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赔偿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开发楼盘(位于)需拆除乙方正在使用的沿街楼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拆迁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房屋基本情况
第1条:1、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一层平方米;二层平方米;附属物。
2、所有权人:
3、房屋性质:经营性用房。
二、甲方义务
第2条:甲方以回迁的方式对乙方拆迁的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赔偿。
第3条:回迁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1、回迁安置房屋位于齐晏大街以南、向阳路以西,楼房东墙距向阳路路中心米,该距离不得相差5米。
2、回迁安置房屋为一层门头房,门头朝向需面对齐晏大街,南北贯通,向南需有门、有窗、可做门头房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东西长度为27.14米。
3、回迁安置房交房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通水、电、暖;墙面、门窗、卫生间等达到可营业标准,该房屋因水、暖管道等因素造成使用的面积不可超过总面积的1%,若超出总面积的1%部分,需另增加使用面积或经济赔偿(按市场售价为准)。
第4条:1、回迁交房日期:自乙方房屋拆迁日起三年内即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回迁房屋交付日,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房屋租金,每年元。若甲方未按期交付回迁房屋,超出时间甲方向乙方赔偿的房屋租金按10%每年递增。
第5条:甲方应在交付回迁安置房后三个月内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6条:因回迁安置房面积不宜分割而多出赔偿乙方面积部分,甲方以不高于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拆除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部分,甲方以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第7条:若甲方无法交付回迁安置房或交付的回迁安置房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要求,乙方有权拒收回迁安置房,甲方需以现金人民币1500万元给予乙方赔偿。
第8条:抵押担保:甲方以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抵押给乙方,并从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且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不能按时交房,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抵甲方赔偿的回迁安置房,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将抵押物过户给乙方,并承担相关过户费用。
第9条:担保方责任:甲方需找乙方认可的单位或个人来担保本合同的覆行,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约定交付回迁安置房,担保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全部责任。
三、乙方义务
第10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完成第8条和第9条的条款后,乙方应在15日内交房或拆除。
四、其它:
第11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12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提交齐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13条:本合同一式4份。自甲、乙方及担保方签字、盖章、公证处公证后本合同生效。
1、甲方抵押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
2、回迁安置房屋的相关图纸。
甲方:乙方:
担保方:
年月日
房屋拆迁赔偿合同范文二
甲方(拆迁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电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电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间,其中,砖混结构平顶房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砖木结构安架房__间,建筑面积_平方米,土木结构安架房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砖混结构厦房__间,建筑面积__平方米,土木结构安架房_间,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在拆迁范围内附属物分别有__________。
(三)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经济作物分别有________。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___间,其中装混结构平顶房__间,建筑面积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元作价补偿;砖木结构安架房_间,建筑面积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元作价补偿;土木结构安架房_间,建筑面积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元作价补偿;砖混结构厦房__间,建筑面积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元作价补偿;土木结构厦房_间,建筑面积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元作价补偿。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小计:_____元。
(二)被拆迁范围内的附属物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计:_____元。
(三)被拆迁范围内有经济作物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计_______元。
(四)被拆迁范围内以上各项补偿总计_______元。(注:含所有费用)。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元,临时过渡费___元,按合同约定期限提前搬家奖励费___元。
第五条补偿款支付方式
补偿款分两期进行支付,第一期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总补偿款的50﹪,第二期在乙方将原住房全部腾空交付甲方之日,甲方将乙方剩余的50﹪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搬迁期限
乙方在签订本房屋补偿合同之日起于20xx年4月30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由乙方拆迁。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赔偿款,甲方除正常支付给乙方的补偿款之外,向乙方赔付违约金10万元。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原住房腾空并未拆迁,乙方将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无条件的退还给甲方,并赔付给甲方违约金10万元。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
___年__月_日
乙方:(签章)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
___年__月_日
甲方:(签章)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
___年__月_日
房屋拆迁赔偿合同范文三
甲方:(拆迁入)
乙方:(被拆迁人)
经**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甲方在范围内拆迁,进行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的住宅房屋,依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拆迁补偿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房屋位于街(路)号栋层房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经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乙方房屋成新,评估单价元/平方米,计元;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建筑成本元/平方米,价格调整系数,价格补贴元/平方米,计元,面积补贴平方米,计元,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总计元。
二、乙方自愿选择的拆迁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元货币补偿款。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位于街(路)号栋单元层朝向房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系期房的,附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平面图,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部门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所调换房屋价格元/平方米,计元,于年月日前向方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元。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于年月目前负责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涉及的契税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按照lO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3个月,计元。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乙方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个月,甲方按照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先预付个月,计元,其余部分在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
四、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甲方,并由甲方到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五、本合同订立后日内乙方应迁出,并将房屋交给甲方;同时甲方将上述各项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本合同盯立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
七、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拆迁实施单位各一份,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拆迁实施单位: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拆迁人经_________批准,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拆迁人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_________,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_________
1、外墙: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附属物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五)营业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被拆除房屋由_________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_________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_________。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
(2)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3)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作价方式_________。
2、房屋装潢作价方式:_________元(人民币)
3、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计价,小计_________元(人民币)。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4、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设施拆迁补偿费:
煤气_________元(人民币)
独立电表_________元(人民币)
电话_________元(人民币)
有线电视_________元(人民币)
独立水表_________元(人民币)
电热_________元(人民币)
5、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6、房屋货币补偿的币种为人民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被拆迁人,支付方式:_________。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拆迁人提供位于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结构_________,用途_________,房屋号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现房】【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_________。
2、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二
(4)新建房屋竣工后质量应经_________登记备案。
3、被拆迁的房屋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4、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_________。
5、产权调换差价币种:_________,差价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支付,支付方式:_________。
(三)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1、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
(1)被拆迁人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2、被拆迁人过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被拆迁人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其周转房的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4、拆迁人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安置。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拆迁人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_________元,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被拆迁人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币种:_________,拆迁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被拆迁人,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四条被拆迁人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被拆迁人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各项费用,一律由被拆迁人代表人_________领取。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实施拆迁的,必须具有拆迁承办人的资格;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的,拆迁入和拆迁承办人应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2、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3、拆迁人应当公开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补偿结果,接受监督。
4、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搬迁。
6、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
7、被拆迁人搬迁后,应当告知拆迁人验收。
8、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房屋的,或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9、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地段和成新标准。
10、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购买产权。
第六条逾期安置违约责任
(一)拆迁人应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被拆迁人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拆迁人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_____天前通知被拆迁人,按下列约定处理:
1、拆迁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向被拆迁人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逾期_________个月内,拆迁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被拆迁人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拆迁人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被拆迁人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逾期12个月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4、_________。
5、_________。
(二)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拆迁人安置通知(通知方式为_________)之日起4个月内,应到拆迁人办理安置手续;拆迁人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被拆迁人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到拆迁人办理安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第七条拆迁人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一)拆迁人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二条第(二)款和附件二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1、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本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2、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三)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置: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差价;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假如安置房屋价值大于被拆迁房屋,不找差价,假如安置房价值小于被拆迁房屋价值,拆迁人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被拆迁人。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拆迁人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被拆迁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第八条拆迁人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违约责任
拆迁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拆迁人按日向被拆迁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拆迁人按日向被拆迁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3)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九条不可抗力
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安闲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拆迁人(盖章):_________被拆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一、房屋拆迁的概念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得到最合理高效的利用。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并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目前,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并于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各地制定的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拆迁的法律特征
1、体现出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双重特性。
由于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产生,因而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服从拆迁。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下面一系列的行政管理行为:拆迁前拆迁人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并由有关行政部门冻结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向被拆迁人拆迁公告;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协议,则由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若不服裁决可提起诉讼。
同时,由于房屋拆迁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民事行为,因而体现出自愿性的特点。房屋拆迁中的民事行为有:拆迁人与实施拆迁行为的单位之间的委托拆迁合同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关于搬迁、安置、补偿的协议。
2、全国统一性和地方差异性并存。
全国有针对房屋拆迁管理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房屋拆迁活动都必须遵照执行,因而房屋拆迁体现出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同时,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地方财政和经济实力差距大,所以各地为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搞好本地建设,在国家的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法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颁布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从而使房屋拆迁显现出地方差异性,地方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补偿和安置标准方面。
三、房屋拆迁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2、审批和发放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法、合理、可行的,应予批准,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等相关手续。
3、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和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将在第二、三节中详细论述。
5、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如拒不自行搬迁,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搬迁结束后,拆迁人一般应向被拆迁人出具包括被拆迁人姓名或名称、房屋产权性质、地点、面积、搬迁时间等内容的搬迁验收单,对完成搬迁后的房屋组织拆除工作。
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主体及内容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比如拆迁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拆迁范围等。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对所获得的利益要偿付代价。如拆迁人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旧房,就必须对原房屋所有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而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的同时丧失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对补偿中超过原房价值的部分,要补充差价。
3、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还必须办理公证。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曾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笔者认为,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均不能即时清结,且履行时间一般较长,如不采取书面形式,易生纠纷,所以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处的修改似有不妥。在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房屋及其附属物交付拆除为成立要件。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1、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获得了待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准在该土地上兴建建设项目,可能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公司,也可能是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机关、团体等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整个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人都是被拆迁人。
3、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按照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不属于被拆迁人。但拆迁也涉及到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①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第三节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行政裁决和先行拆迁
一、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明确了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救济手段和程序,有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程序,即拆迁双方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并授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这类纠纷的先决权。司法救济只是作为行政裁决的司法监督程序而存在。两种法律救济手段或程序并非可以选择适用,行政裁决是必经程序,非经行政裁决法院不得受理。《条例》将行政裁决作为前置程序,并赋予裁决强制执行效力的目的,一是缘于拆迁建设具有严格的计划性,拆迁计划中断或拖延必然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城市规划并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二是缘于处理拆迁案件与社会公益具有密切的关联,不能因为少数人的权益纠纷拖延拆迁期限,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裁决结果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也无论一审期间或二审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可责令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三,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并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究竟是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还是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条例》未作规定。实践中各地的作法大相径庭。有的地方法院对未经裁决的房屋补偿、安置纠纷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则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纠纷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未经裁决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对待,要求当事人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1、裁决拆迁协议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居中公断,不同于行政机关在管理事务中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理。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使得行政审判对于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行政诉讼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顺利、彻底地解决。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了行政赔偿案件外,不得适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如果对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则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不适用调解,只能机械地对行政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简单地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未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解决纠纷,不仅化解不了社会矛盾,有时甚至还会缴化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诉讼的这一原则决定了人民法院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行政诉讼案的审理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也就是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审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对于合法的行政裁决予以维持,而对于不合法的则只能予以撤销。拆迁行政裁决一般是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拆迁期限等问题作出全面处理,法院审查行政裁决只有一小部分违法,而其他大部分内容都正确、合法时,由于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裁决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因此未能直接判决变更以息讼,却只能判决撤销,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又处于未决状态,一切又得从头开始。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完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应作民事案件处理。
二、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先行拆迁
由于拆迁关涉到城市规划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实践中确有一些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搬迁,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只要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里规定了两种先行强制拆迁,一种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一般是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另一种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强制拆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颇值商榷。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行使执行权。上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比民诉法的阶位低,条例中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将执行权授予行政机关,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再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是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当事人,不可能为强制拆迁提供担保,条例规定由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有不妥,所以应以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为宜。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使被拆迁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在先行拆迁后如申请人败诉的,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房屋拆迁的特点,笔者认为,担保的方式可分为房屋担保和资金担保两种。所谓房屋担保,是指申请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产权清晰的房屋,房屋的产权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其他担保人的。该担保房屋,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申请人和其他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所谓资金担保,即申请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资金,交由人民法院控制。
对产权不明确且在动迁期限内无法裁判确定的房屋如何实行拆迁?条例第29条规定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只要求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而不提供任何实际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先行拆除房屋,拆迁人便会占据主动优势,拖延补偿,而被拆迁人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不明确或正在涉讼的房屋,拆迁人申请强制拆迁时也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房屋担保或资金担保。
第四节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对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拆迁房屋之间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享有和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份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如属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由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共有的份额进行分割,然后根据共有人各自的要求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对于不在共有房屋内居住的共有人,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不能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于产权人不明确,拆迁人无法与之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所以拆迁决定公布后,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就产权问题尽快协商一致,由确权之后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确权过程中,遇有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应一并处理。拆迁条例第29条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作了规定。前节中谈到这一规定对潜在的产权人即被拆迁人来说有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不能解决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提供房屋或资金担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先行拆迁。申请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证明有关行为或事件的证据和材料进行收集、固定和保管,以保留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办理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房屋原状被毁而在补偿问题上产生新的纠纷。
三、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承租权,使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因拆迁而受到影响,维护房屋租赁秩序的稳定,拆迁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房屋抵押是指房屋产权人以房屋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房屋的价值中优先受偿。房屋产权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国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对房屋进行征收,房屋拆迁后,原来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即行灭失,其上设定的抵押权也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虽然抵押权消灭,但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补偿金或补偿物获得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延伸。所以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情形下,由于调换房屋是特定物,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需就调换的房屋另签抵押合同,也不需再办理登记,照样可以优先受偿。而在实行货币补偿情形下,由于货币是种类物,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申请法院采取适当保全措施。
五、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
临时建筑是由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但不核发房屋产权证书的建筑。临时建筑有严格的批准使用期限,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临时建筑剩余使用年限内的租金计算补偿金额。
违章建筑是指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许可证而擅自建设或擅自改变规划批复方案、用途而建设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拆迁户(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幢____间,共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共____套____间,____层____号,配有____等装备。
第五条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等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拆迁户(乙方):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证》文号。
第二条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居住面积平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户口人,常住人口人,应安置人口,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
第三条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居住面积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房屋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迂,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颁发的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
(2)
(3)
(4)
(5)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乙方应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它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元;转学补助费元;提前搬家奖励费××元;其它补助费元,共计人民币××元。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地点,房屋,间,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元;
(2)面积差价元;
(3)房屋成新差价元。
第八条乙方在年月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元。
第十一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第十一条的临时过渡费的%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临时过渡费的%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拒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