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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部门审核意见(整理2篇)

时间: 2024-07-24 栏目:办公范文

教务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篇1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立德树人、科学发展,决定在全省推进学校章程建设。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章程是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前提,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在依法治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章程建设作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制定并实施学校章程,进一步落实学校依法办学自,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健全学校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师生主体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增强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等学校利益相关者的主人翁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提升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参与度;全面立德树人,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全省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学校教学、教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健全,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依章程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学生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加强的良好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宣传动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宣传,传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等方针政策,强调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学校要结合当前形势针对全校师生做好章程制定和实施的宣传工作,强调学校章程对学校依法治校、自主办学、保障权益、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明确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等方面内容。要动员相关教育管理者、全校师生、学校其他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章程建设。

(二)制定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章程建设工作任务,合理制定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开展、布置工作,保证按时按质完成章程制定培训、章程起草与审核、章程核准、章程实施情况监督等工作。工作方案须明确章程建设的组织保障,所辖学校章程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章程制定与实施工作经费预算等。2016年10月31日以前,各州(市)教育局将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培训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云南省教育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校章程建设培训。对《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3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附件)等指导性文件进行深入解读;充分利用省内外专家资源,组织开展专项调研、考察交流、专家指导等活动。加强对章程建设工作的过程性指导,并通过专项检查、督导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四)起草章程。各学校按照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结合学校实际完成章程草案,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修改、讨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校长(园长)办公会审议(学校设有校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的,还须提交校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审定);学校决策机构审议(审定)通过后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各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参照核准机关初审意见和章程核准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章程核准稿。

(五)核准章程。学校章程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机关按照《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组建章程核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核准机关相关科(处)室、章程核准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校章程核准稿进行初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学校参照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后的章程核准稿进行审核、评议;核准机关对学校参照章程核准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完成后并经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学校章程给予核准。

(六)实施监督。章程依法核准后,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宣传,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校形成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据章程办事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章程在学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的保障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章程实施不积极、不到位的学校提出整改要求,并在辖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章程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人员构成、职权责任,提供章程建设所需条件和保障,监督章程建设工作情况。将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落实章程制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各项具体任务,扎实推进章程制定工作。

(二)确保章程建设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明确各学校的责任及要求,建立质量监控机制,督促所辖学校开展章程建设;提高章程核准业务能力,严格审核章程制定程序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要素是否齐全、定位是否适当、体例是否规范、用语是否准确、特色是否明显等。

(三)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落实章程建设的必要工作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章程制定、核准、实施等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章程的调研、培训、征求意见、研讨交流、专家咨询、试点工作等。

教务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篇2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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