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企监管制度,显然是做好国企监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而要做好这项工作,重点应当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出资人的监管要到位。不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如何改革,也不管实行怎样的监管方式,出资人都是现阶段最为重要的监管环节之一。也就是说,出资人的监管是否到位,是否真正按照出资人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对国企的健康有序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减少腐败等十分重要。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出资人监管不到位是一个比较普遍、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到底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监管机构都没有找到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没有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与体系。二是已经形成的制度,也很难真正落实到位。
所以,在完善国企监管制度时,如何建立更加科学、有序的出资人监管制度与体系,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尤其在面对国企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完善出资人监管制度和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其二,企业的“三会”制度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是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监督、规范运行最为重要的制度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三会”制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董事会制度,更多的还是按照行政管理的一套运行,导致企业决策很难步入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轨道。
要完善国企监管制度,就必须健全企业的“三会”制度。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董事会制度必须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能够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按照市场化要求运行,而不是受制于行政权力。对监事会来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不受制于董事会、不受制于经营层,而是对全体股东、全体员工、对国家负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股东会则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不仅要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且要对董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不利于企业的问题,可以立即召开股东会予以制止和纠正。
在这里,国有股股东以出资人代表如何履行职责,如何表达出资人的意愿,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2015年6月股灾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究其根本在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较于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我国监管体系仍不成熟,且有些监管模式已不适应当下市场状况,以至市场有所动荡时,就会全民恐慌,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引发金融危机。要从源头上防范证券市场的不良发展,该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上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全方面做到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减少监管盲点,杜绝监管无为的现象。研究近年国外证券市场的改进方案,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色,细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也许是条可行的道路。
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的借鉴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分别提出《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和《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奠定了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的基本思想。其中最关键的一项改进是监管出发点的转变,由原来的从局部风险监管变为以系统风险为中心展开全面监管。具体举措是设立系统风险监控机构,即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此委员会完全处于目前存在的监管机构之上,均由各相关监管机构部门首脑组建成委员会成员。系统风险监控机构会定期举行会议,通过信息引导来规范市场,甚至提供风险预警和行动建议。在监管范围上,除了兼顾保护大众投资者,将市场上的机构、产品,特别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从事的范围一并归为监管对象。在监管方法上,实行监管对象分类监管,比如对有系统影响力的金融机构进行特别监管。对于金融市场,不仅建立了统一的清算系统,还放开全面的市场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革虽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局限性,例如监管机构重组和州政府监管领域都未曾涉及。
二、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于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结合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方案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色形势,为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特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树立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从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开始就要严加把控,不仅要选拔出符合证券市场基本素质要求的监管从业人员,更要注重加强监管人员的专业度培养,突出对职业操守的高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必须从选拨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源头开始抓起,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提高市场扰乱者的风险成本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仍有所欠缺,基本法律《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了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公司法》也需要对照《证券法》相关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我国立法部门不定期根据市场现状来编制适宜的监管法律法规。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不仅要求具备独立的监管主体,也需要有统一匹配的监管结构。比如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维度的,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前提下,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重视监管绩效,对监管者采取奖惩分明
我国监管部门具有鲜明的政府特色,拥有对市场经济利益相关的游戏规则制定、上市审批、业务核准、资格认定、违规查处等权力。权力集中就会导致监管无效率,形式官僚。为避免这种结果应该实行监管考核机制,将监管绩效规范化,对于监管得力的行为给予及时的褒奖,对于监管不力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给予适当的惩罚。让监管部门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将监管过程公开化透明化。
(五)构建多维监管角色,提升社会监督者的参与度
保持监管主体的独立性的主基调下,应提倡社会监管广泛化。这就要求加强对投资者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普及和维权意识教育,建立证券市场社会参与者的辅助监管功能,畅通社会人员的监督反馈渠道,达到主以证监会,辅以地方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散以社会参与者的多维监管角色。
(六)重视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重视证券市场的基础建设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同时也能从源头上降低监管成本。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建议现代企业制度,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同时也要形成公司自觉对全体股东负责,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其次,提高会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实现与国际接轨发展目标。最后,我国市场体系比较单一,对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诉求较大,需要有效利用互联网工具强化我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丰富市场体系。
(七)利用高校资源开发一站式投资者权益维护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财经类院校金融资本辅助服务职能。利用高校资源开发一站式投资者权益维护服务平台,既可以利用财经院校的专业市场知识为投资者者提供最直接便利的帮助,又可以加强在校生证券市场权益维护意识,为建设发展健康的证券市场的提供备选人才库。
(八)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除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得力监管外,还需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规范、约束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于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该严厉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尚不够成熟,自媒体不负责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巨大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从长远角度来说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证券监管部门有义务将媒体整顿成辅助市场健康发展的稳定剂,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袁朝阳.股指期货创新与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马骁.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3]张艳.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D].四川大学,2003.
为了迎合时代的发展,我国各大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优化自身管理体制。国家资产是企业范围内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所有权隶属于国家的部分。对国有资产这种体制的合理管理,是当前形势所需,更是未来发展所必须面对的。在我国新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交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在新体制尚未完全适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时候,也出现了部分不可避免的问题。
笔者总结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会计监管问题的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1.会计监管制度不完善
总体看来,缺乏具体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共性特点。会计监管制度是实现会计监制管理各个项目的首要保证。当今时代下,我国已经在国有上市公司实施了新的会计监管制度。但是令人深思的是,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仍然没有完全废除旧式企业跨级制度与行业跨级制度等专业的核算方式。
通过对国有资产会计监管标准进行分析,发现许多会计核算人员由于长期遵循旧的会计标准,导致在新会计标准下仍习惯性的沿用旧的会计标准,使会计核算非常混乱。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会计监管标准,使企业国有资产核算质量较差。从而阻碍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效率的整体提高。建立与企业完善的会计监管制度是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国有企业会计监督的有力保障,是社会监督发挥力气的重要武器。而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部分,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的诸多情况。首先,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的相关法律存在不完善和执行不力的缺口。而我国目前采用的《会计法》、合同法等都没有完善的会计监管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尚非齐全。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地方,整个体系并不完善。从国有资产会计监督法律法规来看,也存在着地区、行业、程度等方面的诸多差距。
众所周知,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核算人员,不管会计制度设计的多么完善与合理,如果得不到会计核算人员的遵守,那么便如同一纸空谈,没有任何意义。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呈现多变性与复杂性,如果没有完善的会计监管,极易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核算混乱的情况出现。因此,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管理考核与绩效激励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
2.加大国家政府宏观监管力度
近年来,国家政府致力于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制度,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国有资产会计核算的充分重视。完善的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仅仅依靠会计监管制度显然无法满足需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主要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较为混乱,各部门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合,最终导致重合部分没有部门去监管;第二个方面是监督管理目标不够准确,各监督管理部门各行其是,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第三个方面是监督管理人员没有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受到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较大,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3.企业内部对监管制度的漠视
企业内部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制度的漠视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国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即便有相应的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也没有发挥制度的作用,所谓的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更像一纸空谈。企业监事会根据讨论之后,对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与投资金融决策提出异议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更谈不上采纳,使企业会计审议制度形同虚设。
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没有充分了解会计监督的重要性,普遍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混为一谈。一旦企业出现了会计核算不真实的情况,企业也没有充分了解这种造假行为的恶劣性,处罚的力度不够。而且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在工作时,首先考虑的是企业效益的提升,他们受雇佣与企业,往往不会考虑国家利益,所在在这个程度上,会产生漠视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国有资产利益性的特点。
4.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措施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发现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提出措施如下:
首先,应降低成本,提高制度效率并保证国有企业的信息质量。同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中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一个健全的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体系。对于会计核算人员,需要加强其法制观念,每位会计核算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新《会计法》中的相关内容。如果会计核算人员无法适应新《会计法》中相关要求,应做好其停岗培训工作,必须从根本上提升企业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为了加强国家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宏观监管力度,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审计监督体系。会计审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充分发挥国家赋予其的神圣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产会计审核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从源头上杜绝任何可能影响企业国有资产核算真实性的因素。
5.重视会计监督审计效应
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中贪污腐败、挤占挪用公款、弄虚作假的现象较为普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大会计监督审计力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核算,改善企业审计工作混乱的现状,为国有企业减轻负担,从而在遇到挫折是可以尽快摆脱困境。还应该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发挥政府、社会、企业三方面的审计合作作用。发挥各自的优势,充分共享审计资源严厉查处对企业财务的不公正不真实等行为,以规范市场运作。
财务总监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措施。财务总监有权参与会计审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监督。应设计出对财务总监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大型国有企业的逐步加强是完善国有企业的一种体现。只有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健康性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才能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和发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创新国资监管方式,强化综合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和核心业务应用,统一建立标准规范。按照分别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国资委分别落实建设任务和资金,分级负责做好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2.整合资源,实用高效。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的网络基础,打破条块分割,整合各地已有的网络资源,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设经济实用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建设,走低成本、高效益的信息化发展道路。
3.需求主导,分步实施。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必须紧密结合监管职责的需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分步实施。要重点抓好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建立标准、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整合关系国资监管的核心业务系统。
4.规范管理,保障安全。从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技术设施和运行维护等方面入手,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网络、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可控。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及所监管企业的国资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各级国资委普遍建立起业务内网和外网;重点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基础性信息数据库、信息资源目标体系与交换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初步建立;各级国资委门户网站全部开通,并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可在线处理的业务项目基本实现网上办理。通过实现上述目标,各级国资委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监管效率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1.建设和整合统一的国资监管网络平台,推进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各级国资委的现有网络资源,加快建设各级国资委上下之间、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之间相互联接的国资监管外网,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立国务院国资委与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及中央企业之间相互联接的国资监管内网,满足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内网和外网实现物理隔离,在信息内容上内网的信息禁止上外网,能上外网的信息尽可能不上内网。
2.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业务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紧紧围绕“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统筹规划建立所监管企业人才管理信息系统、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信息系统、企业经济运行信息系统、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信息系统,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同时,按照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业务协同。
3.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数据库,大力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编制国资监管工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分工负责建立各类国资监管信息资源库和信息采集系统,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国资监管信息资源体系。要充分开发利用现有国资监管信息资源,建立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绩效评价、企业人员管理、企业财务、国有产权、资产统计、企业经济运行、企业投资、企业薪酬、党建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等数据库。在保证数据信息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内部信息门户、领导决策支持系统等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完善信息授权共享机制,促进国资监管信息资源在各级国资委内部、跨层次、跨地区交流共享和开发利用,为各项监管工作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服务。
4.改进和完善国资监管对外门户网站,推进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未开通对外网站的地方国资委要尽快开通,已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全国国资监管对外门户网站体系。各级国资委要按照“及时、准确、丰富、活跃”的要求,建立网站内容保障机制,落实信息上网责任。完善网站管理制度,增强网站服务功能,提高网站权威性和影响力。加大信息力度,提升信息质量,提高国资监管工作透明度和效能,自觉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大力开发应用网上办事系统,公布办事流程,实行审批业务网上受理、审批进程在线查询和反馈,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推进网上互动交流,开展在线访谈和网上调查,提供网上咨询、便民问答、监督投诉、领导信箱等服务。落实网民意见、问题、投诉的受理反馈责任,提高网上服务效率。
5.加强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保障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建立统一的国资监管信息化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应用支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管理标准和信息编码标准,规范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要把日常管理、技术手段和应急机制结合起来,确保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密。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密钥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以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网络失窃密的防范能力。要充分考虑信息网络系统的抗毁性与灾难恢复,制订并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6.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推动企业加快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企业加快建设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集成、共享、协同,提高管理水平和集团控制力,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实时监控和管理。促进企业加快开发专业应用信息系统,强化生产营运过程的在线监测、预警和控制,实现精准、高效生产。推动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环节的监督管理,改进监测、预警手段和控制方法,进一步搞好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通过供应链、客户关系管理等,形成完整的电子商务价值体系,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发挥专业信息服务企业的优势,承揽外包服务,帮助企业低成本、低风险地推进信息化。积极探索开展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估工作。推动企业加快实现软件正版化,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与软件。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机构、人员、职能和责任“四到位”。各级国资委要把信息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重要位置,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要向当地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优化人员专业结构。积极探索试行统筹信息化工作的信息主管制度。
(二)加强规划预算,确保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国资委要紧密结合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抓紧编制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优先次序,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资金,保证建设和运行经费持续投入。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经费,要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的原则,积极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运行和管理经费,要列入年度行政经费预算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加强制度建设,科学规范信息化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化工程预算、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有序。制订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加强对信息化投入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工程建设问责制。推进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软件。对于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设与运行维护,要积极面向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实行业务外包,以节省投资和缩短建设周期,获取更优质的技术服务。
关键词:证券监管法治化
一、证券监管法治化发展的含义
“法治”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或一种特殊的治国方式.一种价值准则,还可以视为在特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无论何种含义,“法治”一词都闪耀着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益与安全的光彩。本文的法治化是就一种价值准则和此之上形成的法律秩序而言的。证券监管的法治化发展是指证券监管的完善应以法治为其价值标准并力图达到法治状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经济利益的记载和反映,可以协调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中有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需要靠法律来协调其利益关系,需要相应的“游戏规则”和因此而产生的秩序,而这些规则和相应的经济规律则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正是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也决定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与其特有的产品虚拟性、高风险性及易传导性决定了证券市场对于法律的依赖性,只有将证券市场建立于系统完善并实施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证券市场才会得到稳定迅速的发展。
证券监管究其本质是一个法律问题,无论何种监管模式与监管手段都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法律监管则是国际上证券监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证券监管的法治化发展是其本质要求,同时在现阶段也是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要求。我国证券市场在诞生之时,其目标就定位于为国有企业开辟低成本的筹资渠道,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因此,证券市场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过多地承担了政策职能,行政管制干预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与这种行政管制为主的监管相适应,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及其运作也处于不完善的状态。证券监管的市场化要求有完善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需要司法的介入来加强监管,制约监管力量,还要求有严格的执法加以保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加以规范,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及政府干预的失灵。这些要求正是证券监管法治化发展的体现,即必须有调整各种市场行为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必须尽可能符合并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良好的实施,具有崇高的权威。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今天,证券市场的自由化与国际化发展是必然的趋势,相应的要求证券监管采取国际通行的惯例与规则,实现国际化,而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是国际证券监管的通行趋势,因此我国证券监管的法治化发展是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和实现途径。我们应尽可能地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并保证其得到良好的实施,同时要及时加以公布,以保障公正、透明法治环境的实现。
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证券监管的法治化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o5年l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但不能否认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中仍存在某些规定的空白、法律法规及条例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和衔接、操作性差的问题,应对当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汇编,确立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1、国内相关法律构成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层次,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等。证券监管应以法律为主要依据,辅之以其他层次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的《证券法》由于制订时适逢东南亚金融危机,主要考虑到了防范风险,对市场规律的认识把握不够,过度的管制扼杀了证券市场的活力,如关于证券公司不能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规定,在实践中违反类似规定的现象比比皆是,致使相关规定不但未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反而减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性;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有些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规定不全面,又缺乏制约;在民事赔偿方面,旧的《证券法》中仅有两条过于简单的原则性规定,远远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未能达到应有的力度。此外,《证券法》与《公司法》、《证券法》与相关法规条例中内容重叠,且存在诸多不一致,需要加以协调完善。旧的《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均已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④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03年就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开展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证券法》被通过。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律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空间。如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取消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扩大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进行解禁,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按照业务的总体水平来设定条件。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完善。扩大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都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资质性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增加了相关主体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了证券监管机关的职权与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也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证券市场两大基础性法律的修订,必然会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并为证券监管的法治化发展奠定基础。
人世后,随着证券市场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大,关于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及待遇的规定尚不完备,因此相关立法仍需要完善,明确中国证券监管机关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权,证券监管机关将在配合有关母国监管的前提下对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谨慎经营、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同时,对于境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应完善立法,协调好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海外分支机构承担的母国的监管责任,鼓励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拓展,在与东道国监管协调的基础上加强对我国海外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与稳健安全发展。
2.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构成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第二个层次。目前,该层次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法规、规章等出台过于泛滥和频繁,相互之间有冲突抵触情况,稳定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对该层次的法规、规章、条例要注意加以清理汇编,对相互冲突矛盾、不合实际的要予以废止。对于立法层次过低,影响其实施效力的,应及时进行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在个别法律未及时修改前,可以先制订配套法规和相关实施细则,防止出现法律法规的空白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我国目前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及关于市场准入、退出和持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均为该层次的法规、规章、条例等,包括有:《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3.有关国际性文件包括双边、多边条约及国内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等构成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非正式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西方有学者主张过去以是否具备强制性来鉴别法律的观点已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在现代社会,法的概念应以权威性为核心,其代表为伯克利学派。根据该观点,有关国际性文件,包括双边、经国内法律认可的多边条约、国内监管政策及自律性规则等都可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非正式组成部分。双边条约包括有相互法律协助条约,一般通过正式外交渠道签署,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谅解备忘录则为各国证券主管机关之间签署的一种陈述其意向的声明,因而对有关各国并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但由于其签订程序简便,且由直接负责证券市场的机关予以签署并实施,故执行效果甚佳,成为国际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最常见形式。多边条约要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需经过国内相关法律的认可转化,包括证券监管国际组织为协调国际监管而制订的国际性协议、条约等,经过转化都可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依据。有关监管的政策由于其权威性与灵活性,对监管而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前提是政策必须能得到所监管的行业的尊重并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地被制定,否则监管的作用和权威将被严重削弱。
在完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结构的同时,应注重各层次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协调,解决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中层次偏低的现象,完善各个关节包括入市、退市及持续监管的法律法规,使各个监管环节都有法可依,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避免对相关事项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及WTO的有关规则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加我国证券业国际化的法律法规依据。出台有关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法律法规,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相关部门还应及时在指定的公开场所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保障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实现一个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
三、证券监管与司法介入
有了相对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提供了基础。但法治之本,不在静态的法律文本本身,而在于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能忽略司法手段的介入,法治化的证券监管要求借助司法手段约束市场参与者及监管者的行为,任何人只要发现其交易对手或监管者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认的公平的交易规则,即可将其控告至法院。在美国,证监会认为,民事诉讼有助于迫使各类市场参与者自觉遵守披露义务和证券法的其他要求,从而成为证监会自身执行努力的必要补充。美国的公司及其经理阶层随时处于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的威慑之下,这是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和最具活力的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经验。虽然将所有的投资纠纷都诉诸法院既不恰当也不现实,但民事诉讼终归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免受侵害的最后保护,也是证券监管最有力的补充,可以有效消除由于利益的牵制而出现的监管不力的现象。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级法院审理了不少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等,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和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至于司法介入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则经历了一个相对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2000年股民依《证券法》对红光案相关人员及亿安科技的被驳回,并被告知“暂不受理”。2001年9月最高院发出通知,暂不受理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类民事赔偿案。2002年1月15日,最高院《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民事设置了种种条件限制,反映了我国立法模式及法律思维方面存在的保守与滞后的因素。2003年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使部分股东维护民事权利有了法律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加大了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但距离真正的通过司法介入来保障投资者利益,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力监督的目标还很远。目前,应完善证券民事和刑事诉讼机制。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处罚的局面,加强证券监管的司法介入,促进证券监管的实效。司法介入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实现对于监管者的监管。众人皆知,没有限制的权力容易走向腐败。证监会拥有巨大的权力,却仅仅依靠其内部约束来实现监督,理论上,这种内部监督很可能是失败的,而国内证监会运转的实践及公众的反应也证明了这种约束机制的失败。对于监管机构的监管,我们无法设立一个更高的机构去监管,只能靠市场本身去约束监管机构。赋予市场参与者利用司法的权利,让他们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监管机构的活动置于司法机制的约束之下,以达到有效的权力制约。修订后的《证券法》一方面强化和完善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加强依法监管,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如果证监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了违法行使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