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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收集3篇)

时间: 2024-06-30 栏目:办公范文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篇1

〔中图分类号〕G62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463(2012)21—0027—01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这自然会活跃地方经济,带动社会发展。然而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

“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他们的教育状况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成为一个新的特殊问题。从近年来各地留守儿童的情况来看,他们心理问题严重,品质问题突出,学习成绩差,安全隐患多,是学校教育中最头疼的一件事。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的努力。本文就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单就从学校教育方面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为使留守儿童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我校成立了“留守儿童教育领导小组”,确立了“五主线教育网络”,即以“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学科教师”为主体的课堂教育主线,以“校长—少先大队辅导员—班主任”为主体的管理教育主线,以“党支部—少先大队—少先中队”为主体的学生自我教育主线,以“学校—社会—家庭”为主体的辅导教育主线,以“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为主体的辅助教育主线。并建立了留守儿童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留守儿童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部署新的任务,制定落实措施。我校建立了留守儿童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每学期评选一次留守儿童工作先进个人,并把留守儿童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终考核。

二、完善留守儿童档案

为了更加深入地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探讨留守儿童家庭和学校教育结合规律,各班认真摸清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留守儿童”档案。档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留守儿童个人情况,包括思想状况、学习情况、身体状况、行为习惯等;另一部分是留守儿童家庭情况,主要包括留守儿童的住址、父母的联系地址、电话、委托监护人等有关情况。

三、建立两支“”队伍

“家长”队伍由教师组成,校务会成员至少负责帮扶4名留守儿童,班主任至少负责帮扶2名留守儿童,任课教师至少负责帮扶1名留守儿童,“家长”要做到:每天一次学习辅导,每周一次与学生谈心,每个月进行一次家访,每个月与家长通一次电话;“哥哥”、“姐姐”队伍由学生组成,让优秀学生和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给予帮扶照顾。

四、实行“三个优先”

一是学习上优先辅导,各班级从学习方面对留守儿童逐一进行分类、分组,由任课教师制定学习帮扶计划,明确帮扶时间、内容,每个留守儿童由教师牵头确立一名学习帮手,教师要对结对帮扶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建立进步档案;二是生活上优先照顾,班级对留守儿童要做到多看一眼,多问一声,多帮一把,要指导学生学会生活自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三是活动上优先安排,关注留守儿童的精神世界,在开展主题班会、联谊会、讲故事、文艺演出等活动时,鼓励留守儿童参与到活动中来,引导学生互助互爱,让留守儿童充分感受到来自集体的温暖。

五、拓展四个关爱渠道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篇2

关键词:家庭教育工作儿童群体外出务工人员出国人员流动人员经济全球化市场化趋势

一、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2004年11月,省妇联成立了由省妇联主席任组长,厦门大学、福建师大、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的10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工作课题组,组织开展了“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留守孩”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子女家庭教育”等课题的调研。采用访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召开会座谈、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在厦门、福州、泉州、莆田、龙岩5个市、部分县(区)及福建省女子监狱、榕城监狱和专门收容抚养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的闽侯县善恩园,发放调查问卷1万多份,走访家庭100多户,与300多个儿童和400多位家长座谈。

调查结果表明,特殊群体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生活艰难、中途辍学。相当部分流动家庭曾因借读赞助费太高导致孩子失学;特别是单亲或双亲服刑的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差,经济困难不仅造成孩子中途辍学,有的甚至连生存条件都受到威胁,更谈不上家庭教育。

(二)抚养人素质不高,难以实施家教。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受到父母文化程度、教育观念和教育投入等方面的限制;“留守孩”代养人多为祖辈,据泉州、福州、沙县三地调查,78%的代养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文化水平和教育能力较低,难以实施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大多自身素质较差,子女往往从小就受到不良影响。

(三)情感缺失,人格发展受阻。由于流动儿童父母的社会地位低、住所不定,“留守孩”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交流和沟通,父母服刑的子女因父母服刑带来强烈刺激和巨大落差,这些孩子从小就失爱、失教、失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卑、孤僻、抑郁、冷漠、嫉妒、逆反等心理或暴躁、攻击、逃学等行为,学业成绩差。不健康的人格和心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将有可能成为儿童产生反社会行为的重要原因,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大源头。

二、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工作策略

(一)广泛宣传,为开展特殊群体儿童家教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媒体传播覆盖面广的优势,制作专题科学家教节目,广泛传播家教知识。去年以来,省妇联与福建教育电视台联合开辟了《科学家教》专题节目,以“生活篇”、“学习篇”、“心理篇”、“缺失家庭教育篇”、“环境影响篇”、“情商培养篇”等为主题,制作专题节目60多期。最近,《科学家教》节目改版为《家长》后,从每周1期增加为每周5期,把访谈形式改为案例分析,通过案例说明一个道理,指明一个方向,进一步增强家教节目的针对性,受到广大家长欢迎。

(二)立足社区,发动各方力量共同关心特殊孩子教育问题。社区家庭教育工作是妇联工作进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开展社区特殊群体儿童的家教工作,全省各级妇联积极协调,促进社区建立家教委员会,由社区牵头,学校、妇联、关工委、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关心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问题。

1、强化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一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要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调研和研究,制定和出台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少或取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学校上学的借读费,改善农民工子弟就学条件,使留守孩子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与城市儿童共享城市文明。二是加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加速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村群众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儿童。三是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加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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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相配套的寄宿制学校,使寄宿学校变成留守儿童“暂时的家”,使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空白。

、完善学校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学校应义不容辞地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学校成立留守儿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形成校内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师生谈心制度》、《家访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制度》、《课外学习小组活动制度》、《校外义务辅导员工作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留守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知、三多、三沟通”机制(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电话等方面的知情;多与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多开展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多到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所在学校和校外教导员、代管人进行沟通),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创造条件开设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课,创设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亲情热线电话等,使留守儿童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得到及时矫正。四是农村中小学班主任和老师要给予留守儿童特殊的关爱,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的疏导原则,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五是创新家长学校机制,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定期开展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教育培训,给予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导,提高监护人的家教水平和监护能力,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充分利用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机,举办留守儿童家长培训班,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帮助留守儿童家长更新家教观念,学习掌握家教知识和方法。

、充分发挥(村)社区功能,建立农村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儿童教育是家庭、学校、村(社区)共同的责任。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村(社区)没有建立相关的儿童少年教育组织,使得村(社区)在儿童少年的教育与成长方面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在村(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家教服务站、农村少年儿童教育服务中心,由村(社区)党支部领导,团支部、妇代会直接组织和开展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工作;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加入到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中来,组织他们深入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帮扶活动,使留守儿童“心有人爱,难有人帮”;有条件的村也可利用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教育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有地方活动、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托管托教中心等留守儿童社会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看护、学习、教育、生活、安全、兴趣等服务,引导这些孩子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同社区、村组和家庭的联系,形成政府、村(社区)、学校、家庭四级联动的教育网络,共同构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参与,齐抓共管。文明办要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到“三个文明”建设中,总结交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成功经验,评比、表彰基层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先进典型。妇联要充分发挥联系各界妇女的特殊作用,广泛开展“妈妈”活动,给予留守学生尤其是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学生更具体的爱,组织留守母亲接受文化教育、健康育和心理健康,提高她们的素质,更好地承担起对留守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共青团可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团(队)活动,培养留守儿童先进典型,组织城市儿童和留守儿童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交流活动,增进友谊,共同成长;各级关工委要发挥“五老”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留守儿童结对“一帮一”“多帮一”对子,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亲情和关爱。文化部门要加大不良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力度,铲除毒害未成年人精神的“有毒”文化。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济困助学服务,通过实施“两免一补”对贫困留守儿童进行重点救助;通过“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民政救助等扶助资金,帮助贫困留守儿童完成学业;通过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城乡帮扶等系列活动,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办实事。要发挥社会化协调机制、法制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篇3

[关键词]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照管;非政府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6)1―0086―02

大法官ButlerSloss在《Cleveland需求报告》中陈述到,“儿童是人,不是物品”。同样,特殊儿童也是人,不仅仅是我们照管的对象,也是拥有自身权利和自身文化的社会行动者。满足特殊儿童的生理及情感需要,并为他们主动、积极地参与自身事务及社会活动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随着各国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接受,儿童权利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但特殊儿童有特殊的社会保障需要,该需要在正常社会系统中无法得到全部满足,因而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讲,除了要满足保障对象的普遍需求外,还必须针对特殊儿童生存和发展面临的各种困境提出特殊制度安排与保障方案。

一、特殊儿童的年龄界定与范围

(一)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目前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对儿童的年龄范围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医学界是以0-14岁儿童作为儿科研究对象,而心理学领域则普遍认为0-12岁为儿童,在《联合国儿童权益保护公约》中,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不仅如此,各国国内立法也与联合国公约缺乏一致,如美国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儿童”,西方国家一般是指12周岁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儿童”为“较幼小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因此沿袭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公众认知,建议以14周岁作为界定儿童的年龄上限。

(二)特殊儿童的范围,我国长期以来将特殊儿童狭义地理解为残疾儿童,目前广义的理解是“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差异可能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由此可能使特殊儿童的范围扩展到天才儿童等颠覆我们认知的领域。

二、我国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困境

(一)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关于特殊儿童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出台,相关社会保障主要由《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以及民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协调。与此对应,特殊儿童的行政管理权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及司法等诸多部门,全国统管特殊儿童福利机构缺失。

(二)家庭抚养殊儿童医疗及教育保障严重不足。目前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儿童只能依照户籍状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是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而这样的普救型保障对于需要经常就医以及进行康复训练的残障儿童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儿童及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救济,也有北京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将一些儿童常见的致残疾病列入大病范畴给予救济,但毕竟病种有限,救济人群有限。教育方面,目前我国的特教学校主要针对部分感官障碍以及语言障碍的儿童展开,而多数轻度残疾、学习困难及天才儿童则面临教育困境,进入特教学校意味着儿童及其家庭将与主流社会脱离,而在普通学校又难以得到特别辅助,儿童常常受到挤压与歧视。

(三)机构抚养殊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及运行缺陷。我国政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政局管理的儿童福利院,包括独立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养老院中的儿童部,目前共约800余家,这些机构专门负责孤儿群体的国家养育。二是政府教育部门管理的特殊教育学校,约1000余所,主要为盲、聋哑、智力轻度残疾儿童提供基础教育以及技能培养。机构抚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水平不高。缺少专业的护理康复人员和教师;性别比例差距较大,忽略了男性在特殊儿童教育中的地位;同时,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特殊儿童比例偏低,目前我国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的儿童比例是1:5,而这一比例在社会保障充分的国家为1:1。

2.运行机制单一,传统的封闭式办院阻碍了其发展,孤残儿童主要以集体式院内照料为主,缺少流动交流,也忽略了儿童个性化的培养,造成情感世界的盲区,不能使这些孤残儿童融入社区而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对于一些有家庭的特殊儿童,比如自闭症儿童,尽管福利机构为特殊儿童提供各方面的康复治疗,但是受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家庭对于儿童的关注引导较少,未和福利机构形成良好的对接,导致特殊儿童的康复更为困难。

3.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大量存在,但地位尴尬。大部分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都由特殊儿童家长或社会爱心人士创建,但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国家没有像对待私立养老院那样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而是采取“不鼓励”“不取缔”“不监管”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以秦皇岛山海关光明爱心之家为例,该机构由爱心人士个人创办,儿童宿舍、图书馆、教室、操场等硬件设施相对齐全,但设备陈旧;目前有学生130人,年龄从5岁到20岁不等,包括纯孤儿、贫困子女、服刑子女、买卖婚姻中的子女、遗弃儿童等;2男2女共4名生活老师;为解决资金问题,创办者另外创办私立龙腾学校,“以校养院”,但即使这样,各方面条件也与国家财政支持的儿童福利院差距甚远。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这些民间机构资金来源非常单一,稳定性差,加之特殊儿童生活及医疗费用都较高,这些爱心小屋的生存可谓举步维艰。另一方面,这些机构也由此脱离了国家的管理监控视线,一旦这些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责又不得不为此埋单。

三、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完善

(一)完善社会保障立法,规范特殊儿童社会福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特殊儿童的权益,是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内容,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包括特殊儿童的机构照顾、家庭寄养、收养服务等,涉及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收养者、社区等多方主体,直接关系流浪、孤儿、遗弃、残疾、受虐等特殊儿童的照管与保护,建议建立统一完善的特殊儿童福利法,为特殊儿童提供基本的、合理的、完备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特殊儿童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在我国民政部门统计的特殊儿童中,残障儿童占绝大多数,孩子的身体残疾及智力缺陷不但使家人陷入绝望与痛苦,也使家庭背负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在美国,特殊儿童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医疗救助保险的保障,该保险专门针对贫困人群设置,贫穷老年人、智力缺陷者、盲人等残疾人、单亲抚养的儿童及其父或母都能从中受益。建议我国能在实现基本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针对包括特殊儿童在内的弱势人群设置附加医疗救助保障,让更多的残障儿童家庭可以不用牺牲自尊获得治疗与康复的机会。

(三)完善特殊儿童的教育保障。面向特殊儿童开展的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教育面向每一个儿童的观念指引下,残疾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甚至是天才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逐渐显现。据美国教育部的统计,全美有10%的儿童正在接受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实施的范围以及质量,已成为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建议在普通学校中推行设置专门师资,针对学习生活能够自理、智力范围基本正常的特殊儿童开展帮衬教育,努力使更多的孩子在普通的教育环境中成长,培养他们成年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特殊群体与正常群体的融合。

(四)特殊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内容十分丰富,进入照管的评估、安置与联系、机构照管和寄养照管、收养与长久安置、离开照管与照管之后等,无不体现儿童社会保障的人文关怀与完整性。更为重要的是,照管理论几乎可以适用于虐待和忽视、残疾、流浪、孤儿等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法律保障。把特殊儿童带进照管系统,使其获得良好的健康照管并获得适合的学习机会与教育,不仅是特殊儿童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期望通过全面细致地考查英国儿童照管理论与实务,为完善我国特殊儿童福利制度吸取营养。

(五)鼓励非政府组织以及义工参与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目前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多以“国家福利”的形式表现,国家福利院包揽了孤儿的养、治、教、衣、食、住等所有方面,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助。但仅仅依靠国家来解决特殊儿童问题是不现实的,社会本身也有介入参与的愿望和能力,因噎废食只能使社会保障的发展陷入固化和僵局。未来我国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规范和鼓励义工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资源,并制定相关的奖励制度,如开具相关志愿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有义工实践经验的大学生会被优先录用;应该允许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允许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在政府主导下,联合儿童福利院、社会组织等多方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方面的有力资源,使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向多层次、多渠道、专业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成海军.中国特殊儿童社会福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2〕〔英〕奈杰尔・托马斯.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照管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M〕.田国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董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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