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全校参与欺凌行为校园安全
中图分类号:G471文献标识码:A
SouthAfrica"WholeSchool"ModetoPrevent
CampusBullyingBehavior
――InterpretationandInspirationofSchoolSafetyFrameworkWorkbook
HUYan,ZHUDan
(FacultyofEducation,SouthwestUniversity,Chongqing400715)
AbstractToaddressbullyinginschools,SouthAfricapublishedaworkbook,takingthewhole-schoolapproachtoaddressingbullyinginschools.Thepaperintroducesandinterpretsthewhole-schoolapproach,inspiresChinatoaddressbullyinginschoolsandmaintainschoolsafety.
Keywordsthewhole-schoolapproach;bullying;schoolsafety
1南非“全校参与”模式①的基本框架
1.1“全校参与”模式的实施主体构成与职责
(1)校长。从整体上看,校长在该模式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宏观的把握方向,统筹学校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2)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制定学校政策。行政管理人员要定期邀请家长来商讨学校的学生行为规范和反欺凌行为政策;通过致家长书,向家长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的最新进展;动员家长与学生一起讨论学校的安全行为规范和政策,共同签署这些文件。
(3)学校安全委员会。制定学校安全计划。学校安全委员会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行为规范和政策;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制定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解决措施;在情况发生时,第一时间集结人力干预处理。
定期组织家长见面会。见面会的时间最好是家长下班以后或者周末,主要讨论学生的近期状况、学校的政策和其它事宜。当需要家长协助解决问题时,安全委员会要安排家访或校访。
(4)教师。制定“门口安全公约”。教师要把班级安全规范贴在教室的门上或门外,方便学生每次走进或走出教室时看到。
记录班级日常情况。教师要及时了解班上学生的动态,通过记日记来捕捉容易忽略的细节,做好欺凌行为的防范工作,监控事件发生的前后过程。
开放办公时间。学生更倾向于在没有同龄人在场时向教师报告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身边的欺凌行为。教师要设定开放的办公时间,学生可以单独向教师诉说目击的或经历的欺凌事件。
经常给家长打电话或写信。教师要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在行为表现上的改进和学习成绩的进步。
(5)家长。熟悉学校的政策,与学校保持联系。家长要多关注学校的学生行为规范和反欺凌行为政策,经常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
经常与孩子讨论欺凌行为。家长要教育孩子如何识别欺凌行为,懂得分辨自己或身边的同学是否被欺负。
树立文明行为的榜样。在日常交往过程中,家长要以身作则,教育孩子不要用暴力解决问题,机智和美德更能赢得赞赏。
(6)学生。及时汇报。学生不仅不应该欺负他人,还应该明辨是非,干预阻止欺凌行为,并勇于向成人举报。
拒绝欺凌行为。学生要认识到欺凌行为的危害,懂得用智慧和美德化解生活中的危机;在课堂内外积极学习欺凌行为的应对策略,妥善解决欺凌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1.2“全校参与”模式的实施程序
第一步:全面定义欺凌行为,确保定义涵盖了欺凌行为的不同类型。第二步:评估现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调查,从而了解学校里欺凌行为的现状。这项评估应该重点研究有谁参与,发生了什么,什么时候发生,在哪里发生,为什么发生,后果怎样。也可以运用访谈、高发区域绘图和教师评分等方法来全面了解学校里欺凌行为的现状。第三步:建立或者巩固校园安全体系,协调组织各项活动。学校安全委员会以宣传教育欺凌行为为主题定期组织活动。在学生中成立顾问小组,探讨防范欺凌行为的措施,学校在设计反欺凌行为的政策和干预措施时可以充分吸收这些学生的想法。第四步:制定条例和政策。学校领导、教师、后勤人员、学生代表委员会和全体学生,应当与学校安全委员会一起制定欺凌行为的管理条例。学校的政策和行为规范都应该传达反欺凌行为的信息,指出各方扮演的角色和担当的责任。第五步:宣传并实施这些条例和政策。政策经批准后应该正式向所有学生、教师和家长公布,确保各方成员了解政策的内容。政策的实施需要所有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不断支持和努力。第六步:组织反欺凌行为的连续训练。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任课教师、非任课教师和其他员工进行制止和干预欺凌行为的训练,提高应对欺凌行为的能力。第七步:加强对欺凌行为高发区域的监管。欺凌行为多数发生在成人不在场的地方。安排成人在高发区域,例如走廊、厕所、操场角落,进行巡查,高年级的学生经过训练后也可以参与监管这些区域。第八步:正确地处理欺凌行为。欺凌行为发生时,在场的教职工都应该进行快速有效的干预,制止欺凌行为。受过训练的员工应当分别与被欺负者和欺负行为实施者谈话,了解发生的状况,确定事发原因。处理欺凌行为时还应当联系双方父母,一起解决问题。第九步:利用课堂时间做好欺凌行为的预防工作。课堂教学和讨论应该教授学生如何应对欺凌问题。学校的课程应当传达反欺凌行为的主题思想和信息,转变学生对欺凌行为的认知,使学生认识到欺负他人是不对的,当其他学生被欺负或者孤立时,要勇于伸出援手。第十步:监管和评价。定期的审阅和修订政策及干预措施,保证政策和干预措施对学校和学生的适用性。与设计政策和干预措施一样,审阅和修订环节也要由学校全体成员共同参与。
2南非“全校参与”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2.1家校合作,共同打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就我国而言,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定期与家长联系和沟通,使家长了解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举措;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学习学校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反欺凌政策,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见面会,给予反馈和意见。学校和家长通力合作,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校园环境。②
2.2把安全教育融入现有课程,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
我国中小学要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把安全教育工作常态化,起到实效,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努力创新,力争把安全教育寓于学校生活的每一时段,贯穿于校园的每一个角落。中小学要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提高学校安全防护能力与水平,通过校园网、主题班会、学生社团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③
2.3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校园安全条例和政策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逐步完善视频监控设施、安装电子门禁、校车GPS,建设学校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安全技防水平。各中小学应建立24小时门卫和巡查制度,建立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登记制度、验证制度。学校还要针对欺凌行为制定系统的条例和政策,巩固安全防范制度。④
注释
①SCHOOLSAFETYFRAMEWORK:ADDRESSINGBULLYINGINSCHOOLS[EB/OL].http://education.gov.za/Programmes/SafetyinEducation/tabid/1048/Default.aspx.
关键词:瑞典;校园欺凌;立法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9094(2015)12A-0003-04
校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因其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引起各国普遍关注,已成为国内外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热点[1]。瑞典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学校的学生经常对其他同学实施排挤、暴力、侮辱、歧视、谐戏、嫌弃、破坏持有物品、诽谤、监禁等致使其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瑞典1993年修改《学校法》时,规定了教师有预防校园欺凌的义务,以防止任何形态的欺凌行为对学生造成侵害。《学校法》规定,为确保学生在学校获得知识以及健康成长,必须保障学生拥有能够安全学习的环境。学校的教育活动应当秉承民主主义价值观、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尊重个人自由和尊严、所有人平等、相互协作等理念。2010年瑞典全面修改《学校法》,进一步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制度,规定了教师和校长对欺凌行为有报告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为落实《学校法》,瑞典教育部设立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学校可全部或部分实施这些项目,教育部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瑞典校园欺凌立法和实施项目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立法和实务经验,构筑我国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制度。
一、学校、教师和有关机关对校园欺凌的法定职责
《学校法》的预防校园欺凌制度适用于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所有学校。该法规定,学校经营者以及教职员工有义务防止学生遭受欺凌,学校经营者必须每年制订详细的《禁止校园欺凌计划》,规划第二年将着手实施的具体措施。在新的一年开始阶段,须对上一年度相关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同样的要求是,教育部也必须定期对全国学校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措施进行调查,评估实施效果,并分析各种措施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法》特别强化了教育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教师以及其他员工发现欺凌现象时,有义务向校长报告,校长应当立即向学校经营者报告,收到报告的经营者必须及时进行事实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学校经营者防止和规制校园欺凌行为属于法定责任,但他们往往因缺乏获知欺凌行为的相关信息而难以采取措施,因此,立法上赋予了教师、校长等的通报义务。《学校法》还规定教师和学校经营者对协助事实调查的学生,或者对教师和校长违反通报义务而进行告发或提出申诉的学生不得实施报复行为。
教师、校长、学校经营者违反报告以及事实调查义务,致使欺凌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学校经营者应当给予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由法院根据损害程度进行认定;违反立法上的其他义务造成损害也应给予补偿,只有侵害是轻微的或者并未实施报复行为的才免于赔偿。在此类诉讼中,即使受害的学生败诉,只要当初时有合理的理由,也可无需承担胜诉者的诉讼费用,甚至法院还可以令学校经营者承担败诉者的诉讼费用。立法上减轻者的证明责任,者只需提出遭受了欺凌行为或者受到学校一方的报复这些大致事实即可,学校经营者则必须对不存在欺凌行为或报复行为负担举证责任。从《学校法》的规定来看,学校承担欺凌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遵循无过错原则,只要学校未能防止欺凌现象的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不看是否采取了有关措施,学校方面不能以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进行抗辩。
《学校法》对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也进行了规定。国家学校监督团是独立于教育部的机构,其任务是对学校经营方面的效率以及教育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评估,对小学至高中阶段的私立学校的建立作出许可[2]。该机构有权基于评估结果对学校经营者提出劝告和建议,令其修正有关问题。当学校经营者不按照要求修正错误时,该机构可以作出罚款的决定,甚至可以对私立学校给予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国家学校监督团设置幼儿及学生监督官(barnochelevombudet),监督官主要职责是保护幼儿及学生的人权。监督官有权对学校发出防止校园欺凌的劝告,当发生欺凌事件时,可以提出应对欺凌行为的措施。监督官还与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合作,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此外,监督官还有权受理关于校园欺凌的申告,并对此进行调查。在征得被欺凌者同意后,幼儿及学生监督官可以以学校经营者为被告代替学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被欺凌者不满16岁,诉讼应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二、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
《学校法》规定,教师和校长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为了规制相关行为可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规诫措施,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制作书面记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规诫措施是为了发挥更好的教育作用。从有效的对策角度来看,与其把对学生的处罚作为主要手段,倒不如强化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基于这一理念,瑞典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更为人性化。
基础学校、萨米人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可以令在班级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退出教室,直至授课结束。上述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监督下,令其放学后留在学校最长一个小时,或者提前一小时到校。经调查后确认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可以提出书面警告,警告书中必须写明如果不停止欺凌行为将采取的措施,该警告内容必须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对于6岁生的学前班、萨米人学校、基础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以及高等养护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采取有关措施未见效果、或者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校长可以对其采取调换班级或者在该校其他场所授课之措施,并通知监护人。不过,这一措施实施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周。在前一措施无效或者无法实施前一措施时,校长可令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暂时转学,但必须与转入学校的校长进行商议并通知监护人,暂时转学措施最长不超过4周。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特殊学校以及萨米人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校长可以作出暂时停学的决定:第一,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有必要给予停学处分;第二,学校在采取有关措施后仍然无法制止欺凌行为;第三,对停学的学生耽误的课程能够进行补课。停学处分的目的主要是在停学期间考虑要采取其他何种措施更为有效,因此,停学处分不得随意适用,并且一次不得超过1周,半年内不得实施2次以上。在作出停学决定前,必须为学生的监护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若学生不满18岁,必须将决定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停学期间学生的监护责任归于父母,不过,学校必须对停学学生的补课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耽误学生的学习。
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以及以移民为教育对象的瑞典语教育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也可令其停学(停学决定应当立即生效),停学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只有在停学时间短无法达到规制欺凌行为的目的,或出于其他需要应当延长的,才可延长停学时间,不过半年内停学不得超过3次。同样,这种停学需将有关决定通知监护人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三、学校实施的欺凌行为预防项目
对校园暴力进行事先预防,将其制止于萌芽状态,远比事态发生后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更为重要,这已被国外学者所公认[3]。1993年的校园欺凌立法要求教育行政机构制订欺凌预防对策,以使校园欺凌法制得到有效落实。从1993年开始,瑞典逐渐在全国的学校实施教育部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该项目的实践性目标是:第一,提高欺凌行为的问题意识,积累应对知识;第二,构建学生的父母与教师之间积极且真挚的协作关系;第三,创制明确的欺凌行为预防规则;第四,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基于上述目标,教育部要求学校从学校层面、班级层面、个人层面实施综合的对策。
在学校层面,召开由校长、教师、心理学家、社会福祉学家、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全校会议,研讨校园欺凌问题,制订长期预防计划。学校完善课间和午休时的监督方法,教师与学生共同度过休息时间,与学生一起参加活动,发现欺凌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校园欺凌热线电话,为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心理治疗,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由家长、学生和教师共同研讨如何预防校园欺凌。教师之间结成预防和应对小组,小组成员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介绍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
在班级层面,由学生制订班级规则,约定不实施欺凌行为,对遭受欺凌者提供帮助,关照容易被排挤的同学。班级每周召开一次班会,讨论如何维持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好关系,并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讨论。学生之间结成学习小组,在共同学习过程中建立友好关系。定期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室内外活动,通过旅游、夏令营、舞会等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团体意识与合作意识。召开由学生和家长以及老师参加的会议,讨论校园欺凌问题,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
在个人层面,教师一旦发现欺凌现象,立即与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进行谈话,命令欺凌者不得实施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进行保护。如果欺凌事态比较严重,应邀请双方家长共同商讨对策,制订解决方案。借助有影响力学生的力量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解决欺凌问题,选任个别学生作为监视员,及时向教师报告欺凌行为。邀请欺凌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的家长参加咨询会议,倾听专家的意见。
瑞典教育部2011年1月28日公布了《校园欺凌方法的评价》报告书,这是在对全国部分学校实施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后形成的报告。报告书认为,学校导入的预防对策绝大部分发挥着有效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措施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逆效果,比如,选任学生作为监视者、经常召开全校的欺凌问题会议、强化教师和学生间的关系、教师与加害者和受害者个别谈话等一些对策效果并不明显。此次评估活动,还进一步明确了导入欺凌行为预防项目时学校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一些学校的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对教师的培训以及明确的愿景和计划;学校选择项目以及评估实施效果时,缺乏从学生的视角考虑问题。项目的导入由校长和学校经营者单方面决定,缺乏听取教师的意见,因此,一些预防项目的内容不符合教师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状况。
四、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瑞典通过立法强化校园欺凌的预防和规制,学校制订预防和规制计划,教育部定期检查各学校的实施计划,公开检查结果。对欺凌行为人尽管可以实施规诫措施,但目的并不是处罚学生,而是为了发挥教育作用,创造安全学习的环境。我国同样存在校园欺凌现象,且近几年来愈加严重,但目前尚未对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问题从国家层面构筑相关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预防机制。
1.提高学校对预防校园欺凌意义的认识
我国教育机构一直以来忽视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规制,只有当学生之间发生明显的暴力行为时,学校才有可能介入,对其他类型的欺凌行为几乎疏于管理。学校和教师非常缺乏校园欺凌预防方面的意识,认为学校只要做好学科知识传授即可。学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当发挥保护学生基本人权、通过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作用。基于此,我国有必要通过完善教育立法,强化学校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的理念,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学校的社会性作用。
2.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经常性学校教育
瑞典各学校根据立法规定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定期检验。我国可借鉴瑞典的经验,将预防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编制通识性校园欺凌预防教材,并配合视频宣传资料,以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学生经常性地宣讲校园欺凌的危害及预防的意义,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观和价值观。还可以根据教材编写一些情境表演剧本,让学生在扮演不同角色过程中体验遭受欺凌者的心灵痛苦以及加害者的自责感。预防校园欺凌教育应当成为课堂教学内容的一部分,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日常行为,提高学生自觉地不实施欺凌行为的意识。
3.强化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瑞典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时,注重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成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我国的学校过于注重学习成绩或特别技能的培养,而对学生的人格教育、社会关系教育、合作与交流能力教育不足。我国中小学校应当改革教育内容与方法,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认识遵守规则的重要意义,学会与他人相处,正确处理发生的问题,掌握融入社会的基本常识和手段。
4.提升教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
瑞典各学校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过程中,注重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相关能力。我国亦有必要利用适当方式对教师进行培训,使其提升发现和处理欺凌行为的能力。教师的素养不仅仅在于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技巧,还在于能够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为班级或学校创造和谐环境,促进学生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若教师缺乏此能力,可能会造成学生间的矛盾激化、学生与教师情绪对立、学生厌学等现象,因此,提升教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5.建立社会合力预防校园欺凌机制
瑞典注重借助社会力量预防校园欺凌问题,甚至在制订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时邀请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学生家长参加,共同商讨对策方案。在我国,杜绝或减少校园欺凌问题仅依赖学校是无法实现的,同样需要借助社会的各种力量。我国有必要研究如何建构一套学校与政府、社会、家长顺畅合作的机制,优化预防校园欺凌的大环境。
6.研究校园欺凌的立法问题
从瑞典经验来看,如果缺乏校园欺凌的立法,很难减少或杜绝校园欺凌现象。我国应当尽快启动校园欺凌立法工作,对立法模式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制订符合我国社会传统、经济发展情况的法律,保护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因遭受校园欺凌形成消极的人生观和社会观,确保学校的教育能够培养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的国家公民。
参考文献:
[1]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5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