[2]李立新.发达国家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研究及启示[J].职业教育研究,2006,(3).

教育的本质规律范文篇2

关键词:法学;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培养目标

一般而言,教育要想培养出符合预期的合格人才,必须要配置能够塑造合格人才的课程体系和培养计划。其中课程设置至关重要,因为这是实现教育目标的主要程序,能否培养出符合预期目标的合格人才基本上取决于这个主要程序本身能否具有实现培养目标的功能。对于法学教育而言也是如此。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如同法学教育的作战图,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能否实现,有赖于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科学[1]。所以对课程的设置不应当盲目进行,必须进行充分地论证,考察诸多影响课程设置的因素,进而保证课程设置对于培养目标的有效性。本文愿意抛砖引玉,就可能影响法律职业教育(本文所言的法律职业教育,即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的教育,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重要因素作一简单分析。

一、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或者说是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定性,是影响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的根本因素。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沈宗灵先生所言:“在研究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当然主要是指综合大学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的课程体系)时,首先要考虑法学教育的目的与任务。”[2]因此在设置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时必须考虑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以及是否有助于实现培养目标。这是其一。其二是应当考虑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设置得是否合理。下面将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这两个问题。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目前权威的说法为,法律本科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而非职业教育,至少不是纯粹的职业教育。例如有学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教育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3]。很明确,他们把法学本科教育界定为素质教育。一般而言,素质教育是指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两位教授所言的素质教育也应当是以上述的理解为圭臬。可是目前以法学专业课程为主,兼具英语、政治等课程的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根本就不能实现素质教育的目的。因为现在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无法培育出学生的基本素质,而只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只是基本素质的一个方面);正如两位教授所言,法学本科教育要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应当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如果没有培养人文素质的课程设置(例如文史课程),那么目前的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根本就不可能实现这个培养目标。

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是目标相去甚远的两种教育,所以我们要考虑同时包容通识教育与职业定向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否在目标和课程设置上会发生冲突,以至于无法同时得到实现,尤其是在仅仅四年的时间内。如果时间充足,这两种目标都能得到实现,例如美国的J.D.。但是在只有四年的学制时间内,这两种目标必然发生冲突,肯定无法得到同时的实现。从通识教育的理解来看,学生需要学习所有学科的一般性知识,这没有四年以上的时间根本无法完成。更关键的问题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是素质教育吗?放眼世界,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作为第一学位的教育都是以培育合格的法律人为目标,即职业教育。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统一考试设定的准入标准来看,法学本科教育就应当是职业教育。因此郑成良教授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就是专业教育,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素质教育的成分[4]。对于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界定,决定了法学本科课程的不同设计。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为素质教育,法学本科课程就应当以培养健全的个人和自由社会中健全的公民为主;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为职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就应当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质,即课程要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为依归。

在设置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时,必须要考虑培养目标这个根本性的因素。同时只有设置出能够适应培养目标的合理的课程体系,才能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当然培养目标也要设定合理,能够通过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而得到实现。就我国法律职业教育而言,目前的课程设置不但没有能够反映权威的职业教育性质的界定,脱离了既定的培养目标,而且在既有学制的条件下,培养目标的设定也不合理。但囿于培养目标的争论无助于厘清问题,只有跳出这个巢窟,从对法律的理解本身着手,才能明确方向。

二、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职业教育往往取决于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却决定于对法律持何种观念上的理解。对法律的共识性理解往往会决定设置哪些课程来培育与此种理解相一致的法律人才。在此需要考察三个有关法律理解并可能对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产生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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