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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收集5篇)

时间: 2024-07-12 栏目:办公范文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篇1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力地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科学发展。我省检察机关始终立足检察职能,以“四个坚持”为着力点,大力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不断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专业化预防,不断凸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坚持把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专业化预防作为推进预防专业化的突破口,运用各种专业化预防举措,推动检察预防工作科学发展。

一是突出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领域深化专项预防。以深入开展“百个重大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专项预防活动为龙头,联合省发改委等多家部门着力推进全省政府投资额高、社会影响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惠民工程的专项预防工作。2011年,共介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19个,涉及建设资金9891.6亿元,促进完善内控机制304项,其中创新预防机制45项。省委书记罗志军、省纪委书记弘强等领导对全省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活动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肯定。全省各地在开展重大工程预防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形成了一批工程项目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如南京市工程预防项目领导机制、审批备案管理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督导机制;泰州市危险源点分析与控制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廉政保证金制度等。

二是突出围绕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部署专门预防。去年省院下发进一步做好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的意见,推动全省各地主动服务和保障地方党政和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宿迁市院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联合出台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的工作意见;徐州市院对换届选举重点、难点村,认真开展调研摸底和风险研判;常州市院在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轮训班开展廉政预防教育,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突出围绕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加大系统预防。为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我省检察预防工作把促进民生行业的社会管理作为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工作重点,结合查办的案件,加大了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了对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扶持、政府补贴发放、海洋滩涂开发等多个领域的专项预防工作,特别是突出加强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力度。2011年,全省共开展此类预防调查964次,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被立案侦查78件。

二、坚持围绕强化制度建设推动社会化预防,不断拓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层面

我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推动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作为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化的立足点,注重发挥“三大作用”,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一是积极发挥预防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推进预防工作社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积极为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出谋划策,认真抓好社会化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我省多数地区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争创活动。今年,徐安检察长亲自安排省院预防处以省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起草了《关于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意见》、《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务犯罪风险源点排查防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全省开展争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活动的意见》三个文件,并在省领导小组会议获得通过,扎实推进了全省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

二是注重发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工作在整体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年度报告在客观分析报告本辖区内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形势,深入剖析引发职务犯罪的成因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上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从宏观上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我省共有111个检察院完成了2010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报告,有102位领导对报告作出批示,55位为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不少领导批示内容具体、针对明确,有效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和一批制度、措施的出台,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是注重发挥检察工作站点在推动社会各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我省各地通过各类检察室、检察工作站、检察工作联系点,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地把预防触角向非公企业、重点企业、乡镇社区延伸,加强法制宣传和矛盾化解,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不断拓宽预防覆盖面。无锡市开展“排查危险源点,强化预控机制”工作,在全市100余家单位中共排查出危险源点3000余个,调整岗位设置80余处,完善落实整改措施及管理制度2700余项,制作流程图600余张,进一步规范了岗位权限,严密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强化预防措施的运用和落实,不断提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际效果

我省检察机关针对检察预防措施在总体上多带有建议性的特征,坚持强化预防措施的运用和落实过程,更加注重预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努力提升预防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强化预防检察建议的落实。积极运用犯罪分析、预防调查的成果,梳理出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并协助堵漏建制。2011年,共发出预防检察建议1225件,采纳率为95.6%,推动出台相关制度246件。今年还将积极争取人大组织开展预防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专项督促检查,不断增强检察建议的法律性、权威性。

二是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应用。在查询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的背景下,全省共录入贿赂犯罪和贿赂行为1.8万余人次,占全国录入总量的一半以上。共受理对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1万余批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30个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置。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与社会诚信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工作稳步推进;淮安等地已经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列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招投标的必经程序。有的地方已实现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的对接,或融入地方大众信用管理体系,或运用到提拔、使用干部廉政考核过程。

三是扩大预防宣传教育的影响面。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警示教育6773场次,接受警示教育的公职人员16万余人。以高检院在扬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现场推进会为契机,各地积极推进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检察机关单独或与监狱、党校共建等形式建立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展览室)101个,在建或拟建的26个。

四、坚持创新创优建设,不断提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把预防工作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坚持更新理念,优化机制建设,以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制度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创新检察预防工作理念。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格局,充分发挥检察预防在促进社会管理中的独特作用,率先做好社会管理问题的发现者,主动做好创新社会管理的推动者、服务者、践行者,更加注重推动系统性预防、前瞻性预防、社会化预防,更加注重综合效果高度统一。省院研究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推动了各地自觉地将预防工作放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来谋划,不断细化参与举措、改进服务方式、提高预防实效。

二是创优侦防一体化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主体之一,检察预防工作理念以及方式方法的创新,本身就是创新社会管理的表现。从2011年初,省院出台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实施办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一体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创新创优了多种模式,为构建与新形势相适应、相匹配的检察预防工作新格局提供保障,有力地推进了预防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是创建预防工作规范化制度。省院制定了《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修订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了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建立了全省季度查办和预防工作分析报告、省辖市院预防调查立项审批、工作情况月报等制度,较好地推动了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篇2

针对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突出的情况,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行动,成立专项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与相关单位建立预防协作机制,抓住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环节,综合运用预防宣传、警示教育、检察建议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预防措施,集中开展重大项目专项预防工作。一是在工作主体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市、州分院为专项预防工作主体,负责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预防工作。二是在工作管理上,省检察院和市、州分院均以检察院的名义成立重大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领导机构,以加强对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性事务。三是在方法措施上,每个重大建设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由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市、州分院确定具体的部门承担,责任人由省院项目联系人和市、州分院指定的一名院领导共同担任。四是在职责分工上,省院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省专项预防工作,市、州分院负责辖区专项预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年来,全省专项预防工作网络基本建立,各级院共围绕800余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了专项预防,有效防范了职务犯罪风险。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是中央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项目。作为该项目省院联系人,省院领导亲赴一线视察工作,在充分肯定项目预防工作的同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武威市院联合纪检监察、发改、水务、财政等部门对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资金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9条整改意见,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并列入规章制度。兰铁分院组织5名干警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宣讲团,结合青藏线铁路参建单位高级工程师赵某受贿案等典型案例剖析,在兰渝铁路、天水至平凉铁路、兰新铁路第二双线(甘肃段)等项目建设中举办了百名以上干部参加的大型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12次,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庭审警示教育8次,在项目建设单位中引起强烈反响,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好评。庆阳市院在陕甘宁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中,加强检企配合,与建设单位共同制定实施了《扬黄续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在招标活动中,所有投标企业必须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方可参与竞标。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双签制,要求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先签订廉政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各项预防措施,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

二、深化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向党委建言献策

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和规范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组织力量深入分析本地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原因和规律,科学判断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主动向党委提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路、重点和建议。

2010年,全省各级院共撰写并向当地党委提交年度报告69份,其中,11份报告受到当地党委主要领导的重视并被批示。2011年,各地共撰写年度报告106份,其中,64份报告被当地党委主要领导批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省院向省委报送的2010年和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分别被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和现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作出重要批示。其中,2011年的报告被批示后,报告成果得到进一步转化,省委制定并批转办公厅向全省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解决了制约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突出问题,推动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创新发展。有关地方主要领导在批示中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做的积极贡献,并对预防年度报告分析、预测有理有据、对策切实可行等方面给予高度评价。要求各级各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检察机关的预防年度报告为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的教材,加强组织学习,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各领域、各部门、各环节的突出问题。白银、嘉峪关、武威等地都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对照综合报告提出的对策建议具体落实。

三、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近年来,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创新警示教育方法、拓宽警示教育途径,通过开展法律宣讲,组织有关人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参加法院庭审,组织服刑犯悔罪演讲等形式,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通过典型案例警示人。省检察院充分利用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资源优势,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四个一”系列警示教育活动。即制作一本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画册,举办一场普及全省各市、县、乡镇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拍摄一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警示教育片,建设一个高标准的警示教育基地。目前,前三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警示教育基地正在积极筹建中。各级院深刻剖析本地典型职务犯罪案例,用身边鲜活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2009年省纪委和省检察院共同查处的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人志腐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厅局级领导干部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典型案件,受贿次数多,单笔受贿数额高,社会反响强烈。省纪委、省检察院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案卷,与办案人员座谈,走访发案单位,与窑街煤电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群众座谈,提讯李人志、旁听李人志案的法庭审理等方式,系统了解了犯罪特点、手段,深入剖析了犯罪原因和内部监管机制方面的漏洞,提出了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建议。形成的调研报告《窑街煤电集团董事长李人志腐败案剖析与警示》一文被作为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警示教育材料,在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使参会人员深受教育。

二是通过廉政文化感召人。各地创新警示教育载体,丰富宣传教育内容,积极营造廉政文化氛围。陇西县检察院在繁华街道制作警示标语灯箱。嘉峪关市院利用全市近700辆出租车LED显示屏滚动播放76条预防职务犯罪格言警句,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与公交集团公司联合制作公交车体公益广告;积极打造廉政文化一条街,大力培育文化助廉的新风尚,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提供文化支撑。酒泉、临夏等地检察院利用各种通讯平台开展廉政提醒活动,积极与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系,在春节、元旦等节假日,通过发送廉政短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等形式,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拒礼拒贿。金昌、张掖等地通过电视台开展警示教育展播月活动,促进各单位依法规范管理。省检察院为弘扬法治精神、培育廉政文化,提高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免疫力,于2008年创办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专刊》,每期向全国和省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党政领导、高检院及各省级检察院赠阅7000余册。目前已发刊26期,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四、有效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篇3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社会矛盾群众力量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各种矛盾多发、复杂时期,化解矛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由于矛盾涉及行业多、范围广,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是依靠一两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而应当渗透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依靠群众力量,各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理化解。

一、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性

腐败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毒瘤,它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在各方面的损害都是巨大的,因此可以说腐败问题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催化剂。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直接导致人民群众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激发群众和基层政府对立,影响基层政府正常开展工作。二是由于腐败发生,在处理人民群众各种矛盾纠纷中无法实现公平公正,不仅使化解矛盾的问题得不到正确的处理,相反有时会使矛盾产生激化。三是腐败的发生也会使社会生产力发展遭到严重的破坏,又由于社会分配中的不公现象的存在,就成为了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隐患。

职务犯罪侦查是我们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在于:

1.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容忽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处于反腐倡廉的前沿,不仅在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维护全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一个环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在于清除腐败这株毒瘤,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党、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威信,对于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2.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社会矛盾发展形势的需求。笔者在从事多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感触到,在所查处职务犯罪的领域内往往存在着较多的比较激烈的社会矛盾。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侵占各种各种国家征地等补贴补偿,损害农民利益造成各种纠纷;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引起人民群众对看病困难、看病医药费用贵的强烈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领导从中贪污自肥,而工人失去生活保障,产生了矛盾;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政策和法律失去信任度。种种现象,不难看出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定会牵扯到与之相关的各种矛盾,社会矛盾可以说也是伴随在职务犯罪发生的多个领域之中,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也是社会矛盾发展形势的需求。

3.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全社会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需要我们全社会各部门合作与协调,全社会各个部门在各自分工、各职其责的前提下,应当主动发挥各个部门职能作用,尽可能地参与到化解矛盾之中,使化解矛盾的工作成为各个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当然,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也不能置身其外,更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从深处去挖掘化解社会矛盾的潜力。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工作中,检察机关是越来越重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部署,在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各方面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已形成了控申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控告,预防部门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侦查部门负责侦查工作的工作总体布局。三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一方面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同一条龙式的工作流程线,为痛击职务犯罪而快速高效的运转,但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控申部门与侦查部门工作有些不衔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窗口,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一个主要渠道。这项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申诉以及复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是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前沿,更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后防阵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控申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尤其是接待群众举报案件后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与侦查部门不衔节的现象,这些都在客观上限制了控申部门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无法在案件初查过程中及时的向举报人做出恰当明确的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很容易给举报人产生造成故意拖延推诿,敷衍了事的印象。对案件的进展和情况不能及的了如指掌,就有可能使举报人的情绪产生波动,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往往容易导致群众上访的情况发生,造成检察机关在工作上的被动局面。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靠后,忽略了矛盾的化解。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在个案预防的工作中,预防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存在着紧密的工作联系,就是针对侦查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了解发案单位管理上、制度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进行警示教育,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但是无论是作为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预防工作主要都放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上,而忽略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注意化解各种矛盾,特别对于侦查部门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成为预防工作的空白一项内容。

三是侦查部门缺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缺管一套正规的程序和规范,随意性较大。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遇到具体矛盾发生时,大都还不具有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经验,同时也找不到可以执行的程序和规范,比较多地是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等领导拍板,因而具有个案化的特点,很难取得理想效果,甚至有些时候会把事情搞得事得其反,不仅没有消除矛盾,反而会把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矛盾机制的设想

由于化解社会矛盾不是我们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唯一功能,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对职务犯罪侦查进一步规范,在现行法律政策下,探讨建立一些新的化解矛盾机制,并使这些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完整体的工作机制和规范,才能真正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1.建立建全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全程跟踪工作机制。改变过去那种控申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线索只负接举报线索做法,侦查部门不仅要侦查终结后将处理决定回复给控告申诉部门,还要在初查过程中建立案件的定期的通报制度,实现控申部门对案件进展的全程追踪,以便根据举报人的诉求,及时掌握矛盾的症结所在,尽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对于那些初查后不立案的举报人要及时的给予答复,对于初查立案的案件举报人要予以奖励,还要认真答复,拉近我们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的案件中,除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外,更应当对举报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办案力度,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通过宣传和释法使群众认识到党和政府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决心,认识到司法的公正,培养群众通过法律、政策渠道解决困难的信心。

2.建立建全预防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对于初查不立案的案件的预防工作,一直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空白内容,笔者建议预防犯罪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案件,在不影响查办案件的前提下,在案件初查阶段就应介入,深入到发案单位,一方面从案件预防的角度展开工作,尽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人民群众的一些社会化的情绪进行劝导,注意发现在侦查各个案件时潜在矛盾,协调各相关部门,想方设法的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做到以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为切入点,以化解矛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

3.建立侦查部门自行发现和化解矛盾的机制。一是建立社会预警报告机制。目前我们检察机关已经普遍建立了反贪案件管理系统和情报信息系统,但是对于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信息有些缺乏及时地关注和解决,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考虑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方面的优势,通过掌握的第一手的案件相关资料,对社会舆论和相关案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使已有的各种信息形成系统,及时发觉异常情况并进行一定的汇总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给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提供的信息应该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并采取适当行动,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信息阻滞和扭曲,为反映群众意见增加了一个畅通渠道,有利于发现各种事件的苗头,防微杜渐,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篇4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以惩治和预防破坏选举犯罪,作为为大局服务的重要切入点,依法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配合地方党委,以防范换届选举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为主题,开展专门性的检察预防工作。笔者经过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村换届选举工作作一些探讨。

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于各级换届工作,在预防和打击破坏换届违法犯罪方面积极作为,为平稳顺利换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以惩治和预防破坏选举犯罪,作为为大局服务的重要切入点,依法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笔者经过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村换届选举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提前介入调研,制订分类监督应对预案

今年以来,开展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党政和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部署,立足检察职能,配合地方党委,以防范换届选举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为主题,开展专门性的检察预防工作。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订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方案,把专题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一部署之中,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基层“两委”换届中,严肃查办换届选举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犯罪分析、检察建议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认真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以下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敬畏权力、廉洁从政以及依法参选、廉洁参选的自觉性。

——二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突出抓好相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在乡镇和基层“两委”换届选举中,对广大选民、候选人和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

——三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换届选举中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买官贿选、破坏选举行为的发生,对发现涉选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迅速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及时以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四是对已掌握的和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参选、备选人员以及不符合参选、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党委,配合纪检、组织部门和选举机构调查核实,防止“带病参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五是协助党委维护好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破坏选举、黑恶势力操纵选举、家族和宗教势力干预选举。

——六是深入分析换届选举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积极研究防治对策。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和宣传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预防破坏选举犯罪的宣传工作,紧密配合选举进程,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选举犯罪的《立案标准》,积极引导选民和代表遵守选举纪律、维护选举秩序,依法有序自由充分地行使权利。

二、以检察机关设立的检察工作室为切入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

基层检察院要把配合党委政府搞好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政治任务。为确保首先进行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把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检察工作当前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着力点,注重发挥检察工作室贴近基层、贴近农村、贴近选举一线现场的优势,加强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等检察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及时掌握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在保障广大村民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选举正常秩序等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是在换届选举工作全面铺开前,检察工作室根据日常巡回检察工作中所掌握的情况,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控告和举报反映的重点、上届选举存在的难点,有针对性地派出干警深入到选举工作相对复杂的有关镇街进行深入的调研、摸底,详细掌握当地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和社情民意。同时,检察工作室、反渎职侵权等部门与当地镇街党委、政府共同分析选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排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选举过程中破坏选举犯罪多发、易发的环节和重要岗位进行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为有利于在人员少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监督功效,在全面掌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动态的基础上,制订出将全市各村分为三类对象进行监督的预案:(1)把选举情况异常复杂、竞争异常激烈,特别容易出现问题的村列为重点监督对象;(2)把选举情况相对复杂、竞争相对激烈,可能出现问题的村列为巡回监督对象;(3)把能够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的村列为了解掌握对象。针对少数村可能出现阻挠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阻挠开票、冲击计票现场撕毁选票及聚众闹事妨碍选举等突发性情况,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提前制订出相应的应急预案,把各项应对措施做细、做扎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在选举期间,检察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也受理公民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为维护正常的选举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选举期间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等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另一方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查明确属被错告、诬告的人员,及时进行澄清,依法维护受诬告、陷害者的民主权利,同时加强对诬告、陷害者的教育,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联系沟通,为党委的决策提供依据

在服务和保障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门报告所掌握的有关情况,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把在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为有关部门解决选举中存在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之际,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室要综合分析换届选举情况,分析当前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撰写出调研报告。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思考:一要确保选举经费,加大宣传力度;二要做好选民登记,保障选民权利;三要严格选举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四是杜绝拉票贿选,确保公平公正;五要做好应急预案,确保选举顺利。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在地方党委、人大统一领导和监督指导下,加强与选举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发现和查处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领导人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要求重点查处以下六类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案件;(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案件;(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案件;(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案件;(5)编造事实欺骗被选举人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并加以散发、宣传,扰乱正常选举活动或影响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案件;(6)其他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案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街、乡换届选举活动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适时提前介入。重点打击: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选举设备和对选民、代表、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破坏选举犯罪行为,以及故意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被选举人的犯罪行为。深挖严查破坏选举秩序背后的操纵者及其“保护伞”。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农业农村发展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飞跃发展,城乡面貌变化巨大,社会秩序基本稳定,老百姓安居乐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但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仍然面临艰巨复杂的任务,刑事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也更加复杂。因土地征用、拆迁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不容乐观,因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上升,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尤其是在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争权利,争资源,家族宗派势力明争暗斗,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对多发易发案件的存在的社会问题深入分析,积极提出解决和预防对策,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积极开展农村换届选举预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切实保障了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农村换届选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参考文献:

[1]王家福、黄明川《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56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篇5

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最新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内设机构各负其责。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

单位监察机构或者专职监察人员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五)结合检察职能检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联系和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务员初任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在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漏洞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其主管机关及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时,应当进行廉政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重点行业和部门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业务环节和岗位加强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职权中,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而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不依法行政或者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制度不健全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建议机关及其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有关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或者泄露举报内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对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干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其他依照法律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镇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纪委书记亲自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镇各项工作中;二是,年初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二,狠抓学习宣传,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一)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我镇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意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带动干部职工远离腐败,增强免疫力.通过学习,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机关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强化了对镇,村,社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数达400人次,参训率达100%,提高了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强化了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党政网,宣传栏,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准时,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将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积极配合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与纪检,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合力,增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一是我镇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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