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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企业规章制度(收集3篇)

时间: 2024-06-25 栏目:办公范文

工地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篇1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电视台公益律师团律师,重庆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而这些案件当中因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案件居多,在审理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各执一词,劳动者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理应给予双倍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往往则拿出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证明劳动者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些案件裁决结果也各有不同,实务操作中争议分歧很大,其中裁决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对此,有些单位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不解,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是企业自身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而部分企业之所以有这种想法,我看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它的劳动法规理解不透,或者是产生一些误解,其中涉及到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到底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性?这也是许多企业所关心的一个话题,本文作者结合本人实践以及结合作者为部分企业起草、审核、修订规章制度之经验,特撰此文,希望能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有所帮助。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为加强用工管理,依法在本企业制定和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规范,制定完善、实用的规章制度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所必需的,企业要经营、发展,肯定离不开相应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企业也必定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四处碰壁,也必定会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栽跟头。企业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企业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法,它是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和细化,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其中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二是《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制定和实施企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关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长期以来存在多种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是:绝对无效说和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主要是劳动者他们提出来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系其自身单方行为和利用其自身优势制定的,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具有不平等性,且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原则,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也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而绝对有效说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既然在我单位工作,领取报酬,劳动者理应要服从单位的工作管理,因此用人单位为工作管理而制定的制度是劳动者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是绝对有效的。之所以会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觉得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均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考虑,而对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因此以上两种观点都偏颇。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具有公平平等的合同属性,但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具有不同之处,因为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而这种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具有不可分性,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各个劳动者的紧密配合的基础上,因此劳动管理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所必须的前提和条件,用人单位通过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单位劳动管理权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法律也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那么只要是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持有这两种观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能都没有看到这一点,即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是有好处的,如把规章制度应用好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能达到互利双赢目的。对单位而言,规章制度建立了,能够加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对劳动者而言,合法的规章制度,一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为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社会保险待遇,福利,休息日,年休假,女工产假等等;二是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大家都按照制度办事,制度说了算,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职工的劳动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

四、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一是制定程序要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也就是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要履行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保证规章制度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效的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避免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上走过场。

二是内容要合法。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比较严重,用人单位在招工和用工方面处于强势地位,有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虽然程序上达到要求,但规章制度内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经常出现,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自愿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加班是对公司的一种奉献,没有加班费、“双职工,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时终止、“禁止公司员工恋爱结婚,否则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员工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单位工作,且不得给补偿等等,由于这类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无效,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内容一定要合法,否则会导致单位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三是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履行告知程序。

好多企业在制定了规章制度后,往往忽略了一个环节,即告知程序,直到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才拿出规章制度,劳动者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也没有看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会裁决这个规定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主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效力,因为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让劳动者知道,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告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采取公示的方式或直接告知劳动者的方式。

五、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工会的作用

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它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保持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空前地提高了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由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三方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工会享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实施监督权作用。《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使原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单方行为变成了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还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但是对于工会与企业的平等协商,在目前企业拥有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平等协商往往缺乏操作基础,而且当劳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如何处理缺乏规定,这对于实际操作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在这方面,国外的工会则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这与国外工会以及保护工会工作人员方面有比较完善的配套制度离不开的,但是我国工会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六、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依法制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形式和程序上对用人单位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系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但起不到规章制度应有的作用,而且也会让规章制度形成一纸空文,因此企业一定要依法制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就有违法规章制度所产生法律后果的相关条款。

二是及时梳理。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会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最近几年我国不断出台了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因此企业也应及时修改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所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改。

工地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企业;规章制度;重要性;合法性

作者简介:胡水根(1975-),男,江西新建人,江西省新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江西新建330100)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180-02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发展,劳动维权意识已越来越深入到每一个劳动者思想当中,作为企业必须依法治企、依法经营,同时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合法的、适合企业运作需要的规章制度,这既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础,又是企业发展的必然。下面笔者对企业经营管理中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合法性谈谈几点看法。

一、充分认识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很多企业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处理劳动纠纷问题时往往凭领导的意志或口头命令,在企业内部造成很多负面影响。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即使有规章制度其可操作性也很差。1995年1月1日正式颁布的《劳动法》直接规定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告诉企业必须正确地认识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企业将被这个充满竞争的经济社会所淘汰。

1.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

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自身的经营秩序及市场竞争实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建设的目标。在现有法律法规宏观条件下,有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的组织行为才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合法地解决实际问题。建章立制是一项尤为复杂的工程,需要把决策层与管理层的职、权、责进行详细划分并细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企业不但可以实现规范管理,还为企业的正常运营、生产、长远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形成企业文化的需要

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由企业依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明示性、合法性,并由此产生对行为的指导性。一个好的规章制度体现了职、权、责的高度统一,能够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个人行为,可以巩固、规范劳动纪律,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企业应当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熟悉企业规章制度,目标一致,行为统一,才能在员工身上体现出企业精神,进而形成完整的企业文化。

3.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制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决劳动争议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现实已经证明缺乏了规章制度,用劳动合同处理争议企业就会力不从心。所以说,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法律意义。

4.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的宗旨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企业建章立制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既是企业的内部法律,又是企业实现用工自的手段和重要保障,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作为劳动纠纷的裁判依据,所以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充分认识法律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此六种情形,单位要解除合同,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难看出,只有第2条最适合企业管理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因素”或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因素”解除劳动合同:在易患职业病岗位就业未进行离岗前医学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在规定的医疗观察期的;女职工怀孕、产假及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的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想解决企业用工、管理等等问题,最可靠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第二个条件即规章制度上想办法。

2.增强主动性,合法、合理制定规章制度

所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就是规章制度生效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所谓合理制定规章制度就是规章制度生效要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即通常所说的酌定条件。

在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中常见违法规定有:不缴社会保险直接给予员工社保费;周六上班不另支付加班工资;停工不发工资;加班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的法定倍数计算;在单位工作不足两年的,不得休年假等等。

比较公平合理的规定有: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病假的期间不计入试用期内;规定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近亲属的丧假,死者与员工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丧假为一日,距离在50公里以外的,为两日等。

当然,企业要想让自己的制度合法,需要聘请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非常精通的专业人士进行规划、设计或者把关。

3.注意制定规章制度合法生效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大体有以下几项内容:拟出草案;让职工讨论修改草案,做好相关文案的记录、存档工作;向劳动者公示;有备无患向劳动部门备案;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由员工本人签名领取。

4.规章制度执行中注重证据

规章制度再完善,如果执行当中没有注意保存好证据,也等于空白。所以要对曾经发生的事实做好台帐记录,留存相关依据,比如考勤记录、培训考试记录、工作差错记录、违章违纪记录等等。

5.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要适格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企业主体。

6.规章制度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员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处理好与劳动合同内容的关系。

三、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条款)举例

劳动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般分为一般违纪(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较重违纪(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等)、严重违纪(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1.一般违纪条款

非客观原因造成上下班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三次的;因个人原因导致发生工作轻微差错的;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谈天、嬉戏、躺卧休息、喝含有酒精的饮料的;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要求的重要活动如培训、见客户等;员工不按规定要求穿着制服的;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出入办公室、车间、仓库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离开时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公司的生产计划排班工作的;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滋生是非,影响秩序的;在工作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之刊物、收看与工作无关邮件的;在公司禁烟区(办公室,车间,仓库,餐厅,宿舍,厕所,汽车等)内吸烟的;不遵守公司内部的公共卫生守则,随地吐痰,丢垃圾,丢烟头,泼水的;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调整或必需的身体健康检查安排;拒绝签收公司的各项文件或拒绝接受公司通过正常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他类似一般违纪情节。

2.较重违纪条款

连续旷工满三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满五天的;未经公司许可,为其他用人单位所聘用的;未经许可擅自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公司参观或有其他企图的;私自进入公司管制区域的;篡改员工申请表、工作记录或其他公司任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报告、现金支付申请表或其他任何请款单等)情节较严重的;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假学历、提供不实个人资料骗取公司入职的;首次伪造医生证明或在请假单上弄虚作假的;顶撞上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听从主管的指挥监督,情节较严重的;其他类似较重违纪情节。

3.严重违纪条款

连续旷工(含伪造医生证明或在请假单上弄虚作假的)满五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满十天的;未经公司许可,为其他用人单位所聘用的且经教育后不改的;在工作场所内对同事进行威胁、恐吓等的;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人实施暴力威胁或实施暴力行为,或实施侮辱行为的;在公司范围内(包括公司宿舍)打架斗殴或的;在公司规定的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的;向供货商、分销商、客户、申请人或其他承包商索要、收取钱财或贵重礼品的;为获取好处向上司送礼或钱财的(一经核实,员工和上司都将受到同样的纪律处分);挪用公款或贪污的;或有渎职、失职之行为,情节严重的;被判处劳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或信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息等),足以破坏劳动关系,蓄意煽动罢工的;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失的;在公司内进行有伤风化行为,情节严重的;吸食的;在工作时间内酗酒的;性骚扰的;违反操作规程或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故意泄漏生产或业务上的机密,或为个人目的或私利使用该生产或业务机密的;因保管不当遗失公司机密或专有资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的;员工经待岗培训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破坏、故意损害或盗窃公司财物/资料或任何员工的财物的;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工地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篇3

关键词: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对策;研究

规章制度建设指企业围绕建章立治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企业管理没有科学、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没有覆盖全面的管理措施,就会造成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执行者就会变得无所适从、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导致生产过程控制出现许多变数。

当前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规章制度的设计

制度框架体系距离科学合理尚有差距。部分企业的制度框架体系是通过借鉴上级单位或兄弟单位的制度框架体系建立,这种拿来主义快捷,但如果不切实际盲目照搬照抄,不仅使制度建设缺乏本单位的文化传统和企业特色,而且使制度建设更多地流于形式,脱离实际。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目前规章制度设计程序是由各个职能部门自行制定管理体制。

对策研究:需要企业管理者、部门负责人及执行着代表成立规章制度规划小组,设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框架体系。对上,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符合上级公司的章程、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对外,要不拘一格,充分借鉴和吸纳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精华;对内,要结合企业自身改革发展需要,延续本单位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适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

规章制度先天存在缺陷,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章制度已经执行很多年,内容出现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又不及时修订和完善,导致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逐渐陷入生搬硬套、机械操作模式,影响了管理人员灵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很多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没少下功夫,制定的制度也很多,也建立了纵向贯通、横向配套的制度体系,但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出作用,主要原因就是不少制度规定程序复杂,缺乏可操作性。

对策研究:一是制定制度应尽量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做到内容清晰,含义明确,可操作性强,要让大家看得懂,也能够方便执行。二是制定制度一定要全员参与,要让当事人参与制度编写,大家讨论,群策群力,要寻求制度合法、合理、合情的均衡点,这是制度全面执行的基础保证。三是制度建设必须要优化管理流程,减少办事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各项成本。要使制度流程简捷、科学、有效,不要有冗余的过程,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三、规章制度的执行

有的企业制定了程序性规范管理规章制度,但缺乏适用性监督控制管理制定的支撑和保障,使规章制度在执行、评估过程和约束措施中存在重制订轻执行、重责任轻权利、重约束轻处罚的现象。没有形成有效的执行文化。有的规章制度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协同执行,但往往是一个部门制定,其他部门会审,由于个别部门领导工作繁忙,对送来会审规章制度未认真审阅,对具体内容没有查阅和研究。

对策研究:企业制度就是企业的、企业的法律。制度执行力是制度建设的核心,必须要坚决培养有章可循、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章必究的企业管理习惯。企业建立的制度,对下属各个单位和广大干部员工个人都具有约束力,必须要维护其绝对的权威性。

四、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的价值在于落实,没有严格执行的制度只能称之为“制度文件”。执行者对制度内容的理解和认同是关系到制度执行与否、执行好坏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相关主管领导对规章制度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只管埋头制定、传达,下发之后就不闻不问,没对所涉及的各个基层单位和员工有进行及时、有效宣贯。对规章制度的宣贯、落实、检查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和长期化。

对策研究:要加强宣传教育,要及时将规章制度宣传下去,让员工明白为什么要推出这项制度,有什么好处,目的和意义在哪里。只有让大家真正明白了、理解了、认同了、才会真正自觉地遵守执行。实行企业管理者责任制,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制度,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五、规章制度的完善

部分企业制度建设没有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十几年“墨守成规”地坚守着一套规章制度、一种行业标准,未能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而及时修订,未能随着企业发展变化及时完善和改进,使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企业管理需求的步伐,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导致效益的损失,而且还影响职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进而制约企业的发展。

对策研究:首先,规章制度制定后,要畅通反馈渠道,制度制定部门要及时整理汇总各种意见和建议,可在一年征询一次意见,进行一次评估,据情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促进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保持过程管理的稳定。其次,要把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1.建立企业创新管理机制,开放式地吸纳外部先进管理理念;2.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立、改、废等工作流程;3.健全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规章制度体系;通过规章制度的力量来管人、管权、管事,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六、结论

规章制度建设是科学管理的起步、是企业兴衰成败的生命线,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优化、持续改进的过程。规章制度的推行要与管理念、管文化、抓意识相互融合。“欲木之长,必先固其根本;欲流之远,必先溯其源泉”,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开拓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规范管理行为,在生产、经营、质量、技术、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制定精准、规范的规章制度,促进企业的决策与响应速度的提高、促进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促进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勇军.企业战略管理浅议[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27.

[2]毕睿罡.企业战略管理浅谈[J].创新科技,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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