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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作调研报告(收集3篇)

时间: 2024-07-13 栏目:办公范文

水土保持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水土保持;管理

一、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重要性

为遏制生态环境恶化,防止人为生产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必须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全面开展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水平和审查能力,规范其工作势在必行。

1.严格“三审一文”技术审查制度

“三审一文”,即审申报文件、审现场、审内业材料和印发批准文件,这一技术审查制度是加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工作的关键。生产建设单位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保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必须经过“三审”,审查合格后才能印发批准文件。

①审申报文件。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水保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时,收件人对报告书或报告表文本及附件要进行认真审查,达到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才予以收件,否则退件。

②审现场。现场选线选址三看:看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面积及类型是否合理,看施工附属区占地是否已列入占地范围,看取土场、弃土场是否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布设取弃土(石、渣)场三禁止: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禁止在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安全的周边设置弃渣场;禁止在山丘区、平原区、风沙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和河道、湖泊排洪道范围内,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内,及流量较大的沟道布设弃渣场。

③审内业材料。内业材料评审三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方案评审中应注重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方案评审应注重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和典型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原则,方案评审应注重防治措施的可实施性和有效性。

④印发批准文件。由专家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会负责人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初稿审改后行文。水保方案报来时要由收件人对技术文件版本进行认真审查,对不合格的则直接作退件处理。审查合格的水保方案,印发批准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印发修改后重报和重审的批准文件。

2.建立健全“三核一会”施工前的审查制度,严格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开展对审查批准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三核一会”工作,是业主和监理单位施工前要完成的首要任务,是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的重要举措。

①核价格。业主单位接到审查批准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后,应立即组织或送达权威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布设的各类措施单价进行核准。并深入调查,确定其符合当地实际的施工单价。

②核投资。业主单位在送达权威机构核实水土保持方案施工单价时,应同时提出核实各类措施单价是否与市场有差距,各类措施单价是否符合定额要求,总投资与实地需要有无差距,是否与实际相一致并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等,为需实行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打下基础。

③核现场。监理单位接到任务后,组织监理人员到实地核实水土保持方案布设的各类措施是否与现场相一致,各类产业是否与项目区规划相一致或相近。

④开交底会议。监理单位依据水土保持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深入项目区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主持水土保持方案交底会议。交底会议上,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对水土保持方案不切合实际的内容提出变更建议,认真研究施工建设的时间、进度、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并提出要求。

二、完善“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监理模式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变更文件,扎实履行“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监理工作职责,突出重点,严把监理关,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检查督促各环节资料建设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其资料建设和重点部位的现场照片摄制留存工作。

①三控制,包括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质量控制――有旁站监理、随机抽查、实行质量报验和许可制、督促承包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等;进度控制――认真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协助项目法人选择施工队伍,开展进度控制反馈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质量检测等;投资控制――控制工程的设计变更,实行计量支付,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修改的施工技术方案等。

②三管理,即加强合同、信息、报告管理。坚持每月20日前向项目业主、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报告。

③一协调,即做好建设、施工、监测、监督、管理等单位关系的协调工作。监理工作完成10日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并附有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监督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签章的材料。

三、推行“三段工作法、三个关键、一套工作程序”的监测模式

监测单位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批准的监测变更文件,按照三段工作法、三个关键、一套工作程序的监测模式,布设监测站点位,设计监测内容,严把监测关。

①三段工作法。审图建议阶段:监测单位在熟悉水保方案设置的监测站点位、监测内容后再深入实际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

实施修正阶段:监测单位在实施监测工作过程中,除按水保方案和获批准的审图建议实施外,还要对布设有异议的监测点、监测内容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进行修正;

总结评价阶段:监测单位完成任务后,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相关中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大纲编制监测报告。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对水保方案布设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和量化评分。

②三个关键。掌握本辖区内人为水土流失动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就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和议事日程;指导、帮助和监督实施防治措施和防止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检查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上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③一套工作程序。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按已定程序贯穿于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

四、按“三套材料、三通过、一个会议”模式强化验收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应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①三套材料。包括批复文件,建设与管理过程的全套材料和评估全套材料。

②三通过。项目业主与主管单位集体议定,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要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现场通过,工程建设全过程通过,验收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通过。

③一个会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对工程作出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作出等级结论,对监理、监测评估单位工作作出量化评分结论,对水土保持方案作出量化结论。

参考文献:

[1]钟厚彬.开发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中国水利,2009.

水土保持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整编监测数据,编报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

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

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

国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一次,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成果根据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水土保持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篇3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高度,把水土保持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五”计划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在继续实施*上中游、黄河中上游和全国八片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的同时,又先后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首都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水利部门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与推行符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的建设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了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与速度,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建设重点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既要确保生态效益,注重生态环境的改善、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和江河泥沙的减少;又要把解决治理区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改善治理区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加强以水利水保工程为建设重点的综合治理,发挥水利水保工程在生态建设中的基础作用。要切实重视沟道坝系工程、坡面水系工程等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将其作为提高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与效益的关键措施,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牧业,退耕还林还草,实现群众增收致富,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三)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土保持措施配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要在对项目区水资源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措施配置。植被建设规模的确定,树草种的选择要量水而定,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

(四)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要在继续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把人工治理和依靠生态自我修复有机地结合起来,宜治则治,宜封则封。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综合开发,促进大面积封育保护,实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五)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国家或地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要根据国家、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必须按大的区域或流域组织实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以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工程的示范效益。近期要以*上中游、黄河中上游、珠江上游南北盘江、东北黑土区和长城沿线农牧交错区为重点,搞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要围绕重要水源水库库区、城镇、江河湖库周边等区域优先实施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改善人居环境,减少江河泥沙淤积,控制面源污染,保护水资源。

二、前期工作与审批程序

(一)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依次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按小流域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后,即可开工建设。中央已明确投资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应在小流域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按单项工程开展技施(招标)设计,技施(招标)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审批程序。投资规模在限额以下的中央项目,各阶段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省级计划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地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必须按照基建程序报批。

(三)前期工作各阶段设计报告,应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编制暂行规定》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四)项目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征求所在项目区群众的意见。设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成果管护等方面的意见,做到群众对项目有知情权、发言权、建议权,把群众的合理意见吸收到规划设计中去,总结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水土保持特点的群众参与式规划设计模式。

(五)逐步推行水土保持工程师负责人制度。为提高前期工作成果质量,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除要求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外,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水土保持工程师主持编制,实行水土保持工程师负责制。否则,设计报告不予审批。

三、项目建设管理

(一)因地制宜推行基本建设“三项制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资由国家、地方和群众三方筹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结合生产生活活动投工投劳实施,中央投资属补质,因此,推行“三制”必须符合水土保持工程的特点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凡是中央投资综合指标超过每平方公里20万元(含2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要全部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应结合项目特点,确定项目法人,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地(市)级水利(水务)局、省级水利厅(局)和流域机构可单独或联合组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行招标投标。对全部由中央投资、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淤地坝、坡面水系、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二)逐步推行资金使用报账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要设立专用账户,专人管理。对未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要逐步推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工程开工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先向施工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余部分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资金。

(三)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流域机构、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要将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与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要根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查验收管理办法与程序,明确责任。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做好基础工作。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建立水土保持信息统计制度,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以季报和年报及时向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报告各项工程建设进展。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效益分析评估工作。

四、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

(一)试行群众投工承诺制。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补助经费的引导作用,适应国家对农村用工政策改革的形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应积极试行群众投工投劳承诺制,把国家补助经费同群众投工投劳结合起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拟实施小流域为单元,把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中央补助投资、所需群众投工及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就工程所需投工数量做出承诺。项目区必须有2/3以上群众同意投工投劳,并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水利局做出承诺后,方可立项建设,做到一事一议,不搞强迫命令。对于群众投工实行承诺的方式方法,各地应积极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推行产权确认制。在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或水土保持工程建成后,应按原有土地权属关系及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的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能长期发挥效益。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是否落实,要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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