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法治建设自查整改报告(收集3篇)

时间: 2024-07-08 栏目:办公范文

法治建设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篇1

实施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年度执法计划,制定《青岛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企业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行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整治目标,从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二、整治重点和范围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即2019年5月1日起(以安全评价服务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两个全覆盖,并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整治安排及方式

按照省应急厅统一部署要求,从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中旬)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及要求。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汇总本辖区自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形成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存档备查。

(二)自查自改(6月底前)

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资质保持情况,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6月25日前,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将1号令施行以来在山东省内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及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邮箱:sdyjghcw@shandong.cn),同抄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邮箱:wzbzhghcwc@qd.shandong.cn)。

2.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1.对注册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注册地在各区(市)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会同所在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表(附件3)、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2.对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进行检查。按照区(市)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督导方式组织开展。各区(市)应对照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组织对辖区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法定评价报告逐一现场核查、逐一审核过关。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处、基础处分别制定检查计划,抽查部分法定评价报告,主要核查法定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表(附件5)、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其中,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对需实施吊销机构资质行政处罚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

4.在检查法定评价项目的同时,各区(市)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包括青岛市以外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汇总表(附件6),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并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

5.集中检查要全过程记录,实现检查的闭环管控。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应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查的每个机构、评价项目都要分别建立一份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检查问题、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证据采集情况、处罚落实情况等内容。

6.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于每周四下班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8)、立案处罚案件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9)通过金宏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物资保障和规划财务处。

(四)督导互查(9月下旬—10月中旬)

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统一组织的市级监管部门互查督导工作,视情况组织区(市)互查。做好迎接省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评估总结(10月下旬—12月)

10月25日前,各区(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做好省应急管理厅验收评估有关准备工作。同时,全面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促进工作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由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危化品处、基础处、监察支队的同志组成。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靠上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科(处、室、大队)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专家保障。安全评价报告核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要准确界定评价机构主观故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与报告存有缺陷或瑕疵等情况。各区(市)在检查期间,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研讨、会商,必要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形成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

(三)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涉及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12350,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直接进行查办。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联系人:施宏权、李文方;

法治建设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篇2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视觉通畅、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重点对城区、道路等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彻底改变户外广告设置“脏、乱、差”的面貌,形成“设置有序、科学布局、设计精美、形式新颖、品味高尚、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不断提升我县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整治的主要范围和重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或再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未经审批非法设置的、以及虽经审批但不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未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等,均为此次整治的范围。这次整治的重点:

㈠经营性户外广告。

1、设置新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对影响视野、遮挡建筑物和破坏旅游线路,影响市容市貌的,经规划、城管、工商、交通、水利、林业、旅游、广电、公安部门组织论证,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2、同一道路上的牌匾及其规格、形状应保持相对统一。

3、严格控制除建筑工地之外的遮挡广告。建筑工地围挡广告,同一区域要相对统一,不符合规划和设置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4、建筑物表面突出墙面、尺寸过大、遮挡和破坏建筑物整体性和设计风格,与建筑物不协调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5、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6、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或拆除。

7、同一路段的灯杆灯箱广告形状、高度、朝向要一致。

8、在铁道设施,城市交通设施,通道,以及车站、候车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9、在高速、国道、省道沿线,山体、河道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1、虽经批准,但不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2、对经批准设置,且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但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形象及行车安全的,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3、标志标牌虽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其设置影响环境景观,误导司机视线,夜晚灯光影响行车,对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予以。

14、清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设置期满的无主广告。

㈡门头牌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

1、严格规范门牌字匾。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上下高度一致,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二层以上门牌字匾的设置,要采用占用空间较小、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贴墙镂空字体或霓虹灯,单体建筑物或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字体规格、色调”要相对一致。对于高低不齐、长短不一的,要限期整改。

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公益广告,需报宣传和工商部门审查,未经审批,不得。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要拆除。

3、规划、城管等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设置要求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㈢临时性户外广告及乱贴乱画。

1、严格控制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批。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进行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占道(占用人行道)广告设置和活动行为,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且不得超过规定时限,未经审批不得。

2、由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三、整治原则及处理意见

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四项处理措施:

㈠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等方面符合规定及整治要求的。

㈡限期整改。与整治要求部分不符,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户外广告,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到要求且符合有关规定的。

㈢限期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变更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的户外广告,不愿自行整改或整改无法达标的户外广告,经合法批准设置、但期限届满未经设置审批的户外广告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虽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按批准要求设置、设置期未满,但严重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使用,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限期拆除。

㈣依法登记。对各类户外广告要做到依法登记,并按照《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标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字号。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此次全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树立典型、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㈠普查宣传动员阶段。规划、交通、城管、水利、林业、旅游、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重点整治区域、重点部位的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普查,按职责对存在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措施和意见,要落实具体拆除或限期整改名单报县户外广告专项整顿办公室。与此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争得各部门、单位以及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需要明确下列内容:

1、对普查的户外广告情况列出明细表,就每处户外广告逐一提出具体的整顿意见(即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四项处理措施);

2、制订出整顿工作的时间进度计划;

3、明确主管领导及具体的工作部门。

㈡整治实施阶段。按照县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工作方案,以及按职责审定的处理意见,逐条路段、分门别类落实整治措施,以自查自纠、自清自改为主,对户外广告组织实施集中整治工作。

对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应注意预留出执行程序的时间),否则予以。

对完善手续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部门办理完善手续。

㈢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和拒不整改的。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项整顿工作专门机构。县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马彦东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邢世成、县工商局副局长卢建平、县规划局局长缑忠发、县城管局长杨正刚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工商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副局长卢建平任办公室主任,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广播电视局主管领导为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整顿工作的协调、宣传、督导、汇总、验收等工作。县户外广告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办公室要从工商、规划、城管、公安、交通、林业、水利、旅游、监察等部门抽调专人,督促落实和检查各乡镇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高度重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顾全大局,明确职责,通力配合,认真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2、规范审批,强化管理。依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和《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制度和程序,在此次整治活动期间,除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户外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原则上停止审批。此前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尚未设置的户外广告暂时不得设置。要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和监察力度,对下达的清理任务和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从严从速处理,确保全市户外广告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负责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4、县规划局负责拟订和依法审核户外广告和牌匾广告分类设置的规划方案和监督管理,对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的,要会同工商局、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和处罚。

5、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治理整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及乱设的指路标志,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予以拆除和处罚。

6、县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法责令整改;同时对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审定确需拆除的,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对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对未经合法批准占用人行步道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以及已经合法批准设置但管理不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或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7、县交通局、高管所分别对在高速公路(含护网外50米以内)和国、省道两侧(国道20米,省道15米)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如在以上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对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对擅自改变公益性质的广告进行整改。

8、县旅游局具体负责,由工商、城管配合对旅游景区周边乱设、乱画(墙体广告)等进行治理,尤其是要对影响景区整体形象的墙体广告进行彻底清理,回复原始景观特色。景区周边墙体今后不允许在涂抹任何广告。

9、规范河道、河堤墙体广告审批程序。凡需在河道、河堤墙体设置的任何广告,需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内容方可。广告的时间、地点必须在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10、对现有的较为规范的河道、河堤墙体广告,广告者须完善水利、规划、工商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做好日常维护手续;不能提供合法审批文件者限期拆除。

11、县水利局要做好主要河道、河道墙体乱涂乱画的各类广告清理工作,尤其是采取措施做好沿线河堤原始景观特色恢复工作。

12、县广播电视局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3、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这次整治工作的安全执法工作。

14、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对不执行本方案规定和未按职责完成规定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15、从治理整顿工作开始,县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依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城管部门参与及时制订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城管、监察等部门参与,分期分批实行招投标公开拍卖,确保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户外广告的设置水平,营造良好、平等竞争的广告市场氛围。户外广告招投标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措施要求

㈠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户外广告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美观、安全、规范的户外广告具有美化市容、服务市民、繁荣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切实维护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认识,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㈡要耐心宣传教育,督促自行整改。此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与市民生活和设置者利益密切相关。要搞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宣传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使之认识到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对提升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危害及后果,尽最大努力劝导设置者对不规范的户外广告自行拆除或整改。

法治建设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篇3

为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区消防大队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各街道、园区应制定整治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同时设联络员一名(报送至专项整治办公室),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整治范围、内容

(一)整治范围

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

(二)整治内容

1、消防审批情况:建筑物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建筑情况:建筑实际使用性质与消防审核及验收要求是否一致;外墙及屋顶是否采用可燃性夹心彩钢板

3、钢结构防火涂装情况:钢结构防火涂装使用的防火涂料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防火涂装的施工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合格的检测报告等。对经过审核的在建和经过验收的钢结构建筑物,应逐一核查防火涂料检测报告、施工及监理记录、中介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4、消防设施情况: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运行是否正常,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5、安全管理情况: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灭火救援条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是否有保证。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第二阶段为治理阶段,。各街道、园区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隐患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告知区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及时下发法律文书,由各街道、园区和消防大队一起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由消防大队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消防大队要加大在建钢结构建筑物的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对现场使用的防火涂料进行抽检,对防火涂料涂刷的施工记录仔细核查,发现问题应当场责令改正;对新验收项目,要严格采用目测、涂层测厚、燃烧试验等方法进行防火涂料的复验,对发现耐火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中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新验收项目不遗留火灾隐患。

(三)督查总结阶段

区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街道、园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各辖区内10%以上的钢结构建筑、2个以上新验收项目进行核查。对检查发现整治不到位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消防大队要认真总结,及时归纳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把好建审、验收源头关口,建立钢结构建筑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梳理,确保统计完整齐全。各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排查统计工作,仔细梳理辖区内所有钢结构建筑物,认真填写《钢结构建筑情况统计表》和《钢结构建筑检查记录表》,确保辖区内钢结构建筑底数清、情况明。将《钢结构建筑情况统计表》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办公范文】栏目
  • 上一篇:升学宴致辞简短大气(收集2篇)
  • 下一篇:办公区域安全检查报告(收集3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