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的发展原则,以改革创新、合力推进、加大扶持、自我积累、科学发展为重点,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快速发展,大力实施招商引资、投资倍增、基础配套、科学规划、升级竞赛五大行动计划,切实落实电价、财税、土地、环保、资金、扩权六项支持政策,努力完善管理体制、服务平台、督查奖惩、人员培训四项保障措施,形成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新高潮,实现产业集聚区跨跃式发展。
发展目标:2010年,17家产业集聚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同比增长40%以上,其中基础设施投资150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其中,水电气路等基本设施完成投资80亿元);实现企业总收入2700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200亿元以上;形成1个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2个300—500亿元、4个100—300亿元、4个50—100亿元的优势产业集聚区。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实施五大行动计划
1.招商引资行动计划。抓住我省被确定为承接服装产业转移实验区、我市被确定为中西部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和首批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等机遇,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结合“新企业、新园区、新基地”建设,全面深化与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战略合作,努力提高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成效。2010年,每个产业集聚区要引进10个千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项目(其中,至少3个亿元以上项目);每个专业园区要引进5个千万元以上项目(其中,至少2个5000万元以上项目);争取年内实际利用省外资金超过150亿元;每月至少有一位市领导带队外出招商,县(市、区)每月至少两次集中外出招商,全年在外的招商小分队始终不少于30个;利用牡丹花会、豫商大会等契机,全年举办产业集聚区专题推介、招商活动不少于4次。
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2.投资倍增行动计划。联合运用联审联批、项目例会、首席服务官、周报月报等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使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2010年,产业集聚区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以上,争取达到800亿元;每个产业集聚区投资增速要达到50%以上,部分产业集聚区力争实现投资倍增翻番,确保完成2010年各项主要目标(见附件)。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3.基础设施配套行动计划。要把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和近期发展区作为优先开发区域,集中完成路网、电网、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讯、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基本设施建设,实现与区外设施的互通对接,加紧建设商务办公、公共食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技术研发、信息网络、检验检测、交易市场、职业培训等生产性配套设施,突出抓好市场化运作、连片开发的标准化厂房建设,促使产业集聚区尽快成规模、出形象。全市产业集聚区要确保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50亿元以上,其中完成基本设施投资80亿元,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投资列入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督促各单位加大投入力度。
市发改委牵头,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服务业局等单位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4.科学规划行动计划。市发改、规划、国土部门要协同搞好规划管理,在“三规”合一、精准衔接的基础上,严格规划实施。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开发,严禁随意变更规划或用途,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把产业集聚区规划与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生态环保等专业规划相结合,实现城市建成区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衔接,产业功能与城市功能相互支持。要进一步深化专项规划,优先抓好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规划和近期开发功能区详细规划,争取5月份前完成近期开发的生产区、生活区、商务区等专项空间设计,上半年完成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及景观系统等专项规划。
市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5.升级竞赛行动计划。要加强激励奖惩,实现“比、学、赶、超”竞相发展的大好局面,促使我市集聚区(专业园区)在全省排位全面前移。对产业集聚区晋升为省示范区、专业园区晋升为产业集聚区,或考核进入全省中心城市区集聚区前10名、县域集聚区前30名,以及进入我市市区集聚区前3名、县域集聚区前6名的,除和绩效考核、干部使用相挂钩外,还要在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确保2010年3个产业集聚区进入全省中心城市区集聚区前10名、6个产业集聚区进入县域集聚区前30名中;力争2家产业集聚区晋级成为示范区,2家专业园区晋级成为产业集聚区。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绩效办、财政局配合。
(二)切实落实六项配套政策。围绕扶持产业集聚区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切实落实省、市各项产业集聚区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在省政策正式后15天内根据各自职能,制订我市各项配套政策,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1.电价政策。按照省要求,实行同网同价,对县域省级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
2.财税政策。一是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以下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二是财税扶持政策。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产业集聚区。2010—2012年,从产业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产业集聚区,主要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3.土地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集聚区用地需求;集聚区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实施方案,在国家、省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内,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内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4.环保政策。对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所有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由原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审批;符合主导产业和环境容量要求的具体项目,可简化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优先为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并实施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
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5.资金政策。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集中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市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产业优化资金都要向集聚区倾斜,重点支持集聚区发展;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7000万元,县(市、区)专项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集聚区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等。
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落实。
6.扩权政策。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扩大县域集聚区在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工商、统计等领域的经济管理权限,使其能够行使县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开通“集聚区与市级管理机构的直通车”,未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统计局负责落实。
(三)努力完善四项保障措施
1.管理体制保障。加快建立高效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发挥市、县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集聚区发展问题的研究,统筹协调全市集聚区发展,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推进、统筹发展的良好局面;二是要进一步规范集聚区管理机构,市编制办会同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进一步规范集聚区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增加编制人员,提高其管理服务能力;三是要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与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2.服务平台保障。加快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有效的运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能力。一是提高投融资平台运作能力,积极探索融资方式,提高集聚区自我“造血”能力;二是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平台,每个产业集聚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产业集聚区的指导,力争年内每个产业集聚区的融资平台资产规模超过1亿元,融资规模超过3亿元,所有集聚区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协议;三是每个产业集聚区都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
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服务业局负责落实。
3.督查奖惩机制保障。要结合省集聚区监测、考核办法,建立我市集聚区发展监测机制,进一步修订我市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的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和考核体系,从经济总量、税收就业、发展质量、建设进度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对排序靠前的集聚区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后的集聚区给予一定的惩罚,引导和推进集聚区科学发展。督查奖惩按照每月召开例会听取工作进展,每季度巡回观摩、讲评,每半年工作总结、通报,年度考核、奖惩的程序进行。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绩效办负责落实。
4.人员培训机制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是一项新工作,部分负责产业集聚区工作的同志对产业集聚区如何发展的认识还不够清晰,集聚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还亟待提高。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要会同市委党校,分批次对集聚区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参观交流和学习观摩,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财政、金融办等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集聚区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认识,提高集聚区规划管理、项目组织、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和创新发展的能力。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党校负责落实。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现代农业投资方向,优化财政支农项目,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财政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的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安排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安全生产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各类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支农项目整合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把发展现代农业与优质产业化升级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项目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破,依据全县“十二五"规划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优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优势产业。从县情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把示范区建设与发展提高优势产业整体水平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我县农业生产上档次上水平。
坚持科技引领、多元投入的原则。全面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是标准化生产的重点,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促进主导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档次和质量,实现农产品生产与现代农业的有机结合。在项目建设投资量大而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要坚持多元投资、财政补助,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积极投资现代农业建设的思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整合资源、板块推进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做
到整合资金,划定区域,连片开发,板块推进。进一步发挥项目资金的聚合优势,最大限度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现代农业项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县项目办主要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协调工作,汇编全县支农项目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制定项目建设议事规则,协调做好项目组织验收等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乡镇、分部门的项目规划、立项、审查、上报、招标及项目计划报批。负责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书)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接受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社会各界对施工项目的检查监督等。
第五条县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乡镇、各部门编报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办根据审核结果,制定《县现代农业项目规划》和《县现代农业项目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经县委、县政府、县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县项目办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方案》和《县现代农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项目计划。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根据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行政主管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施前,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在项目区推行现代农业项目就地公示制,接受当地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中,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责任追究制,质量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监督跟踪制和监督抽查制。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法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要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县项目办严格按计划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项目办提供建设有关资料,申请对项目进行决算,同时,审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完成后,县项目办及时将完成情况汇报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申请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复验。
第十三条县项目办对每个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项目库管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上级计划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实行项目主管、项目实施、资金结算三分离制度。
第十五条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县项目办负责设立现代农业项目资金专户,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三专”制度。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拨付按照《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县财政农业(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凭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实施单位做好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资金实行拨付“直通车”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工程,县项目办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县项目办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向农民直接发放,以减少资金运行中的中转环节,尽快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建设类项目按照工程进度报账,项目开工预拨工程总资金的25%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实际完成进度报账,到项目竣工时累计拨付工程总投资的65%;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复验后,工程末出现质量问题,拨付剩余工程总资金的10%。
农民培训、环保等其他项目,按照前中后三个阶段分段验收,同时按30%、40%、30%报账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县项目办有权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县项目办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项目办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终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通知停工,资金余额上交县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县项目办负责协调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投资评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一、编制任务和时间安排
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产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示范园(点)规划。除《总体规划》已报国家农业部审批外,其他各项规划需抓紧组织编制。规划起止时间为2012年-2015年,相关数据应与“十二五”规划相对应。
(一)主导产业规划。
根据《总体规划》,我市确定水稻、棉花、油菜、蔬菜、水产、生猪等六大主导产业,并分别编制主导产业规划。水稻产业发展规划、棉花产业发展规划、油菜产业发展规划、蔬菜产业发展规划由市农业局负责编制;生猪产业发展规划由市畜牧局负责编制;水产业发展规划由市水产局负责编制。
(二)专项规划。
根据《总体规划》,我市主要编制以下6个专项规划: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由市农业机局负责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农民培训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市农业局负责编制。
(三)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由各地政府组织农业等部门编制。“中国农谷”屈家岭管理区建设规划由市发改委和屈家岭管理区共同负责编制。
(四)现代农业示范园(点)建设规划。
各地现代农业示范园(点)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示范园(点)建设规划视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领办创办示范园(点)的法人单位编制。已有的规划,如王坪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彭墩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沙洋循环农业示范园、掇刀循环农业示范园等,要根据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作好修订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并编制其它专项规划(含部门规划)。
以上各类规划,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在2012年春节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编制要求
(一)加强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论证。重大项目是规划实施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各类规划中,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涉及现代农业布局的大型项目。要研究提出一批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和关系全局、带动作用强、主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并做好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
(二)增强规划编制过程的民主、公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座谈会、协调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和评估制度等。
(三)加强规划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需要衔接的内容包括主要指标、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政策等。要加强各重点专项规划与国家有关规划的衔接,争取所提出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相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