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系列优惠政策出台后,云梦县从实际出发,通过摸清税源状况、积极宣讲政策、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管理程序、提高减免上限等举措,确保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力促小微企业从税赋减免中获益。
在增值税方面。2011年1-10月份执行原5000元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时,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348户,占个体工商户的28%,月免征税额12.4万元。当年11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844万户,占个体工商户的58%,月免征税额23.61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已累计减免增值税584.1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全县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15户,占所得税管户的29%,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所得税306.16万元,在营业税方面。2011年11月1日起,将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销售5000-20000元,减免小型微利企业为268户,占营业税管户的43%,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营业税359.38万元,在工本费方面。落实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共为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16.47万元,对高新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费。
这些减免,不仅缓解了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还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促动企业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云梦县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举措
云梦县通过“四个到位”,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政优惠举措贯彻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政策认定到位。对照政策筛选“涉惠”企业,建立重点服务目录,提醒企业进行申报认定。在企业自行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纳税人实际需求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及时提供资格认定和纳税审批等服务。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咨询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程序等咨询服务,以提高小微企业备案准确率。
二是业务培训到位。针对小微企业办税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在政策宣传方面及时跟进,税收优惠新政策出台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全方位的宣传,通过网上宣传、专班辅导等方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让纳税人普遍了解、掌握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政策落实到位。为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每一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和没有落实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原原本本落到实处。
四是督办落实到位。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专人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对象,从严考核,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得的成效
云梦县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减负。如上调查所述,云梦县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工本费方面,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小微企业的一致认同。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云梦县将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及相关税收指标纳入银行贷款评估及征信系统,作为贷款授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以“税收诚信”赢取“金融信用”,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县有45家小微企业因良好的诚信纳税记录,获得了银行降低贷款门槛、简化程序等金融支持。
三是促进转型升级。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小微企业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企业成长壮大开辟“绿色通道”。全县有31家小微企业相继扩大了经营规模。
四、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县小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创业意愿强烈。但仍存在着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政策扶持效果欠佳、融资难度大等问题,制约了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一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够。我县小微型企业具有传统的家庭经营色彩,业主与雇员知识结构都明显偏低,现代经营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经济实力、工资待遇较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普遍面临用工难、留住人才更难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了大幅提高,但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三是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且征收率依然偏高,因此,小微企业税负仍然较重。
四是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企业向规模化发展。云梦县小微型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度不高,特别是在信贷偏紧环境下,银行贷款投向更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加大。调查显示,我县有近70%的小微型企业有贷款意愿,但贷款的满足率不到15%。尽管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全县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构建完善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体系。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让小微型企业真正发展壮大,给予小微型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应尽快完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改善小微型企业经营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完善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条件帮扶小微型企业获得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与支持。
二是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可将小微企业列入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可起到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目的,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法;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研究背景
(一)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之后的美国,出现工业化的生产过剩,为了推销自己的机器设备,厂商开始允许客户以分期付款、赊销等方式进行交易。但资金风险使厂商借用传统的租赁思想,即厂商保有设备的所有权,购买方只拥有其使用权,直到货款以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后,或将设备归还,或购买方支付象征性的价格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就被称作“融资租赁”。
目前,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实质是以融物的形式进行融资。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为企业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创造了条件。然而由于我国税收的相关政策没有能够给予较多优惠,造成了目前融资租赁的税收瓶颈。
(二)融资租赁瓶颈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款,二者的差额暂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总额加上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若没有合同约定价,就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代替。因此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流转税政策。我国对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对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不同比例的税费。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方案,企业在购入新的机器设备时,设备价款计入固定资产而增值税单独入账,且在日后进行抵扣。但是针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国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融资租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运用的较早,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政策制度体系。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种:
1.投资减税政策。吴晓宇(2009)、严卫中等人(2010)的研究中总结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
美国在1962年就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这项制度投资者就可以在购买设备的当年,抵扣设备金额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投资。之后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同时对租赁业的管理制度也简化了许多。英国在1970年颁布的金融法中实行了第一年减税的政策,即新设备投资的头一年可以得到税收减免,这项制度只适用于有关机械设备和厂房投资。而减值减税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设备和厂房,但上述两种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使用。
2.加速折旧制度。折旧属于资产的抵扣项目,它的增加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若当年的折旧越多,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对于企业是一种可以延迟税收的优惠政策。
吴晓宇在谈到有关日本租赁业的发展时,提到了它在1978年以前实行的可以提早折旧的政策。严卫中等人则谈到了德国的税制规定了出租人既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又享受折旧带来的延迟支付税收的利益。而美国在1962年及其随后的两次新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折旧年限。赖琬妮(2009)谈到俄罗斯关于融资租赁的政策,允许租赁设备以三倍的速度进行加速折旧,即正常折旧年限的三分之一。
三、国内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一)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
2000年的通知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只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的只征收营业税。财税[1999]18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倪真莹(2009)认为该政策使出租企业在负税方面有失公平。左俊(2010)指出我国融资租赁的税基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同时也批判了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增值税抵扣的差异化对待。2009年1月1日起的增值税转型造成不同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就会产生17%的税差,更使融资租赁面临很大的压力。
(二)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政策
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计提折旧。1996年的规定指出,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照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不短于三年。1999年颁布的办法中规定,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只要符合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都可以抵免所得税。
左俊对我国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税的政策提出了几点质疑,一是投资抵免税政策的局限,认为我国的抵免政策不应只局限在企业购置的国产设备;二是折旧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国企和集体工业企业,缺乏灵活性;三是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金支出是否可在在税前扣除的差异化,对内资企业显现出不公平。倪真莹也提出,关于我国所得税政策的有些规定还有待明确。
四、结论及建议
虽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利用的同时需要各个国家在政策或制度上予以鼓励和支持。通过对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可以看到政策支持带来的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要依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适时地调整政策以更好地指引其向正确的方向迈进。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努力改进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同时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其发展空间,利用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融资租赁业在整个世界经济中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宋爱华.浅探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税收制度[J].财会月刊,2012(20).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实施,是我国科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现出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科技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给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严峻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因此,从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力军,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必须创造更适合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来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等,这些都对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产品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投融资主体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许多自主创新企业面临发展困境,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设置中小板“绿色通道”一是加快发展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尽快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设立“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减少费用。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板监管措施。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经济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四是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培养力度。
5.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要努力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等,既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企业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