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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论文(收集5篇)

时间: 2024-07-04 栏目:办公范文

费用管理论文篇1

(一)单纯追求规模扩张的经营目标,导致行业主体盲目加大费用投入,破坏行业生存规则当前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总体平衡,但仍是外延粗放式发展,创新动力不足,同质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使各主体在抢占市场席位时主要依靠价格、费用单一手段,大量的费用成本投入到外部客户争抢中,公司的利润一再摊薄。2013年,财险价格战尤其是车险价格战的恶性循环已经体现到了年报数据上,36家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中,有26家公司出现亏损,手续费、业务管理费、赔付率等与上一年相比均有明显增加,而这些最终则会转嫁到保单成本中,从而削弱客户的保险价值。

(二)中介、业务成本管理不到位,导致财险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推动保单成本上升中介、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推动财产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也逐渐成为假手续费、假费用滋生的温床。如保险公司通过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业务人员名单套取现金,或者通过向个人人支付手续费方式将直销业务变为业务等行为,在业内普遍存在。业内大部分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数量众多,中介、业务占比达到甚至超过80%,但直销人员却一点不少,中介、成为一种成本通道。很多中介机构抓住保险公司争抢业务的弱点,采取提高手续费率、索要补贴费用、拖欠保险资金等方式,无形中推高经营成本,形成潜在风险。2013年8月15日发生的“泛鑫事件”并非偶然,是目前中介业务管理不到位的突出表现,也曝光了保险行业的潜规则。

(三)基层机构虚假费用支出问题较为严重,费用支出管理缺乏刚性约束财险市场上业务及管理费用一般占到保费收入的25%以上(有些竞争激烈区域可能达到30%),但法律规定认可的手续费率只有15%(交强险仅4%),很多省市行业自律公约也都是以此为上限,但在实际运行中,展业费用成本逐年攀升,行业监管又较为弱化,自律公约仅是一纸公文,没有实质约束作用,但在账面上还必须要严格遵守,超出部分基层机构只能以费用报销方式处理,导致虚列费用问题较为普遍,愈演愈烈。基层保险公司一般通过虚开发票,然后将款项支付给开票单位的方式套取费用资金,然后用于高额手续费等用途。由于保险公司可使用费用科目有限,会议费、公杂费、电子耗材费、业务宣传费等成为虚列费用的“重灾地”,局部市场上发票获取成本很高,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进一步加重了财险公司成本负担。

(四)费用预算管理意识和能力欠缺,导致预算管控流于形式,预算目标难以落地财险行业整体处于粗放式发展初期,行业内部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普遍缺乏系统认识,将预算管理简单等同于费用控制,忽视了预算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控制作用。主要表现为费用预算指标单一、与实际相脱离,预算执行不严格,缺乏过程动态调整,事后没有系统分析,导致费用预算难以落地。再加上财险业务受宏观经济形势、金融生态环境、居民收入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成本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弹性很小。

二、财险公司实施费用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费用预算是指企业为费用支出成本而做的成本预算,费用预算管理的重点不在控制,而在于费用的有效投放,提高费用的投入产出效果是费用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费用成本管理能力是未来财险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所在在当前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大同小异的情况下,谁的保单获取成本低一点,谁的成本管理能力强一些,谁就能占据市场先机,赢得成功,这已经成为财险业内人士的普遍共识。随着车险盈利下行周期的来临和费用市场化改革的逼近,越来越多的财险公司意识到费用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在未来的财险市场上,成本的管理能力将直接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上,谁的固定运营成本低,谁就可以价格再降一些;谁的渠道成本低,谁就可以再让价格降一些,在满足自身运营的基础上提升市场竞争力,让利于保险客户,这也是保监会推出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初衷。在平保率先推出电销业务后,人保、太保等大小保险公司都纷纷推出电销业务,也是看中电销渠道的低成本优势,通过节约成本获取竞争优势。

(二)费用预算管理有助于协调部门一致,促进管理层工作协商一致,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财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众多,职责分明,各自的目标、角度、立场都不尽相同,有时甚至会出现冲突,如果不做好统筹协调,不仅不利于经营目标实现,还会形成不必要的内耗。费用预算通过将年度费用成本管控目标层层传递和分解,不仅为各部门成本控制提供了依据,也可以有效整合各部门利益诉求,通过加强预算过程管理,及时纠偏,促使各项经营指标朝既定方向发展,最终达成公司经营目标。

三、加强财险公司费用预算管理的建议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虽然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一些影响和制约财产保险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下一步将探索制定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控制指引,引导公司严控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结合保险经营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推进财险行业转型,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改变单纯依靠费用成本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在行业整体实力增强,但承保业务进入微利时代的环境下,要坚决守住风险底线,从严监管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秩序好转,是行业深入转型的根本要求。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积极寻找新的成本降低方式,如大力推动电网销等新兴直销渠道发展,给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拉近客户距离,提升公司对客户资源的掌控能力;推动保险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加大保险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推动消费者改变传统消费习惯,提升主动投保意愿;与大型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变单一保费换手续费方式为多领域全面合作,系统整合资源;建立专业销售公司,降低中介、成本,提升直销人员服务能力等,都有助于降低财险公司运营成本。

(二)建立健全费用预算管理机制,合理设计费用指标体系与分析评价体系费用预算管理是全方位、全流程的专业化管理过程,涉及人员多、层级广,专业性和复杂性强,需要有专门机构来完成。目前大部分财险公司的预算管理都是由财会部来完成,个别公司引入战略发展部或企划部参与,这不仅不利于妥善处理各部门的利益关系,也降低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和权威性,造成预算的约束力较弱,特别是业务部门对预算基本“不理不睬”。所以,要建立健全费用预算管理机制,首先就是要打破“预算是财会部的事情”的认识误区,要把费用预算作为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这一高度上来,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亲自负责,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机构具体处理日常预算工作,各部门都必须在预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预算目标之内开展日常活动,要对预算结果负责。同时,要注意预算指标设计的合理性,要与费用形成动因相结合,差异化确定目标,合理评价,对业务部门的费用预算目标应尽可能简化,提高可操作性。

(三)深入分析费用成本动因,大力推行销售费用差异化配置管理销售费用指财险公司基层机构为获取保单、维护客户及服务和展业相关等发生的费用,是构成费用成本的主要部分,占到公司全部费用的3/4以上。加强费用预算管理,就是要对不同渠道、不同险别的业务制定差异化的费用政策,按照费用动因确定预算项目。财险公司要以渠道清分为基础,构建分客户群的差异化发展策略,针对优质业务和劣质业务,分别实施差异化的核保政策和销售费用政策,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资源投入产出比。

费用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文献综述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Taylor在《ARegulatoryStructureForTheNew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L.Tennyson在《AnalyzingtheRolefora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L.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F.Gerding在《TheSubprimeCrisisandtheLinkbetween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andSystemic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L.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ProtectionandFinancialLiteracy:LessonsfromNineCountry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Hillebrand在《BeforetheGrandRethinking:FiveThingstoDoTodaywithPaymentsLawandTenPrinciplestoGuideNewPaymentsProductsandNewPayments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I.Carlin和SimonGervais在《LegalProtectioninRetailFinancial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Inderst和MarcoOttaviani在《ConsumerProtectioninMarketswith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全先银,程炼.奥巴马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评析[J].国际经济评论,2009(9).

费用管理论文篇3

【关键词】消费生产政府规制政策

现实中与消费能力有关的政府规制包括阶梯电价、经济适用房建设等,这些政策的制定都从消费能力出发,把消费能力作为政策制定的内生变量来提升社会福利。政府规制要考虑消费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同时消费能力又影响政府规制的标准与规制范围。

一、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消费与生产是统一的,政府规制生产过程中不能忽视消费,不然任何理论研究都是有缺失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可是,生产的一切时代都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概念,不过这个一般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个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

生产直接也是消费。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前提是理性的经济人,理论的建立显然是以消费为起点的。双重的消费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第一,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第二,生产资料的消费,生产资料被使用、被消耗、一部分重新分解为一般元素。因此,生产行为本身也是消费行为。经济学家把直接与消费同一的生产,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称做生产的消费。生产和消费的这种同一性,归结为斯宾诺莎的命题:“规定即否定”。

可见,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就一个主体来说,生产和消费表现为一个行为的两个要素。在这个过程中,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起支配作用的要素。消费,作为必需,作为需要,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并且表现为生产的要素。在微观经济学的体系中,衡量消费能力的指标就是恩格尔系数,不同地域不同时期消费者的恩格尔系数差距较大。所以政府规制的“一刀切”行为脱离实际,在规制过程中必须考虑消费能力的差异。

二、政府规制的研究现状

关于“规制”,学界一般指由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规制,由社会“公”的部门对其他主体行为的规制(被规制主体可公可私),即植草益教授所称的“公的规制”。按照规制范围的差异,一般将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大体上将处理自然垄断和信息偏差问题称为“经济性规制”,将处理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问题称为“社会性规制”,而社会性规制的主要内容为健康、安全与环境规制(HSE规制)。基于此,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应该归于经济型规制。

20世纪70年代,学界开始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政府管制问题,初步形成管制经济学,其中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发表的《经济管制论》对比产生了重要影响。20世纪80年代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对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管制。这些实践都推动了管制经济学的发展。

规制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在多种条件约束下,规制者被假设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Stigler、Peltzman、Posner是该理论的代表。经济学家多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待这一理论(Viscusi,Vernon&Harringto,1995);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规制和规制程序是对利益集团之间更复杂的交互影响的反映,利益集团从不同的政府干预中获利或受损,Tirole、Lafront、MCchesney、Ellig等对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规制实践变化以及信息经济学、委托一理论、动态博弈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的推动,新规制经济理论、内生规制变迁理论、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一理论陆续产生。

综合分析,国外学者针对管制政策的有效性研究主要有两种趋势:第一是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运用计量经济学对数据进行分析来验证管制政策的有效性;第二是从制度设计层面验证管制政策的有效性,对管制法律、管制手段等进行分析。目前国内管制研究集中在以下问题,即管制政策的有效性、垄断产业改革中的管制政策、工作场所安全管制等。张红凤指出现代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政府(或规制机构)利用国家强制依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经济、社会控制或干预,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失灵,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即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证目标则是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

三、消费能力与政府规制标准

不同的理论学派代表政府规制的不同标准,本文仅以公共利益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为例来分析政府规制标准。前者规制的标准是公共利益,后者在于部门利益;前者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失灵,后者的起点在于部门博弈。但是这两种规制理论仅从供给者角度分析,没有从消费者角度考虑。由于规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上述理论中欠缺对消费能力的研究。所以本文引入消费能力作为研究规制的重要标准。消费者的需要根据其收入水平有所差异,而政府规制的研究忽视了消费者的具体需要,仅从规制供给者出发,产生了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以及激励规制理论等学派。这些理论暗含的演进逻辑就是政府规制方式的变化和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

在规制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各有偏颇,有学者认为二者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前提假设不同。公共利益理论隐含的是“道德人假设”,而利益集团理论隐含的是“经济人假设”,政府规制行为是在两种假设导致的行为动机共同作用下发生的。市场失灵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进行规制的前提,即政府规制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在政治市场上,规制又必须从“经济人”假设角度来考察各利益集团的博弈行为。

实质上,政府规制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减少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规制主体的运作过程在花费大量社会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规制失灵”。如何在防止市场失灵的同时防止规制失灵是规制研究的核心内容,而防止规制失灵的有效手段恰恰在于消费者的监督和消费能力的提升。所以本文认为规制理论产生不同学派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能力的缺位。

四、消费能力与政府规制范围

政府规制范围随着规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变化,随着消费能力的提升而缩小,因为消费者能够对供给者提供最有力的监督,同时消费者的监督效率远高于政府规制效率。管制经济学的研究目的在于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管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政府制定的任何管制政策都受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通常是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结果,而企业寻租、政企合谋会影响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均衡,最终可能降低社会福利。目前已有国内学者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分析我国的现实问题,如周黎安等(2004,2007,2009)、聂辉华、李金波(2006)主要从晋升博弈、腐败问题、政企合谋与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论述,他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可以运用于管制经济学中分析管制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企业寻租、政治租金、管制俘虏行为,有助于正确分析管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复杂过程。

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规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植草益在定义政府规制时把政府规制限定在限制行为上,认为政府规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一般指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斯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制论》中提出,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并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了规制的产生,指出规制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规制的真正动机是政治家对规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规制的需求相结合以各自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斯蒂格勒的理论与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认为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产业中的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过程被个人和利益集团用来实现自己的欲望,政府规制是为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产物。1976年佩尔兹曼(Pdtzman)在对市场失灵、对政府规制结果的预测进而推断政府规制在经济上的有效性三个层次上进一步发展了规制俘虏理论。他认为无论规制者是否获得利益,被规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都没有多大差异,其主要差别只是收入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1995年伯恩斯坦(Bemstein)创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理论是天真的,规制机构起初能独立运用规制权力,但逐渐被垄断企业所俘虏。

萨缪尔森把政府规制限定在政府对产业行为的限制上,而斯蒂格利茨则将规制拓展到更广大的范围,认为政府对产业的保护、扶助以及合理化和转换等都应看作属于政府微观规制的范畴,如为了促进技术创新而进行的税收和减轻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力度以及对幼稚工业的保护等。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由此看出,政府规制的范围不断扩大,但是政府规制的效率却没有相应提升。为了防止“规制失灵”,政府规制不应扩大范围,而应伴随着消费能力的提升来缩小范围。

五、结论

消费者福利是政府规制的根本目的,而单纯分析政府规制对生产者的影响有失偏颇。政府规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福利的保护。微观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是消费与生产的和谐统一,马克思也分析了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所以规制经济学的任何流派都无法忽视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消费能力影响政府规制的标准与范围,随着消费能力的提升,政府规制范围应不断缩小,规制效率持续提高。

(注:本文为“西安邮电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节选本[M].人民出版社,1998.

[2]许德昌、张剑渝:西方规制经济学述评[J].经济学动态,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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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陶爱萍、刘志迎:国外政府规制理伦研究综述[J].经济纵横,2003(6).

[6]于立:规制经济学学科定位中的几个问题[J].产业经济研究,2004(4).

[7]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

[8]肖兴志、陈长石:规制经济学理论研究前沿[J].经济学动态,2009(1).

[9]马云泽:规制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动态演进[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

[10]吴盛光:西方政府规制经济学研究范式述评[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2).

[11]杨帅: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链式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3).

[12]王俊豪、王岭:国内管制经济学的发展、理论前沿与热点问题[J].财经论丛,2010(6).

费用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犯错品牌;合理性;沟通形式;沟通内容;品牌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0-05;F2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9-0033-05

1引言

近年来,无论是国内知名企业,还是国际行业巨头一再出现品牌丑闻,这些品牌丑闻给企业、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调查发现,出现品牌犯错后,企业针对品牌犯错事件的沟通策略和沟通结果表现不一,例如肯德基在“豆浆门”事件后迅速表态,承认所销售的“醇豆浆”为豆浆粉兑制,但是其产品符合中国行业标准,消费者认为肯德基的行为纵然违理但是合情。然而达芬奇“造假门”事件却因为达芬奇在公关时否认自身的造假背景,一度让达芬奇陷入舆论讨伐的中心,对品牌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品牌犯错事件不同的结果呢?

之前对于品牌犯错的研究多从消费者微观角度出发[1~3],强调品牌的单方面经济行为,认为消费者对品牌犯错事件的评价是基于消费者个人的心理认知判断[4]。而有关品牌的研究指出,品牌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同样受到社会文化、制度等因素的作用[5,6]。从更宏观的制度理论视角探讨品牌犯错对品牌资产的影响,以及如何根据不同的制度、文化背景制定企业的沟通策略对完善品牌犯错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从制度理论视角出发,通过引入合理性理论和印象管理理论,希望能够回答如下几个问题:(1)品牌犯错究竟如何影响品牌资产?(2)品牌犯错后,为什么不同的沟通行为导致了不同的结果?(3)面对品牌犯错,企业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沟通策略来降低犯错品牌对品牌资产的负面效应?

2理论背景与研究框架

2.1品牌犯错的相关研究

所谓品牌犯错,是指品牌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的失职、失误,或者内部管理工作中出现缺漏等,引发的消费者对品牌公开化或未被公开化的赔偿要求,导致消费者对品牌产生负面的评价[1]。目前对品牌犯错的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两类:

(1)品牌犯错如何影响消费者心理及其影响结果。基于归因理论视角的研究[7,8]认为,消费者对犯错品牌的态度取决于其对犯错事件原因的归因。消费者对犯错的不同归因会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态度。对品牌犯错如何影响消费者心理认知机制的另一理论视角是信息加工理论,信息加工理论认为,消费者对犯错品牌的态度取决于消费者对犯错信息的加工模式(精细加工/粗加工)[9,10]。(2)如何削弱品牌犯错事件对品牌的负面影响。基于印象理论的品牌犯错研究主要从消费者心理及其对信息加工处理的特征中寻找影响品牌犯错事件后果的各种调节变量[11],从而利用这些调节手段弱化犯错事件对品牌的负面影响。基于管理视角研究犯错品牌事件则是进一步探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品牌犯错事件[12]。

有关品牌犯错的两类研究主要以消费者个人的心理认知机制为基础,认为消费者对品牌犯错的认知机制建立在消费者个人利益得失的基础上。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品牌犯错对消费者心理及行为的影响,却缺乏对这种影响的本质机制更深入的探讨。有关品牌行为的研究发现,消费者对品牌行为的评价不仅仅包括品牌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利益,还受到品牌及消费者所处环境中制度、文化等因素的影响[3,6]。进一步可以认为,消费者对品牌犯错行为的本质认知机制是基于相应的制度环境对品牌行为的合理性诊断,而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得失衡量[13,14]。

单方面分析犯错品牌的经济行为会造成我们对品牌犯错事件的认知缺陷,从更广阔同时也是更本质的制度背景出发,探讨消费者对品牌犯错及补救行为的合理性评价,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现象。

2.2合理性理论

2.2.1合理性认知

合理性是指在现行的社会规范、价值观、信念和定义下,用来判断组织的行为是否是社会所需要的(Desirable)、合适的(Proper)、恰当的(Appropriate)的一种总体认知[13]。Holt认为合理性不仅仅只适合于组织层面的研究,品牌同样也存在合理性的问题。Kates通过研究男同性恋社区对品牌的选择发现品牌合理性是品牌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Suchman将合理性的作用机制分为三个层次,即实用合理性、道德合理性、认知合理性[13]。

实用合理性除了包括组织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直接的利益交换之外,还包括组织制定的政策、制度等对其利益相关者带来的间接的利益损益。本文将品牌的实用合理性界定为品牌在满足利益相关者基本实用利益需求的程度[15,16]。道德合理性是基于社会性的规范对组织及其行为的评价。本文将品牌的道德合理性界定为消费者评价品牌行为在社会规范、规制层面是否合适的程度[15,16]。认知合理性则从组织所在地文化来判断组织的行为是否是理所当然的[13]。本文将品牌的认知合理性界定为品牌的行为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程度[15,16]。

2.2.2合理性策略

既然合理性是品牌在社会系统中存在的理由,那么品牌尤其是犯错品牌应该如何获得这种合理性呢?在合理性获得策略上,Scott将合理性的要素整合为制度相关的因素和技术相关的因素。与制度相关的因素包括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层级、领导)、组织流程(规范的生产技术)、组织目标(组织理念、产出)、结构上的分离(与不规范的形式区别开);与技术相关的因素包括组织生产的效率和效果[17]。本文将沿用Scott的结论探讨品牌犯错后如何通过这两种因素的沟通来改变消费者对品牌合理性的认知。

2.3印象管理理论

印象管理理论主要研究如何在具有争议性的事件中,通过各种语言陈述形式或解释方式来避免组织遭受责难,从而获得组织合理性[17,18]。印象管理理论的研究发现,不同形式的语言呈现方式在获得合理性的过程中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制度理论关注沟通的内容以及不同的内容如何引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思考;印象管理理论关注沟通的形式以及不同的形式如何影响消费者的情感。二者不仅不存在矛盾,而且互为补充[5]。根据印象管理理论,犯错品牌要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可以采取否认或者承认两种方式[5]:(1)否认,主要是将品牌与相对负面的品牌背景、合作伙伴分离开来以显示自己与负面信息无关。(2)承认,针对与品牌相关的相对负面的背景信息、事件,企业首先坦诚与负面事件的关联,但同时给以合理的解释,从而将品牌的过错降到最低。

整合合理性理论和印象管理理论会有助于我们更加完整地分析品牌犯错现象,并根据不同的品牌犯错事件制订最优的沟通策略。根据合理性理论和印象管理理论,本文的研究框架如下(见图1)。

3研究假设

3.1合理性对品牌犯错与品牌资产的中介作用

由于企业的原因,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品牌产生负面评价的事件都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知名度、品牌联想等做出负面评价[1]。例如在消费者的责难中搬出故宫的星巴克,并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仅仅因为与中国文化相冲突而引起争议。除此之外,三聚氰胺事件之后,牛奶行业连续爆出多起奶制品质量缺陷事件,而企业管理者和行业协会指出,问题牛奶更多地与牛奶行业检测标准有关,并非完全由企业造成,这导致消费者开始更为关心牛奶行业的制度问题。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品牌犯错事件的评价,除了经济和心理因素之外,还受到制度、文化等因素的影响[5,6],消费者对品牌犯错事件的评价会依赖该事件是否合理的评价。因此,本文假设:

H1:品牌犯错事件对品牌资产的影响受到品牌合理性评价的中介作用。

3.2基于品牌犯错事件的企业合理性沟通策略

品牌犯错后,企业要降低犯错事件对品牌资产的负面影响,需要尽可能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合理性认知[13]。企业都是具有自我服务倾向的,消费者会倾向于认为,在品牌犯错事件背景下,企业都具有逃避责任的倾向,企业总是倾向于采取划清界限、否认回避的策略。此外,在品牌犯错之后,企业如果采用否认回避的策略,消费者会认为是管理者缺乏控制、无能的表现。因此,在品牌犯错背景下,企业采取否认的沟通形式,不论通过制度因素还是效率因素都不会改变对品牌合理性的认知。本文假设:

H2:在品牌犯错背景下,企业采取否认的沟通形式,不论通过制度因素还是效率因素,消费者对品牌犯错合理性的评价无明显差异。

相反,企业如果采用承认的沟通形式,会在情感上较少受到消费者的抵触,企业会在后续的解释过程中有更多的可操作空间[13]。另外,企业采用承认的沟通策略,相对于否认的沟通策略更容易转移消费者对犯错事件的注意力[4]。企业采取承认的沟通形式,并以效率等因素作为沟通内容,可以降低品牌犯错事件对品牌负面合理性的影响。一方面,企业以效率和效果等因素作为沟通内容与消费者对企业行为的预期形象一致,不会进一步恶化消费者对企业沟通动机的怀疑;另一方面,效率和效果比其他制度性的内容更直接,当效率和行为结果是积极的,此时消费者更容易进行直观的判断。因此,本文假设:

H3:在品牌犯错背景下,企业采取承认的沟通形式,并将与效率相关的因素作为沟通内容,会弱化品牌犯错事件对品牌合理性的影响。

另外,不少企业在品牌犯错后,也通过采用与制度相关的因素来与消费者沟通,试图弱化品牌犯错事件的影响,例如肯德基被爆出用油连续四天不换,回应争议时指出肯德基的用油符合国家食用油安全标准。采用承认与制度因素结合的策略,传递的信息是企业的行为是符合规范的,而企业行为是否规范同样也是消费者判断品牌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重要标准[3,4]。另外,消费者往往认为制度因素比技术因素更值得信任,采用承认与制度因素结合的方式,更容易从制度规范的角度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理由认为组织是值得信赖的[7,8]。因此,本文假设:

H4:在品牌犯错背景下,企业采取承认的沟通形式,并将与制度相关的因素作为沟通内容,会弱化品牌犯错事件对品牌合理性的影响。

根据之前的陈述发现,与效率相关的因素主要影响消费者对品牌实用合理性的信任,与制度相关的因素主要影响消费者品牌道德合理性和认知合理性的信任。而根据制度学派的理论,消费者对大范围因素的信任会影响对小范围因素的信任[11],也就是说,道德合理性和认知合理性与实用合理性之间存在着中介关系,消费者对道德合理性和认知合理性的信任会传递到对实用合理性的信任。因此,本文假设:

H5:在品牌犯错背景下,企业采取承认的沟通形式,将与制度相关的因素作为沟通内容比将与效率相关的因素作为沟通内容更能弱化品牌犯错事件对品牌合理性的影响。

4实验

4.1实验设计

本实验主要用于检验品牌合理性评价对品牌犯错与品牌资产的中介作用及合理性策略对品牌犯错的调节效应。实验采用2(品牌犯错程度:高与低)×2(沟通形式:承认与否认)×2(沟通内容:与制度相关的因素和与效率相关的因素)组间因子设计。

为了保证实验材料所提供的情景满足研究的要求,在正式实验之前进行预测试。实验材料以“达芬奇”和“肯德基”、“海底捞”及“蒙牛”等最新的犯错事件为背景,并将事件发生的真实品牌名删除,采取虚拟的品牌进行情景模拟。经过武汉大学40名大三本科生对事件严重程度进行1~7打分,结果发现“蒙牛”事件最符合本研究所界定的情景(严重程度:M=572,SD=083)。

与制度相关的因素参考Elsbach的设计,与效率相关的因素参考Bitektine的界定及设计[4]。

42实验程序

共有256名武汉地区三所高校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参加该实验,其中104名女性,152名男性,年龄20~26岁,均值为234岁。实验前,被试被要求阅读根据预测试选出的虚拟品牌的品牌犯错材料。第一段为有关虚拟品牌犯错的介绍,被试阅读完后填写合理性评价及品牌资产测量量表;第二段为虚拟品牌犯错后沟通策略的材料,被试阅读完材料后再填写有关品牌合理性评价及品牌资产的量表,其中有关合理性评价的题项参考了Suchman以及Scott对合理性的界定(a=0724);有关品牌资产评价的量表参考了Ha对品牌资产的量表(а=0873)。

实验平均耗时20分钟,实验完毕,对完整填写测量量表的被试给予小礼物以示感谢。

43操控检验

关于沟通形式(承认VS否认)变量的有效性,采取方差分析法进行验证,结果显示沟通形式得到了有效的操纵(M=654VSM=197;F(1,255)=5334,p

44实验分析及结论

441品牌合理性评价的中介效应

本文中存在两个类别变量,在分析过程中将其转化成虚拟变量,采用多元调节回归分析的方法(ModeratedMultipleRegression,MMR),将承认的沟通方式和以制度因素作为沟通内容作为基准组,分别设置对应的否认沟通方式及以技术因素作为沟通内容为D1、D2。

要检验品牌合理性评价的中介作用,这里涉及到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本文参考了温忠麟等的检验程序[4,19~21],将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做了4次回归:(1)检验品牌资产对品牌犯错、沟通策略的回归方程中品牌犯错系数的显著性;(2)检验品牌合理性评价对品牌犯错、沟通策略的回归方程中品牌犯错系数的显著性;(3)检验品牌资产对品牌犯错、沟通策略、品牌合理性的回归方程中品牌合理性的系数是否显著;(4)检验品牌资产对品牌犯错、沟通策略、品牌合理性及沟通策略与品牌合理性的交互作用的回归方程中二者交互作用的系数是否显著。具体的检验结果见表1。

经过表1的数据显示,M1中品牌犯错对品牌资产的影响显著(β=0587,p

442沟通策略的调节效应

首先检验品牌犯错事件对品牌合理性的影响,结果表明未采取沟通策略前各组对品牌犯错程度评价的均值为M=533(F=213,p=0343>005);对品牌合理性评价的均值为M=336(F=233,p=0212>005),说明被试对品牌的合理性评价都较低,且无组间差异。进一步分析被试阅读完沟通策略的材料后通过方差分析发现,各组对犯错品牌合理性的评价存在显著性的差异F=1727,p005;t2=0713,p=0223>005),H2得到验证。而在承认沟通形式下,采取制度因素作为沟通内容后,被试对品牌合理性的评价均值变为M=477;采取效率因素作为沟通内容后,被试对品牌合理性评价的均值为M=403,经独立样本T检验发现,承认沟通形式下,被试对品牌犯错的合理性评价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t1=6237,p

5研究结论

本文主要通过整合合理性理论与印象管理理论,试图探讨消费者对品牌犯错的认知机制。通过实验发现,消费者对品牌犯错事件的评价机制除了经济价值判断和心理认知外,还受到制度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即品牌是否合理的判断。另外,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在品牌犯错背景下,企业应该如何进行有效沟通。通过实验发现,面对品牌犯错事件,企业应该采取坦诚的态度,并以自身的组织结构、制度、行业行规、国家标准等制度性因素作为沟通的主要内容,从而更好地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合理性判断。

51理论意义

本文基于最近发生的品牌犯错事件为背景,探讨了品牌犯错对品牌资产的影响路径。之前的研究多以经济利益或消费者心理认知视角出发,认为消费者对品牌犯错的认知机制主要以个人经济利益为主要判断标准,本文发现消费者对品牌犯错的认知还受到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完善了品牌犯错的研究。

之前对于品牌犯错沟通策略的研究多集中于传播理论、印象管理理论、合理性理论。其中传播理论和印象管理理论多注重品牌犯错的沟通形式,合理性理论多注重品牌犯错的沟通内容。本文发现,整合印象管理理论和合理性理论能为企业针对品牌犯错提供更好的沟通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深化了品牌犯错的研究。

52实践意义

根据本文的研究成果,消费者对品牌犯错的合理性评价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实用合理性、道德合理性和认知合理性,即品牌犯错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还包括对制度、标准的破坏,以及对文化、亚文化的不遵守行为,例如达芬奇家具最终争议的焦点由质量问题转移至达芬奇家具的道德问题。企业在经营品牌的过程中,除了保证基本的产品质量外,强化对行业制度、标准、文化及亚文化的认识也是避免品牌犯错的重要途径。

在品牌犯错背景下,企业的沟通策略除了要有坦诚的认错态度外,设计有效的沟通内容同样重要。企业可以选择以效率为基础来进行沟通,例如在蒙牛发生一系列问题奶事件后称,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全中国人能够喝上牛奶;也可以选择以制度因素为基础来进行沟通,例如海底捞发生“骨汤门”后,解释骨头汤及饮料确有冲兑,但是所有的原料均来自具有合格资质证明的正规厂家。一般情况下,以制度因素为基础的沟通策略效果要优于以效率因素为基础的沟通策略。

53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

本文根据印象管理理论和合理性理论探讨了品牌犯错的合理性认知机制,并提出了品牌犯错的最佳沟通策略。本文将品牌犯错的沟通形式分为承认和否认两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而印象管理理论中沟通形式可以分为声称与自己无关、证明自己、找其他理由、强化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变得合格等,承认形式中如何选择更细化的沟通方式,本文并未给出具体的操作方式,未来需要进一步探讨。另外,本文的实验材料虽然取自最新发生的事件,并尽可能将材料的广度覆盖到各个行业,但是在代表性和普适性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也是未来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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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论文篇5

国内的学者对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的研究主要还是从翻译国外发达国家学者文献研究开始兴起的,慢慢的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发表了一系列能够切实应用于我国国有企业实际业务活动中的与期间费用预算管理相关的文献。像陈见丽、李立群、田小彦等学者在此方面走在前列,他们普遍认为,国有企业的期间预算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由部门包办,并且企业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脱离了企业的实际,执行不严等等。他们也在各自研究文献中,对我国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期间费用预算管理体制提出了自己见解。

二、期间费用预算控制概述

(一)期间费用的含义

企业中所说的期间费用通常是指一些企业为了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支出,这一类的支出通常与企业营业的期间相互联系,一般不能直接计入到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劳务成本当中去,通常在费用发生期中直接抵消企业当期营业收入。一般来说,企业的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期间费用的特点

前文提到期间费用是由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日常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期间费用是企业这类业务活动能够进行的资源性要素,也是这类日常业务活动货币量化的直观反映。这些性质决定期间费用的特点:1.期间费用涉及企业众多的部门和人员举例说明,某企业因负债融资向银行借贷的短期借款发生的财务费用,就难以归类到某一个业务部门或者人员,而且跨期一整个会计期间。2.期间费用开支项目种类繁多期间费用大体上主要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各类间接费用项目下还有次一级的项目,比如说销售部门的水电费、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等等都可以归类为销售费用。3.期间费用支出频繁、零散期间费用往往没有固定的支出项目,也没有固定的发生规律可循。比如:领导层的会晤开办费、差旅费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中;借款利息在到期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4.期间费用的支出与业务活动计划目标结果不具有一致性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费用与成本的概念区别问题,一般来说成本对应了业务活动的成果。比如原材料经过企业的生产活动可以转变为存货,能够在以后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费用的支出则并不一定就会达到预期的效用或者说并不一定会带来效益。5.期间费用的一些支出项目具有刚性企业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有些期间费用的支出,这具有刚性,是不可被抵减和避免的。比如,在企业成立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借款利息的问题。

(三)期间费用的类别

从企业期间费用发生的原因角度来分类,可以将企业期间费用分为约束性期间费用和酌量性期间费用两大类。1.约束性期间费用这类期间费用主要是指那些企业拥有的资产和基本员工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固定资产折旧、财产税、保险费以及社保费等等。2.酌量性期间费用这一类期间费用也称作管理变动费用。主要是指由企业各种决策、经营和管理日常经济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这一类期间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而是由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行为而产生的。比如,广告费、员工培训费用、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用以及差旅费用等。采用期间费用的形成因素进行分类,将期间费用分为约束性和酌量性两类,对企业预算控制行为非常重要,针对不同性质的期间费用采用不同的预算控制方法,能够使得企业预算管理工作变得简洁,从而更加科学有效。

(四)预算管理及其意义

1.预算管理的含义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中的预算控制指的是纠偏,也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预算标准来衡量预算执行的结果,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既定的预算标准纠正所发生的偏差,以此来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通常,预算管理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过程。其中最为关键的节点是在事中的控制。2.预算管理的意义期间费用的预算控制在企业预算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若能够合理的、科学的实行企业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能够十分有效的实现降低企业期间费用支出,增加企业盈利的目的。

三、国有企业期间费用预算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目前来说,国有企业在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方面的工作开展存在较大的缺陷,亟需提高改进,以保证国有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保持足够的竞争力。结合国内的一些相关的文献以及企业实际数据资料,国有企业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部门包办

目前,一般的国有企业通常将企业的期间费用预算管理工作责任全权交给企业的财务部门操作。将企业的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交由财务部门一手操办的不良后果在于,单一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难以全面到覆盖整个企业层面,通常在其他部门的实行过程中会受到一些排斥和阻碍,使得编制出来的预算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也会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既定的制度政策得不到严格的执行

企业的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想要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不仅仅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政策,而且还需要各部门能够妥善的遵照执行。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大多数国有企业还存在着执行不力的情况。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企业管理层没有做好表率的作用,对于企业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另外财务部门等相关的权责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三)预算制度脱离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预算管理中的预字就注定了其制定的超前性和实际性。正常来说,企业的期间费用的预算管理的制定不仅仅依靠往年实际的经验,而且还需要展望未来期间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趋势走向等等。也就是说,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应当依靠于实际情况而又高于实际。但目前的情况是,在企业制定期间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工作当中,一些企业的预算编制人员并没有很好的进行深入市场的调查,仅仅依靠主观上的或者是往年的老经验老观点办事情,与企业未来的经济目标相脱离。

四、建设我国国有企业预算管理体制

(一)完善企业期间费用预算管理制度

完善的企业期间费用预算管理制度是企业在执行期间费用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完善的制度是基础。建立完善、合理及科学的期间费用预算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必然要求。完善的企业期间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应当包含:制定预算的组织机构、预算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

(二)以市场预测为基础,企业经营目标位导向

现代企业的宗旨和核心目标就是增加企业价值,使得企业盈利。期间费用的支出与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息息相关。因此,在编制期间费用预算约束之前,首先应当根据历史情况摸清楚基本的预算量是多少,此外需要根据市场未来的走向趋势对预算约束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另外,企业的期间费用预算约束还应当遵循企业的经营目标,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在实际需求和经营利润之间找到平衡。

(三)重视期间费用预算管理期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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