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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收集5篇)

时间: 2024-07-10 栏目:办公范文

疾病证明书篇1

【关键词】金匮要略六经辨证法杂病

《金匮要略》是我国传统医学中现存最早的一部论述诊治杂病方法的专著,书中记载的脏腑经络辨证也被目前的中医临床医学界认为是对杂病进行辨治的唯一方法,《金匮要略讲义》(第7版)前言中已经明确指出:《金匮要略》对中医学的主要贡献是“创立脏腑经络辨证法”,并将“其贯穿于全书的各篇,在具体的病证治疗上得到充分体现”[1]。本次研究对《金匮要略》运用六经辨证论治杂病的情况进行分析论述如下。

1六经辨证在《金匮要略》中的应用情况

1.1杂病

以痉病而言,是一种由于素体津液亏虚,复感外邪而导致出现的以颈项有强直感、牙关处于紧闭状态、口噤不开等为主要特征性表现的疾病。痉病在中医学理论中本属杂病的范畴,但由于该类疾病患者的症状表现不仅仅有因津液亏虚,筋脉失养所导致的筋脉拘挛、角弓反张、口噤不开症状,还同时存在由于风寒袭表而导致出现的发热、恶寒、无汗或有汗等症状,因此在中医学临床理论在研究后认为,对痉病进行治疗时不仅仅需要滋养阴液、舒缓筋脉,而且还应高对对表邪进行有效疏散,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此即《金匮要略・痉湿病脉证治第二》篇在对柔痉进行论述的过程中所说的:“太阳病,其证备,身体强,几几然,脉反沉迟,此为痉,栝蒌桂枝汤主之。”本条指出对柔痉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选择栝蒌桂枝汤,主要原因是由于方中不仅仅有天花粉(瓜蒌根),可以达到滋养阴液,舒缓筋脉的治疗效果,又就有桂枝汤可以起到疏风解肌,疏散太阳之表邪的作用,全方药物联合应用能够共奏滋阴养液、疏风散邪的治疗效果,故可将该方用于对柔痉进行治疗的过程中[2]。

1.2杂病兼夹外感病

以寒疝疾病为例,张仲景在研究后认为,导致寒疝发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阳虚寒盛而引起出现寒性腹痛症状,该病在中医学理论中同样也属于杂病的范畴。在《金匮要略・腹满寒疝宿食病脉证治第十》篇中对导致寒疝疾病发病的病机进行详细的论述:“腹痛,脉弦而紧,弦则卫气不行,即恶寒,紧则不欲食,邪正相搏,即为寒疝”。对原文进行仔细分析后可知,寒疝疾病是由于患者素体阳虚内寒,复因感受外寒而导致外寒与内寒相合,最终形成阳虚寒盛的阴寒腹痛疾病。此证如果没有表寒症状存在,则只药物实施温里散寒治疗即可,药用方剂可以选择大乌头煎;但如果患者表现为阴寒内盛,且外兼表寒,便会有表里俱寒之证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应用大乌头煎进行治疗无益,在治疗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温里散寒止痛,还需要解散存在于表的寒邪,故可以采用乌头桂枝汤,方中的桂枝汤主要具有解散表寒的治疗功效,乌头、蜂蜜可以起到温散里寒,俾里寒得温,表寒蠲散的治疗效果,双解表里而患者之证自除[3]。

2六经辨证在《金匮要略》中应用的实际意义

2.1进一步拓宽了六经辨证的临床应用范围

在中医学经典著作《金匮要略》中,六经辨证法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对杂病进行辨证施治的过程中,其中共计论述了9种杂病的治疗,主要涉及方证21证次;5种杂病兼夹外感疾病,主要涉及方证7证次;共计对14种杂病进行了辩治,共计涉及方证28证次,上述统计数字能够更加充分的说明,六经辨证法在中医临床治疗过程中不仅仅可以被运用于外感疾病,同样也可以广泛运用于对杂病进行辨证治疗的过程中。正是由于《金匮要略》中早已经将六经辨证法运用于对杂病病例的治疗过程中,从而使杂病的辨治方法得到扩展,为后世进一步运用六经辨证法对杂病进行论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可能会成为今后中医临床医学界对杂病进行辨治的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方法[4]。

2.2进一步丰富了中医临床对杂病辨证论治的方法

中医学理论一般认为,对杂病进行论治的过程中应当运用张仲景创立的脏腑经络辨证理论,而六经辨证通常情况下被认为仅适用于对外感风寒所导致的六经疾病进行治疗,在千百年以来,这一程式化的思维已经成为中医学界对疾病进行治疗的一种亘古不变、约定俗成的思维模式。例如《金匮要略讲义》“绪言”中明确指出:“伤寒疾病主要是以六经病机对证候进行分类,杂病则主要采用脏腑经络病机对辨证进行指导”。然而近年来通过相关研究后发现,《金匮要略》一书早已将六经辨证法运用于对杂病进行论治的过程中,可以说开创了运用六经辨证法对杂病进行论治的一个先河,使杂病辨证论治的方法进一步丰富[5]。

3总结

经对建国以来的有关文献进行查阅并仔细研读后发现,目前在中医学界对《金匮要略》中所论述和说明的一些非常重要,有关疾病论治方面的内容和学术思想,还鲜有相关研究和报道。由本文的描述可见,《金匮要略》中早已经把六经辨证法广泛运用于对杂病进行辨证论治的过程中,突显六经辨证是《伤寒杂病论》原书的一种基本辨证论治方法,而脏腑经络辨证是对杂病进行辩证施治过程中的一种变通或有益补充方法。

参考文献

[1]黄仰模,乔模,陈国权,等.金匮要略讲义[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5.

[2]黄晓华,汪震,敖丽英,等.《金匮要略》中“病痰饮者,当以温药和之”原意浅析[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11,12(04):192-193.

[3]徐艳玲.论《金匮要略方论》痰饮的证治析“病痰饮者当以温药和之”[J].辽宁中医杂志,2010,14(11):721-723.

疾病证明书篇2

【关键词】儿科推拿;辨证指南;学术思想

《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整理的众多书目之一,该书蕴含了作者独到的理论见解与丰富的临证经验,有助于拓展治疗的思路,丰富治疗的方法,具有深入整理研究的价值。为了能使同道对此书有所了解,本文从学术特色与临床应用价值方面作一阐述。

1学术特色

1.1立足小儿基本特点,四诊之中尤重望诊。小儿与成人不同,形气未充,脏腑柔弱,智慧未成,有其独特的生理病理特点,因而在疾病的诊断过程中四诊运用应当有所区别。王氏在开篇即提出:“保婴一术,名曰哑科,口不能言,脉不能视,盖欲知小儿之病,必审其色。”因而特别重视望诊的运用。他在“入门察色”、“五视法”等篇中对望诊的方法和要点进行了总结,强调通过小儿神色、五官、五色、形体、指纹、斑疹、二便的观察,确定病因、病位、病机,判断疾病的预后,经验独到,简便易行,丰富了儿科推拿诊断学的内容。

1.2强调推拿的特殊疗效:该书在“总论”中强调推拿对小儿疾病有特殊的疗效,认为“推拿一道,真能操造化夺天工矣,岂不神欤”。概括地论述了小儿推拿的原则和注意事项,他说:“惊有危急生死之症,法有捏推拿做之功。先须寻筋推擦,次用灯火按穴而行。审病针灸,对症投汤,无不随手而应”。告诫医生“毋偏己见,毋做聪明”,要“因症次第,分别而施”。

1.3提出了手部和头面部的推拿操作常规程序。该书在治疗方法上,强调推攒竹、推坎宫、运耳背高骨等法,认为推拿时要按“推拿手部次第”和“推拿面部次第”等顺序而作。即手部和头面部的推拿操作常规程序。如“推拿手部次第:一推虎口三关,二推五指尖,三燃五指尖,四运掌心八卦,五分阴阳,六看寒热推三关六腑,七看寒热用十大手法而行,八运用肘”。“推拿面部次第:一推坎宫,二推攒竹穴,三运太阳,四运耳背高骨,五掐承浆一下,六掐两颊车一下,七掐两听会一下,八掐两太阳一下,九掐眉心一下,十掐人中一下,再用两手提儿两耳三下,乃推拿不易之诀也”。

2临床应用价值

2.1手法操作的特点:文献中提出了名目繁多的复合操作法,这些方法既有一定的姿势,又有特定名称,其特点如下:一是根据操作手法的形象而定,如二龙戏珠、苍龙摆尾等;二是依其手法名称和操作的穴位而定,如“运土入水”、“运水入土”等;三是根据其操作手法的功用而定,如:飞经走气、飞金走气等;四是按其手法名称和解剖位置复合而成的。如“按弦搓摩,揉耳摇头”等,这些作为小儿推拿治疗的手法,既有自身的特点,也有规律可循。而今虽善操此术的人已为数不多,但学习研究它,这对挖掘和继承小儿推拿宝贵遗产,无疑是颇有裨益的。

在文献中除对小儿推拿特定穴位和手法、治疗方法等有较多记述外,有很多的描述以歌赋的形式表达。如:“调护歌、五指冷热歌、面上诸穴歌、关纹辨色歌、小儿无患歌、腑歌”等。

2.2辨证施术的特点

2.2.1以五脏为纲的辨证施术法则:辨证论治是中医理、法、方、术运用于推拿临床的过程,是指导中医推拿临床的理论基础。推拿临床辨证是在辨病位、辨虚实、辨病因、辨疾病阶段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推拿治疗方案。《内经》述:“有可按者,有不可按者,故首先辨证”,这种观点在《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中得到印证。王氏在“五指冷热歌”篇强调入门须辨婴儿性,男左女右分明认,以及先明阴阳,次识脏腑,补泻得宜的论述都说明了王氏重视辨证施治的学术思想;在治疗功效上,王氏认为用推法“补脾胃补一身之根本,分阴阳分一身之寒热”。本书的一大特色就是运用推拿歌赋反映治疗过程中辨证、选穴施术以及治疗变化规律,文字简练,提纲挈领,爽口便诵,极易记忆,尤其对于初学者而言,更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2.2配穴精巧、手法轻柔稳实:小儿推拿疗法以阴阳、五行、营卫气血、经络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辨证论治为治疗法则,临床取穴力求特定穴位与局部穴位的配合,更强调配穴少而精。如脐风推法:推指三关、肺经各一百二十,运八卦、脾土各一百,分阴阳;如口撮,用灯心火口角两边。配伍精当,疗效显佳。

3对后世的影响

清代小儿推拿临床应用广泛,小儿推拿专著增多,诊疗水平不断提高,在民间应用小儿推拿颇为多见,在清朝出现了一批著名的小儿推拿专著,在这些专著中也有医家谈到辨证论治的问题,但大多散在于其他篇章中,未明确提出。而王氏在《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中把推拿手法、选穴组方作专篇论述,具有独特的意义。本书说明辨证施法在小儿推拿治疗上的作用,在内容上对疾病的病因病理,疾病所在的部位,在气还是在血,是虚证还是实证,热证还是寒证,是单一的疾病还是多种疾病并存等等这些情况都做了分析和阐述;尤其强调望、闻二诊的重要性,详细阐明囟门、面部、虎口、指纹,以之精神、声息等的变化,然后介绍推拿穴位、手法、操作顺序等,并运用多幅图解说明各种推拿法的操作方法,图文并茂,一目了然。王氏在抄录前人的基础上糅合了自己的学术观点,从诊断、手法操作顺序、手法补泻的角度,说明了辨证论治在推拿手法中的运用。

综上所述,《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一书在疾病诊断,手法运用方面依歧黄之理,宗幼科之要,博采众家之长,发前人之所未发,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为后世小儿推拿的延续和发展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奠定了辨证施法的学术基础,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值得我们去发掘、整理,以期能更好的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王兆螯辑.清.《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清抄本.1873年.

[2]成文出版社辑.中国方志丛书目录.台北成文出本社.1966-1970.

[3]夏鼎著.清.《幼科铁镜》.清刻本.1695.

疾病证明书篇3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

三、脑中风;(注3)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注4)

五、癌症;(注5)

六、瘫痪;(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7)

八、严重烧伤;(注8)

九、暴发性肝炎;(注9)

十、主动脉手术。(注10)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心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疾病证明书篇4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

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淮。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疾病证明书篇5

皱纹和斑点,表明对应脏腑、器官功能失调

面部小疙瘩,表明所对应部位病菌侵入血液

眼睛黑圈,表明肾脏、卵巢或膀胱有问题

虹膜黄染,表明肝脏有毛病

面部望诊定位诊法始见于中医典籍《灵枢・五色》篇,这一诊法是指颜面各部位分属不同脏腑,与望色诊法相结合,可进一步了解病情,有助于临床对疾病的定位和定性。

中医分区望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鼻头色青,多为腹中痛;两颧潮红娇嫩,多为阴虚火旺的虚热证;颧与颜黑为肾病;眼圈周围发黑,往往是肾虚有水饮或带下病;肾病额见黑色为逆证;口唇黧黑多为肾绝。

国外还有学者证实,面部确实像人体内脏的一面镜子。如在颏明显部位的雀斑,意味着足寒、夜尿症;在眉的雀斑表明肢体疲倦,或为疼痛的体征,或这些部位被扭伤;在眉的压痛点提示上肢或肩部疼痛等。

根据日本医家的观点,眉以上的部位叫上亭,与脑的疾病有关;眉以下至鼻下沿叫中亭,与呼吸系统的疾病有关;鼻以下的部位叫下亭,与消化系统的疾病有关。

面诊反射区与辨病

“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神,是指整个人体生命活动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神就是生命;狭义的神,是指人体的精神、意识和思维活动,可以认为就是精神。“望神”就是通过观察人体生命活动的整体表现来判断病情的方法。以观察目光、神情、气色、体态的变化为重点,其中尤以望眼神为重要。《素问》所说的“得神者昌,失神者亡”,就是说明望病人神的变化可以了解精气的盛衰,判断病情的轻重和预后。

神的衰旺,临床可分为“得神”“少神”“失神”“假神”四类,此外尚有单纯精神、意识、思维活动失常者,称为“神乱”。总的来说,神是以脏腑精气及其所化生的气血津液为物质基础的,同时也是脏腑精气的外在表现。脏腑精气充盛,则神旺有余,身体健康或病轻,抗病能力强,表现为“得神”;脏腑精气不足或衰弱,则神衰不足,体弱多病或病情较重,表现为“少神”“失神”,甚至“假神”,其中失神为少神的进一步发展,到了“假神”阶段,病多不治。可见,通过望神,可以了解脏腑精气的盛衰,疾病的轻重及其预后转归。

一般来说,病人面色晦暗,精神委靡,眼失光彩,神情不定,有的形容为“六神无主”,表示病情较重,急需医治。如病人原来病重语微、少言寡语,而有时却出现语言增多,音高,与其病情相比,出现异常,这种反常现象,不是好征兆,表明其预后不良。

望脸形辨病

脸形就是人的相貌。颜面丰满,气血明润,是健康长寿之貌。借助脸形的变化可以预测疾病。人的相貌可以分以下五种:

结核型此型人以脸细长,下巴瘦而窄,两眼瞳孔间距小为特征。这种人易受结核菌的侵袭,特别是呼吸型体型(特征是胸廓部突出,胸廓薄,脊柱细长,躯体呈倒梯形),同时具有结核型面容的人易患肺结核。

肾脏型此型人以脸长而窄,瞳孔间隔宽为特征。此型人易患肾炎。

溃疡型此型人的面容介于前两型之间,瞳孔间隔不宽不窄,只是眼窝下陷明显。此型又称内脏下垂型,是脾胃功能低下的象征,而且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的发病率高。

贫血型此型人整个脸大而宽,脸下部更宽,下巴呈锐角,两瞳孔间隔异常宽,鼻根部和上唇之间距离短,面色发青或为苍白色,多数面色不好。

胆囊型此型人脸宽而圆,下巴稍圆,瞳孔间隔窄。当面色红润,红中带黑紫色倾向时,易患胆结石;面色苍白时,为肾脏系统有病的表现。

此外,面形的动态变化也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疾病。如睑、面、唇不时地颤动、抽动,在外感病高热时常提示有惊厥发生的可能;在内伤杂病中,多是血虚阴亏,经脉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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