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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交流材料(收集5篇)

时间: 2024-07-13 栏目:办公范文

反洗钱交流材料篇1

关键词反洗钱保险公司合规经营

一、洗钱的定义和危害

(一)洗钱的定义

洗钱,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法律意义上的“洗钱”来自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一个以卡蓬为首的犯罪集团主要进行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但交易带来的大量现金却不敢存入银行。于是,这个犯罪集团购买了一个投币式洗衣机,做起了洗衣生意。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剩下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合法收入,非法收入所得的痕迹就被悄悄地抹去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最权威和有影响力的政府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的行为,均属洗钱行为。

(二)洗钱的危害

第一,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第二,洗钱活动削弱了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

第三,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机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第四,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二、反洗钱的概念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中: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违反反洗钱法规的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各项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相关资料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反洗钱工作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保监会监督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

保险机构未履行规定反洗钱义务的,由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机构的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银行可以建议保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明确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判定为洗钱罪。

对洗钱罪的罚则: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反洗钱工作当前监管框架

(一)监管机构――双重监管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规定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网络设至县级行政区划,监管触角直至县级机构。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人民银行已将监管重点领域逐渐从银行业扩大至保险业和证券业、支付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加强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和每年度反洗钱考核评级工作的开展,增强了人民银行对保险业业务特点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使其对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管愈加细化深入。

保监会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业监督机构,对保险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具有最权威的监管职权。

(二)法规框架――日臻完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到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到近几年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再到保监会的《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办法通知,反洗钱监管法规日臻完善。

(三)监管影响――日趋严格

人民银行由过去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监管转向法人监管,体现出人民银行将监管重点上移的工作方向。并按照FATF建议,强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以“风险为本”为基础原则,以确保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与已识别的风险相适应,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趋势更为严格。比如近年下发执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保监会由过去的不定期监管转为常态化监管,对保险业反洗钱的义务规定更加详尽。并将反洗钱工作监管内容纳入到机构设立申报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强调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和保险机构管理者的反洗钱责任。

五、保险公司早当前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管理者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保险公司不似银行存在洗钱风险或认为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公司洗钱不像银行便捷,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正确引导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导致反洗钱工作在部分机构难以推进。有这种认识的管理者在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中最具代表性,这部分管理者未充分认识到当前国际国内恐怖融资活动的危害性,未认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是国家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也将会受到处罚。

第二,部分保险基层机构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业务发展任务重,管理者在注重业务发展的时候未能有效引导反洗钱工作在本机构的开展,导致部分岗位人员反洗钱工作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技能不高,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表现为:未能完整保存对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工作记录、疏忽理赔环节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等。

第三,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岗位人员大部分为兼岗,特别是基层机构兼岗人员由于其他岗位工作量大,反洗钱工作履行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表现为:业务环节客户身份资料收集过程中仍有不完整及资料过期、相关客户资料不能按规定上传到公司影像系统等现象发生。

六、反洗钱合规工作建议

(一)主动遵章是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配套规章随后颁布实施。相关法律规章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规定,对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规范。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只有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才能在监管机构开展的年度考核评级、现场检查工作中不急不慌。只有通过合法、合规性的经营行为产生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结果,才能推动保险公司自觉将外在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一个非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虽然其制定的标准以“建议”命名,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和承认。2012年2月,FATF审议通过了最新的《打击洗钱与恐怖主义、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将以往“40+9”项建议进行了融合和完善,并加入了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内容,成为新的《四十项建议》。中国作为成员国必定要推动新建议的实施,人民银行也必定会更加细化反洗钱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监管形势已不容任何保险机构再犹豫是否要做反洗钱工作,而应思考如何做好此项工作以遵从国际标准和适应监管要求。

(二)高度重视是前提

从人民银行监管实践中的“法人监管”思路,到保险公司拟任高管的核准材料中需具备的接受反洗钱培训报告和亲笔签名的履行反洗钱义务承诺书,及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年度反洗钱考核评级中现场对高管人员进行的反洗钱知识测试,均反映出监管机构已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是前提。

在反洗钱现场检查或年度考核评级中,检查人员仅需通过与被检查或被评级单位高管人员的“随意”交谈,就能大致了解到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在谈话中。能意识到反洗钱工作是履行国家规定义务的高管人员自然主动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推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反之,不清楚反洗钱工作内容,顾左右而言他的高管人员不可能在行动上正确引导员工开展反洗钱工作。

高管人员只有在思想上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从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出发,有效配置资源,加强反洗钱机构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同时。认识到不按相关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样会受到监管处罚,才能在行动上正确引导员工做好反洗钱工作,才能使反洗钱工作适应当前监管形式,规避因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给公司带来的潜在合规风险。

(三)扎实工作是基础

反洗钱交流材料篇2

一、执行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的问题

1.为无效证件客户办理业务。在反洗钱现场评价中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对客户身份证件审核不严,存在为无效身份证件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现象。如:某银行于2008年10月21日为徐某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该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身份证件有效期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

2.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完整。在反洗钱工作现场评价中发现商业银行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存在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缺少背面有效期限信息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身份联网核查记录等现象。如:某银行的280份企业开户资料和6本个人开户资料中,有5份开户资料中法人身份证未留存背面复印件,3份开户资料未留存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本个人开户资料均未打印客户照片进行核对留存,12份个人开户资料无联网核查记录。

3.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证件失效的客户进行持续识别。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限,商业银行未能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不符合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的原则。如:某银行的企业开户资料中,有1户中营业执照已超过有效期限;1户中机构法人和人身份证件均已过有效期限,该行在未收到客户更新资料信息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仍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4.未按规定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反洗钱工作现场评价中被评价机构均未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难以对不同客户和不同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不同进行风险管理,势必造成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效率大打折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金融机构朱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

存在有些金融机构在对客户办理业务时,未按要求依法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为某些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开户业务。

2.有客户代替办理业务

由于各种原因本人不能到银行办理业务的,找他人代替办理业务,然而银行未要求在办理业务时要求同时提供原客户和代替办理业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给某些不法份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3.客户对反洗钱的概念认识不清楚

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的客户认为反洗钱是银行金融机构的事,对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更有客户认为自己作为客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替客户保管财物是职责,这些观念是相当肤浅的,没有形成全员参与反洗钱的活动,没有对反洗钱有科学的、有高度的认识。

三、有效执行持续客户身份识别的建议

1.将反洗钱工作融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去

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首先要营造客户身份识别的环境,建立起完备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其次要严格落实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认真审查存款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积极推进和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账户管理,不断开发先进的识别技术,才能真正对防止洗钱活动起到防御作用。

2.现金管理,推广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

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对客户现金流量、流向的监测,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要按现金管理办法从严审查,并做好大额交易现金支付登记和报告;二是要做好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与宣传,推广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网上支付等支付工具,不断完善各种结算工具,使之更为方便、快捷和实用,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有效防范洗黑钱行为。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4.规范完善制度,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信用社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四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和县联社共同出资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那些工作责任心强,准确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现可疑的洗钱犯罪人员,及时报告上级进行处理,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5.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人民银行应制定和实施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县级联社的反洗钱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再由这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培训基层营业网点的反洗钱人员,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养出一批批反洗钱骨干精英,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反洗钱交流材料篇3

存在问题

1、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我们邮储银行特别是我们这些农村支行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邮储银行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学习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网点机构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2、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邮储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洗钱工作的开展。

3、邮储银行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市、县上级部门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我们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到事后监督和业务部门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也只是走过场,而上级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放任自流,致使审批监督流于形式。

4、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

5、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邮储银行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农村网点人员配备不齐,而营业员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我们营业员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6、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我们邮储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而这些机制的建立对我们这些深扎在农村的邮储银行来说,是一个望尘莫及的事。

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我们邮储银行自身的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3、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反洗钱交流材料篇4

关键词:非面对面身份识别;金融机构;银行业;反洗钱

一、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技术应用及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便利,通过各类移动终端一举消除了时间、空间两种大山所带来的业务服务障碍,实现了信息电子化,操作远程化,极大得便利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但存在相应的问题与难点。

(一)发展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技术的作用

1、提前预防、实时监控,使得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可以做到未雨绸缪

及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可以在洗钱犯罪事实发生之前彻底预防,尤其是在完善的制度条件下,各个金融机构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使验证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在存储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时严格实施保密制度,并且能向公检法部门提供完整、精确的交易流水记录和一切有利于预防案件发生的相关金融信息资料,为反洗钱活动提供行之有效的监控。成为打击洗钱犯罪,预防洗钱的重要手段。

2、于政治层面上为打击腐败,为提高社会公信力提供助力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家的经济蛋糕越做越大,越做越多元化、渠道化,同时也容易出现各类监控的延后性,导致,收受贿赂事件频发,极大地危害社会及国家的稳定,严重损害政府信誉,使人民根本利益遭受损失。但这些问题是国家提振经济,深化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为打击贪腐行为,打击贿赂洗钱活动,提供强力的技术依靠及手腕支撑,从资金流向上釜底抽薪,打击犯罪。加固民众对政府行政能力的信心。

3、深化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引导民众恪守法纪,自觉打击洗钱等犯罪行为

随着非面对面身份识别的广泛应用,在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参与经济社会的各类普通百姓,在实践个人业务及其他业务的办理中开始理解遏制洗钱活动的重要性,简单懂得如何不卷入洗钱风险,全民经济类普法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为构建法制社会,提高国民法制素养提供一个极为有利的环境。

(二)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技术的问题与难点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够完善,识别洗钱风险技术难度大

在非面对面业务的办理中客户常采用网上自助终端,手机移动终端,银行产品授权第三方工具来操作自己的账户及处理自己的业务,所有的文书及相关合同凭证均为无纸化的电子媒介,受制于技术的壁垒其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存在一定的不可控空间,而相应的立法及对应的法律法规亦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以上两点极大地撼动了使用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技术的安全性。

2、客户及业务信息的及时跟进更新存在延后问题

在金融机构实际操作中,客户的身份信息,业务相关信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而金融机构在获取上述方面信息的渠道有限,时常无法及时跟进并密切关注客户的实际状况,使得监控的真实性可靠性降低。例如客户的实际工作变更,居住地址变更,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变更若无客户及时自主向金融机构报告,或无相关部门的联网数据提供,金融机构对于这些客户及业务的监控形同虚设。

3、金融机构分工日益细化导致各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客户验证及操作信息难以全程检视

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技术使用频率最高的莫过于互联网交易领域,在互联网交易中往往是多方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致使客户信息碎片化信息被割裂被细分。例如客户通过自主自动终端从自己银行帐户完成一笔基金的购买或者赎回,那么同时间客户自身、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电信运营商、证券交易所等参与了整个业务的流程,并且各自分割了整个流程的信息,这使得完整的信息流被分化成各个碎片,使得在交易主体识别、交易过程识别、交易标的识别上因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无法准确及时地防范洗钱风险。因此,无法保证参与过程的各个金融主体得到完整可靠信息,反洗钱身份识别控制,交易记录保存机制,疑似洗钱交易报告制度都无法切实发挥作用,使得整个反洗钱机制形同虚设。

二、银行业预防非面对面客户识别技术所造成洗钱风险的难点

(一)大数据技术的使用,海量数据中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

在国家政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下,各个银行都成立了自身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自动收集数据,进行筛选排查形成可疑交易报告,但最后的信息分析、可疑交易识别都是由人工来处理。商业银行所设计的数据模型为防止数据的漏选漏筛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都会保守采用重复数据筛选,反复检测。而现今高度发达的互联网金融,使得银行反洗钱检测系统所要筛选的数据成几何倍增加,服务器承受力堪忧,同时由于数据渠道的多样化对于数据处理的要求更加精细化,使得系统本身的监控能力及操作人员的甄别能力同时弱化,银行业的反洗钱检测弱化。据了解,某个商业银行每个处理反洗钱风险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均需要处理大量监控系统提交的可疑信息,每份可疑信息中又同时存在着很多的明细数据,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其甄别方式不一,核定标准不同,成功监控洗钱行为几率低。巨大的工作量及极为精细的处理要求,使得反洗钱人员无法真正确保洗钱风险能完全得到控制。

(二)反洗钱制度与实际操作规定间存在衔接不一致问题

在我国未正式建立反洗钱立法体系时,相关的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针对不同客户身份识别出台了一系列业内规章制度,初步规避和防范了洗钱行为的发生,收到各个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认可。如《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制度虽然确立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并没有具体“量化”融合到业务操作流程层面,商业银行客户识别工作流程仍基本按照现有帐户管理要求在操作。由于帐户管理制度之初并非针对反洗钱而设立,与反洗钱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反洗钱制度与柜面业务制度的双向渗透不够,常使商业银行操作陷入两难境地。例如商业银行普遍要求个人和企业客户进行帐户年检以便更新客户信息,但帐户年检制度因人行对帐户管理的变化使得年检资料大大简化审核亦不再严格,其后工商部门紧接着取消了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变更为数字化长期营业执照,帐户年检越加无效化。而各家商业银行为防范洗钱风险自身向客户提出比政府部门更高的审核要求,一是缺乏有力的制度依托缺乏权威性,客户配合意愿较低;二是各个商业银行各自为政很难制定一个标准来共同把控,无法长期、切实有效地预防洗钱风险。

(三)反洗钱未充分覆盖整个操作流程,存在信息孤岛

商业银行在处理反洗钱工作时,各个环节各自为政缺乏统筹。客户资料收集确认、等级划分与数据筛选、可疑交易报告分析等都非同一部门、同一工作组完成,各自负责自己辖内任务,互相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与信息共享,形成一座座信息孤岛,联动效应差,无法最大程度发挥工作成效。比如,后台业务经办人员对于客户的了解及持续了解仅仅停留在前台人员对于身份证件的形式审核上,缺乏实质性的业务审查;而柜面人员、远程终端服务人员亦仅关注自身业务的合理合规性,与上下线的反洗钱部门融合不够;相关部门或机构在接受公检法部门介入调查信息资料时,未能将其纳入反洗钱流程,在客户风险评定、可疑交易识别等各个环节上缺乏信息共享,反洗钱资源无法充分利用。

(四)高素质专业化的反洗钱团队有待建设

当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团队初步建立,较多基础工作仍由柜面人员担当,这些人员必须要具备预防、甄别、分析、控制等各个方面的能力,但由于柜面人员同时在处理日常繁重的柜面业务、营销任务,使其无力也没有专业的能力去处理大部分反洗钱工作任务,反洗钱工作者不仅任务繁琐沉重,对专业性也有很高的要求。虽然监管部门定期会开展培训与研讨,但商业银行由于缺乏足够重视度,投入力度不够,同时也缺乏培训反洗钱人才的师资力量,培训与指导沦为照本宣科,很多银行内反洗钱人员存在缺乏反洗钱责任感、专业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造成反洗钱工作往往凭借甄别人员的个人直觉及个人经验,不能充分及时的识别和防范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与国家及社会的要求存在巨大差距。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面对面业务洗钱风险监管的分析与建议

(一)非面对面业务客户现身份信息应加强核实

在好莱坞大片中经常会出现专门洗钱的“背包客”。2015年上半年,香港警方破获了诱骗内地人来港开户,利用假住址证明、假文件一人多开帐户,并雇佣职业背包客以达到洗钱目的的案件。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中发现,该案件正是通过雇用“背包客”,从内地将钱偷运到香港,再存入香港和境外的银行户口。此外还有通过某些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那么商业银行在应对此类问题时首先要将反洗钱工作的流程细致化,核实非面对面客户的身份识别、可疑交易辨别、风险提示。其次,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跨境有关部门实行网络信息联动,建立数据库,利用云技术验证客户的个人证件、移动终端的授权许可,提高如指纹、人脸、声音等第三方识别技术的验证能力。最后,通过建立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备忘录,将所有交易记录与客户操作信息由系统收集整合形成可靠的备忘系统,方便日后查证搜寻。

(二)实行严格非面对面客户准入制度

在银行业内,以虚假身份或贸易方式洗钱屡见不鲜,还有一种极为隐蔽的手法便是借助银行信用证,且境内外形成一体化的集团式操作,既可令热钱黑金进入内地,又可让在内地炒楼炒股等所赚的钱以不交税的方式流到境外而具体的操作行为皆可使用网银等非面对面移动终端完成。综合过去几年出现过的案例,假设以一家并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国内一家制造公司为例,某公司签订200万美元订单,可以预付30%即60万美元,剩余部分开具信用证。在60万美元进入内地转道投资获利后,再假借中方违约单方面取消订单,经审批后,退回的60万美元及其赔偿金即投资收益就转移至境外。面对这一情形,商业银行首先要引导自身的业务人员严格审核客户的身份真实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书面证明文件、电子证书、单据合同等,防范客户利用虚假材料开户交易。其次要保证风控的连续性,即便在非业务范围的方面也同时展开反洗钱监控,事前调查、实地调查、回访机制,同时也向管理部门核对客户的经营现状、贸易单据的合法性,对存在虚假信息材料的客户停止非面对面业务办理,对存在不真实贸易背景的可疑交易立即叫停并向相关部门检举。

(三)增强非面对面业务与柜面的物理关联

在早年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多名受害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在电商平台进行购物,用受害人的信用卡付款后再取消交易,引导退款进入其制定银行帐户后提现,非法洗钱60余万元。商业银行在处理此类非面对面业务时全程几乎没有与客户有过任何非数字证书的核实手段。因此需要商业银行除了对自助取款等交易设定单次及单日累计取款金额控制之外,加强网上银行转账、汇兑业务限额管理。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域、职位等情况设定网上银行单笔支付、转账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上限,超过限额,需要携带证明到柜台或银行人工服务平台进行核实后方可处理。对经过甄别被定位高等级可疑帐户,应关闭网上银行转账功能。

(四)从源头出发加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新产品洗钱风险控制,确保非面对面客户洗钱检测无死角覆盖

据有关部门披露的消息,在去年中国股市交易中,有大量的违规做空资金逃脱了市场及监管机构的监控,从股市中洗钱撤出无从追查,那么他们是如何通过非面对面业务的漏洞来完成洗钱犯罪活动的呢?一种分析的原因是配资公司、私募公司和信托公司利用恒生HOMS系统中的分仓单元功能,在同一证券账户下进行二级子账户的开立、交易、清算,利用非面对面业务打破客户身份识别这一反洗钱核心要求,绕开了证券公司和中登公司对证券投资账户开户权限的要求,在仅仅需要配资公司或私募公司的简单指令交易开通交易权限后,投资者在拆分的账户单元中通过信托配资、民间融资进行高杆杆证券交易,投资者的交易和其他人的交易掩盖在同一集合账户内,投资人实际在一个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牌照、不受监管但能实现全部券商功能的系统内运作,在完成交易后实现资金清算,注销单元账号,在金融机构系统未留下一点痕迹的情况下撤出资金。这样券商只有集合账户的资金流向,中登公司只记录交易信息无资金信息,银行只有券商及中登公司大的资金数据和流通方向,投资者真实匹配的交易、结算情况只存在HOMS系统内,而配资公司、私募公司等因无法律强制要求,在客户交易结束后往往会满足投资者不留记录的要求,导致投资者真实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流信息监管缺失。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传统的金融防线不断失守,也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提出深层次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对每一新产品的创新要进行洗钱评估,要确保金融机构能真实检测到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和交易,防止洗钱行为的出现。

综上,在互联网金融中,银行的客户及资金业务几乎全部能在非面对面的状况下完成,而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横向联网互动,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反洗钱网络,建立信息的互相共享,实现交易信息共享,客户信息共通,第三方支付信息和金融机构支付交易信息互通,切实有效地实现整个反洗钱网全覆盖。

参考文献:

[1]高国强.《非面对面客户的身份识别和风险控制》[M].《现代经济信息》,2015.09.

[2]廖彩琴.《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面对面业务洗钱风险及管理》[J].《金融经济》,2016.04.

[3]董文俊.《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M].《金融会计》2015.09.

反洗钱交流材料篇5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难点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50-03

一、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难点及问题

(一)规避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投保单缺少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要素信息。通过对5家保险金融机构8356份财产保险和1268份人身保险几十个险种的投保单检查和调查,发现没有一份保险合同的投保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完整的。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漏项信息比较多,主要缺少国籍和身份证有效期限两项信息登记。在团险投保单中,经营性企业主要缺少营业执照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两项信息登记。

2.保险公司要求客户留存的资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对某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在其经办人员的桌子上张贴着盖有该公司印章的“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需提供的投保资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承保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2008版)》]。即“个人投保的,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可提供车辆合格证或购车发票)和驾驶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投保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规定不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即“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经营性企业主要缺少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信息登记。

3.客户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费被虚拟的“转账化”,规避了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即“对1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在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客户以现金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要求其先存入保险公司某职工个人银行卡账户上,再由保险公司员工将保费通过转账划到保险公司有关账户;二是银行保险业务时,银行定期将收缴的保费转账给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银行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客户的保费是由银行转账的,保险公司不必识别客户身份,也不必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改变投保人是以现金形式缴纳保险合同这个事实的性质,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义务,并留存客户相关身份信息资料。

4.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不能对单个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多个险种进行统计,使部分客户身份信息漏审。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是,检查中发现,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多个险种,其中几个险种的保费都未达到1万元,而被保险人的保费总额已超过1万元,保险公司对该类客户均未进行身份识别。经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不能象银行业的业务系统一样,对客户按账户划分,它是按客户的险种划分的。因此,不能跨险种对同一客户的保费进行累计。同时,保险公司未建立客户投保、理赔、退保的台账明细,导致这类客户身份未按规定接受审查。

5.投保单的被保险人与实际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存在虚名被保险人问题。在对4家财险公司检查中发现,在车险中,经常出现被保险人是某一单位,当出险时,由被保险人填写授权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某个人,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某个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当出险时,由被保险人填写授权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实际被保险人。经向保险公司人员询问,称此类问题在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般解释是个人为了少交保险费,将车辆挂靠某单位或者该车辆已经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如被保险人某运输有限公司,标的车辆于2007年7月19日出险,保险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理赔,赔款支付给史某某,赔款金额21856元。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史某某。此类问题不仅存在虚名被保险人问题,还容易出现公款私分或偷逃税等洗钱风险。

(二)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不全

1.退保业务理由不充分,且客户资料留存不全。在对退保业务检查时发现,120份退保业务的退保理由基本上都是“资金困难,需要退保”,同时留存的客户资料不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保险公司理解为只核对客户身份证明,而不用留存其证明材料。

2.理赔业务未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资料情况较为普遍。保险公司在给付单位保险金时,当被保险人授权保险公司业务员领取保险金时,未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资料情况较普遍。在对某保险公司160份理赔业务检查时,发现有18份未留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资料。

(三)对可疑交易理解存在错误,容易出现洗钱风险

1.理赔业务中,被保险人可授权款项划转,容易出现洗钱风险。在检查部分财险公司的理赔业务时发现,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单位,而投保单约定了受益人为某个人,发生理赔业务时,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受益人。二是投保人为某个人,被保险人为某一单位,投保单未约定受益人,发生理赔业务时,被保险人填写授权书,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其委托人。如2008年6月17日,赔付被保险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险,金额10296元,实际转账赔付杜某某,原投保单未约定受益人。以上交易不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标准,但保险公司称保险金给付程序正确,均有被保险人授权,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属于可疑交易。

2.变更合同内容审批条件未明确,容易出现洗钱风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受益人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保险公司仅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投保人解释合理,手续完善,形式合法,即可同意予以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法律效力。而对变更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增加保额资金是否合法等不进行审查。在检查中发现被保险人变更较多,当被保险人由单位变更为个人时,容易出现洗钱风险。

二、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建议

(一)建议上级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实施细则》

《保险业反洗钱实施细则》应对保险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出明确解释,数字具体量化,明确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的要素,详细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的内容,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细化。

(二)保险业协会要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业的行业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建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体系

一是认真梳理管理规章制度,凡是不符合反洗钱工作要求的,要修改完善。如尽快充实投保单、理赔申请表等内容,使其栏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相关要求。

二是依法编订业务指南,明确在投保、核保、理赔、保单管理上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如合同变更时,保险公司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划账,保费收入和理赔给付款都不经过中介人账户等等,真正的把反洗钱工作融入到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监控中。

(三)保险公司应结合保险业资金交易的特点,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建设

建立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账户的业务系统,能够连续地进行资金监测,适时监控客户的大额和可疑出单情况,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反洗钱的信息收集、分析能力,提高可疑资金交易报送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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