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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位解决方案(整理2篇)

时间: 2024-07-04 栏目:办公范文

车辆定位解决方案范文篇1

此案尚未尘埃落定,但仍有必要对运营车辆挂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加以讨论,在法律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争论仍会持续下去。

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个人购置了汽车后,挂靠某汽车运输公司,并与该运输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一般约定:挂靠人(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即个人)每月向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机动车的所有人,即入户注册登记的单位)缴交不等的管理费;并且约定挂靠人在营运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与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无关。

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挂靠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受害人一方的该类索赔案件时,实体处理却五花八门,其主要异同在于对被挂靠人的责任认定问题上:

一是判决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垫付责任;四是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驳回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五是判决由被挂靠人负赔偿责任,驳回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判决的理由是: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仅是形式上的所有权,不参与挂靠车辆的经营,实质上被挂靠单位只收取为挂靠人提供交纳各项规费、车辆登记年审等服务的管理费,而挂靠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际享有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享有的是真正的、完整的所有权,实际二者是有偿服务的一种关系。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不具有侵权事实,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其仅应在对挂靠车辆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等相应过错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因而,依据《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应责成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判决的理由是:一是表见说,这种说法认为从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的外部关系来看,挂靠车辆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善意第三人足以相信挂靠单位有权,而与挂靠车辆车主实施民事行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从有利于第三人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挂靠车辆车主实施的行为后果由挂靠单位承担。二是管理责任说,这种说法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赔偿,被挂靠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从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的内部关系来看,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存在指挥、监督、管理的关系,如果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那么就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过错共同侵权论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在挂靠关系中,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且车主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往往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一个保证。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被挂靠单位出借其名义,就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判决的理由是:车辆挂靠单位虽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但作为车辆登记表及行驶证所登记的车主,是挂靠车辆形式上的所有人,车辆运营权的享有者,对挂靠车辆的安全运营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而且,挂靠车辆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名义往往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一个保证。另外,在《道交法》并未对挂靠经营作出规定。因此,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在处理上可以参照原《办法》中的规定,车辆挂靠单位应对挂靠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先承担垫付责任,然后再依据挂靠经营协议,另行解决。

第四种判决的理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单位只是挂靠车辆的名义所有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人,它即不能支配车辆的行使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挂靠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其性质应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所获得的利益。而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也不是共同侵权人,因此,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种判决的理由是:虽然挂靠人是车辆所有权人,但在挂靠经营中,其没有经营主体资格,而被挂靠单位是依法登记的具有运输资格的经营企业,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当挂靠车辆被纳入单位经营范围后,单位对于挂靠车辆在经营方面就拥有了支配权,挂靠人就不再拥有该车在经营方面的支配权,挂靠车辆的营运就要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和调度。而且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车辆在各方面的管理都只针对被挂靠单位,而不是挂靠人。因此在车辆挂靠经营后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也应被看作是被挂靠单位的运营车辆对他人所构成的侵权。因此,无论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管理费,公司均应作为被告并承担本案相应的责任,不必将车辆挂靠人列为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附:部分省高级法院相关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文。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法(2004)64号文。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的通知27,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的,以出租车公司为被告,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属于个人所有而挂靠在国有、集体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应当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06)56号2006年2月10日第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在机动管理部门登记的车

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没有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挂户车辆处理。第九条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户是指按口头或书面协议,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第十条挂户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车辆实际所有人能举证证明已向挂户单位(个人)交纳了管理费用,但挂户单位(个人)没有履行挂户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挂户单位(个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挂户单位(个人)收取管理费用,又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类似约定,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第十一条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挂户经营的,按前两条规定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七)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第五十一条对于被告的确认,原告有选择权,法院应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的原则处理,被告应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控制支配车辆的运行并享有运营利益的人。(八)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变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为被告(九)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个人合伙且应当把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起有字号,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被告;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十)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属单位名为国营或集体,实为个人或合伙,以车辆财产所有人为被告(十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私人所有而以单位名义经营的,或自己所有的车辆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以双方为被告。

车辆定位解决方案范文篇2

2012年12月,在广州南海裕鹏纺织有限公司项目诊断报告会上,梁总对企业各项费用感到很头疼,询问顾问组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一些费用。然后谈到了企业一些费用支出的情况,发现最大的费用支出是车辆:公司销售部总共有8辆货车,3辆小车,车辆均为公司购买供三个门市经理和业务员使用。车辆是一对一责任制,并制定了详细的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不可私用,车辆必须每天停靠在门市指定位置,车辆加油必须在指定加油站点,每月必须用规定的票据到公司总部报销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车辆管理出现以下几种现象:一、老板娘每月需要花心思审核所有车辆费用的支出,发现问题时还不好跟业务员谈,如果花时间去实地核实又觉得时间成本太高,所以后来基本上是业务员报销多少费用,老板娘就给多少。二、车辆的使用情况很糟糕,很多业务员不珍惜车辆,更谈不上较好的保养车辆,车辆买回来不到一年就基本上被折腾“残”了,后续几年的维修成本直线上升。三、由于业务员需要货车送货和拜访客户,很多时候货车就成了交通工具,交通费用大幅提高。这样一年下来,老板很操心,员工用货车跑业务也没啥档次,车辆费用还很高,仅2012年,销售车辆费用开支就高达70多万。

顾问组专家们经过讨论,给梁总推荐了解决方案——私车公用制度,并为公司设计了详细的制度执行方案。

制度与推行方案制定出来后,顾问组开始了与各销售经理的沟通工作。在听到顾问组要推行私车公用方案后,还没有详细了解情况的销售经理和业务员们顿时炸开了锅:“我们以后要用自己的车跑业务吗?没有公车用了!顾问组是不是帮老板来整我们啊?”“私车公用?我只想公车私用!”

针对这种情况,顾问组专家们将私车公用制度的机制详细地向员工做了解释,并打消他们的疑虑:

首先,私车公用制度的设计出发点是双赢,而不是双方利益的博弈,制度施行后,员工用于公司业务的个人费用不会增加,并且相比目前的方式还会稍有收益。

其次,已经有车的员工可以将自己的车充分利用起来,没有车的员工可以通过向公司借款或者低价转让公司车辆,从而拥有自己的车辆。

最后,员工自己的车辆用于公司业务,车辆产生的费用公司按照岗位的业务性质进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充分参考业务量统计数据,并会与员工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经过顾问组的专家们和员工们反复沟通后,大家明白了私车公用方案的出发点和合理性,达成共识,并同意执行制度。员工的思想障碍解决后,顾问组专家和老板按照制订的方案步骤逐步实施了私车公用制度,基本步骤如下:

一、对现有车辆进行评估,并以低于市场评估价向对口岗位员工转让。员工不需要支付购买车辆的钱,只需要向公司写个借条,车辆的钱款可以通过员工的后续收入还给公司。

二、对于需要购买车辆的员工(符合岗位要求),公司提供相当于车款价值一半的无息借款,帮助员工购买属于自己的车辆。

三、业务上需要用到私车的岗位,公司按照业务量发放用车补贴;如果员工没车,可以选择申请公司车辆或者选择使用公共交通,公司同样给予补贴交通费用。

实行了新的用车制度后,老板在项目后续服务时跟顾问组专家谈到:“现在销售部几个兔崽子用车可精打细算了,如果能开车就开车,能乘公交就乘公交,每个月补贴拿到手时感觉多了千把块啊,车还保养得像新的一样!重要的是,我现在销售部的用车费用已经降低到每个月固定不到5万,车全部给了下面的人,我也少操心很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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