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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收集5篇)

时间: 2024-06-26 栏目:办公范文

土地复垦条例篇1

关键词:石灰岩矿水土流失适宜性评价土地复垦

目前,随着矿业资源的发展和利用,不仅大量占用和浪费所在地区土地资源,而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工矿区的复垦与生态重建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1,2]。我国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人均耕地只有0.11hm2,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1/2[3,4],由此可见,对矿区破坏土地实行土地复垦、恢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显得十分重要[5,6]。本文以莱芜市高庄石灰岩矿区为研究区域,在对该矿区进行了破坏土地预测和土地复垦适宜性定量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宜的石灰岩矿区土地复垦技术和措施,可为该地区同类型石灰岩的土地复垦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指导。

1.项目区基本概况

莱芜市高庄石灰岩矿开采项目位于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以南约7.1km处的吊鼓山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1′1.7″~117°41′38.5″,北纬36°07′30.4″~36°07′48.1″。矿区面积36.07hm2,开采标高分别为+358~+310m、+358~+280m和+294~+270m;设计利用储量512万t,石灰岩生产能力为52万t/a。项目区内土壤为棕壤土,是由片麻岩、花岗岩风化的残积、坡积、洪积物质为其成土母质发育而成,壤质较粗,结构松散,易于流失。原占地类型为荒草地,多为菅草,林草植被盖度为25.0%左右。

2.项目区水土流失与破坏土地预测分析

从工程建设现场勘察结果看,工程建设所占区域植被条件一般,植被覆盖度为25%,坡度10°~30°,根据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并分析项目区有关土壤侵蚀成果资料,确定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级别属中度以上,年土壤侵蚀模数2750t/km2・a。本项工程的实施后,严重扰动地表、破坏植被,并产生了大量的堆石弃渣,如果不采取治理,将加剧项目区内的水土流失强度,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的划分,区域总体上属于中、强度侵蚀区,在山东省水土流失三区划分中,属于重点治理区。本工程已破坏区面积、用地类型和破坏程度见下表1。

3.项目区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3.1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原则

(1)综合效益最佳原则

因待复垦土地利用方向不同,在充分考虑国家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因素,以最小的复垦投入从复垦土地中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原则

影响待复垦土地利用方向的因素包括自然条件中的土壤性质、水文、地形地貌以及人为因素中破坏程度、利用类型和社会需求等多方面,因此,在评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但是各种因素对于不同区域土地复垦利用的影响程度不同,在评价时选择其中主导因素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3)因地制宜和农用地优先原则

在确定待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时,根据评价单元的自然条件、区位和破坏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的确定复垦的适宜性,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复垦为农用地。

(4)与地区土地总体规划、农业规划等相协调原则

在确定待复垦土地的适宜性时,不仅要考虑被评价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破坏状况,还应考虑区域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规划等,统筹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矿区的生产建设发展。

3.2土地复垦适应性评价过程

(1)评价对象的确定

本次土地复垦项目,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定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对象为原有荒草地,主要是采石区17.94hm2,储存场区2.03hm2。

(2)评价方法选择

评价采用最小限制因子法,即在有关评价指标的分级中,以分级最低评价因子的分级作为该评价单元的等级,并在等级后加注其代号,作为其限制性因子类型。主要技术要求主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评价技术规程》(TD/T1007-2003)进行确定[7,8]。

(3)评价单元的确定

从矿区破坏土地中划分出2个评价单元,分别为采石区挖损地和储存场区压占地。评价单元的划分见表2。

(4)确定评价因子

耕地评价指标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评价技术规程》。评价指标按照土地破坏类型分别确定:待复垦压占地评价因子采用堆积物平整量、堆积地面坡度和土源保证率三项评价因子;待复垦挖损地评价因子采用挖损地面坡度、挖损深度、土源保证率和地下水位四项评价因子。

(5)土地复垦适应性评价结果分析

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及分析,可得到压占地和挖损地的复垦方向,综合土地复垦的方向和模式,根据现场踏勘,广泛征求当地村民小组和居民意见,结合采区的生态环境特点、植被类型,参考周边矿区治理经验。土地复垦后的地类及面积见表3。

4.项目区土地复垦技术措施

4.1措施的总体布局

根据项目特点,结合主体工程设计布局,工程措施主要布置在采场挖损区、储存场压占区以及作业道路两侧。本项目复垦工程主要包括土地复耕(覆盖表土和平整土地)、种植豆科作物、植树造林、修建排水沟等工程措施。

本项目采石场复垦区,经过整个生产运行期挖损破坏,紧残余零星碎石、块石,用机械和人工清理场地,覆盖表土,平整土地;通过绿化种植豆科作物等恢复土地利用功能。

储存场区复垦区,地势较为平坦,原有用地类型为荒草地,占地使用结束后,将生产运行期留下的废弃土石用于采石区土地平整;对于占压后造成地面硬化的土地进行深翻耕,保水保墒增加肥力,通过绿化种植豆科作物等恢复土地利用功能。

对于作业道路区,由于道路留用作为生产道路,因此需对道路两侧修建排水沟及栽植侧柏。

4.2工程措施

(1)表土覆盖、土地平整及土地翻耕工程措施

采石区在项目结束后要进行表土覆盖后才能绿化种植豆科植物种。由于该项目区最终复垦为耕地并采用种植花生的方式,因此覆盖土层厚度根据矿区周边土层厚度实际和经验定为覆盖表土50cm。覆盖表土一部分为矿山开采初期的剥离表土,另一部分为外购土,其中剥离表土数量为35470m3,外购土方为18350m3。

采石区在表土覆盖后,在种植前都要进行一次平整,采用自行式平地机进行平整,需要平整的区域为表土覆盖区域,平整面积为17.94hm2。

储存场区待矿山开采结束以后要对压占硬化的土地进行土地翻耕。土地翻耕主要是采用拖拉机和三铧犁翻耕,翻耕深度为50cm。本项目区土地翻耕面积为2.03hm2(表4)。

(2)排水沟(截水沟)措施

排水沟设在在作业道路两侧,作业道路两侧排水沟长度为3000m,采用土质排(截)水沟,梯形断面,上口宽130cm,下底宽30cm,深50cm,边坡比为1:1。

4.3生物措施

(1)种植豆科作物

豆科作物的选择,主要应考虑适应性、培肥地力、生产性能以及栽植费用等。选用当地比较适宜栽植的花生作物,而且花生具有固氮功能,对增加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结构具有显著作用。花生种子播前种子处理主要包括晒种与剥壳、分级粒选和根瘤菌拌种等。播种时间在4月底至5月上旬,5cm土层地温稳定在12℃时,即可播种;地膜覆盖栽培可稍提前7-10天。播种方式包括垄作和地膜覆盖畦作,12-15万穴/hm2。播种要求垄距50cm,穴距13-17cm,每穴播2粒,或者单粒点播,穴距6.5-8.5cm;地膜覆盖畦作要求一畦两行,小行距40cm,穴距13-17cm,每穴2粒,12-15万穴/hm2。

(2)植树造林措施

该矿区为典型的北方砂石山区,根据当地多年来造林实践,在采场区内运输道路两侧栽植侧柏苗木。本项目造林密度及规格见表5。采取鱼鳞坑整地方式,每坑平面呈半圆形,长径1.0m,短径0.6m;坑深0.6m,坑内取底土在下沿作成圆弧状土埂,高0.2m(中部较高,两端较低)。造林时间宜选在春季造林。并注意及时保证造林后的踏穴培土、松土除草和整堰扩穴等林地管理措施的实施。

5.结论

(1)通过工程建设现场勘察和测试,根据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确定本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级别属中度以上,年土壤侵蚀模数2750t/km2・a。区域总体上属于中、强度侵蚀区,在山东省水土流失三区划分中,属于重点治理区。

(2)项目区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确定土地复垦的对象为原有荒草地,矿区破坏土地共划分出2个评价单元,分别为采石区挖损地和储存场区压占地,其中,采石区17.94hm2,储存场区2.03hm2,复垦总面积19.97hm2。

(3)本项目土地复垦措施主要布置在采场挖损区、储存场压占区以及作业道路两侧,主要包括土地复耕(覆盖表土和平整土地)、种植豆科作物、植树造林、修建排水沟等工程措施。

参考文献

[1]王东,杨木壮.矿区土地复垦及生态重建研究―以高要市石灰岩矿区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20):12292-12294.

[2]杨俊鹏,周妍,孙爽,等.我国矿山土地复垦监测机制初探[J].中国矿业,2010,19(1):118-120.

[3]王春海.矿区土地复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综述[J].经济论坛,2009(13):40-42.

[4]胡振琪,魏忠义.煤矿区采动与复垦土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能源环境保护,2003,17(3):3-7,10.

[5]梁海超,张定宇,李妍均.我国土地复垦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0):18793-18795,18798.

[6]白中科.矿区土地复垦与复垦土地的再利用―以平朔矿区为例[J].资源与产业,2008,10(5):32-37.

土地复垦条例篇2

关键词:煤矿;土地复垦;探索

中图分类号:TU2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

一、西部山区土地复垦的现状

西部地区煤矿开采早在5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在早期的开采中,人们不注重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大量的环境破坏。现在由于大规模生产建设活动的开展,更造成了对土地及环境的破坏,形成了现在的“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的局面。就全国来讲80%以上的历史遗留废弃地未得到恢复利用,因生产建设活动,每年新增大量废弃地得不到及时复垦。仅煤炭开采破坏土地,每年仍以70万亩左右的速度递增,其中约60%是好耕地。在西部云贵高原山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地貌,使得该地区煤矿采用的都是井下作业的开采方式。这种开采方式压占了大量地表资源、造成了水环境以及空气的污染等问题,更严重者造成大量地表沉陷。这些问题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1、煤矿土地复垦工作起步晚,基本处于瘫痪,复垦难以开展。2007年以来我国才正式要求煤矿生产单位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方案》是煤矿业主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报件之一。依据规定煤矿业主们纷纷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但其编制方案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能顺利办理相关手续,而不是去了解方案的实际内容和如何开展土地复垦。对于各级部门提出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不管不问。

2、煤矿业主私下买卖煤矿情况严重,业主更换频繁,煤矿管理相对较难。一是国家从保护环境出发,从控制生产规模入手,要求生产规模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煤矿必须关闭或整合。煤矿业主们为了保证自己的矿权,生产能力较小的各个煤矿之间进行了整合,由原来的3-5万吨整合为现在的15万吨甚至30万吨以上;二是一些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又不愿意整合的煤矿只能转让其矿权,私下交易泛滥成为了该地区的一个普遍现象,各职能部门也无法对其进行控制,更不用说要求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三是“炒矿”之风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煤矿整合的机遇,收购了一些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煤矿,然后私下高价拍卖矿权,在其相关手续还未办理完备时,煤矿矿权又转入他人之手,即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使得地方矿权管理处于混乱,造成土地复垦工作的难以开展。

3、复垦资金来源不足,复垦责人不明确,复垦的效益不显著。土地复垦资金来源不足是我国生产建设复垦的普遍现象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煤矿业主来说,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会占用大量的资金,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不愿意投入资金复垦;二是没有外来资金投入,因煤矿土地复垦周期性长,复垦地点零星分布,面积小复垦效益不明显;三是政府无力投入,西部地区大多县财政收入微薄,政府部门无力投资对已废弃土地进行复垦。

4、复垦技术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管难度大。煤矿土地复垦工

作是一个长期性、投入大的工程,由于煤矿私下买卖严重,业主不愿投资、地方财政收入低等多方面原因,使得投入在土地复垦中的工作经费相对较少、人员匮乏。再加上对我国来说土地复垦体系不健全,针对煤矿土地复垦没有专门的技术标准,在管理中没有可参照执行的法律体系,由于投入资金少、执法成本高,使得煤矿土地复垦管理相对混乱,造成了监管难度大,复垦难以实施的现状。

二、西部山区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在西部山区土地复垦工作中,除了具有全国煤矿土地复垦的存在的普遍问题外,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特殊的问题:

1、政府及社会对于土地复垦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煤矿生产一直都是西部地区某些县的主要经济增长支柱,只有煤矿生产上去了,才会给地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总是把GDP的增长做为衡量经济是否增长的一个重要目标,忽视了环境保护。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下发过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开展土地复垦的文件,直至2011年3月总理才正式签署了针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土地复垦工作的土地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要求生产单位必须把土地复垦工作提高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来。虽然如此,对大多数政府及社会各阶层的人来说,也从未对土地复垦工作引起过重视。

2、编制的实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强,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平台,技术指导和支撑相对匮乏。最初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都处于摸索阶段,只能按固定的模式编制方案,编制出来的方案中项目设计方案较粗略且项目实施地块图件比例尺大多为1:5000或1:10000的小比例尺无法实施,可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相对困难。造成了有些煤矿依据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时,处于无法实施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这就要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同时在各级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一个交流平台,进行互通利弊,研究对策,给予技术力量的支持。

3、土地复垦费预存困难,复垦资金相对溃乏。为了加快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增强煤矿业主对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视力度,根据各矿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各煤矿业主预存土地复垦费,但在复垦费预存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预存土地复垦费后会造成资金周围困难,加重煤矿负担,使得煤矿业主不愿意预存相关土地复垦费;二是一些煤矿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不断地收购其他煤矿,却打着蒙骗的幌子谎称资金短缺,骗取政府支持,缓存土地复垦费,缓存时间到来时却不预存土地复垦费;三是土地复垦费的预存让业主们误认为是国土资源部门又在以其他方式收取相关费用,而不愿意预存。殊不知土地复垦费的预存是在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早已明确在方案中的一项工作内容,而且规定了预存资金的金额。但方案编制出来以后,对业主们来说只是国家要求必须履行的一项手续,而没有人详细地去查阅方案的相关内容。尽管做了大量的解释,生产建设单位也给予理解,但在预存土地复垦费时,预存多少复垦费却成为了煤矿业主进行讨价还价的一个籍口。

4、土地复垦存在不确定因素。塌陷区土地复垦是煤矿土地复垦的重点之一。以山东济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因采煤累计塌陷土地约40万亩,导致40万农民无地可种,同时,目前每年还要新增塌陷地4万亩左右。塌陷区土地复垦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牵涉到很多的因素,在针对拟塌陷区的土地复垦这一方面,只能以其实际塌陷为复垦手段,无法预测其塌陷时间及破坏程度,塌陷的相对规律难以掌控。

土地复垦条例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垦用途。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也可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企业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场地。

第六条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复垦区倾例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开办砖瓦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砖瓦窑生产占用土地或挖地卖沙、卖土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亩500元-1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押金。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否则,没收土地复垦押金。

第九条企业和个人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绝产的,应给予遭受损失的单位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复垦利用;未造成绝产的,应逐年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负责复垦后交遭受损失的单位耕种。或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每吨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费,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被破坏土地的复垦和土地损失补偿。整治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条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须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凡自行复垦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企业和个人破坏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将土地恢复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变;

(三)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限期恢复到原用途,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四)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无法恢复到原作用,集体同意放弃土地所有权的,由企业征用并复垦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建设项目计划的,按计划进行建设;无建设项目计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支付的复垦费用,必须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用于组织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费、土地补偿费和复垦押金的来源:

(一)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二)生产过程中毁坏土地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复垦费用和复垦押金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产过程中被毁坏的土地,复垦后可以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可列入该项基本建设投资;

(四)国有土地复垦后,能以其收益形成偿还能力的,复垦费用可用集资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第十四条复垦为耕地的,覆盖土层平均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并达到基本耕种条件。复垦后用于造林、种植果树、养鱼、植苇的,应达到相应的种植和养殖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并未按要求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复垦;逾期不复垦或复垦后连续两年不使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有土地复垦任务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每年200元-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在其提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篇4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搞好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建筑物拆迁后的闲弃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自然灾害毁损地和其他废弃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下列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一)开采矿产资源;

(二)燃煤发电、冶炼等堆弃废物;

(三)烧制砖瓦和修建水泥预制场;

(四)取土挖沙;

(五)生产过程中排放污物;

(六)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各类临时用地;

(八)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条土地复垦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复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审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复垦规划和计划,并对复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复垦后的土地验收和地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对因自然灾害、抢险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毁坏的土地和其他废弃地进行复垦,对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其复垦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

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因调整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造成的废弃地,无法确定破坏人的闲弃地等需要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复垦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可以复垦为耕地的土地,复垦后应尽量达到耕种要求。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复垦后应达到耕种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对砖瓦厂(窑)、煤饼(球)厂、水泥构件预制厂等长期使用沙、土的企业,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出取土(沙)的用地范围,并由取土(沙)企业负责复垦。

取土、挖沙、修建预制场等不得占用耕地。确实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与平整土地相结合,不得破坏排灌设施。

对利用荒坡、沙丘等取土挖沙后使之成为耕地的,可视耕地质量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在土地损失补偿费、造地费中各提出百分之五组成。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区域土地复垦规划、计划;

(二)自然灾害毁损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等用地的复垦和其他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活动。

第十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复垦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质量、类别;

(二)应复垦土地面积、类别、破坏程度;

(三)土地复垦工艺设计和措施;

(四)土地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土地复垦承担单位、完成期限、要求;

(六)复垦后用途说明及验收期限。

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时,应当全面审查土地复垦的有关内容,对违反规定或复垦条款不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时,可以按照复垦要求向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复垦保证金。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专户存入银行。

复垦后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合格证书后,方可退还保证金(含利息);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土地,视为未复垦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验收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无故拖延。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未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复垦,土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按规定的标准和限期进行复垦,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其缴纳的复垦保证金抵冲复垦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组织复垦。复垦保证金不足以抵冲复垦费用时,不足部分由破坏土地者支付。

第十二条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复垦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应恢复耕种;

(二)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土地,原土地所有者确需保留的,由原土地所有者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乡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复垦后应尽量恢复原用途。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使用。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报废的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复垦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因违法占地建设受到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复垦非法占用的土地,其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均由违法建设者承担。违法建设单位不得将复垦费用列入其生产成本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国家暂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

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下同)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为计算标准,由企业或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其他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减半收取。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同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复垦的,除承担复垦费用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每平方米0.30元至1.50元的罚款。罚款必须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金额的3的滞纳金。需要复垦的土地,停止使用两年后仍不复垦的,从第三年开始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土地抛荒费。

对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其提出的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负责土地复垦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如何确权首先,需要查明复垦的土地,是否已经被国家征收,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未被征收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已经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过去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应确认为国家所有。对复垦后不能恢复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收。经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征收。经复垦后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复垦条例篇5

【关键词】:矿区;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1、前言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品种繁多,矿产资源开发的粗放型开发为主,从而造成了矿区大面积的土地遭受矿山开采破坏,据统计,中国因采矿破坏的各类土地超过400万hm2,并以1.3万hm2/a的速度增长[1]。随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每年仍会造成新的损毁土地,矿区开发损毁土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复垦整治,将会造成矿区生态环境恶化,土地资源减少,严重影响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构建合理的土地生态系统,恢复景观生态平衡,成为矿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2]。因此,了解我国相应的土地复垦政策要求,分析矿区土地复垦现状,针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较低的现状情况,提出相应保障矿区复垦工程进行的保障措施,进而实现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实施。

2、矿区土地复垦现状

2.1矿区复垦相关要求

1988年国务院实施《土地复垦规定》,2011年务院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对于矿区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损毁土地明确了其复垦责任和义务。为保障损毁土地得到及时有效的复垦。自2006年开始,国土资源部相继实施国《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和实施矿区土地复垦的相关要求。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对于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和已生产矿山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证等手续的必备条件,大部分矿山企业在这期间均编制了相应的土地复垦方案。

2.2矿区复垦工程实施现状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并没有根本上改变矿山开采损毁土地的治理,由于目前并没有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相关政策要求,并没有进行复垦工程的规划设计,大部分采区简单的复垦治理方式,有些矿山复垦工程根本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导致采煤沉陷、渣场压占等损毁土地仍大量存在,矿区损毁土地复垦率较低,或者土地复垦质量达不到相关的质量要求,影响矿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如何保障矿区损毁土地得到有效的治理,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成为矿区土地复垦工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

3、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3.1制度保障措施

目前,造成矿区土地复垦率较低现状原因之一是相应的制度和政策要求缺失。复垦方案确定了矿山损毁土地的范围和措施,但是方案并不能取代相应的施工设计,对于指导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的复垦工程,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政策要求,也没有实施复垦工程设计的规范规程,导致矿山企业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没有相应规范可参考,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政策要求如何实施矿区损毁土地治理。导致了部分矿山企业复垦工程实施的积极性不高,造成土地复垦率较低。

3.2费用保障措施

矿山企业在编制完成土地复垦方案后,县级国土部门要监督其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设立国土部门、银行和企业共管的银行账号,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足额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土地复垦保证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同时督促矿山企业进行资金的内部审计,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土地复垦费用进行相应审计,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用于土地复垦工程。对于矿山企业已完成的土地复垦工程,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标准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可作为下一阶段的保证金,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到位。

3.3监管保障措施

国土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矿山企业土地复垦方案,督促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前编制相应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矿山企业在实施损毁土地复垦工程时,国土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成立土地复垦领导小组,定期向国土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复垦工程的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结合工程进度提出具体的改进和补救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对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行严格的复垦工程验收制度。

3.4技术保障措施

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期间,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选择和确定施工队伍,要求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从建设、施工等各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将加强与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沟通,对复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与相应的设计单位进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复垦设计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定期邀请土地复垦相关专家到现场实地考察,结合专家的意见不断改进复垦方法,提高复垦技术水平。

3.5组织保障措施

督促矿山企业建立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成立专门的土地复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计划、财务、工程、环保、土地、地测等部门成员组成。抽调或招聘测量、土地复垦、土地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矿协调民众、踏勘和勘测等土地复垦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企业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复垦计划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负责协调、保证、监督各项土地复垦措施按期保质实施与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

由于矿山企业土地复垦工作的长期性和综合性,又需要“边开采,边复垦”,矿山企业还将选派专业的人员对土地复垦的施工进度和及时性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复垦措施不当或开采计划改变,及时调整复垦方案。

3.6适时听取群众意见

矿区损毁土地的类型主要有压占、塌陷、挖损等,在实施复垦工程的过程中,要适时听取损毁土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意见,搜集公众对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使土地复垦工作更为完善,将公众的具体要求反馈到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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