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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护理的建议(6篇)

时间: 2025-06-06 栏目:实用范文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篇1

中国老龄化社会保险市场概况与潜在问题

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国家在政府或企业的退休金规划中通过年金化的模式来保障老年生活需求[2]。我国社会保险养老给付与退休金制度属于确定给付制,现行制度退休给付与资金运用上的缺失,造成大部分的退休基金都有严重的资产负债不足缺口,使得退休基金的未来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同时,一般民众退休后可能会因为自行运用不当或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退休金在短期间消耗殆尽,使得退休后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失去保障,加之未来人均寿命不断延长,极其需要依赖商业年金保险来弥补退休金与保险金缺口。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仅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自2004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先后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企业年金缴费、委托管理资产和投资管理资产3个项目。5家公司年金业务互有消长,但3个项目均得到显着增长,企业年金业务发展迅速。2007-2011年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业务总收入为79823868.39万元,其中,企业年金缴费合计为13225325.93万元,受托管理资产合计为36829691.46万元,投资管理资产合计为29768851万元(如表1所示)。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持续推进,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社会需求为企业年金赐予了丰厚土壤。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三大年金市场。表2所示为我国寿险业近五年的保险业经营情况,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地区的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明显上升,其中2008年的年金保险业务成长率最高,达327.8%。2011年我国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由此可预见未来我国的团体年金保险市场也将会有显着发展,但是目前年金保险市场尚存在着诸多问题。(1)保险市场空间过小目前我国保险业在退休市场上仅限于销售个人自愿购买的个人年金保险,对于与退休制度相结合的团体保险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市场,保险业务的业务空间没有开放,市场范围过于狭小。(2)税赋优惠诱因不足税赋优惠是人们购买年金保险的主要考虑因素,通过退休金计划或商业年金保险可获得递延课税的优惠,即其投资利息与利得在当期不用缴税,长期税赋递延的复利累积效果非常显着。1997年美国盖洛普公司研究调查年金购买者的动机,发现73%的购买者认为影响他们购买年金保险的最重要因素是年金具有递延课税的优惠。边际税率增加1%将导致年金保险购买量增加4.3%;平均而言年金保险可使一个65岁的老人所需准备的退休资金成本减少37%,因为退休前对其提拨金额所带来的税赋优惠,通过报酬率复利累加,将产生更大的退休金财富累积。相较于国外,我国的个人年金商品尚无较大的税赋优惠诱因,因此难以刺激民众购买年金保险的需求。(3)年金保险保费过高年金保险商品设计中存在逆向选择及费用率高的问题,致使年金保险的保费太高,同时变额年金商品复杂度较高,现行的年金生命表无法反映寿命改善的现象,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2、长期看护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住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3]。长期看护保险是除了年金保险以外的另一种重要退休商品,但与其它国家的长期看护保险市场相比,中国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商业健康险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市场上的健康险大多是附加险,主要作为一种投资形式存在,且存在着以下问题:(1)长期看护保险市场份额较小社会医疗保险对长期看护的给付相当有限,而人口老化对健康保险中的长期看护保险具有极大的影响,许多老人年老力衰需要长期看护服务。目前中国长期看护保险的市场虽有显着成长,但市场渗透率仍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富人虽有较强的购买能力,却由于可以采取自己保险,并不需要通过保险市场分散其风险;中产阶级虽有购买能力,却往往认为社会保险有包含长期看护费用的给付,而没有动机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因此需要靠政府与保险公司以营销宣传方式改变其理念。(2)长期看护保险发生率评估的数据库缺乏长期看护保险的商品设计上,由于缺乏可靠数据支撑,对看护保险发生率的评估体系不完善,保险公司对长期看护状态的判定差异很大。国外将保险给付直接给予看护中心,如此可以避免上述问题,也使商品本质更符合长期看护的本意。但目前中国在给付型态上尚未实现多元化,保险给付只限于给予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需证明自己仍旧属于需要长期看护状态,对于被保险人非常不方便。(3)长期看护保险业务需求不足医疗费用的上涨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使得寿险公司经营长期看护保险业务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考虑到长期看护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不愿大力发展长期看护保险业务。目前市场上仅限于销售个人自愿购买的长期看护保险,对于与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团体保险市场开放空间不大。加之普通公众对长期看护的需求尚且不足,高成本商业保险难以达到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广覆盖”的特性,因此市场需求仍相当有限。

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发展建议

在人口老龄化以及少子化的趋势下,美国、英国及日本积极因应老龄化社会的来临,针对老人的退休生活从事各方面的准备,其中包括属于社会保险的退休金、医疗、长期看护制度的建立。除了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之外,针对老龄化社会推出了商业保险以及相关的金融商品例如年金险、医疗险、长期看护险、年金屋保险、反向房屋抵押贷款等,大力弥补社会保险保障的不足。针对目前中国老龄化社会保险市场的概况与潜在问题,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1、组建研发团队,由保监会牵头规划,推动保障型及年金保险商品施政计划采用项目制的形式,结合每一个项目的具体需要,专门组建包含风险评估、保险、精算等多个学科领域专家在内的研发团队,因应产品开发进行充分的调研评估,以洞悉民众实际的保险需求。由保监会牵头规划推动保障型及年金保险商品施政计划,针对相关保险业务,实施保险商品送审奖励措施,引导业界开发各类因应老龄化社会照顾、赡养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予以大力倡导和推进,以提醒民众适足保险保障与提早规划退休生活的重要性,协助建构更为完善的社会安全体系。加强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在账户管理、基金运营、服务方面分别实现与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及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从而提高基金收益率。同时规范部分提领制度,以增加年金保险的弹性,提高保险费率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的族群(例如健康体、弱体体等)提供不同的费率,通过差别费率向健康状况不好的人提供较大优惠,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平性。2、引进国外新型态保险商品,满足民众多元化投保需求从商品设计来看,国外变额年金设计含有部分保证给付机制,可分散退休风险,提高累积退休资产稳定度,是潜在的退休商品。建议引进外国的外币传统型保单、附保证给付投资型保单、优体保单及弱体保单等新型态保险商品,以满足民众多元化投保需求,并放宽保证利率相关法规,推进预期利率连结型与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独立于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照料服务体系,是因应老龄化社会挑战、特别是高龄化挑战的重要制度安排。日本看护保险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对老龄化群体的看护问题均作了相对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包括看护保险活动的参与主体、看护种类与认定、保险费的给付、财政来源与费用分担比例等具体制度设计。为了鼓励民众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建议强制规定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并由雇主为员工承担一定比例的长期看护保险,员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提供与长期看护保险相结合的年金保险商品,利用反向房屋贷款方式筹措长期看护之费用支出,同时建立长期看护保险发生率评估的数据库。落实长期照护制度,开办照顾者津贴;培训居家服务员,实施证照制度;结合小区长期照护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为有看护需要的老人及其家庭提供整合性与持续性的照顾服务。有效配合未来快速成长的长期照护需求,推动长期看护保险立法。另外,寿险年金化所累积的财富是避免因长寿而造成退休金短缺的最佳方法。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储蓄账户的累积金额,在退休后一次提领的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30%,其余皆要用于购买递延生存年金。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员工在退休后必须将部分退休金用于购买递延生存年金。很多保险公司为因应长寿风险也推出了年金保险商品设计,以递延年金为例,此保单即使在账户金额提领完之后,至特定年龄保险公司仍会给付被保险人年金,被保险人95岁时可选择一次提领终止保单契约,或选择继续给付到死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若无法事先评估寿命延长的情形,可能会面临长寿风险。为了减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长寿风险,建议研究探索长寿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例如生存债券、生存交换契约、年金期货、死亡率选择权等。但在发展这些金融商品之前,必须先要建构科学衡量死亡信息的死亡率指数与相关金融专业技术。3、实施税赋优惠措施,推广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险商品的推广涉及许多租税诱因。建议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更多的退休储蓄行为,在民众购买年金商品或其它退休储蓄商品时给更大的税收减免。目前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和英大泰和等公司正在参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上海试点的前期筹备工作,不过税延型养老险的试点执行并非由保险监管部门一方决定,需要与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特别是推行有吸引力的养老险缴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需要让渡的利益较大),避免如2008年中国保监会和天津滨海新区曾经率先出台的补充养老险税收优惠被国家税务总局叫停的情况出现。另外,由于涉及税收问题,倘若各保险产品相异将难以协调,故保险产品应趋于同质性。产品设计中保费上限依然是测量难点,因此需要保监会的指导和统一推进。4、提高业务员的专业水平,创新保险商品销售方式随着老龄人商品市场的预期加强,保险市场的发展有赖于专业业务员的推动。建议强化保险公司业务员对于保险商品的了解,并严格规范各商品的相关告知义务及说明项目。从消费者心态及行为分析,目前国内大部分消费者对年金保险与长期看护保险等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功能与优点没有正确的了解,并常常低估其对这些保险的真正需求。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销售时常以佣金为导向,也未能对这些商品提供充分的说明与需求分析。所以未来保险公司在商品设计、销售方式以及业务人员的训练上,都必须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真正有效地拓展保险市场。资金运用上,以内部资金(internalfund)方式贩卖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进一步开放实现保险公司直接承作资产管理账户,使其它年金制下民众能够依据自身的风险趋避程度与距离退休时间长短进行不同的投资规划,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由于保险业务的运作通常具有较高的费用率,为了增加竞争优势,未来在推动年金保险制时应尽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以提升投资绩效。5、完善监理制度,重视风险评估在精算实务中的应用现行风险评估的关键在于随机投资模型的应用,模型的选取与参数的估计均会影响到评估结果,有必要建立一致性的监理随机模型及监理标准,并加强精算人员财务风险评估和随机方法的训练,注意保险公司过去保险商品销售的潜在亏损是否会侵害新契约的保护权益,强化精算人员自律、他律及法律规范如何相互配合以实现最大效益。同时,资产负债管理对于保险公司非常重要。以传统年金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售出的年金保险,需要在未来支付足够的、不能缩减的年金给付,所以应投资于固定利率的长期资产,确保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支付未来支出。根据英国的精算实务,保险公司大都将长期年金收入投资于英国政府股票,这些资产需要适时支付负债,故而应该了解未来的现金流量。中国现行投资环境中长期债券较少,投资选择相对不多,对于中国现发行的保险商品在资产负债管理上带来较大局限[4]。因此建议精算人员参与年金商品的资产负债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投资保证商品的风险评估机制。此外,利率风险、长寿风险以及投资保证风险皆是影响年金保险的重大风险因素,国外常有保险公司因为错估未来市场利率的走势或寿命改善的程度而造成财务上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评估年金风险至关重要。国外的精算实务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生命表,可以反映不同世代的寿命改善情况。中国现行年金的生命表未能反应寿命改善的情况,未来人均寿命的延长将成为威胁保险公司经营年金保险的重大风险。同时,金融商品的市场竞争和投资保证也对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应强化对未来寿命改善的研究。6、强调信息披露,在保险同业公会网站上设立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专区市场公平性的规范上,信息的充分披露和公平对待客户成为重中之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商品亦逐步实现多元化,商品信息在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严重不对称,可能会造成误解、错失潜在客户,因此英国等发达国家在监理上特别强调信息披露。中国现行的保险商品信息强调附加费用率,忽略了向客户提供商品年金率等信息,建议在监理规范上参考英国的做法,建立较为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在保险同业公会网站上设立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专区,并与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寿险公司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专区连结,方便消费者查询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篇2

发展养老服务业不仅是挑战,更是机遇。随着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将进入战略机遇期,我区必须尽早抓好,并将其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亮点。要树立养老服务业既是事业也是产业的理念,充分认识养老服务业既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福利事业,也是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朝阳产业,还是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政府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将养老事业作为新型现代服务产业培育壮大。要科学规划好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医院和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并通过对现有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提档升级、分类管理和调整转型,在养老服务业上发挥好主导作用。要整合民政、公安、卫生、社区和家政服务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呼叫送餐、钟点护理、动态监测、紧急呼叫、信息传播、交流互动、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综合服务,培育和发展现代养老服务业。

要研究探索制定养老产业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结合我区现代服务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产业政策制定、市场培育拓展、区位规划设计、细分服务方向等,以老年护理院、老年医院、老年公寓、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等为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在建设用地、用房、用电、用水以及税收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体系。根据省、市规定,2015年每千名老人要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0张,而我区不足15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要达到养老总床位的50%以上,而我区注册民办养老机构仅9家,总床位718张,不足养老机构总床位的20%。建议组织实施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倍增工程。一方面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好正在建设的区社会福利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加大农村敬老院的改造力度,使5万人以下、5-8万人、8万人口以上的镇敬老院床位数分别达到200张、250张、350张。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大力培育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议区级层面建一所床位800张左右的民办养老机构,每个镇也要建一所与镇敬老院规模相当的民办养老机构。要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确保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扶持资金、居家养老服务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必须认真落实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实现护理型床位达到养老床位总数30%的要求。要积极推进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卫生行政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要通过整合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推动区级医院、镇卫生院、村卫生服务室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推行家庭医生、老年病房等服务,打通医疗机构老年病床、养老机构床位和居家养老之间的转诊通道。通过加强医疗机构对养老服务的医疗支持,形成医院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长效机制,尽最大努力为老人提供便捷服务,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采取切实措施引导和鼓励建立专业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并通过开展经常性培训,提升志愿者队伍的专业化服务水准。鼓励和发展老人互助养老、小老人帮高龄老人、关爱空巢老人等养老服务模式,不断丰富互助内涵。对志愿者、老人互助等助老行为,要积极探索服务时间“储蓄银行”的构建,结合采取优先安排入住优质养老机构等激励机制,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养老服务行列。通过大张旗鼓宣传子女尽孝、邻里互助、老人互助等敬老爱老护老的先进典型,弘扬孝亲敬老之风,在争先创优中充分肯定一线养老护理人员和志愿者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倡导社会合力做大做强现代养老服务业。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篇3

关键词:机构养老特殊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076-01

一、我国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1.行政法对养老机构运行作出规定

我国第一部系统地规定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于1996年,这部法律对老年人的家庭与抚养、老年事业、社会保障、各类侵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民政部于2013年6月通过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该办法从养老机构的设置标准到炔糠务内容、系统的监督检查等方面,对社会养老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做出了大致的规定。

2.《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为受损老年人提供救济

对于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上主要涉及的是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合同法方面,首先容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养老和合同格式文本是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的。其次,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签署养老服务协议。在侵权责任法上,养老机构首先应当做的是采取必要措施和完善设施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其次,也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规定与明确责任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养老机构内实施监控,以便在事故发生后提供确凿证据来分清责任主体;最后,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养老机构也应当对遭受侵权事故的老年人承担起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美日德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经验借鉴

(一)日本第三方评价体系

日本从19世纪就开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并逐步将该制度推行到全国各个社区的养老机构。2000年,为保证各类养老机构的正常秩序运转和杜绝虐待老人等侵害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其他权益的现象出现,日本在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引入了第三方评价体系,这是一种更为公正和客观的监督体系。另外,日本政府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施行的老年人福利行政领导体系。

(二)德国《老年人护理质量保护法》

2002年,德国开始制定了《老年人护理质量保护法》,在各个州尝试建立养老院护理质量监督机构(MDK),以此来监督各地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对各类养老机构内的侵权行为进行监察,以期能够杜绝养老机构内虐待老年人的情况发生,[1]德国的养老护理服务已纳入法制化轨道。1980年,德国政府提出,将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作为国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目标。

(三)美国国会对服务标准的立法

在美国,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的条件标准十分严格,美国政府亦采用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各类养老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为了方便管理,美国将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了分类,其中一种叫做护理院,它主要为老人提供长期的居住和专业护理服务,这包括了体检、专业护理、疗养、康复。还有一种成为“辅助生活之家”,它仅提供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的环境和设施。[2]

三、完善保护我国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养老机构性质

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性质加以规范,养老机构应当是一种公共服务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应当以个人养老和国家养老相结合的方式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不能以此牟利以市场经营的方式从老年人身上获取利润。[3]

(二)建立系统的管理监督体系

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监督体系,从养老机构建立准入审核,到运行中的管理检查以及监督管理和接受投诉等体系。首先是准入条件中的养老机构硬件设施标准,如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医疗设备和医疗人员以及完备的生活设施等。在管理方面,我国应建立贯通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来负责管理与监督养老机构,依据政府民政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对养老机构进行专门监察与评估,接受社会投诉,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等,切实从法律的执行角度保障老年人权益。

(三)出台具有强制性的合同范本

在许多的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纠纷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与责任的承担成为最大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双方合同文本的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出台统一的有强制性的合同范本,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对入住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双方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规定,使双方有条款可依。

参考文献:

[1]刘灵芝,夏琳.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J].世纪桥,2012(19):47-48.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篇4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亿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解决老年护理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发展老年护理保险。所谓老年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我国也可效仿。从国家层面上,应尽快推动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保监会应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并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老年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比较缺乏,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也得到了迅速积累,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但是,如何有效实现与负债成本相匹配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虽然新《保险法》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名义上已经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形成“门虽然打开了、但门槛很高”,渠道名义上放开了、但仍难以实质性运作的尴尬局面。

而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则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些领域和项目也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特点,也决定了其在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相关要求,制订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产品。同时,出台优惠性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医疗机构等经济实体,建设能够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条、满足不同人群健康养老需要的养老养生社区。

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议参考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保监会可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

保障房建设在未来五年将面临1.3万亿至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由于资金需求庞大,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希望机构资金能够助保障房建设一臂之力。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篇5

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在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县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少、服务水平低、服务产品短缺的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参与发展养老产业,为全县老年人特别是六十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失智老人,提供康复调理、生活照护、营养配餐、医疗保健等基础人文照护服务,为老年人安享晚年创造条件。

一、XX县养老产业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落后。受传统观念影响,XX县大部分老人对新型养老方式抱有偏见,认为只有居家养老才是最符合其内心愿望以及现实需求的养老选择,被送到养老机构则是子女不孝顺的表现,有些老人愿意到养老院养老,但是子女怕外人说三道四。相对于大城市如火如荼的养老产业,我县的“夕阳红”产业略微显得举步维艰。

(二)整体水平有限,服务质量不均衡。我县很多的养老机构,尤其是社会养老机构普遍存在设施简陋陈旧、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规范、管理不健全等问题,且发展水平并不均衡,好的养老院床位难求,条件一般的则入住率不高。不均衡的发展也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未建立起专业化服务队伍。目前,XX县养老机构专业护工占护工总数的20%甚至更低,剩余护工以普通务工人员为主。这些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养老护理培训,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护理技能,且护工工资没有保障。工作的不稳定加上观念上的排斥,使专业养老服务人才严重缺乏,专业化服务的供求极度不平衡。

(三)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补助政策覆盖面有限。目前我县很多的养老院尚支付不起需要看护老人的最低成本开支,极易出现亏本经营,总体营业状况并不理想,进而影响了养老产业整体的发展。

(四)养老机构自购土地、房屋困难。养老机构场所的建立标准相对较高,包括相对独立、居住宽敞、设施齐全、有活动场所等条件,租用场地不仅通常达不到这些要求,而且不利于养老机构的长期发展。但是养老机构的投资者在自购土地时又往往会有资金不足、购地手续繁琐、无相关扶助政策等困难。

二、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建议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与引导,鼓励公立养老机构与民营养老机构齐头并进,尽可能为养老产业提供土地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如,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按其投资总额,给予床位建设补助,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都应有优惠措施等。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篇6

关键词韩国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蔡雯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一、立法背景

由于寿命的延长和生育率的降低,韩国从2000年起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韩国社会老龄化趋势的严重带来了诸多问题。首先是老年人护理需求激增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康复能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弱,而患上慢性病的几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根据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的统计,预计到2022年韩国需要看护的老人数量约为114万人。其次是韩国家庭护理模式逐渐产生变化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家庭走向职场,女性作为家庭护理担当的作用正在减退,韩国政府认为家庭护理功能的减退要通过社会力量进行补充。最后是已有的看护服务无法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的问题。在颁布《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之前,韩国已有的老年人公共福利机构数量较少,容纳人数有限,主要针对的是无法达到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并且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

为了应对老龄化趋势所带来的各项挑战,韩国政府于二十一世纪初开始着手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从2003年开始,韩国的保健福利部开始成立“老人公共看护保障推进企划团”。2004年成立了看护保障制度的实行委员会,委员会通过企划团的最终报告书开始对老人护理保险法律进行着手设计。2005年至2008年期间,开始老年人护理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2007年韩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内容概述

(一)主体内容

根据《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的规定,韩国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实施机构是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该组织具有完善的医疗支援设施,在韩国各地都设立了分部。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除了向被保险对象征收保险费用,还设立了专业的护理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护理对象进行护理等级认定。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与社会健康保险的保险范围相同,但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只有在达到65周岁之后才可以享受护理保险,65周岁以下的保险对象只有在患有特定老年疾病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护理保险给付。当被保险对象向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提出护理申请之后,组织的工作人员将会亲自上门查访申请人的家庭,对申请人的身体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出具身体状况报告。各个地方的护理保险判定委员会将会根据身体状况报告以及医生的诊断书做出是否允许申请人成为护理服务对象的决定。

(二)费用承担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由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费、个人三者承担。国家承担预算护理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广域市道和地方自治团体也会承担一定的份额。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健康保险费一起征收,征收的公式为健康保险费乘以护理保险费率,征收后的护理保险费与健康保险费独立计算管理。个人承担的护理保险费用根据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来计算,机构护理的给付方式需要个人承担百分之二十,家庭护理的给付方式需要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可以减少一部分的个人承担金额。

(三)给付方式

根据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老年人护理给付方式有两种,以实物给付为主,较少的现金给付。实物方式分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是指由护理人员到护理对象家中开展护理服务。居家护理主要由五类护理项目构成,一是护理人员上门帮助护理对象进行日常生活,打扫房间及购买生活必需品;二是护理人员利用专门配备洗澡设施的车辆来为护理对象提供洗澡服务;三是专业护士根据医生的指示上门为护理人员进行一般的辅助医疗活动,例如口腔方面的辅助治疗和咨询;四是护理机构在家中无人照顾老人时,对老人进行一段时间的短期看护;五是在白天或者夜晚的某段时间内,将老年人托付到老年人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无法在家享受到的专业服务。机构护理则是以老年人入住老年护理疗养机构内容。韩国现金给付方式较少,主要针对居住在偏远地区或者护理设施较为缺乏地区的老年人。

(四)护理人员的职业认定

护理人员的专业程度是保证护理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韩国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必须在一系列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后,最后通过资格考试来确定护理资格。韩国的护理认定资格分成两个等级,第一种等级是护理人员可以为需要护理的老人提供身体活动方面的服务,第二种等级是护理人员帮助老人进行日常生活的服务。韩国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做出了规定,根据护理机构规模大小的不同配给不同等级的专业护理人员,还对护理对象的护理人员数量进行规定,例如每2.5个护理对象需要分配一名护理人员,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护理对象每3个需要分配一名护理人员。三、对我国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对老年人护理保险进行专门立法

法律是一项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老年人护理保险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本着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性质的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并以商业护理保险作为我国老年人护理保险的重要补充部门。故笔者建议将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归类至社会法范畴下,再由《保险法》、《合同法》来调整商业护理保险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二)对老年护理保险管理机构的启示

韩国为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实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业的医疗人员和设施,这样做既减轻了其他社会保险部门的压力,又保证了老年人护理保险管理的专业化。我国可以采纳专门机构的方式来实施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依托现有的、基本覆盖的医疗保险网络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老年人护理保险管理机构,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管理工作。

(三)对老年护理保险给付方式的启示

韩国存在着以实物给付为主、较少现金给付为辅的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我国在对给付方式进行设想时,应该考虑到我国面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医疗设施比较齐全,故笔者建议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多提倡实物为主的护理给付方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而言,医疗较为落后,护理机构较少、服务水平也比较低,故笔者建议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多采用现金给付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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