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法草案法治国家专家建议稿室内稿民法草案体例
国内外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于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草案。本文着重介绍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起草民法草案的过程、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争论的主要问题等,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有关民法的起草情况,积极参与民法的制订工作。
一、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是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丰硕成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
我国分别在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是都没有成功。最大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起草民法的社会条件,特别是民法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法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和多元,强调民事活动的自愿和自负责任,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法生不逢时,只有改革开放,才迎来民法的春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制定民事法律。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目前我国大约有60部民事法律和具有民事规范的法律。但是,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还有一些重要内容或者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民法规范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以及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等等。老百姓怎样生活,企业怎样运作,都与民法密切相关。民法的制定,对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的进步、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幸福生活,都具有重大意义。
制定民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相比,民法涉及面宽,调整范围广,和人民的生活关系密切,对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运行起着基础性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建立的,建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又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民法是个权利法。讲清楚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主体的权利,规定清楚哪些是应该由老百姓和企业自己去办的事,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发挥民法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民法不仅是行为规范,同时也是裁判规则,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讲清这一点,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民法的宗旨,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对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工作报告中都提出编纂民法典。委员长今年以来,先后六次听取有关民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抓紧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2002年1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专家座谈会,着重研究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邀请六位专家分别起草民法典的各编内容。社科院的梁慧星教授,牵头起草民法总则和债权法;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人格权和侵权行为;社科院的郑成思教授,牵头起草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桢教授,牵头起草婚姻家庭;原最高院副院长唐德华,牵头起草民事责任;原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费宗?,牵头起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今年四月初,专家建议稿的工作基本完成。4月16日到4月19日,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就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
起草专家建议稿的同时,法工委民法室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起草民法的室内稿。整理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有关民事的规定,收集了一些国家有关民法典的规定,包括最近有关修改民法典的资料。四月底,形成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内稿。
五月至八月,法工委民法室以室内稿为基础,对照专家建议稿,反复研究,到八月份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汇报稿。法工委的顾昂然主任、胡康生副主任,从民法典的体例到各编的具体规定,都作出过重要指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是在两位委主任的指导下进行的。9月16日到9月25日,法工委听取民法专家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对民法汇报稿的意见。今年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草案的初稿。
三、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民法草案共分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条文每编单独计算,累计有1209条。
民法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规定,采用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条文暂未做改动,需要完善的,以后再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其他五编的规定,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第一编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草案主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以及诉讼时效的期间等作出修改补充。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并适当修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第二编物权法。草案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用益物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等担保物权。和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草案的变动主要是,一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的精神,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国务院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修改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相应的规定。
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权,已做出规定。草案主要增加规定了信用权和隐私权。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除对侵权责任的原则、损害赔偿、抗辩事由等做出规定外,还对特殊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如机动车肇事、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等,并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概括的规定,草案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四、民法典编纂中争论的主要问题
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每一编、每一章中都有许多需要反复研究的问题。从今年编纂民法典草案的工作看,争论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有关民法草案体例的问题。争论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不要编入民法草案;人格权和债法总则要不要在民法草案中独立成编。
1、关于知识产权能否进入民法典,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突出,现代民法典应当规定知识产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单独立法为好。考虑到对知识产权是否进入民法典的一些基本问题还研究不够,如知识产权法能否搞成一个开放性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能否独立成编,关键是能否搞出一个普遍适用于各种知识产权种类的一般规定;以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对这些问题,我们现在研究不够,把握不大。对知识产权,我们要进一步研究,特别是知识产权和债权、物权有哪些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诉讼法上和别的一些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什么不同,做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后,再来考虑是否将其纳入民法草案。
2、涉外民事关系是否纳入民法草案。有一部分学者倾向于不拿进来,希望起草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或者单行的国际私法。在这个单行法中,除了法律适用外,还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司法协助。法律适用的问题从民法的调整范围看,有其特殊性,可以搞单行法律。但是,能否搞出一个三位一体的单行法?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适用能否从民法中独立,而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司法协助的内容能否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民法通则原来就有一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随着对外开放和加入世贸的要求,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这次草案根据一些专家的意见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3、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起草中没有什么争议,人格权应该在民法典中规定,也没什么争论。争论在于,人格权的内容是放在总则中,在讲民事主体的时候一并规定,还是独立于民法总则单编规定。考虑到国内外有关人格权的保护近几十年来发展较快,变化较大,有的人格权已经赋予新的内容,一些新的人格权如隐私权、信用权等应运而生;人格权当然和民事主体的资格相关联,与生俱来、不可分离,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民事主体的资格问题是两个问题,可以分别规定。这次民法草案对人格权单编作出规定。当然,这一做法科学性如何,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4、债法总则要不要独立成编。什么是债、债权、债务、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等,这些债的最基本概念、原理应当有。如果搞债法总则,最大的问题是债法总则的内容有相当部分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重复。草案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后再进一步完善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定。这样,债的有关问题基本上就解决了。这次没有把债法总则独立成编,但是债的最基本规定,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先写在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
除以上争论的问题外,民法编纂中对其他一些重大问题也有不同意见。如在物权法中,是否应当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些学者认为不需要分别规定,对各种所有权都一体保护。考虑到我国的物权法应当体现、反映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是相辅相成的;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可以进一步完善三者的财产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分章作出了规定。当然,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都是适用的。
关键词:人民调解;教学模式;多元化;纠纷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就是要使学生获得高等法律教育必备的知识储备,谋生技能和职业素质。高职法律教育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教学必须坚持理论知识传授与应用能力培养并举的原则,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强调为应用服务,由此要求高职教学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的基本分析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理论指导下,为设计和组织教学而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策略体系。从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模式是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融为一体的综合体系,它具体规定了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教与学活动的指南,它可以使教师明确教学应当做什么、怎样做,学习者明确学什么、怎么学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律类专业教学领域所使用的教学模式,体现了高职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理念选择,关系着法律应用型辅助人才的培养方向,其结构与一般意义上的教学模式的结构相同。具体要求学生具备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利用讲解、板书和各种媒体作为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则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是主动的施教者;学生是外界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灌输的对象;教材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内容;教学媒体则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方法、手段。显然,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必须积极探索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教学模式,把激发学生积极性,开发智能,培养岗位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引入高职法律教学中,真正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的转变,努力促进学生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调解实务与技巧》创设多元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一)《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的性质决定了教学模式多元化
《调解实务与技巧》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也是行业、企事业等领域基层人民调解岗位群的职业能力核心课程。它是一门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相结合、课程内容与工作过程相结合以工作任务为导向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
(二)本课程的作用决定了教学模式的多样化
1、本课程是为了完善本专业的教学体系和课程体系而设置的。司法助理专业的学生是面向司法所服务的应用型人才,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中,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在当下社会变革,纠纷多发时期,有着越来越广阔的发挥空间,人民调解前提的自愿性、过程的协商性、结局的和解性,对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消弭双方因纠纷而产生的对立甚至仇恨情绪,并最终修补出现裂缝的社会关系、都有着诉讼、仲裁等裁决性纠纷解决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2、《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对本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学习本课程可以让学生处理好调解中的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人民调解组织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能够信任调解组织,愿意接受调解;三是处理好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关系,与其他机关、组织做好人民调解的对接,保证人民调解的顺利解决。
3、本课程可以培养学生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原理。掌握几种传统型(邻里关系、离婚纠纷)纠纷的调解工作流程,基本掌握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物业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纠纷的调解特点,能够逐步掌握适合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初步运用调解的方式方法与语言技巧解决几种常见的民间纠纷。笔者通过对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研,对近几年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数据进行统计。[1]其中,邻里纠纷占到了20%、婚姻家庭纠纷占13%,物业纠纷占6%,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可以重点设计几种突出的民间纠纷调解流程,对学生进行训练。
三、《调解实务与技巧》多元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
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教学模式的选择,教学模式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既然本门课程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必然要求其教学既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把培养和提高学生司法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使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能在职业技能中体现出来。《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应当在不断完善课堂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新的教学模式,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达到以学促用、用中促学、学用结合的目的。
(一)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并组织学生讨论,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识、技能和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2]由于案例教学以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学理论具体化,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通过师生的双向互动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成为高职法律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
所谓分,即根据本门课程调解流程的特点,将民间纠纷分流程训练学生,先进行单项能力训练项目,诸如:如何受理纠纷――如何调查研究――如何拟定调解方案――如何实施――如何制作调解协议书等;在进行第一步如何受理纠纷时,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就这一步流程专门训练学生接到一个纠纷如何受理;以此类推进行第二步训练如何调查了解纠纷;如何拟定调解协议;这样将每一个流程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学生讲解和训练,使学生对调解流程能够比较熟练的掌握。所谓统,即将一整套流程放在一起,选择典型调解案例并且将调解策略运用进去,让学生分组进行训练。在学生初步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一定的适用法律技能的基础上,开设案例综合实训课程,引导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相应的实体法来解决比较复杂的纠纷案件。实践证明,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使学生在分析解决案例过程中掌握了实体法的知识和调解的基本流程,而且实现了法律知识的连贯性、教学的应用性、法律职业的岗位性的有机结合。
(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
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以任务驱动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一种教学模式。
本门课程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确定教学内容的,即将实际调解业务的典型工作确定为教学的仿真实践项目。例如:根据调解岗位的要求,学生需要掌握受理纠纷这一环节,教师可以让学生在实训室模拟受理纠纷这一场景,然后总结出完成这一环节需要的知识要素是:民事纠纷的受理原则、方式、范围;技能要素:接待咨询、分析整理案件事实、进行纠纷登记等;情感态度:耐心、倾听。教师按照完成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的工作环节确定教学的基本环节,即以实际调解工作中从调解组织的确定接案、受理登记、调解实施、调解文书制作直到档案归档的工作全程作为教学的基本环节。
通过调解任务的实施,让学生在任务的解决中获得必备的知识,掌握调解技巧,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缩短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距离,保证学生能够较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三)抛锚式教学模式
它是指在多样化的现实情景或在虚拟情景中运用情景化教学技术以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徙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抛锚式教学模式的目的是让学生在一个真实完整的问题背景中产生学习的需要,并通过镶嵌式教学以及师生的双向互动和交流,亲身体验从识别目标到提出目标并达到目标的全过程。
例如,调解能力中要训练学生的倾听和诉说能力,我们教师可以选取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件,让学生熟悉案件。第一步将学生划分为2个小组,每组3人,第二步每组的甲同学开始诉说,对方组的同学倾听,不能打断甲同学的诉说,然后对方的乙同学对甲同学的诉说进行总结,直到对方甲同学满意为止。第三步依次轮流,交换进行。第四步由另外两位同学回答问题:1、总结和一字一句的重复别人的话有区别?2、总结的语速应当如何掌握,是快一些还是慢一些,目的是为了让总结达到最好的效果。3、倾听者的那些表现让诉说者觉得你很关注诉说并且鼓励他把重点内容都说出来。第五步由教师进行评议。
教师将教学内容设定为典型的民间纠纷个案或典型的能力训练作为锚,根据教学进度适时抛“锚”,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教学情景中带着问题学习,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比较适合于《调解实务与技巧》这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其教学设计为:典型个案或问题创设情景抛锚交流演示评议总结。
(四)模拟调解室教学模式
“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用。”[3]模拟调解室就是将教学寓于学生认知兴趣之中的最有效的方式。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选择真实典型的案例,以校内调解实训室为平台,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亲身经历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过程,掌握调解的全部程序,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从而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要使模拟调解室教学发挥其应有的教学效果,相应的教学设计是关键。根据我们的教学实践,应抓好以下教学环节的设计:1.典型案例的选择和调解人员的安排;2.精讲调解流程与调解协议的拟定;3.观摩调解过程与分析各方参与人的法律思维、调解技巧;4.调解活动的实施;5.综合评议与调解程序实训报告的撰写。
总之,无论是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出发,还是着眼于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抑或是教学实践的具体过程,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创设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是必需的而且是必然的。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挥其作用的,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因而需要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学生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教学模式的组合,以达到教学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2010至2012年矛盾纠纷调解数据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