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在发展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而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环境的破坏,给人们的生活质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现如今加大环境的保护力度,已成为了政府和业内人士的主要工作,而要想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以及污染的防止,就必须具备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但现如今在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中,由于部门、地方的利益相互交织和错综复杂,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无法得到推广和应用,从而对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无法进行实现,对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热点。
1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特点
从横向来看,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散管理和统一监督的模式。政府设立的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的环境监督机构,并对环境的保护工作进行了整体的规划和协调;根据法律法规提出了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环境的管理法规、法律、标准等制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同时,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也有权都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从纵向来看。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具有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监督管理模式[1]。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就需要中央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指导。
2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2.1环境的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相对落后而且还缺乏科学性和协调性。由纵向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组织分为中央、省、市、县、乡5级,其主要采用同级政府的各级环保部门在相同情况下的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模式。该种环境管理模式的使用,虽然能够促进地方的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环境的保护协调发展,但是对环保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凝聚力和制约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削弱。因此,不仅对各部门的环保成本进行了增加,而且还对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从横向的关系来看,我国的环境管理主要采取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和部门之间相互分工的管理模式,也就是指在相关法律的制约下,以各级环保部门为主,相关的部门为辅,对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的管理。该管理模式的采用虽然对环境管理的整体性进行了体现,但并没有对环境管理的内涵进行法律的补充和界定,使得在实际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各部门之间冲突不断和分工不明,无法使环境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开展。而面临着我国环境机构设置的不合理,陕西省的环境监测也出现了以上的情况,导致陕西省的环境管理无法顺利的开展。
2.2环境保护法律系统的不完善
现如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4各方面: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旧存在着许多的空白,如循环经济法,在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颁布了由基本法、专项法以及综合法组成的完善法律体系,而在我国仅仅颁布了一部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对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缺乏的东西还是太多;②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许多法律法规都是在事情发生以后才颁布的,而且还缺一定的时效性和温度性;③在很对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中,缺乏着统一性,在对环境进行保护过程中,各方使用的法律法规都不相同,使得各地方之间的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并失去了公平性的原则;④各地方环境保护法的处罚力度相对降低,从而使得环境保护的执法、守法成本较高,违法的成本较低。通过以上4点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对滞后,从而导致陕西省内环境保护法的不完善以及规章制度的欠缺。
2.3环境保护政绩考核的不客观
现如今,我国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绩考核缺乏者一定的客观性。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党政干部17项考核内容中,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只有一项,因此,使得各地方的相关领导对环境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尤其在陕西省的相关环境部门中,领导为了政绩和升迁,对环境的保护进行了忽略,因而对陕西省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并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2.4环境监督主体的不完善
目前,陕西省环境监督主体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政府单一性的监督,公众监督并没有落到实处;第二,陕西省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网路传播等监督机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第三,环境监督体系缺乏大力的宣传和教育[2]。
3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对环境的管理机构进行完善
对各地方的环境管理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对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就需要对各个环保系统的协调能力以及工作效率进行有效地提高。从横向关系上来看,我们可以从各地方监督体系的自身情况出发,对他们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进行有效的划分,采取自我监督性质的调节和制约手段,从而对各地方环境的保护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而从纵向关系上来看,可以建立垂直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各基层的负责人和业务由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并建立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宏观调控措施,从而对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力进行有效地提高。
3.2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的环保管理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面对我国目前的局势来看,要想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就必须要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①对我国的宪法、刑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改和完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提供可靠的依据;②对各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结合,制定一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规和法律;③对处罚的力度进行加大,减少违法的行为。
3.3对政绩的考核标准进行改进
在对我国党政干部的考核标准进行改革时,就必须要将环境的好坏纳入到考核的内容中区,从而提高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的意识,使得各地方的环境得到良好的发展。首先,要将环境保护与领导的政绩挂钩;其次,建立环境保护的问责制,对各地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相关领导进行严格地处理;最后,对各部门领导的环境法制教育进行有效地加强,使其树立科学的环保意识。
3.4对社会的监督机构进行改善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社会的监督对环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各地方的环保部门就必须对内部的监察制度进行加强,以及建立完善的公众听证制度,从而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建立各地方新闻媒体、公众等环境保护的绩效评估制度,对各地方环境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和处理。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要想提高我国的环境质量以及减少环境的污染,就需要我们对环境的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同时还要加强各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力度,并对环境的保护进行不断的宣传,使人们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
参考文献:
[1]郭永然.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问题及对策[J].中国化工贸易,2012(6).
根据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内容框架选取了15个数据建立企业环保责任的评价指标。
2煤炭企业环保责任评价方法
对比于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熵值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因此本文采用熵值法进行评价。评价步骤如下:(1)标准化处理。在综合评价中,遇到大多数的评价指标是数值越大越好的正向指标。由于各种指标说明的评价内容不一样,它们的量纲和数量级也可能不同,所以需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将指标实际值转化成评价值,以解决多个指标的可比性问题。(2)应用熵值求权数时要用对数进行计算,有的指标在进行标准化处理后是负数,为了避免取对数时无意义,我们可以将数据进行平移。
3数据选择及处理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2年38家分别在深市、沪市上的年度报表和独立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的煤炭上市公司,按照熵值法计算的各指标差异系数及权重见表2。根据15个指标的权重,通过权重大小可以看出土地复垦与收入比率权重最大,所占的比例最大,因为它反映出煤炭企业在开采煤炭时对破坏耕地的补偿,既直接反映煤炭企业对环境破坏后的治理情况,也反映了企业对环保责任的承担。其次重要的是环保设施投入率,它能反映企业在承担环保的过程中不仅是对破坏后的弥补,而是变被动为主动的承担环保责任,在没破坏环境之前将与环保有关的设备投入运行主动承担环保责任。第三重要的是环保科研经费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是反映企业怎么有效承担环保责任,通过科研技术提高设备的运行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或者更有效使用设备承担环保责任。
4煤炭企业环保责任评价结果
按照评价方法步骤对38家煤炭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得到的综合得分区间分布如表3。从表3可以看出,38家煤炭企业的综合得分最大的部分都在0.01~0.02分之间,占比为47.37%;而0.01以下的有1家,占比为2.63%;超过0.04的有4家,占比为10.53%。可见,煤炭企业环保责任承担的差异较大,总体上有待提高。
5结论
关键词:环境税;立法策略;立法原则
伴随着环境问题在全球的日趋凸现,以及席卷全球的财政改革潮流,环境税制度在国际、区域、国家等多个层面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是因为理论上它具有将社会成本内部化的功效,环境税静态上有助于激励环境保护行为,动态上有助于激励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所以,环境税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而言,能够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从而被人们视为最有效率的环境规制方法。
但是,与环境税制度理论上的高效率不同,环境税制度的实践却不尽人意。首先,实践中环境税制度功能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税理论,有些环境税制度只有“环境税”之名而无“环境税”之实;其次,实践中的环境税制度结构均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修正,即环境税制度和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方法混合适用于环境规制之中;第三,实践中的环境税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环境税的理论类型,即实践中鲜有环境税制度以庇古税的形式出现。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出现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主要源于以下因素:首先,从技术角度来看,由于人们对于环境科学知识的掌握较为有限,加之现有的环境检测技术所限,所以环境政策制定者无法制定出准确的环境税税率,这就导致环境税制度遭到人们的质疑;其次,从政策角度来看,政府设立新的税目通常都会遭遇阻力,这是因为任何税收种类某种程度上看都是对私人财产的变相“剥夺”,环境税制度也不能例外,所以环境税提议由于政策因素而搁置的实例并不少见。
在各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分配正义问题和产业竞争力问题通常对一国环境税立法的影响最大。从分配正义角度来看,环境税制度具有累退性特征,它通常会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这样的结果无疑违背税法的量能课税原则,从而使得环境税丧失合法性基础。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征收新的环境税会对依赖能源的工业部门施加沉重的负担,从而导致这些工业部门在国际竞争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这样的结果因有违税收中性原则之嫌而丧失合法性基础。尽管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通过重组经济结构的方式改善社会福利,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质疑。从各国应对这些问题的立场来看,成功制定环境税制度的国家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缓解分配正义问题和产业竞争力问题。针对环境税导致的分配正义问题。有些国家采取财政转移制度,有些国家采取环境税税收免除制度,其中财政转移制度的效果更佳。针对产业竞争力问题。几乎所有实施环境税制度的国家都针对环境税的承担主体实施一定的税收免除制度。可见,环境税的立法并非如理论预想中的那样简单,而是充满了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为了有效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环境税的立法应该遵循一定的策略和原则,比如通过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将环境税的反对者变成环境税的支持者。
一、环境税的立法策略
任何重大的财政改革都会形成某种意义上的赢家和输家,即便改革整体上改善了国民收入和经济活力。输家的极力抵制也会成为改革的障碍。环境税改革中的潜在输家主要是高度污染或资源密集型公司和企业,潜在的赢家主要是高科技、高增税行业(比如金融、信息和生物工程等行业)和环境与能源服务行业。但是,不仅输者反对环境税的制定,潜在的赢者也不会支持环境税的制定。现有的环境税研究更多地强调潜在的输者,而潜在的赢者常常受到忽视。为了使得环境税制度在政治上获得公众的支持,除非听到潜在的赢者的支持声音,否则短期内很难抵制潜在的输者的反对。除了让潜在的赢者成为环境税的支持者之外,环境税立法也应该争取让环境税的反对者成为环境税的支持者。
在环境税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如果不考虑环境税立法给潜在的输者所带来的转型成本,那么这样的立法便是一个重大的失误。因为尽管环境税和与之相伴的财政改革可以节省经济转型的宏观成本,但是环境税制度可能会使有些潜在的输者从长远来看可能一直是输者,比如能源密集型企业会因环境税制度的引入承担更多的财政负担,那些认为转型成本问题会随着时间变化自动消失的想法难免过于简单。因此,给那些潜在的输者必要的补偿措施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否则环境税制度会受到这些主体的坚决抵制。
税收的累退性或不公平性往往成为人们反对财政改革的主要理由。虽然每种税收类型都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但是环境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更加明显,比如能源税的课征直接影响低收入群体和低收入家庭对能源这一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环境税立法常常存在政策上的分歧。所以除非在环境税立法时考虑这些社会因素,否则环境税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解决环境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一是采取财政收入转移,二是改革整个税制。从税收管理便利角度来看,对低收入群体实施分配收入的财政转移制度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相对于解决环境税累退性问题的财政收入转移制度,财政改革是解决环境税累退性的更有效方式。因为,财政改革不仅能够帮助低收入群体,而且可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增加。
虽然说环境税具有前述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但是环境税制度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并非只有负面效应,环境税制度的采用通常会给低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环境收益。从环境污染负面影响的社会布局来看,低收入群体因环境污染问题承担了更多的健康和经济损害。所以为了使得环境税能够获得低收入群体的支持,政府制定环境税时应该向低收入群体传递该制度会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环境收益的信息。不仅低收入群体反对环境税的制定,高收入群体对环境税也并非持欢迎态度。比如在美国,虽然税法出现了环境保护的倾向,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且可以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美国国会一直反对针对能源征收较高的环境税。…由于美国人已习惯于他们有权获得便宜的石油和成本较低的能源这种观念,所以任何打算限制这一权利的努力都会受到坚决的抵制,能源生产和消费产业通过熟练地使用各种政治手法发泄公众抵制环境税的热情。所以,从获得公众支持环境税立法的角度来看,政府不仅需要向公众证明环境税能够为环境保护带来好处,而且需要证明除此之外的方法成本更大,只有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政府制定环境税制度时除了需要运用前述策略以应对环境税的分配争议和产业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之外,还需要保障环境税的收入流向符合社会现实。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环境税有两个设计要点,即税收征收方式的制度以及税收收入使用的制度设计。”根据调查问卷显示,“多数人希望环境税的税收收入能够用于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获得公众对环境税立法的大力支持,一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应该确保将环境税收人分配给那些制定环境政策的机构。”因为在普通人看来,“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视为是一种‘公共产品’,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受益者是普遍的,因此就可以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对所有从环境保护中受益的主体进行征税。征收的收入由政府用于改善环境质量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虽然有学者将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视为是一种恐怖的表现,但是,“环境税专款专用可以被政府用来向相关的产业界和每一纳税人展示政府意欲改善环境而不是仅仅增加国家金库。”
总之,要想使得环境税具有合法性基础并取得成功,环境税的制定者应该采取上述立法策略以抵消来自各种利益主体对环境税立法的反对;也许通过这样的立法策略,环境税的制定者可以将环境税的反对者变成环境税的支持者。
二、环境税的立法原则
(一)关联原则
从环境税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的立法必须符合关联原则,即环境税必须与作为征税对象的污染源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根据关联原则,环境税税基的选择便非常重要,当环境税的税基与环境污染的关联关系不够紧密时,那么环境税制度可能无法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反而可能会对生产决策和消费决策产生不必要且成本高昂的扭曲。比如从污染有效控制的角度来看,污染税应该直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而不应该针对产品的原材料征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该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但是,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想准确确定环境税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关系并非易事,因为当前技术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完全确定环境损害具体数额的程度。当环境污染和环境税之间的关联度不够高时,应该综合使用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和环境税制度,只有这种综合性政策设计才能有效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从关联原则来看,环境税的税基选择以直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环境税为最佳选择,但是由于环境检测技术的现实制约,环境税的税基有时可以针对产品生产原料征收环境税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