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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办法(收集5篇)

时间: 2024-06-26 栏目:办公范文

账户管理办法篇1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银行账户业务方面的主要变化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改革前,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后,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类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其他行业的企业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由公司股东自行规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认缴出资是否缴纳进行监管,公司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二)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改革前,实行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革后,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对营业执照“类型”进行调整

改革前,营业执照名称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种类。改革后,营业执照的名称统一为“营业执照”,“类型”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XX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等。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改革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颁发纸质营业执照。改革后,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银行账户业务的主要影响

(一)改革前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及时退款存在困难

改革前,企业按照注册资本实缴制要求,设立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验资,拟立即取回资金。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设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退款手续”。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该类情况予以证明,企业无法于该临时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取回资金。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方式发生变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机构应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改革前,银行机构在进行账户年检时,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资料,查看营业执照上是否加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标识。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因此,单位存款人不能继续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年检资料。

(三)营业执照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类别不匹配

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类别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与改革后营业执照类型不完全匹配。因理解差异,对同一营业执照类型,不同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对存款人类别的选择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各类别存款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统计结果不准确。

(四)电子营业执照的推行对银行账户业务办理提出挑战

目前,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等业务的办理,银行机构均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纸质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特别是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唯一的合法凭证后,由于电子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对社会公示,使其具有易获得性,必然对有效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合理确定账户业务办理是否为企业法定真实意思表示带来挑战。此外,电子营业执照作为银行账户资料如何留存,在制度上也未予以明确。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结构将发生变化

受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刺激,短期内注册企业数量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量可能出现井喷式增长。因此,企业新基本存款账户数量将大幅增长。而随着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制度的实施,验资类银行账户将大幅减少。

三、相关建议

(一)明确改革前企业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资金可予以退回

为满足企业资金结算需要,建议明确对于改革前企业(不包括27类行业)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设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在未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销户退款手续,以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支持企业发展。

(二)明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建议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不再要求存款人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资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登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凭系统反馈信息开展账户年检并进行相应后续处理。查询完毕后,银行机构下载或打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反馈的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账户年检资料保存。

(三)明确营业执照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类别的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宜将营业执照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企业法人类别相对应;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XX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非法人企业类别相对应;联营企业根据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确定为企业法人类别或非法人企业类别。

(四)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审核流程及保存方式

由于电子营业执照的易获得性,为确保银行机构有效履行了解客户的法定义务,建议明确当企业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开户证明材料办理账户业务时,银行机构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面签,以确保账户业务办理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不法分子以虚假委托关系办理账户业务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电子营业执照打印后加盖单位印章作为银行账户资料留存。

账户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新晨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账户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高校银行算账户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89-02

银行算账户作为办理资金收付的工具,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而出现了新问题,面临着新挑战。因此,完善高校银行算账户管理对于规范支付算、维护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抑制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银行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多头开立银行算账户。高校基于经济业务的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但也有一些高校存在着多头开立银行算账户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近年来高校大规模扩招导致学校因经费紧张纷纷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建设,由于学校所需建设资金数量大,对到期的贷款偿还能力不足,为躲避偿还贷款的需要,在多个银行开立银行算账户;二是有些高校为了骗税、逃税,躲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基本存款账户之外开立银行算账户算。

2.账户转移频繁。一方面,银行利用高校急需贷款资金进行建设这一特点,以为学校提供贷款资金为由,要求高校在其银行开立银行算账户。学校为得到银行贷款资金的支持,必须将银行算账户转移到贷款银行,这就使得高校的银行算账户在各个为学校提供贷款的银行之间进行转移。另一方面,有些高校利用银行拉存款这一现象,向银行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一旦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撤销其账户,转到别的银行开立账户。

3.睡眠账户清理不及时。有些高校认为因各种原因不用的银行算账户上资金很少,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清户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再加上银行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对清户表现出来的不积极态度,造成睡眠账户清理的不及时。

4.擅自开立个人账户。银行因招揽存款所需,普遍疏于对个人账户的管理。校内单位为维护小集体利益,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形成账外资金,逃避学校对其监管,造成资金分散,使用效益差。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人民银行监管不到位。一是账户管理检查监督不力。现有账户监管力量薄弱,特别是基层机构以很少的监管人员面对众多的银行算账户,实施全面的经常的事后监督往往力不从心。二是现有账户管理系统不够科学,只起到数据库的作用,缺乏分析、监控功能。三是监管人员因水平所限,致使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管理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因此,银行应采取切实的措施,对各单位账户的使用情况经常检查分析,并监督其日常资金的收付活动情况,加大监管力度。

2.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客观上为开立银行算账户提供了条件。《人民币银行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算账户。但有的商业银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为了抢占市场,争夺客户,扩大业务,追逐效益,完成考核指标,往往会放宽条件为高校开立账户。

3.银行算账户管理法规操作性不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的财务活动日益复杂,对账户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管理办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合实际,存在歧义和空白,可操作性差,如对个人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不但使商业银行操作起来困难,也使人民银行监管起来吃力,给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4.高校对银行算账户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出于对银行服务质量、算渠道的需要,受即期利益的影响,缺乏长远考虑,频繁转移账户;更有一些高校对校内二级单位管理没有到位,没有经过学校同意,二级单位擅自开立银行算账户,以方便本单位的核算。

三、完善高校银行算账户管理的对策

1.提高对银行算账户管理工作的认识。从银行方面讲,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与国际接轨,金融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银行要以创新产品,科学管理,优质服务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守法合规经营来赢得市场和实现效益;从高校来讲转变账户越多工作越方便的思想,认真学习《银行算账户管理办法》,深入理解,切实把账户管理工作按照《银行算账户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充分认识完善银行算账户管理对防止骗税、逃税、洗钱等不法行为、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作用。

2.加大人民银行监管力度。高校到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按照《银行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在银行方面不能用先上车后买票的办法进行银行算账户开立,也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违反规定开立账户。人民银行要充实人员,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把思想好、业务好的骨干放在账户管理岗位上,认真把好账户的审批关,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严肃处理账户管理者的失职责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执法随意失职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加大失职成本。定期或不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检查,对违反《银行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果断处理,把账户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3.财政部门监管落到实处。《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银行算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算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批;第十一条规定,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持所在地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算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但有些单位在开立账户时没有经过财政部门审批,银行违反规定为其开立了账户。财政部门应要求所属单位定期报送银行算账户情况报表,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账户情况,对于隐瞒开户情况、没有经财政部门审批开立账户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4.完善银行算账户管理监控功能。针对目前网络系统监控薄弱环节进行技术升级,建立账户开立和使用信息系统以及日常交易预警机制,通过网络系统银行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中反映出来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一是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联网,解决账户申报资料失真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批文等虚假证明骗取银行开立账户,并实现账户信息资源共享。二是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算系统、信贷登记系统相配合,对银行算账户实行实时监控。三是建立横向联系,建立账户协管网络,保证有效实施对异地开户的管理。

5.发挥校内算中心的作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算中心或相同性质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自有资金及其他往来资金。高校算中心是筹集资金,融通资金,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促进高校事业发展,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或非独立的核算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延伸。学校应强力推行校内二级单位日常财务业务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它的业务一般有职工工资、校内各开户单位的核算业务、学生卡算等。高等学校算中心发展到现在,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避免了校内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并在强化高校资金管理,增强学校调控资金能力,缓解资金短缺,降低筹资成本,维护高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6.制定适宜操作的账户管理规定。完善的法规、科学的手段,都是改善账户管理的基础。根据银行算账户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账户管理中出现的空白,制定操作性较强的管理规定。如对于没有正当理由频繁撤销、开立账户及对睡眠账户不及时清理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惩罚;对个人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为躲避监督、检查将公款移至个人账户进行算。

参考文献:

账户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0-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23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等造成其开户信息的变动日趋频繁,这为商业银行落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久悬账户、问题账户的产生呈上升趋势,给账户管理带来了难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账户管理漏洞实施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活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现实的经营风险。为有效规避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本文以重庆商业银行2010年账户年检数据为样本,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分析,以期探索有效控制账户管理风险的解决之道。

一、基本概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重庆商业银行同一地区共有10个支行68个营业机构开办对公业务,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21371户,已年检账户为14381户,年检率为67.29%。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该行共有6990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置年检标志,其中当年新开立的账户有1018个,占未年检账户的14.56%;已被置为久悬标志的账户有3342个,占未年检账户的47.81%;其余未年检的账户有2630个,占未年检账户的37.63%。由于当年新开立的账户开户时已对其开户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已被置为久悬标志的账户交易受到控制,因此以下仅分析余下的2630个未年检的账户。

1.未年检账户的账户性质。其中,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最高,为88.67%;临时存款账户年检率最低,仅为78.75%(见表1)。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高的原因是作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客户经常来办理业务,比较容易联系。临时存款账户由于其主要是为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而开立,具有临时性,大部分客户非本地客户,经营活动结束后就离开了,导致联系困难,故其年检率最低。

2.支行执行情况。从表2可看出,即使在同一地区,各行际间的年检率差异仍较大,年检率最高的支行达93.14%,最低的支行仅为75.13%。但大部分支行年检率趋同,差异不明显。

3.未年检账户的交易情况。在未年检的2630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2010年曾经办理过业务的账户有2159个,占82.09%。

4.未年检的原因。在未年检的2630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其未年检的原因及分布如图1所示。由图1可看出,未年检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客户未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占总数的47.76%;其次是资料已收齐且核对一致,但系统已无法做年检标志,占总数的20.30%。

二、账户年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数据显示,重庆商业银行年检率总体不高。造成基层营业机构账户年检执行效果不好的客观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客户不积极配合。部分客户不能及时把年检资料报给开户行,有些客户须在反复催促下才报资料。二是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经过营业机构多次电话联系,但电话因故停机或电话空号或关机等原因,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因此尚未年检。三是客户年检资料不全。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年检资料不齐全,银行无法对此类客户进行年检。四是客户打算销户。因客户自身的原因,已停止经营或不需用账户,表示近期注销账户,不愿前来年检。五是账户资料信息变更。客户提供的年检资料与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符,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变更账户信息处理。六是客户不在本地。客户在外地,需回开户行所在地后才可进行年检。

三、单位结算账户未年检原因分析

1.客户对账户年检工作配合度较低。现行年检程序要求存款人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存款账户均需向开户银行报送年检资料,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核实开户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存款人要提供经年检合格的各类相关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因此,对于一个在基本存款账户之外开立多个其他账户的存款人而言,意味着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多家开户银行办理一个同样手续,令存款人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

2.账户年检工作可操作性有待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但并未对银行机构如何开展年检工作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商业银行的账户年检工作要求不一致,存在年检频率、年检时间段不一致,需年检的账户类型、需提供的年检资料要求不统一等,年检标准不同、年检处理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账户年检工作质量。部分银行机构年检工作开展较好,但有的银行机构此项工作推动不力,造成部分账户由于基本户开户行资料未及时更新,年检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3.账户年检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办法》第六十二条仅规定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但对未开展账户年检或年检率低的金融机构和拒绝办理账户年检的单位在“第六章罚则”中未提出任何的行政处罚措施,导致账户年检制度形同虚设,账户年检工作也难于落到实处。

4.账户资料的核实缺乏有效手段。目前,账户开立机构需要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证件核发单位未与商业银行联网,商业银行无法核实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只能凭经验进行形式要件上的审核,成为账户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风险敞口,加重了商业银行责任[2]。

5.账户资料管理缺乏有效方法。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进行账户年检时,既要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又要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年检工作量本已相当大,加之大部分商业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仍采用纸质管理方式,需要人工去逐一翻查资料是否过期,而目前面对银行结算账户的日益增加,落后的账户资料管理方式已成为阻碍账户年检率提高的一大原因。此外,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异地开立账户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建筑施工类企业等往往一个单位在异地有几十甚至上百个项目部,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企业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资料交到不同账户开户地年检不太现实,客户身份识别对开户银行来说易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调查显示,造成账户年检执行效果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还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商业银行目前账户年检的技术手段落后和账户年检管理规范不完善。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账户年检工作的面貌,必须从技术手段和管理规范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1.建立联网核查体系。对于核查单位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可采取类似于现行居民身份证核查的方式建立联网核查体系,由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以便商业银行可随时查询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迁址等开户信息变动行为,有效解决账户开户资料核实问题,从源头上把住风险控制关,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证照骗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从事逃废债务、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2.实现账户资料管理的信息化。为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应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其开户资料逐一进行扫描,将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关键信息录入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对开户资料的到期信息及时预警,以便商业银行及时提醒客户更新开户资料,将账户管理和年检工作常态化,避免银行因工作的突击性无法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同时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规范接口,实现账户数据的自动提取报送,避免因工作人员录入问题造成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不一致。

3.优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程序。一是根据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置,只要基本存款账户申请变更后,其他账户的基本信息就自动变更。因此,建议改年检程序为先年检基本存款账户、后年检其他账户。存款人则只需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供相关证照等年检资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根据年检结果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年检标识。二是建议升级账户管理系统程序。银行录入其他账户的年检标识时,账户管理系统自动效验基本存款账户是否已年检,对基本存款账户未年检,其他账户不予年检。三是对于其他账户的年检来说,因其开户时提供的资料具有一定期限的效力,如合同、证明、政府批文等,无需存款人年年都向开户银行提供。因此,银行可先依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的年检结果和开户时提供的资料进行年检,对部分确实无法年检的账户,银行才通知存款人报送合同、证明、政府批文等年检资料。

4.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建设。为便于落实账户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建议提升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级次,将目前《办法》的法律级次上升为行政法规,使其更具严肃性。此外,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银行存款账户作出更具体的处罚规定,以便于账户管理人员掌握执法标准。

5.将未年检账户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商业银行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通知客户到银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同时应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名单,由人民银行导入其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并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最大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运营风险。

参考文献:

账户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账户管理;加强;监督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2

一、规范账户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业务往来的开展必须通过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账户使用、管理的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安全,所以加强日常账户管理在财务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铁路企业对各单位账户采取财会部门归口集中管理模式,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原铁道部根据《铁路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铁路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开发使用账户管理子系统,将全路单位账户信息录入系统并备案完成,并在全路范围对铁路单位账户进行了数次全面清理,各单位账户逐步统一规范化管理。规范铁路各单位账户开立和使用,对于提高账户管理水平,集中货币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金监管力度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账户管理规范规定结算中心每年开展账户年检,通过账户年检,进一步掌握铁路各开户单位资金运用状况,账户使用情况,并指出各单位账户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堵塞了资金安全管理漏洞,从源头上规范了各单位的账户管理,对防范资金风险起到了预警作用。总之,加强规范账户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

二、账户管理工作的风险

1.账户管理风险意识淡薄。账户是企业进行资金收付、办理结算业务的载体,账户管理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账户正确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若账户管理人员对账户风险意识重视度淡薄,工作中干惯了、看惯了的思想根深蒂固,风险随时随处存在,隐藏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工作一时的疏忽,就有可能造成违规违法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的现象,铁路资金安全必然受到严重影响。

2.账户违规操作风险。由于对国家财经、金融法律法规熟悉程度不够,账户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学习不深刻,规范操作流于形式,账户管理疏松、混乱,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滋生“小金库”、私设账外账、挪用公款、套取现金、出租出借账户等违法行为发生。

3.资金管理安全风险。不按审批部门批准的账户性质使用账户,贷款账户、专用账户等日常资金沉淀量过大,直接影响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铁路资金归集率受到严重影响。

三、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开立账户

鉴于铁路企业庞杂,受铁路线路长、点多、面广等特殊性的限制,使得铁路企业各单位的账户设置分散。个别单位由于缺乏管理意识,账户规范管理重视度不高,相关制度理解不透彻,贪图方便等原因,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随意开立账户用于经济活动和业务往来,一方面逃避账户管理部门监管,另一方面使账户资金游离于铁路归集资金管理系统之外,造成资金集中管理困难加大,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2.未按审批的账户性质使用账户

账户开立时,审批部门根据单位的申请资料、账户的具体用途,划分并指定了账户性质。账户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单位应该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账户性质使用账户。运营企业因每年接受审计、税务等各类检查次数繁多,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账户使用比较规范,而非运输企业、集经单位多属独立法人资格,纳税账户多开立在指定的四大归集银行之外,少数单位账户监管不到位,违反纳税专户日常不应有资金沉淀,缴费前三个工作日资金沉淀不应超过应纳税及缴费额110%的规定,致使资金流存时间、资金沉淀量过大;合资铁路公司因施工所需大量资金,与专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受具体银行业务限制,违反贷款账户仅用于贷款本金收、支及利息支付使用,贷款到账后必须转入基本账户使用,贷款户日常不应有余额的规定,因纳税、贷款两类账户不属于归集范围,各单位日常资金分散、沉淀量过大不利于资金归集,严重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为单位违规操作提供了温床。

3.账户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

开户单位对财经法规制度学习不积极、深刻,未指定具体账户管理员,对单位账户未设台帐,账户资料保管不完整,不关注账户管理子系统中信息的变化,对系统操作流程不熟悉等等,造成基础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账户期限已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二是备案资料提供不完整,拖延备案时间;三是账户信息已变更,系统中未及时申请变更、备案,造成系统信息滞后,账户信息的不连续,给以后工作带来不便;四是销户申请已办理,由于提供银行资料不全,在银行未办理完销户手续,系统无法备案;五是长期不动户、久悬账户的清理停滞不前。

4.账户管理子系统操作运用有待提升

账户管理子系统自开发使用以来,经过数次升级不断完善。由于日常安排账户系统操作集中培训、流程演练次数较少,账户管理人员对账户管理子系统掌握程度不够熟练,账户信息维护与核对不及时,账户基础信息数据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造成账户信息失真。

四、改进措施及建议

1.提高账户管理风险的认识

铁路各开户单位应高度重视账户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总财〔2015〕201号)、《铁路单位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铁财〔2012〕242号)要求,落实各账户管理部门具体责任,各尽其能,各负其责,依法合规管理使用账户,规范账户管理操作流程,完善、补充修改规章制度,将所有账户纳入监管范围,从源头上确保资金安全。

2.严格账户审批、备案手续

严格执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按照账户操作流程,所有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铁路单位,需提供完备、真实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资料,首先必须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其次结算中心签署会签意见,再经审批部门专人审核开户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在银行(或结算中心)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在商业银行开立、变更、撤销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到结算中心备案。账户备案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根据纸制账户备案内容完成账户管理子系统中的账户备案工作,不得修改系统账户信息,纸制账户备案内容与系统数据不符或未备案的账户,要定期报账户审批部门解决处理。

3.夯实账户管理基础工作

进一步加强账户的日常管理,全面认真学公司文件及路局规章制度,通过学习提升账户管理风险意识;积极组织培训学习班,熟练掌握账户管理子系统的操作维护;落实责任制度,要求各开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详细的账户信息台帐,认真核对本单位账户管理子系统中的账户数量及账户信息,及时更改不符信息,随时关注账户的变动、使用情况,确保信息与账户管理子系统一致。规范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加大账户管理监管力度

一是柜台监管。柜台经办人员把好资料审核第一关,必须依据审批部门通过的审批表办理账户的具体业务,信息录入准确无误,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完整;与内部开户单位签订《内部结算账户安全监督监管协议》,规范办理支付业务操作,严格审核账户用途,对于总公司、路局明令禁止的违规资金或用途不明的资金支付不予办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把好资金支付监管关。

二是账户大额资金支付监管。结算中心落实大额资金支付监管的职责,对开户单位大额资金支付动态实时全面监管。受理开户单位大额资金支付业务,首先审核是否符合大额资金联签制度,手续、资料是否齐备,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共同签字同意。其次关注资金流向、用途,对可疑支付和总公司明令禁止的资金投向,及时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三是加强与开户单位账户对账工作。内部结算账户,结算中心定期签发对账回单,要求开户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认返回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对开户单位的对账回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确认,存档备案保管,对逾期没有缴回对账回单的单位暂停办理结算业务并报其上级单位。对于休眠账户,结算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资金动态,严防违规挪用休眠账户资金的行为。

四是定期开展账户年检。结算中心按总公司要求和规定定期开展账户年检,将其作为加强资金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结算中心以账户管理和使用为重点,具体做到以下五方面:一是审核账户的开立审批、变更、销户等手续的规范性;二是对期末资金余额是否符合贷款、纳税、财务报告、现金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三是核对账户信息是否与管理系统中记载一致;四是对管理存在问题的账户在年检表上“中心意见”栏一一作出规范整改批示,指导单位及时整改;五是下发《西安铁路局账户年检情况通报》,引导和督促各单位加强账户管理,督促各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并全程跟踪检查。

5.切实加强存在问题的整改

各账户归口管理部门明确职责范围,加强对所属单位账户管理子系统的监管,随时掌握账户信息变动情况,查看系统账户各项业务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并督促按时完成业务的处理。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的督导,督促和协调各单位及时规范地整改存在问题。一是对未按规定进行开户审批和账户备案账户的,限期到审批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并备案;二是对未按审批性质使用账户的,按照账户管理、资金归集的相关规定,同时为缓解路局资金紧缺现象,更好实现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将资金转入基本账户;三是对休眠户和长期没有动态的账户进行清理,办理销户手续;四是对个别账户由于提供资料手续不全无法销户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与开户银行沟通,采取具体措施,商定解决方案,限期尽快办理销户;五是对于账户资金余额未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牵头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所有资金纳入财务报表,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六是对长期遗留、棘手问题的账户,要重点关注,专人负责,专题研究,制定专项有效措施。

6.严格考核制度。加强对账户规范管理的考核力度,建立考核台帐,纳入绩效考核。对账户监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重视且引以为戒,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重复出现问题的单位,从重处罚,确保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对逾期不予纠正的单位要严格考核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今后不得再发生此类问题。按期未整改完毕的,铁路局财务处将停办其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审批手续,结算所将对问题单位的账户不予会签和备案。

账户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只有依靠各账户归口管理部门、结算中心、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管理方法,齐抓共管,才能不断完善账户管理工作,提高账户监管水平,杜绝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现象,确保铁路资金安全运作,实现铁路资金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海燕.加强铁路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新会计,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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