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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会计和成本会计(整理2篇)

时间: 2024-07-25 栏目:办公范文

基础会计和成本会计范文篇1

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规则基础;原则基础

2001年,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能源巨子安然公司(Enron)破产事件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规则基础准则的致命缺陷。此后,美国开始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所通过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1日的征求意见稿《美国准则制定中的原则基础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3年7月应国会之要求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制度的研究》都充分说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由规则基础模式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转变趋向已初见端倪。那么,原则基础准则就一定优于规则基础准则吗?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将面临什么问题?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当对会计规范制定模式做何选择?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准则模式问题亦是如此。可以说,绝对完美的会计准则模式是不存在的,不应因为美国连续发生会计丑闻就认为规则基础准则模式一无是处,也不能因为欧洲现在没有暴露出这种大规模的造假丑闻就认为原则基础准则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仍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缺陷之一:原则基础准则同样不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在设法最小化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同时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人具有自利性。而在会计界,自StephenZeff于1978年发表了《“经济后果”的产生》一文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司管理当局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必然会运用种种手段,在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空间中寻找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契机并加以运用。换言之,管理当局存在会计操纵的动机,这已经在大量的实证会计文献中得以证实。

规则基础准则重形式而轻实质,其试图勾画出合法做法的具体界限标准(brightlines),从而鼓励人们在实务中尽可能地接近界限标准或突破界限标准以进行会计操纵。换言之,规则基础准则下的界限标准给会计操纵者提供了一个明显的“靶子”,便于其伺机通过交易策划(transactionstructuring)来规避准则。安然事件中对SPE不纳入合并范围的3%要求这一界限标准的利用就是有力的例证。此外,资本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选择、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等都存在因界限标准而提供给管理当局通过规避规则进行会计操纵的契机。

那么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吗?原则基础准则的主旨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其所允许的职业判断空间较大。而同一项会计处理是否真正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很有可能发生分歧,这种分歧又将被自利的管理当局所利用而作为会计操纵的新契机。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原则基础准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允许持有以公众利益为己任的立场的管理当局选择能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它也允许自利的管理当局以职业判断之名选择不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此时审计人员可能因缺乏规则基础准则下具体规则型的直接依据,而更难抵御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与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不能规避管理当局会计操纵的动机,所不同的只是操纵行为的形式而已,即前者是花费昂贵的成本(甚至要运用大量金融工程技术)策划交易而进行会计操纵,而后者则是打着职业判断的幌子实行会计操纵。可以说,原则基础准则反而给管理当局提供了更易进行会计操纵的天然工具。正如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资本市场、保险及政府资助企业分委员会”听证会上指出:由规则基础模式转向原则基础模式,需要公司界、会计职业界、FASB以及SEC的员工更加严于律己。

(二)缺陷之二:原则基础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会计职业界拥有更大空间职业判断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要承担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的义务。

回顾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会计准则走向规则基础准则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降低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规则基础准则下对准则的应用规定得十分详尽,助长了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翻箱倒柜”心态,相应也弱化了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而会计职业界为降低职业风险、减轻法律责任以寻求自保,也乐于减少职业判断,因此强烈要求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应用解释,才使得各种指南和应用解释越来越多,最终使规则基础准则模式得以盛行。

在原则基础准则模式下,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空间得以空前扩大。这里,我们假设会计职业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良好意愿。然而即使是如此,正所谓“做得多,犯的错误也多”,会计职业界仍有可能要面临规则基础准则下所不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是否具备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管理当局就不能按简明的会计准则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审计人员也无法判断何者才是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任何不当的职业判断都将使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并在进行职业判断中确实这么做了,由于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分歧,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也很难在职业判断事后证明自己确实是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而无法证明则必然意味着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缺陷之三:原则基础准则同样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规则基础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常是虚假的,这体现为:为规避规则基础准则而进行的复杂财务设计降低了所处经济环境的真正可比性;过分严格的规则基础准则强制要求不同的经济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只能导致表面的可比性;规则基础准则下本质相同但分属界限两方的交易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勿庸置疑,规则基础准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吗?原则基础准则赋予会计职业界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而如前所述,职业判断具有强烈主观性,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判断结果。即便是同一个会计专业人士,对类似的经济业务所做的职业判断也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都相同。显而易见,灵活的职业判断同样有可能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况且,如果会计职业界以职业判断之名行会计操纵之实,则会更进一步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同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有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则基础准则所提供的额外指南和更多细节可以带来更大程度的一致。

(四)缺陷之四: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居高不下

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3].科斯定理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交易费用与发生交易时的产权种类不是没有关系的。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那么,只有当(产权)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由此可见,由科斯定理推测,会计准则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只有当由其产生的效益超乎成本时,它才有推行的可能性。那么,像美国这样一个盛行规则基础准则的国家将会计模式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效益是否超乎成本是值得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而从理论视角分析,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

应该说,这种会计准则模式的转换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当其冲的是要考虑制度转换的直接成本。一方面,会计准则自身的转换成本高,美国要从目前篇幅达10万多页定义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的规则基础准则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删减,这种几近推倒重来的大工程对于准则制定机构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相关的配套法律框架体系的变更成本也同样不容小觑。与此同时,除了制度转换问题外,还要考虑转换后的会计准则及配套法律框架将对美国财务会计和报告体系的所有参与者产生影响的间接成本。单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它就需要追加因加强对其员工的职业训练、质量控制和监督而带来的成本。可见,这种影响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涉及范围之广、导致利益冲突之大,都是目前所无法想象的。

二、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知,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均有弊端,而从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在当前的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准则模式正趋向于从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那么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在会计准则模式上做何现实选择呢?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仍坚持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重。具体而言,我国会计制度近乎于规则基础模式;我国会计准则中则结合了原则基础模式和规则基础模式,其中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项目的定义、会计报告的要求等,虽然需要大幅的修订,但是可以视之为偏向原则基础模式,而具体准则采用“准则+指南”的形式,更偏向规则基础模式。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并非纯粹的原则基础模式抑或纯粹的规则基础模式,而是二者的结合。

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的会计改革动向,则意味着我国要从当前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结合的现状而转向原则基础模式,这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明智之举。一则,从前述理论分析可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二则,从现实层面分析,美国这一会计改革的趋向是否可取,必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才可定论。三则,美国处于准则完善阶段,而我国处于准则建设阶段,二者在会计环境上存在巨大差异。而理论上高深和技术上先进的准则,如果与之所服务的环境不相符合,就不是好的准则。下面笔者将从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特点入手对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进行剖析。

(一)会计的文化环境

按照Hofstede所提出的区别各民族文化特性的社会价值观分析,我国的文化环境所崇尚的是集体主义,属于比较服从权威的权距大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大;而美国的文化环境恰恰相反,它所推崇的是个人主义,属于权距小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小。由Gray会计价值观的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可知:集体主义意识强的社会为了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会硬性规定会计程序以减少自由选择的争议,权距大的社会的从业人员则倾向于接受教条式的会计规则,规避不确定性意识高的社会为减少未来的疑虑或难题往往需要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主义意识强的社会尊重职业判断,权距小的社会的从业人员不喜欢政府过度干预企业会计活动,规避不确定性程度低的社会中人们具有较高专业意识。从会计的文化环境角度不难理解,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他们对制度的具体性要求较高,故而我国的会计规范中规则基础型的会计制度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较差。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要求会计职业界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看,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会计人员学历较低,其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很难适应从会计制度向原则基础准则的转变。从职业道德水平看,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诸多造假恶性案件的出现也说明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极可能加剧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方面看,我国的会计规范目前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三)会计的法制环境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程度不高。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之上的。与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诉讼成风、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极大的现实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过低,职业道德水平原本就有待提高的会计职业界更有可能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操纵,从而更易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从会计的法制环境角度分析,我国的会计规范同样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综上所述,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宜全面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结合的会计规范形式还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持续存在。因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最为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充分研究我国会计环境的具体特点而“量体裁衣”,在考虑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的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种会计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并对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抛弃。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讨论,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基础会计和成本会计范文篇2

[关键词]会计准则;会计计量;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现值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基础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基础,采用其他计量基础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这种由传统的单一历史成本转为以历史成本为主导、多种计量基础并存的变革,表明我国会计计量取得革命性进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会计计量的有关概念

会计行为包括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其中确认和计量是核心。所谓会计计量,就是指对会计对象内在的数量关系进行衡量、计算和确定,将其转化为以货币表现的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以综合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计量的对象是价值运动,而价值运动又是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那么,就存在按历史价值还是按现在价值计量会计要素的选择,由于价值往往由交换价格代表,那么就存在按现实交易价格还是按潜在交易价格计量会计要素的选择。作为会计计量的组成要素,计量基础是会计计量对象的数量化特征和外在表现形式。对会计计量基础一般从时间(过去、现在、未来)和流向(流入、流出)两个方面考虑。计量基础的不同选择,会使相同的计量对象表现为不同的货币金额。

二、多重会计计量基础的必然性

长期以来,传统的财务会计强调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这种计量基础在提供具有充分客观性、可验证性的会计信息,正确反映物权、所有权转移,合理配比收入与费用,均衡各期损益,公允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这种单一的计量基础已不能完全满足会计本质属性和会计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1.多重会计计量基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历史成本是经济资源取得时的原始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业务发生时的公允价值。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当公允价值被记录下来,就成为账面上资产或负债的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相比,能更好的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的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可见,公允价值计量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2.经济环境的变化需要多重会计计量基础。当处于静态的经济环境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可以较准确地确定企业产出中的保值和增值部分。但是当处于变动的经济环境中,企业所代表和拥有的是一种生产能力或创造未来有利现金流量的能力,此时,资产计量基础就有必要由历史成本转向价值。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知识经济浪潮的兴起,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加大,大量无形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软资产的出现,历史成本计量基础的相关性缺陷越来越突出,而价值计量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则成为能够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最相关的计量基础。因此,现代会计计量逐渐以价值取代传统会计所强调的成本。由此可见,会计的多重计量基础是社会经济发展导致会计计量发展的必然结果。

3.多重会计计量基础也是为了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逐渐将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引入金融工具的计量实务,并且逐步扩展到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

三、多重会计计量基础的运用原则

1.多种会计计量基础运用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同质性。即会计计量结果应与会计对象、会计报表项目以及会计主体的实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保持一致。

第二,相关性。即会计计量结果尽量满足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雇员、贷款人、供应商和其他的债权人、顾客、政府及其机构和公众等一系列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第三,可靠性。会计计量结果应没有重要差错或偏向且能如实反映其应当反映的情况而能供使用者所依据,并能被其他人员所验证。

第四,合法性。会计计量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能违规操作。

第五,可比性。即会计计量方法前后期应尽量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则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2.多重会计计量基础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原则

(1)价值计量基础已引入到会计基本准则和大部分具体准则,涉及面广。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以独立的计量基础在我国新基本会计准则加以规定之后,自然应在具体会计准则中运用。但确定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运用是很困难的。一般说来,小范围运用,可能会使会计信息的可验性相对提高,但信息的相关性会相应降低;而大范围运用,虽然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可能会降低信息的可验证性。事实上,我们运用这些价值计量基础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若是小范围运用,不仅会使信息的相关性得不到提高,还可能使信息的可靠性也得不到保障。这是因为,企业向外界提供的会计信息虽然是分项目披露的,但总体而言,更是一种汇总的会计信息,这种汇总的信息需要建立在可靠和可比的分项目信息基础之上。如果只是在个别会计准则项目中运用这些价值计量基础,就会导致因各个分项目所运用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引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进而使会计信息质量下降,相关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这些价值计量基础的较大范围运用,就成为理性的选择。

(2)新准则对价值计量基础运用谨慎,即非主导性和较为苛刻的限制条件。尽管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已较为广泛地运用了这些价值计量基础,但这种运用又是有条件的、谨慎的。我国新会计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历史成本计量基础在我国会计计量中占主导地位,即在坚持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前提下,引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在具体准则中,几乎所有用到价值计量基础的地方都一般规定要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才可以用价值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另一方面,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价值计量基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设定了较为苛刻的限制条件。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并且规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规定,可以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非货币性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中,商业实质是指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换人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我国之所以要谨慎地运用价值计量基础,是因为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基本确立,但这种经济体制的转型并没有完成,非市场化的因素依然存在,活跃市场还会受到种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资产或负债缺乏完善的市场,难以通过市场取得有关价值计量基础的完备信息。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与国际上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不顾条件地运用价值计量基础,必然会带来价值计量基础的滥用,并最终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尤其是,在我国作为活跃市场事后证据的市场价格等交易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难以为由价值计量基础计量的会计信息的鉴证提供可资依赖的证据。价值计量基础的确定,有赖于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最近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抑或预期未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都需要主观判断,从而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公司治理还存在许多缺陷,一些高管人员的道德观和诚信意识缺失,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也还参差不齐。因此,在现实会计环境下,对价值计量基础的运用持谨慎态度乃是最优选择。

四、五种计量基础的具体计量方法

1.历史成本的计量。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历史成本计量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所谓实际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买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等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这里,有关资产负债历史成本的计量基础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现金结算业务确认的历史成本。指按照购买资产时支付的现金确认历史成本,即企业购买某一项资产按照其市价所支付的买价及其附带成本等全部金额。比如,工业企业购进材料的历史成本,根据其购买时所支付的买价、运输费(扣除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税金等确认。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购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付现金的情况很多,除了一般纳税人的材料等存货需要扣除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外,其他财产的实际成本一般就是企业所支付的全部支出。若以企业非现金资产偿还其价款,其市场价格其实就是直接的、现实的公允价值。同理,上述资产购进业务发生时,若不能及时支付价款而产生的负债,其历史成本的确认金额与资产相等,也就是准则要求的“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是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确定的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根据资产公允价值直接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五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重置成本的计量。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如某公司盘盈设备一台,设备重置完全成本为10万元,估计有五成新,则该设备按重置成本入账金额为5万元。

3.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销售所必须的预计税金、费用后的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如某公司2006年12月31日库存甲材料账面价值(历史成本)为10万元,现行市价为9万元。该材料用来生产的a产品销售价格为15万元,估计生产成本为16万元,材料进一步加工需要发生的加工费为6万元,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为0.5万元。则甲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5-6-0.5=8.5(万元)。

4.现值的计量。现值是指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一定方法折合成的当前价值。它主要分为复利现值和年金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第九条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现值计量基础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很多。

5.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张为国,赵宇龙.会计计量、公允价值与现值[j].会计研究,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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