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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的后期规划(整理2篇)

时间: 2024-07-05 栏目:办公范文

对工作的后期规划范文篇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全市规划修编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县(区)国土资源局认真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农业区划等专业规划、“十一五”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为规划修编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研究解决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出发,根据各县(区)实际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最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建议;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

(二)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用地潜力,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环保措施等方面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统筹安排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原则,从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布局的目标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按照居住向城镇化集中,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中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原则,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为目标,提出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观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控目标及措施。

(五)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调控措施。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上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研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土地使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和措施。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指导市、县(区)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安排,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计价,认真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的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修编条件和程序,各县(区)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认定,市级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级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

对工作的后期规划范文篇2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前期工作(含规划,以下同)及水利项目投资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加强监督和制约,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建立责任清晰、协调有序、运转顺畅、政务公开的政府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完善水利厅内部对水利前期工作及投资管理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水规计[*7]311号)、水利厅《关于实施*省水利厅行文阅文规程的通知》(青水[*2]445号)、《关于上报或下达水利投资计划有关规定的通知》(青水[*3]58号)、《关于印发*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水[*4]490号)等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工作:

1、水利规划的组织编制: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以及省发改委等省内相关部门安排水利厅编制的各类规划;水利厅自行开展编制的相关规划。

2、水利规划审批:需报水利部审批的规划以及由省政府、省发改委或水利厅审批的重点规划。

3、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需水利部审查的我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需报省发改委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前期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4、水利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向中央申报的水利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前期工作投资建议计划;向省政府、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申请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协调衔接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下达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前期工作投资计划。

5、年度水利发展统计公报。

第二章决策机制

第四条水利前期工作编制经费安排、水利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机制。

第五条对以下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重大决策事项,需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1、需报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全省中长期水利发展规划、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其他重要规划;

2、需报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审查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3、上报国家的水利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前期工作投资建议计划;

4、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衔接协调下达的各类水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5、需由水利厅自行下达的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投资计划。

6、其他有关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对以下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事项,一般按照工作程序直接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讨论。

1、需报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水利专业、专项规划;

2、水利厅转发下达的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投资计划;

3、年度水利发展统计公报。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规划计划处是水利厅水利规划计划工作的主管部门。厅内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实行规划计划处归口管理、有关处室分工协作的工作程序。规划计划处和有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协商,严格管理。

第八条水利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

1、凡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以及省发改委等省内相关部门安排水利厅编制的各类规划,由规划计划处牵头组织,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2、水利厅自行开展编制的水利规划,原则上由规划计划处牵头,安排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编制。

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安排规划编制经费的,按上级要求执行;未安排编制经费的,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经费来源和数量,由规划牵头处(室)负责落实。

第九条水利规划审批程序:

1、具备以下条件的水利规划,经规划计划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列入审批工作程序:(1)具有各地上报的申请水利规划审批的文件;(2)已列入国家或水利部水利规划编制计划,并需由水利厅初审的规划;(3)已列入省内水利规划编制计划和审批计划的规划;(4)其他需由水利厅审批的规划。

2、对需要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的规划,经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需报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规划,以水利厅名义报送的文件由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需报省发改委审批或由水利厅自行审批的规划,以水利厅名义报送或下达的文件由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及前期项目任务书)程序

1、对地方申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由规划计划处商省发改委确定后,按厅内项目审查的职责划分,委托相关处室组织审查。以水利厅名义报送或下发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由厅总工或前期工作组织审查部门的分管厅领导签发;

2、对需报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审查的项目,经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的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总工或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初审。以水利厅名义报送的文件由规划计划处拟文,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上报有关部门;

3、规划及前期项目任务书的审查,由规划计划处牵头,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主持专家审查会审查。以水利厅名义下发的批复文件由规划计划处拟文,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水利发展统计公报审核程序,水利发展统计公报各章节承编单位对其承编的内容负责,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汇编成讨论稿后,召集相关单位讨论修改形成报送稿,经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定稿。

第十二条凡上报或下达国家、流域机构、省有关部门等的投资计划(含新建水利骨干工程、人畜饮水、灌区改造、小型水利、节水灌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汛抗旱、牧区水利、防洪、电气化建设、水保生态治理、水文水资源水政设施建设以及国家、省内安排投资建设的其他水利项目),由相关处室提出投资建议计划及安排初步方案送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在与相关处室协商的基础上,与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后,原则上要求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规划计划处按程序办理上报或下达的文件。在要求报送或下发文件的时间十分紧迫,又不能及时召开厅长办公会的情况下,由规划计划处请示主管厅领导,汇报厅长同意后可以直接行文报送或下发文件。

第十三条水利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直接给水利厅下达投资计划的,由规划计划处及时办理水利厅转发下达计划文件,由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确定,由规划计划处与厅前期中心及有关处室协商后提出承担单位初选意见,经请示主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并向厅长汇报同意后,由规划计划处商前期中心按程序委托或招标选定。

第十五条对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由规划计划处与厅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使用计划,经请示主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并向厅长汇报同意后,由规划计划处下达水利厅前期工作中心执行,前期中心根据工作进度和规划计划处拨款通知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凡涉及上述水利前期工作及中央水利投资管理事项的水利厅报批文件、批复文件、下达计划文件,由规划计划处主办,相关处室配合。

第十七条凡涉及厅内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工作事项,需要与其它部门进行工作协调的,由规划计划处牵头办理、相关处室配合。

第十八条对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事项,实行政务公开,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相关处室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部门、承编单位要严格把好审查关、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审查、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机制和工作程序,坚持“谁决策、谁负责”,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决策程序的行为,按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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