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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托管分配方案(整理2篇)

时间: 2024-07-28 栏目:办公范文

课后托管分配方案范文篇1

一、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只能用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丰富多彩的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信托课税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一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这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

2、税负不公。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时由于信托税制的缺位,实际上就造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既然属于信托活动,给予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

3、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11个税目,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一类所得属于哪一种具体征收范围。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种类繁多的信托业务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对外拥有的债权、股权,并非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个人拥有的只是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4、信托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冲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能有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则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一纳税登记号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

综上,由于上述税收的种种问题,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只有建立与税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避免纳税人的不合理税负,扩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意见

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规律,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原则:

1、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指一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

2、实际受益人负担原则。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家,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提供保护;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按照洗脱实质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为征税。

3、避免重复征税原则。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直接限制信托活动的开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应作为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过该管道所负担的纳税,应当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旨在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赠与性质,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后,将该不动产租赁经营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给第三人,并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这样,从整个信托过程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处,就该不动产的契税税负而言,应当不高于该不动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

4、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一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一,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

课后托管分配方案范文篇2

关键词:技能大赛;人才培养模式;中职;物流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

技能大赛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着,产生了积极的效应,比如促进了传统教学模式的改革、学生技能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和加强了校企合作等等。但是,我们也看到技能大赛热背后的一些负面影响,比如“精英教育”、过分突出“技能教育”等。

本文针对中职物流技能大赛的现状,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理性的探究。

1中职物流技能大赛现状

中职物流技能大赛设有物流进出库作业、叉车作业和物流单证处理三个项目。

其中,物流进出库作业由三名选手分别担任信息员、仓管员、操作员,完成入库、补货、整箱出库和拣选出库作业。涉及到的设备与设施包括:仓储管理系统、手持终端、托盘货架、电子标签系统、流利货架、周转箱、手动搬运车、半电动堆高车、手推车、半自动打包机、条码打印机、打印机、托盘、货品和纸箱等。

叉车作业考核选手叉车驾驶技能和存取货品的安全规范操作情况。具体内容有:开车前准备、启动叉车、叉取托盘货品、带货绕桩、货品上架、货品下架、存放托盘货品、提取水箱倒行通过约束区、提水通过绕桩区、穿过车库、存放水箱、叉取篮球、叉车投篮球、入车库停车。涉及到的设备与设施包括:电瓶叉车、托盘货架、托盘和货物等。

物流单证处理考核选手根据案例背景资料,运用仓储、运输和国际物流等相关物流业务知识,对信息进行组织、整理,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物流单证的填制。涉及到的设备与设施主要是单证竞赛系统。

2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2.1明确培养目标和规格

从中职物流技能大赛设置的三个项目中不难看出,中职物流专业人才就业的岗位群定位涵盖了仓库管理员、配送员、叉车工、报关员、电脑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等等。所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即培养掌握物流仓储配送和物流信息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物流仓储实务操作技能、配送实务操作技能,及物流信息采集、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从事制造业、连锁超市、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仓储管理和货物配送工作,物流信息处理工作,拥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复合型中等职业技术人才。

2.2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

中职物流专业的课程设置要体现实用性、适应性、可操作性和先进性。结合技能大赛的三个项目,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增加《仓储与配送实务》、《物流信息技术应用》、《国际物流实务》、《报关实务》等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集中实践的方式,强化仓管员、单证员和叉车驾驶等技能,实践教学进程表(不含课内实践教学环节)见表1。

但是,职业教育并不等同于“技能教育”,在加强技能培养的同时,不能忽略实际操作赖以支撑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人文素养的培养。所以,增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客户关系管理》、《商务谈判与推销》、《企业经营模拟》等课程,侧重对学生为人处世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销售能力等多种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2.3创新教学方式和方法

(1)课堂教学与项目化实训相结合,使学生从单调枯燥的理论学习中摆脱出来,投入到边学边做的职业活动中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强化学生的技能训练,增强学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生的团队合作,提升学生的成就感。

(2)建立校内物流实验基地,包括为满足技能大赛所需的仓储实训室、叉车训练基地和物流信息系统实训室,以及能够模拟企业实际流程的国际物流实训室、ERP沙盘实训室、国际贸易实训室、保税区生产加工实训室、港口集装箱作业实训室,在这些实训室里,可以进行案例教学、角色模拟、互动学习,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和校内技能比拼,使每位学生能公平享受教学资源,并有机会参加技能竞赛,从而避免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了辅导极个别有希望参加大赛获奖的学生身上,从而忽视了大多数的普通学生,严重背离了职业教育面向人人、全面发展的教育方向,避免“精英教育”。

“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技能大赛在全国范围的开展,一线教育者只有理性分析技能大赛的积极效应和负面影响,在实际教学中多思考、多改革,才能使技能大赛成为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推进器。

参考文献:

[1]彭年敏.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热的辩证思考[J].问题探讨,2010(4):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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