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柳州;城市管理;对策
一、前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柳州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从最初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发展到今天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过了几个历史阶段和革新废旧的过程,在每个阶段都发挥着不可缺失的作用。2005年12月6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柳州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机构膨胀、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推诿扯皮等问题,为柳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流程不够规范。虽然各级地方政府都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和部门,也对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等问题还是不够明确和具体。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各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予以肯定,并对存在问题予以规范。柳州市政府虽然也出台了指导规范城市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但是其法律效力过低,内容比较分散,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此外,从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身来说,虽然在成立的6年中制定了相关管理规章和制度,对于执法局的工作职责、处罚权限、执法过程进行了相应的约束和规范,但是这些规章和制度还是不够全面和具体,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流程和规范的管理。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够完善,难以做到监督执法队员各个方面的表现,不利于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完成执法文书的过程中,因为没有详细、严格的规定,填写过程不够统一,采集证言笔录、送达回执过程也出现很多问题,以致办案效率下降。
第二,财政拨款不足,员工工作待遇不高。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对象也日益扩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应对城市管理难题而出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对于执法局的部门设置、办公条件、人员编制等问题还缺乏深入的了解。柳州市政府最初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是迫于城市管理压力,应付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容管理局合署办公,一套人员,两块牌子,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由此可以看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际上是在原市容部门管理机构基础上进行的简单重组。
柳州市对执法局的财政拨款和人员编制安排与其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相匹配,现有的城管执法经费与日益增加的执法办案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以致办公经费拮据,基础设施落后。目前,柳州市局各部门特别是市局直属大队、各城区执法局等一线执法单位,办公经费不足、车辆短缺、硬件设施缺乏。此外,由于受编制限制,执法局聘用的编外人员占较大比重,这些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对于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容易出现“靠执法养执法”、“执法靠狠、经费靠罚”的作法,形成“执法经济”的不正常现象,从而背离城市管理工作的宗旨,激化执法人员与普通大众的矛盾。
第三,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员工来源比较复杂,有一部分是复转军人和地方农村城管人员,虽然2005年以来新进入的人员主要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的,对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专业知识等的要求都比较严格,但受到单位编制限制,这部分人员在整个行政执法队伍中所占的比重较低。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总体上来说还是偏低,并且参差不齐。某些同志有热情、有社会经验,但是缺少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更主要的是缺少行政执法的工作经验,在现实工作中表现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偏差,在执法的程序的理解不完备。部分队员的思想状态不稳定,思想情绪波动,在工作中不能团结协作,对于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责任主观认识不到位。
某些执法一线的大队长、中队长等基层领导不能正确地指导工作,对队员的思想教育不够重视,关心不多。极少数执法人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此外,由于人事体制上的差异,在编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工作稳定且社会地位较高,而一些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较低,在单位内部的地位也较低,容易产生不满情绪,造成在编执法人员和部分聘用人员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不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容易造成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对象产生激烈冲突,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不佳,综合监督机制不完善。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方法相对来说比较温和,暴力执法或者野蛮执法的现象也相对较少,但是由于执法人员需要和违章群众正面接触,并且双方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使得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公众形象。此外,在全国范围来看,关于“城管野蛮执法”、“殴打当事人”等的负面报道不少,执法对象“暴力抗法、执法后遭报复”的事也屡见不鲜,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印象。
城管执法部门手中的权力集中,地位高,但配套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和金钱交换的问题屡禁不止。缺乏应有的监督独立性,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靠搞突击检查,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出现执法违法行为时相互推诿,无人查究。执法监督机制的缺失,往往导致监督不力,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挡,执法监督工作中形式主义严重。此外,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大监督案件往往只能避重就轻地作事后报道。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和乏力,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有限。
三、改进和完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管理。为保证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要制定出台《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用语》、《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规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勤规则》、《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禁酒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并对着装、仪容、称呼、举止、风纪行为、违反规定的处罚都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及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化、规范化。同时将内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册,逐个下发,做到人手一册,便于人员学习和提高执法质量。在使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的基础上,从采集证言笔录,规范填写使用各类执法文书,到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回执、建档立卷等各个执法环节,都由市局法制科及执法大队长严格把关,以达到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的目标。
第二,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改善办公条件和员工待遇。随着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也对柳州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通过相关途径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提高办公经费等的投入水平。要改变“以罚代管”的“执法经济”,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惟有从根本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车辆短缺、硬件设施缺乏以及执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等问题。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市政府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严禁以“罚没收入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有利于调动广大行政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有效杜绝“靠执法养执法”、“执法靠狠、经费靠罚”的作法,避免“执法经济”的不正常现象。
第三,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近年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结合现有人员实际,采取多种途径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沟通协调能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从而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对抗性较强,且直接面对执法对象,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引发矛盾,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和。因此,平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人本观念的学习,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使得城管执法人员将合法、合理性结合起来,既要考虑现行法律的规范性,也要考虑城管执法的社会效果。此外,还要强化对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加强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训练,培养扎实的业务能力。执法过程中复杂多变的情况,要求执法人员苦练基本功,能在最短的时间,准确无误地填好执法文书,以最简单、最方便的办法处理问题,以减少冲突和对抗。
第四,树立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强化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都相对较差,如果简单地对他们在城市中的违章行为进行强制处理,甚至采取暴力执法手段没收其生产经营工具,无法有效达到城市管理的最终目的,也容易引发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误解和偏见。因此,应深入开展对城管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弘扬文明执法、秉公执法的工作作风,树立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引导执法人员学习他们的执法技巧和工作经验,从而切实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此外,应强化对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监督手段和方式,采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等形式,完善外部的监督,特别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聘请廉政监督员,健全群众性监督网络,定期召开座谈会,倾听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监督。通过健全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把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落实到人。
参考文献:
1.尹艳华.现代城市政府与城市管理[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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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备要求
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配备法制员,法制员应从现有执法人员中选配。执法管理区域较大、覆盖人口较多、执法中队建制规模较大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明确多名专兼职法制员,或者按规定设立法制室。暂不具备配备专职法制员条件的,可以先行明确兼职法制员。
二、准入条件
配备法制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长于管理、敢于监督,且综合素质高、履职能力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层法制员队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独立办案能力,一般具有三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
(四)熟练掌握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五)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能够承担执法监督、业务指导、法制培训等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符合以上条件,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优先选任为法制员。
三、选任方式
选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选拔考试、内部交流或者上级派驻等方式统一组织。各地选配法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人员编制管理方面的规定。经选任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的,可按规定申领《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法制员选任情况和人员名单,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选任后三十日内,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法制员岗位应当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或者有其他变动情况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并上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以执法监督管理为重点,同时做好相关辅助决策、法制服务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上级机关和中队领导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
(二)列席中队研究执法制度、部署执法工作相关会议;
(三)参与重大行政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四)负责中队执法案件审核工作,包括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审核、重点环节法律审核、结案归档审核等;
(五)负责中队执法指导、执法巡查、执法协调、执法考评、执法建议、执法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参与涉及中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和行政赔偿案件等涉案事务;
(七)完成上级机关和中队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五、工作机制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帮助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法制员在规范和服务一线执法中的监督保障作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案件审核、执法巡查、执法考评、执法培训等监督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制定出台执法制度、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研究处置敏感事件,要把听取法制员对相关决策的法律意见作为必经程序。涉及执法方面的评优评先和中队领导的绩效考核,应当征求法制员意见。有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可以探索建立执法人员和执法中队执法档案制度。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选任交流和考核奖惩机制。选任法制员应当严格掌握条件,真正把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法律业务精湛的人员选任到法制员岗位上,并定期组织交流。将法制员岗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才培养岗位,法制员履职经历作为执法人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法制员,在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履职能力差、不胜任工作的法制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取消其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两城”创建工作已全面启动,良好的城市容貌秩序是创城的基础条件,按照“双向管理、辖区负责”原则,市城管执法支队(分局)加强与街道(乡镇)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到无缝对接,协助区规划区街道(乡镇)全面做好“两城”创建各项工作。积极主动融入街道(乡镇),建立区为主、街道(乡镇)具体抓的城管新模式,尽快构建起沟通快捷、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以灾后重建城市改造为契机,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
随着灾后重建城市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市场、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将不断完善,为城市管理创造了更好的客观条件,市城管执法支队(分局)将以此为契机,以为人民管理城市为服务理念,坚持疏堵结合,开展中心城区“五乱”治理问题;开展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以城市管理体制调整为起点,开创城市管理新局面。
完成城市管理体制调整只是起点,下一步,市城管执法支队(分局)一是要制定新的城市管理考核制度,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定职责、定奖惩“四定”管理。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广“人人都是环境,个个都是形象”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争取市城管执法局、区委区政府支持,落实大队负责人任职定级及人员待遇问题。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争取尽快发文任职,不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争取解决相对应职级待遇,全面激发城管队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城市管理一线执法工作。
(五)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提供城管执法依据。
尽快修订完善出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做到城市管理有法可依;尽快出台规划区房屋征信制度,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建筑。
(六)补足执法编制缺额,充实一线执法力量。
按照城管体制调整要求,保障城市管理工作上新台阶。急需补足缺额的15名具有参公身份的正式执法人员及45名政府雇员,缓解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七)明确派驻乡镇(街办)大队待遇,实现“同工同酬”。
按照市区城管体制调整文件精神,市城管执法支队(分局)各执法大队接受乡镇(街办)和支队双重管理,以街道(乡镇)管理为主。各执法大队在乡镇(街办)的领导下、与乡镇(街办)工作人员共同开展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但没有享受与乡镇(街办)同等的待遇,未能实现“同工同酬”,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下一步,将争取市区两级政府支持,使城管执法人员与乡镇(街办)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八)加大执法经费保障力度,持续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山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