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诈骗犯罪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与运用中的“负产品”,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成为世界性的灾难,网络诈骗便是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网络诈骗
(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由于网络诈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方式,,因而对其的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对网络诈骗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传统的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形式,另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从犯罪学意义结合刑法中的规定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认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重要的犯罪工具,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从犯罪主体而言,都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从犯罪动机而言,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犯罪结果而言,都是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侵害对象的物质利益或精神财富;从犯罪危害性而言,都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2、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实施犯罪的方式不同,即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传统的诈骗活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至少有一面之交。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人对话”方式达到诈骗目的的;而网络空间的诈骗则不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正面的交流,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犯罪目的。
(三)网络诈骗采取的方法
由于从事网络诈骗需要丰富的电脑网络知识和娴熟的网络技巧并进行复杂的网络诈骗程序的研究和设计,因此它是一种典型的高科技犯罪活动。从网络诈骗的对象来看,它包括实物产品、数字化产品、出版发行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信用卡等。网络诈骗所采取的手法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
1、用户口令假冒
这是指诈骗者通过窃取或者是欺诈行为获得网络管理人员或合法用户的口令,并利用其口令和密码进入电脑系统,从而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
2、文件伪造
这是指在计算机以及网络上非法地建立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修改其有关记录。以此作为正式的、有效的文件或记录的犯罪行为。
3、虚假网络信息
这是说通过在互联网络虚假的商业信息诱导他人或公司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进行诈骗或敲诈的行为。
4、程序的擅自编制和篡改
这主要是指网络犯罪者通过网络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擅自编制和篡改,从而通过向计算机输入非法的指令来达到从网络骗取钱财的目的。
(四)网络诈骗的特点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网络中介实现的,而非面对面直接交流使其具有特殊性。所以网络诈骗特点明显:方法简单、成本低、行骗面广,高隐蔽性,时空性、形式多样性,难以取证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等。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
(一)网络诈骗主要种类
1、网络交易、购物诈骗的主要形式是:专业诈骗犯罪团伙通过自身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或知名大型商务网站虚假商品销售信息。以“超低价”、“走私货”、“免税货”、“违禁品”等虚假内容吸引网上消费者。
2、网络抽奖、中奖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及游戏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注册大量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使用上述账号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管理系统类的网名登陆网络游戏,通过参与游戏等方式对其他玩家进行观察,选择作案目标后,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名义向玩家发送虚假抽奖、中奖信息,所涉及奖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高档数码、通讯产品等,吸引游戏玩家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进一步实施诈骗。
(二)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
1、虚构中奖网络诈骗这类诈骗是网络中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不法分子通过向互联网QQ用户、MSN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为体现中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会采用类似官方的域名、制作精美的网页,起到迷惑群
众的目的。
2、冒充身份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通常是不法分子先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QQ号码、MSN帐号、邮箱等个人帐号,盗取成功后以帐号主人的身份登录互联网,并以有急事等用钱用为借口,向帐号里的好友借钱。警惕性不高的受害人会立即按要求给指定帐号汇钱。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QQ号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低廉网购网络诈骗
网络购物在给予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平台。这是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作案人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在淘宝、易趣等交易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以出售商品的名义、以明显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兜售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进行网络诈骗。一旦有人与其联系,作案人就会要求购物者首付部分的订金然后才发货,货到后购物者再付足剩余的钱。网民往往被低廉的价格所诱惑,从而步入作案者所布下的圈套。在此类诈骗中,还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以销售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或游戏辅助软件为名实施的诈骗。现在国家未出台有关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网民遇到此类诈骗情况一般默不作声、自认倒霉。
类似以上的诈骗形式还有财色诱惑网络诈骗、非法传销集资网络诈骗、无抵押贷款为诱饵网络诈骗等。随着网络的继续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依然严峻,新型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作为广大的网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三、网络诈骗的防范
(一)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1、以专门犯罪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制止、打击和处罚。因此有必要完善和修改我国现有的计算机犯罪罪名,明确的法律规定,会给犯罪分子以警示作用。
2、完善网络技术,堵塞漏洞
技术发展的弊端应由技术来克服,法律规范仅仅是技术不能状态下的暂时补充。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这些将利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将网络诈骗阻挡于萌芽状态。
四、结束语
网络的的广泛应用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网络诈骗正作为它的的负产品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快速发展的势头和日益增长的危害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而,期盼法律修改和完善,不断丰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内涵,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推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03
2.赵春霞.法制与社会.中攻如东县委党校,2011.05
3.杨燮蛟,魏彬,赵雪.行政与法.浙江大学,2011(3)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诈骗安全教育
近年来,网络诈骗呈现高发趋势,网络诈骗手法不断翻新。在校大学生思想单纯,社会阅历匮乏,辨别能力较差,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使大学生成为犯罪分子最容易选择的对象之一,导致了高校内部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发生。根据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在笔者所在地区的高校发生的案件,一大半以上为网络诈骗。如何防范网络诈骗,摆在了高校安全管理者的面前。
一、网络诈骗的含义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受骗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调查:许多大学生有网络学习、购物、交友的经历,百分之七十的学生遇到过网络诈骗信息,上当受骗的人数占了百分之七。
二、网络诈骗的方式
1.网络购物诈骗。网上购物由于具有价格便宜、透明、方便、省时、省力等优点,许多大学生都有网上购物的经历。支付宝的数据统计显示:在2013年,全国超过55%的在校大学生都已加入网上支付大军。江苏的普及率达到69%,排名全国第四。在校大学生在网上的消费平均每年达到了4000多元。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不法分子。不法分子往往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虚假消息,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诱使贪图便宜的大学生上当受骗。不法分子往往要求对方不使用支付宝等方式交易,直接使用银行转账,大学生一旦按照不法分子的要求,汇入款项的话,不法分子立即消失。
2.网络中奖诈骗。大学生平时喜欢上网,或者打网络游戏。往往在上网过程中,页面会跳出“恭喜你中奖”的消息。有的大学生贪图便宜,觉得这是真的,按照页面的要求,与对方联系,不法分子往往以手续费、快递费、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你先行汇款,欺骗大学生汇款。张某,某高校的大一学生,在玩网络游戏时,浏览器右下角弹出一个对话框,显示:为庆祝我公司成立三周年,为回馈用户,特进行抽奖活动,恭喜您成为幸运玩家,您将获得苹果手机一部,笔记本一台。张某十分高兴,按照要求联系对方,对方告知他要取得奖品,必须先支付800元的税款、手续费和快递费。张某匆忙给对方汇款了800元,就欢天喜地等他的奖品,一个星期过去了,他的奖品石沉大海,张某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3.钓鱼网站诈骗。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建立貌似银行网站或网上银行的假网页,并借此虚假消息,搜集客户资料,骗取大学生网上银行注册卡号(登录ID)、密码、口令等信息,进而达到非法窃取客户资金的目的。不法分子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以虚假消息诱惑大学生上当受骗。这些邮件、短信往往是以中奖、顾问、对账等为由,大学生一旦在邮件中或者点击链接在网页上填写用户名、登陆密码、银行卡号、支付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后,用户的资金就会被盗。中国工商银行曾经发现的“http://.cn”、“http://.cn/”、“http://”等假网站,与工行网站地址http://.cn、https://.cn十分相似。
4.兼职刷信用诈骗。刷信用,是指买卖双方以提高信用为目的,在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做出好评评价的行为。有的大学生为了在网上找兼职,加入到刷信用行列。笔者所在的高校,每年都有学生加入在网上兼职刷信用,自然每年都有学生上当受骗,被骗金额小到一百元,大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大学生王某,在网上搜索网上兼职,发现这样的一条网上招聘的广告:招聘各大商城刷业绩兼职,每天限制30单,刷满的话,每天最低收入300元一天。于是,王某联系了对方,对方要求王某在指定的店家购买面值为200元的游戏点卡,付款成功后,打5分给予好评,佣金20元和本金200元,一起返还。王某一开始做了2笔,对方按要求付了佣金。迫不及待的王某联系做了10单,共2000元。当他再要求对方返还本金和佣金的时候,对方说必须再做5单,才可以返还佣金和本金。王某为了取得本金和佣金,跟同学借了1000元,做了5单。再联系对方时,对方已经将他拉黑。
5.利用QQ盗号和游戏装备诈骗。QQ对于大学生而言,就如同手机一样是必不可少的,每个大学生都有自己的QQ号码。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手段破解了QQ的密码,冒充QQ主人跟QQ上的亲朋好友借钱。大学生李某一次在QQ上收到一好友的借钱的请求,考虑到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李某没有多加考虑,就按照对方的要求,给对方汇款了1000元。当遇到有人网上向你借钱时,要多留个心眼,跟对方联系一下。一位爱好网络游戏的男生告诉我们,他在某个网络游戏中遇到一名自称可以帮忙升级网游装备的玩家。该大学生信以为真,先后给对方转账了近800元。等了几天后,都没有见到游戏装备升级,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
三、网络诈骗的特征
1.范围广,多为异地行骗。网络诈骗地域广泛,不法分子通常选择外地的受害者作案。就算案发,破案相当困难和复杂。境内90%以上的诈骗网站、钓鱼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均通过VPN跳转至境内。打击工作经常面对取证难,抓捕难,追赃难的情况。
2.网络诈骗作案隐蔽。不法分子在实施网络诈骗的过程中所使用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都是用虚假信息办理的。事发后,公安机关在调查时,破案困难。
3.集团化、职业化。网络诈骗分子,往往不是一人作案,通常是一个团伙协同作案。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职业化、集团化的特点。
四、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1.从大学生角度来看。首先,要加强网上购物常识的学习和自我防范意识的培养。选择正规的网上购物网站,了解网络购物的流程,利用支付平台交易。在淘宝网上购物时,要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付款,不能直接用银行汇款的方式汇款。使用电脑、手机时确保杀毒软件维持在最新更新状态,防范木马和病毒的入侵。其次,树立健康的心态,切记不要贪图便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下不会掉馅饼,不要轻信超低价的商品。贪图小便宜,往往要付出大损失。第三,要有维权意识。当我们发现自己遭遇网络诈骗时,要保留证据,尽快报案,不能碍于面子选择沉默,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2.从学校角度来看。首先,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要走进课程,走进学生。安全教育可以以公共选修课、形势与政策课的形式作课程安排,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到学校教学体系中。其次,开展“防网络诈骗宣传月”等主题活动。笔者所在的高校近期就开展了“防范网络诈骗、防盗窃”集中宣传月活动,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教育与实践活动,开展主题班会、发放防网络诈骗宣传手册、张贴防诈骗小贴士等,有效增强了大学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第三,培养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网络习惯,增强防骗意识。遇到网上借款务必电话核实确认,邮件、QQ、微信上来历不明的链接,不要随意点击,更不能在陌生网页上输入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淘宝网不会以系统升级、卡单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网页上办理退款,任何索要手机验证码的行为都是诈骗。第四,邀请公安民警、专家作警示教育讲座。学校可以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共建,邀请派出所警官结合当前学生身边的网络诈骗案件,开展网络安全教育。
3.从社会角度来看。首先,国家要加强网络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管理,拒绝登载未经核实的信息,删除网络诈骗虚假信息。其次,电信运营商要严格审查网络电话服务和设置虚拟号,不给诈骗分子以有机可乘,保护大家的财产权利。再次,银行机构要严格审查银行卡业务,研究建立汇款保障制度。当汇款人发现上当受骗,及时向银行机构反映后,能及时索回被骗的款项。最后,电信运营商、银行机构、公安机关等部分要加强联动,通力合作。当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电信运营商及时追踪定位可疑号码,银行机构及时冻结诈骗分子的账号,给公安机关提供大力支持。
综上所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大学生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诈骗现象时有发生。只要大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就能有效地避免网络诈骗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邹珉.浅析高校内部网络诈骗的成因与防范措施[J].电子制作,2013(12)
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的专业化。网络诈骗行为人一般应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熟悉网上金融业务流程,便于利用金融业务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和逃避监管;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犯罪后能够制造假象,转移财产,毁灭证据,二是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具备一定的网络专业知识,熟悉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网络漏洞,具有实施犯罪的技能。从我国目前已经侦破案件的情况来看,实施网络诈骗案件的主体绝大部分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犯罪工具的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从网络诈骗案例来看,使用的方式都是属于古老的诈骗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媒介,这些犯罪分子都在使用互联网作为诈骗工具。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活动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除了较常见的入侵网络金融系统(如银行网站)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网络股票交易诈骗。如在甘肃省兰州市,一些非法证券交易机构利用几十台租来的电脑,通过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或者有线电视接收股票行情信息,建成一个模拟的股票交易系统,采用空买空卖的手法欺骗股民。这种网络股票交易诈骗的手法并不高明,但因为是利用高科技,所以让人防不胜防。
网络诈骗案件的种类划分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网络诈骗案件已不断的改变其形式,但最终目标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紊乱。
网络“中奖”诈骗。现行互联网上电子邮件使用已非常普遍,很少人再通过邮局而传递信息,电子邮件的快捷性、低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用户广泛使用。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上的“中奖信息”邮件泛滥,使得广大用户不知所措,更多的则是被其所骗,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网络“传销”诈骗。2005年11月,我国就以国务院令形式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而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违法人员也改变了传统的传销手段,通过网络进行非法的传销活动。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07年就打掉了多个网络传销网站,其主要手段就是编织一个“网上致富”的美丽谎言,让你相信只需轻点鼠标就可坐收千万元。这种诈骗信息咋一看像是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产品的推销,而实质是以网站代替现实社会中传销聚集点,将受害人从现实社会中带入到虚拟社会进行诈骗。
网络“钓鱼”诈骗。就是将木马类程序放在网上,等待计算机用户点击后,会自动下载到用户的电脑上,当使用电脑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或使用QQ等聊天工具时,木马程序开始启动,自动将用户的帐号、密码等个人资料通过网络传给预设的电子信箱,由此造成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进而造成用户经济上损失。最为常见就是伪造银行网址,骗取客户银行帐号、密码的行为。网络钓鱼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诈骗。由于网上交易多是异地交易,通常需要汇款。不法分子一般要求消费者先付部分款,再以各种理由诱骗消费者付余款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等到钱款或他们的伎俩被识破时,就立即切断与消费者的联系。
除此之外,网络诈骗形式还包括:网络招生诈骗、网络贩卖试题诈骗、网络招聘诈骗等等。但无非是利用了人们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法利益的心理,或者就是利用人们善良的心理而进行诈骗。如:2007年10月青岛市公安局破获的高考招生诈骗,就是骗子利用网络刊登广告,谎称与国内数个著名高校招生负责人具有特殊关系,可以通过“艺术特长生”的名额进行招生,由此骗取了数十名考生家长信任,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对策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对日益猖獗的这种新型犯罪,由于其高智能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防范思路和手段在新的犯罪形势而前日趋显得力不从心。我们要确实保障我国网络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就要不断改变工作思路,使用法律特有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技术手段,彻底改变现行被动的网络诈骗补救措施,提高全民预防诈骗意识,将网络诈骗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的减少网络诈骗造成的损失。
改善网络法制环境。我国现行的网络方面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与其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属于空白。例如:现阶段,我国沿海城市大量出现的“中奖信息”诈骗案件,由于受害者被骗金额不满足诈骗罪立案标准,故出现了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因为法定数不足造成无法立案情况发生。同时,即使司法机关进行了立案,也会出现办案成本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引入诉讼法中“共同诉讼”的理念,提出“共同立案”或“串并案”概念。我们应当吸收国外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补充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当中去。国外互联网方面立法起步较早,而且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已经较为完备,例如:现行我国法律法规中未制定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已出现大量QQ币被骗案件和网络游戏中“装备”被骗案件,由于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造成这类案件无法受理,使得人民群众的虚拟财产无法得到保护,而国外对此类情形早已规定,如美国就规定可以按照现实社会中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作为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