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寻求保障,我国现存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当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态势,本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制
作者简介:刘婷婷、董卫国,银川大学(银川能源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7-02
虽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推动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输送了大批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但高等职业教育在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现存《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有限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能够很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详细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
从形式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看已初具规模,但目前为止还没有颁布一部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所以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多数都依附于现存的法律和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等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高等职业教育缺乏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依附性太强
1.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过度依附于现行法律。《高等教育法》中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但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这部法律中的规定甚少,从总体上看《高等教育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规范普通高等教育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最高层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地位,但不管是在《职业教育法》中还是在《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当中,其主要内容大多数是规范初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法》中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高等职业学校只能依据此规定对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规范,没有在法律上体现出做为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上的根本区别;《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部分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目前高等职业学校是依据此规定与企业达成协议将一部分实践教学在企业中实现,但对于这类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并无法律保障。虽然这些法律都能调整高等职业教育活动,但由于各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加之高等职业教育处于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交叉状态,所以高等职业教育不能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保障。
2.当前我国关于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更多规定体现相关政策中。自1985年以来从中央、国务院到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办法的政策性文件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规范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战略、方针、政策及措施。
(二)现有法律对办学主体责任界定不明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办学主体包括了政府、企业、普通高校、行业组织、事业组织、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他们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随着教育制度的变革,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的关系,主要存在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举办者是投资办学者,它的主要职责是为办学提供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办学者是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它是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行使办学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管理者是对高等职业教育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包括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及行业内部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立和民办学校都要受到这两种管理者的管理。这三种主体的责任不同,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这样才能够保证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三)高等职业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
1.《职业教育法》是所有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但用它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显然不具有针对性。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有区别的,其高等性决定了应配置不同的办学条件和保障体系,而在《职业教育法》中将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一概而论的,所以其缺乏权威性。
2.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中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却更多的以政策性条文加以规定,出现了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少,而容易改变的政策规定多,高层级的法律规定少,低层级的行政规定多的现象,在法律效力上权威性明显不足。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以政策规定的内容,由于主客观的因素,在具体执行上存在差异,在实施中难免存在落实不到位,甚至是不实施、不兑现的现象。
3.高等职业教育法条刚性不足。由于《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本身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缺陷,所以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法条大部分是原则性的柔性法,涉及到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有些规定在表述上模棱两可,实施起来较为困难,根本不能达到法律本身追求的目地。加之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较少,所以只能借助类推其他法律条款和依靠政策进行调节。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有时不仅无据可依,更找不到制裁的办法。
(四)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从1998年到2005年底,高职高专的招生数增加了4倍,从54万人增长到268万人;在校生数增加了5倍,从117万人增长到713万人。2005年底,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数为1091所,其中高职院校921所。此外,还有600余所普通本科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高职高专院校1239所,占据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近63%,从在校学生数和院校数来看,己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起施行的;《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职业教育法主要依附的三部法律都已实施十二年以上,但从未修订过,十二年间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显然现有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缺乏协调性
[关键词]规律;科学;育人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91
班主任工作是一项光荣、艰巨、辛苦又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思想政治性,即班主任是班级德育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学校育人方面起着核心和导向的作用;又具有社会性,它必须根据行业要求,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以便让学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满足社会的需求。班主任工作既需要科学化,也需要艺术化。尽管它不是纯艺术,但是它那富有创造性的各种组织活动,都具有生气和美丽,从而拨动学生的心弦,塑造美的心灵。这种工作艺术性,不仅能够增强学生的道德信念,而且可以使师生产生感情的交流和共鸣,从而缩短彼此间的距离。
1全面了解中职学生的身心特点
教育对人的身心发展是起主导作用的,同时又受人的身心发展所制约。因此,要按照规律指导班级工作,完成培养人的任务,必须认识中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
11现阶段中职学生的心理特点
(1)过渡与不稳定。中职学生正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少年期)向初步成熟(青年初期)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他们对事物的认识,他们的情感和意志都呈现出一种起伏多变的不稳定状态。
(2)敏感与冲动。思维活跃,对新事物敏感,容易偏激,感情冲动。
(3)热情与脆弱。精神旺盛、情绪热烈,只要自己喜欢、有兴趣,对人对事像一把火,富有理想,对未来充满美好的憧憬。但是在经受一点挫折后,表现出脆弱,灰心丧气,情绪低沉。
(4)早熟与失衡。当今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中职学生出现早熟现象,使他们的思想认识与身体发育之间出现不平衡。
(5)多变与可塑。他们思想活跃求知欲望强烈,但是由于心理的不成熟,辨别能力较低,自控能力差,表现为多变化、易迁移的特点,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12现阶段中职学生的思想特点
(1)追求与实惠。他们讲求实际,不尚空谈,注重实惠,对“左”的东西反感,但又界限不清。
(2)自我意识强。他们过于相信自己,他们要求家长老师关心他们的前途和利益。
(3)尚思索、轻实践。当今的中职学生具有时代精神的主流,富于探索精神,喜欢独立思考,遇事总爱问为什么,但是缺乏锻炼,轻视实践,重知轻行。
(4)开放而混杂。当今的中职学生思想开放,喜欢广泛接触社会,甚至对国外的一些事物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思想开阔,敢于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看法,但由于受到思维不成熟、辨别和选择能力弱的限制,思想上呈现出“兼容并蓄”、美丑混杂的状况。
(5)单纯而片面。他们天真单纯,心无芥蒂,直率坦荡,勇于接受新事物,但由于受实践经验和生活阅历的限制,使他们对事情很难从复杂性方面去考虑,而产生片面、偏激的看法和情绪,缺乏全面地观察事物、看待问题的能力。
2科学育人
现在的中职学生的心理和思想,既具有一般的发展特点,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班主任对他们的教育,既须要根据他们的年龄特征,适应其心理、思想发展的规律,又需要根据时代社会新的发展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一个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的科学育人计划,并要注意探讨有效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从而达到科学育人的目的。
21科学设计教育内容
(1)要求知识化,体现趣味性。中职学生积极向上,求知欲强,喜欢新奇,爱好有趣味的事情。班主任经常组织学生开展的一些知识性、趣味性强的活动,如开展丰富多彩的小制作活动,举行各种知识竞赛、演讲会等,这类活动把知识、思想、活动结合起来,富有趣味性,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2)要求信息化,体现开放性。信息化的社会要求我们的教育也要信息化,现在的学生比之于过去任何时代的学生见识广、爱思索和讨论问题。他们的心理及思想都呈现早熟趋势。班主任的教育工作只有顺应这种趋势,因势利导,才能促进学生心理和思想健康的发展。如开设信息课,举办信息报告会、时事报告会、班级新闻会、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以发展学生的认识能力,提高适应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心理和思想素质。
(3)要求多样化,体现选择性。教育活动要面向全体学生,就必须内容形式多样化,使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学生都有选择的余地,拥有参加活动的机会和可能。多样化的活动也适合于学生有选择地参加,以发挥个人才智优势,使每个学生的个性品质都有可能得到良好的发展。当前各学校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正适应了中职学生个性发展的多方面需要。但是活动多样性的设计,必须根据我们育人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知识心理、思想发展的状况,进行整体构思,融知识学习、思想教育、智力发展、能力培养为一体,务必使活动的开展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4)要求社会化,体现实践性。让中职学生联系社会,接触社会,参加实践,才能有效地发展学生心智,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和思想品质。
(5)要求民主化,体现主体性。学生不单纯是教育对象,而且也是教育的主体。每一项教育活动不仅要求学生参加受教育,而且要求学生参与活动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只有民主参与,才能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只有体现主体性,才能使学生提高实践的自觉性,达到教育的目的。
(6)要求系列化,体现经常性。中职学生心理和思想品德的培养是个系统的教育工程。根据培养目标与班级学生的组成情况,确定出具体的教学目标,制定出系列教育内容,使教育活动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连续性、经常性,从整体设计上去考虑教育的效益,把每项教育活动都纳入整体教育目标,这是极为重要的。学生的心理和思想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教育内容系列化的安排,应符合这些规律。
22注意探讨教育方法
育人不仅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艺术。班主任对学生的培养教育,要科学地研究教育内容和过程,探讨育人的规律,还应当研究育人的艺术,注意教育方法的探讨。良好的教育方法是科学和艺术的结合,是育人的有效保证。教育方法的选定应以教育对象的特点为依据。
近年来随着教育科学的逐步开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对青年学生的教育方法,很多老师特别是班主任都进行了不少的探索和实践,创造出不少的好方法,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
(1)心理诊疗法。这是根据心理学的原理对学生某种心理障碍进行激励或矫正的一种教育方法。这种方法对促进学生形成一种健康稳定的积极的心理有着良好的效果。
(2)思想交汇法。就是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要求,把教育工作与学生的思想实际挂起钩来,实行交汇。这种方法避免了教育内容和学生思想脱节,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容易使学生的思想产生感应,发生共鸣。运用这种方法时须注意,教师必须深入学生中,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倾向和思想脉搏,选准思想交汇点。
(3)情景体验法。这是根据一定的客观环境条件或者创设一定的情景条件,引导学生经过亲身体验,悟出一定道理的教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