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方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权按财务管理的要求仍归原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其流失;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等都是单位财务人员管理的内容。但从现状来看,许多单位由于放松了对财务人员的管理,结果给单位带来一系列问题:
1.不利于单位经费的管理。实行集中核算,其实只是将单位财务人员从繁杂的算账、记账等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而将工作重点转到预算安排、资金筹措、给领导当好经济参谋与财务管理等上来,更好的从事“更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理财水平,现在大部分核算单位只设了财务主办一人来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可是许多财务主办从未从事过财务工作,由于不熟悉财务制度,无法合理安排、使用单位经费。
2.不利于单位现金的管理。从实际运行来看,部分单位的财务人员对现金管理不重视,挪用、坐支现金随意性大,如部分单位长时间不来核算中心报销,或者一月只来一两次,但一来核算中心报账却是好几万现金,如果放松单位财务人员管理,随意坐支、挪用现金,将给单位的资金安全带来隐患。
3.不利于往来款的管理。往来款主要用于单位涉及往来款业务时使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本单位收入支出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而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不适用收费票据,而又非往来款的其他财务性质的收入(属应税的项目、房租等),如果单位财务人员不熟悉业务,或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的往来款项和收入性质不分,单位只要涉及收入不能适用收费票据,就全部使用往来款票据,本应是收入而误入往来账户无法支付,或是往来款而当作收入列入本单位经费,就会混乱单位经费支出,造成账务核算的不准确。
4.不利于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原先大部分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都是由财务人员负责,自从会计核算移交后,有些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职能概念模糊不清,以为资产管理全部是核算中心的事,放松了对资产管理,根本未设资产明细台账;另外有些核算单位对一些毁坏、丢失、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对一些无偿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到核算中心进行资产核销、增加等账务处理,于是出现了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现象,更有些单位随意转让、划拨固定资产,如果财务人员没有认真加以管理,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核算中心方面:实行集中核算后,财务人员是单位和核算中心的沟通桥梁和纽带,如放松对单位报账员的管理,给核算中心也带来不良影响:
1.降低工作效率。目前单位财务人员几乎只有报账员一个人,且许多报账员是由不具备基础会计知识的办公室、人事部门等人兼职,更有甚者是驾驶员担任,由于不熟悉财务知识,不了解相关财务制度,大大降低了单位的理财水平。因此来核算中心报账时,单据书写不规范、完整;无法区分单位经费性质,常常混淆经常性、专项、往来款等款项。另外核算中心工作量大,又对单位的具体经济业务活动不是很了解,这些都给核算中心的审核和核算工作带来不便,大大降低了核算中心的工作效率。
2.加大监督管理难度、增加风险。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审查单位支出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是建立在单位报账员审核和领导签批的基础之上,由于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相分离,核算中心往往只能就凭证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不易查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单位财务人员思想品德不佳,业务素质不强,防冒领导笔迹在单据上签字来核算中心报销,用合法凭证虚列支出套用现金;或者对单位的现金收入(如收费性、往来款等收入)不及时上缴,私自挪用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核算中心对单位财务监督的难度和风险。
二、加强单位财务人员管理的对策
(一)单位要重视对报账员的管理。
1.思想上重视对报账员的管理。
正确认识报账员是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单位领导要树立三种意识:即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是削弱单位财务管理,而是进一步促进财务规范化;不是改变会计主体,而是财务工作重点的转移;不是降低单位理财水平,而是需要配备素质更强的专职报账员。对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做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管理等都需要单位报账员来完成;而且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项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所以不能放松报账员的管理。
2.增强单位内部财务控制管理,规范对报账员管理。单位仍是会计主体,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内部财务业务规范,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单位撤消了会计机构,但不能说明财务人员的管理也可以不要了,相反加强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仍是各预算单位不可推卸的职责,这必要求报账人员要有更好的业务素质。由于单位一切的经济往来首先还是通过单位自己管理,如对原始凭证的初审,应根据行政事业财务制度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是否真实合法;还要做好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管理;正确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和财务计划;这些都要求单位有一套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对报账员的管理。
3.严格现金的管理。要规范收费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建立现金日记账制度。坚持现金收入日清月结,不能坐支现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制度,防止报账员长期占用现金,或挪用现金,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
(二)核算中心配合单位加强报账员的管理。
1.加强宣传,相互支持。加大对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宣传。
让单位领导和报账员认识到,实行集中核算改革是政府加强财政管理的行为,是会计核算、监督职能的转移,而不是削弱单位的财务管理权,单位负责人仍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单位仍有义务和责任搞好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单位不能对削弱财务人员的管理。同时核算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如每年抽出一个月等)深入单位,到核算单位了解并参与其经济业务活动,帮助单位健全内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帮助和督促单位领导加强对报账员的管理。
2.加强培训,提高报账员的素质。报账员负责单位的报账工作、资产管理、预算管理、会计信息的传递等工作,其业务素质的好坏会直影响到核算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核算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其的培训工作,进行经常流和沟通。
3.建立报账员信息反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单位报账员的交流会等,聆听报账员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的上门走访、沟通,探讨会计集中核算进程中单位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从而促进单位重视报账员的管理。
4.加强单位备用金的管理,监督单位日常现金收入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有坐支、挪用现金现象,严格备用金管理,对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给予警告、通报、拒绝报销,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
(三)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单位加强报账员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不定期对单位报账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使单位领导从思想上重视单位报账员的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单位财务开支的审计监督,促进单位加强对报账员的管理。如对在于有效执行财政法规,提高经费使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报账员给予奖励,对于掩盖事实,违反财务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严惩。
三、加强单位报账员管理,为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打下扎实的基础
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两者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监督;有利于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财政服务水平。但要确保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单位必须配备懂财政、财务管理知识,了解和熟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会计规章的人担任单位报账员,做好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第一,部门预算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前奏,它的编制涵盖了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细化到了按预算科目划分的各支出明细项目,预算既反映了本单位所有收支预算总额,又反映了收支按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构成情况,以及单位及项目的收支按支出功能分类的具体构成情况。第二,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重点是指标管理,从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到国库支付等都是指标的调节与控制。这些其实都是进一步细化了单位预算,进而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类资金指标,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从中可以看出,不管部门预算的编制还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都需要单位有懂业务、高素质的人员担任财务工作,配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根据权属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二)其他单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保护管理与监测机构
第五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
(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
(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保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
(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保护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
(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应向鼓浪屿文保机构报备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各驻岛其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自治保护组织,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保护。鼓浪屿文保机构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义务,均可以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和管理的建议,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全面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遗产区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和数据库,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具体工作,定期汇总监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二)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合理设定监测频度。
(三)细化监测对象、确定监测范围和监测分级,做好鼓浪屿监测预警系统与国家监测平台的衔接,实现互联互通。
(四)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与业主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遵守监测工作流程,做到规范操作,文明巡查。
(五)及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监测对象出现的异常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阻碍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工作的业主方,造成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浪屿文保机构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业主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监测机构人员入户开展正常监测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便利,主动反映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现状。
(二)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实施维护工作。
(三)保护监测设备,发现监测设备损坏时主动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修监测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日常维护与修缮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维护,是指在维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轻微损害所做的巡视检查、保洁、小修保养等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修缮,是指在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的情形下,对建筑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对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以恢复原貌的活动等。
第十二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修保养及修缮工作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关保养修缮方案应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初审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维护、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优化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维护、修缮的管理审批机制,提升工程的研修深度和实施水平,培养专业队伍,形成反应快速、高效的维护、修缮机制。
第十五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修缮。属国有产权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所有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业主方委托政府修缮或自行修缮建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鼓浪屿文保机构给予奖励:
(一)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并及时申请修缮;
(二)修缮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缮工程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修缮工程的施工费用经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并作出工程造价决算意见书。
第十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修缮,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保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承担。
自行修缮的业主方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根据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属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第四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批准,并向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得转让、抵押,用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条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报鼓浪屿文保机构批准;并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属于租赁设立民办博物馆的,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用作其他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事先由所有人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用作其他用途的,还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引进符合鼓浪屿业态扶持政策的优质项目入驻。
第二十二条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所有人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应履行事先签订的协议,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业主方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第二十四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中属鼓浪屿文保机构管理的,由鼓浪屿文保机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按《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发展鼓浪屿文化产业,引导鼓浪屿业态升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鼓浪屿文保机构借用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作为申遗展示场所的,经鼓浪屿文保机构与业主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应租金,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展品保存的义务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对业主方自行管理的展示场所,鼓浪屿文保机构按鼓浪屿申遗活动项目以奖代补暂行规定及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租赁协议期满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按约定收回政府投入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安全、破坏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同一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可享受多项政府奖励、补助或补贴时,可择优享受,但最终获得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