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一、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性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中,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对我国社会公民以及社会公共财产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社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逐渐成为了我国公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都比较重视的一项环节。而从我国社会时代背景中来看,做好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因此,建立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社会消防管理体系,以有效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问题,充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方式,加快经济社会朝着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一)消防评估体系不健全
对于我国社会群体中关于消防安全问题,我国早在2011年的时候就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我国关于“火灾高位单位”的概念,并严格要求我国社会各界单位必须遵守“严格火灾高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对我国“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的改善都已经提出了必须做出相应的创新要求。但是从我国社会单位中火灾频发的现象中能够看出,我国在对于火灾高位单位界定标准上仍然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状况,从而导致了我国社会中对于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在具体的细则上出现了部分地区规则的滞后,没有相应配套的实施标准,从而致使我国公安接管消防结构在消防安全的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好尺度,难免在火灾评定中出现纰漏、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与单位实际情况脱节等问题。
(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更新滞后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注重社会公民以及社会公共财产的保护,因此我国对于社会群体中消防安全问题的管理早在2010年的时候对我国《消防法》做出了新的改革,完善了其中相应的社会单位配套规章内容,并实现了我国社会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消防综合业务平台的开通。而到了2012年,我国在此对包括《消防建单独检查管理》等在内的数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同时修改的还有相应配套的消防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但是在我国消防结构中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于这些修改信息的运用仍然处于一个初级接触的阶段,还存在着系统跟新滞后、新旧平台衔接不紧凑、法律文书不能与实际情况相契合等问题。
(三)政府主导作用不强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我国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于依法履职行为意识比较薄弱,在针对我国消防安全责任问题上同样也抱有着不痛不痒的态度,政府部门对于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问题没有重视,消防工作在社会群体中难以真正的落实。部分地方政府甚至将经济环境优化以及招商引资作为接口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打着建设社会经济建设的旗号,对我国单位建筑中的消防监督进行忽视,干扰我国消防部门对社会群体以及单位中的监督管理。另外,从我国的基层部门来看,消防工作属于消防部门的责任,对于在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并未将消防安全问题纳入到工作范围内,部分部门仍然存在消防独立的现象。
三、解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消防管理机制的创新
对于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来看,仍然仍在较大的完善空间,我国政府部门应当以近几年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为基础,对其消防管理方面所需承担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社会单位中的实际消防安全情况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消防火灾评估体系,要求其将消防安全当作重要内容,社会中各个单位必须协同政府的消防部门进行相应的联动,将消防工作真正的落实下去。并且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对于社会单位中的消防管理机制的制定之外,对于政府部门将该机制通过相应的员工培训,有效的落实下去。政府部门可以在消防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党校以及干部学校等相关机构实施培训活动,可分期培训各级政府以及部门领导根部,从而在未来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更加有效的进行相应的决策。
(二)消防监督管理机制的创新
根据我国社会单位单位中出现的消防管理安全问题,消防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将以往传统粗放型管理思路进行转变,逐渐形成现代化消防管理思路,善于在当下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中运用高科技手段,从而有效的提高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效率。首先,需要实现在消防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搭建信息传递平台,有效的传递各个部门之间的消息,对于建立以及完善我国信息化主导警务机制以及消防信息机制都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其次,应该对我国当前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进行改革,通过专家团队的组建,对我国当前消防安全问题进行相应的研讨,在符合我国当前法律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实现《消防法》与我国社会单位实际情况相契合。
(三)加快政府统一领导责任的法制化进程
消防作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想要保证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道路,就必须以必须减少我国行政手段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干预,扭转各级政府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错误认识,让政府部门在社会群体中其到相应的主导作用,从而引导我国社会民众以及社会单位能够正确的认识到消防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将我国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下去。第一,应该在政府部门中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进行“一岗双责”制度,从而有效的将消防制度落实;第二,对我国政府工作制度进行改革,从而使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更加高效化、科学化,并将分管领导以及主要领导应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定量分解,将消防工作内容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进行联动;第三,严格对我国消防监督管理进行考核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把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当作政府政绩考评中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以及造成重大消防事故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丛婧.浅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消防界(电子版),2017,(05):48.
关键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工检查频次主体责任
作者简介:张苏文,工学学士,山东省文登市公安消防大队工程师,研究方向: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火灾事故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06-0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损失大、影响大,一直以来都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如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需要认真思考,完善制度,科学合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但未明确具体界定标准。目前,消防行政法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安部规章均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或其消防机构自行确定。一些地方设定的标准不够合理,例如按照山东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不是重点单位基本上就是所谓小场所,山东省称之为“九小”场所,基本不存在一般单位,例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小饭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上或设有3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等均为重点单位,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九小”单位,对于这些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单位,没有“一般”单位一说。这样低的标准,将造成笔者辖区重点单位数量达到数以千计,而上级部署的各种专项治理活动每次均要求对重点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大大超出消防大队的精力所及范围。按正常逻辑,社会单位可划分为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小场所三大类。顾名思义,一般单位,是指消防重要性介于重点单位和小场所之间、比较普遍存在的单位,而重点单位只能是社会单位中极具消防重要性的一小部分单位,如以金字塔代表社会所有单位,重点单位应仅限于塔尖的极少部分,如界定标准太低,重点单位数量过多,则失去“重点”的意义,消防监督部门也难以把有限警力真正用在刀刃上。
因此,笔者认为,各省区市确定重点单位分级标准,可按现有监督警力每人10-15家的标准确定,总的原则是仅将火灾危险性很大或者发生火灾后可能损失巨大、影响巨大的少数单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避免重点单位“泛滥”。
二、支队、大队消防监督分工
现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将重点单位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由支队列管,二级由大队列管,不少省区市未明确支队、大队分工标准,山东省也是近年才明确了标准。按照山东省标准,位于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无论规模多大、危险性多高、重要性多强,即使是高危单位,其日常监管均由大队负责,支队只是管辖地级市政府驻地及市辖区内的极少数单位。目前县域经济迅猛发展,如笔者所在市为排名20左右的全国百强县,高层的星级宾馆、医院、大型商场、歌舞娱乐游艺场所越来越多,其消防设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高,同时也存在不少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但这些单位往往背景较深,基层大队难以有效监督。未明确分级标准或标准不合理,造成支队只监管极少数单位,绝大部分重点单位由大队监管,给基层大队带来很大工作压力。
因此,笔者认为,各省区市应在调研基础上,科学地确定支队、大队分管范围,将位于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达到火灾高危单位标准中的部分特别重要的单位明确由支队负责监管,其余重点单位由大队管辖,支队、大队合理分担重点单位监管工作。
三、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由此可见,《消防法》没有规定对任何单位的监督检查
次。但是,公安部令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由此可见,国家消防法规层面要求对社会单位适时进行监督抽查,但没有规定对所有重点单位每年必须检查一次,只规定对重点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近年来,公安部消防局、各省级消防总队动不动以自身名义或以公安机关名义或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开展各种名目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基本上每次都要求活动期间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有时上一次专项治理尚未结束,下一个专项治理又布置下来,这些治理工作指标大都需要基层消防大队来完成,而一个大队包括军政主官在内,平均只有五、六名执法民警,根本无法完成这样巨大的工作量,迫使基层大队闭门造车,制作虚假文书,应付上级考核,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实实在在干事。
因此,笔者建议上级在部署专项治理时应有计划性,可提前一年进行规划,合理分配基层消防民警工作量。同时,应减少专项治理类别、频次,由各地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工作计划。对基层消防部门玩忽职守、“庸懒散”现象,可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的方式督促其勤于工作。
四、强化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都对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263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依照《消防法》第二条的规定,消防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因此,各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而不是由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大包大揽,后者只是负责监督执法。
过去,社会单位往往有一种错误思想,认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自身无须费神,导致一些单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好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已充分认识到并正在积极扭转这一现象,全面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消防主体责任的重点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适情通报相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确保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参考文献:
[1]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山东省公安厅鲁公通【2010】83号《关于修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3]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鲁公消【2013】63号《关于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部门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群众对于安全的防范意识也不断加强。生活在林立的高楼大厦中,身边原来越多的家用电器、室内装饰、办公用品,火灾的危险也随着我们生活的步伐变得越来越让人担忧,消防安全也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消防部门为了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在想尽办法利用各种手段控制火灾形势,力求火灾形势的高度稳定。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清剿火患”战役等等都是近几年在社会中反响较大的消防行动。这些行动极大的消除了社会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但是火灾隐患的动态性还是给消防部门制造了困难,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仍然是消防部门不断研究的问题。“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理念的提出使得消防部门对于社会的消防安全管理有了质的飞跃。
1、“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定义
“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第一次在全国正式提出是2011年7月1日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在全国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要借鉴北京、江苏、河南、云南等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经验,积极在乡镇、街道成立安监办、综治办、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在村(居)委会明确具体管理人员,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明确责任人员,组织消防、治安、公安派出所全警参与,发动基层安监办、工商所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开展“地毯式”排查,坚决防止失控漏管。”当时,对于全国大多数城市来说,“网格化”管理还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是,这个理念的提出无疑是消防部门解决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指明灯。所谓“网格化”管理即将每个城市、城镇划分若干网格,细化每个网格消防监督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分管责任及任务,分片包干,量化任务。同时,在每个城市、城镇的地图上,标注出每一名消防监督员及每一名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管辖的区域,做到区区相联,全面覆盖,无失控漏管。
随着时间不断的推移及消防工作者的不断研究,“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已经成为一种工作模式,“网格”也不断细化。在齐齐哈尔地区,“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民政部门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基础,划分消防安全三级管理网格。即:按街道(乡镇)划分“大网格”;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中网格”;按片区、单位划分“小网格”。“小网格”是构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最基础的单元,在城市以国家机关办公区域、商业场所、多层和高层居民住宅楼为单元划分,在农村以自然屯、户级联防组为单元划分。户级联防组的组建宜采用“七户、十户联防”模式。
2、“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方式
开展“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主要目的是建立常态的火灾隐患发现机制和查处机制,实现“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结合齐齐哈尔地区实际情况,其工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细化“小网格”工作。每个划分的小网格责任片区由社区、居委员会委员担任区片长,组织指导责任片区消防工作,以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居民楼长、村民小组负责人为骨干,成立区域消防联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区域消防联防组采取“地毯式”排查,查出一个隐患,清除一个隐患,确保每个片区、单位没有消防安全隐患死角。同时,区域消防联防组每天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并清除动态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定期对片区、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强化“中网格”工作。在社区、村屯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由社区、村屯负责人直接负责,社区、村屯治保主任、积极分子、民兵等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动基层消防工作有效开展。推行“社区主要领导督导、分管防火监督员落实、包片民警推进、社区社工实施、社区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社区、村屯划分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区,标明每个责任区的位置、责任人、重点隐患单位情况、主要街道、建筑、场所等情况。加大“中网格”自查力度,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抓好社区、村屯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
(3)扎实“大网格”工作。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综治、公安派出所、安监、工商所、治安巡防队等为成员。成立专门机构、设置固定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落实各项消防工作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3、“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义
目前,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基层编制配备与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不适应。根据齐齐哈尔情况来看,每个基层大队的消防监督人员在4至18人不等,因此存在个人分工不均、责任不明、工作数量不固定、工作质量缺乏统一要求、个人绩效难以评估等问题。导致单位分工难、个人业务参差不齐,甚至工作发生问题或辖区发生火灾后无法深查责任,影响消防部门的工作效率及形象。
(2)消防监督模式与复杂的消防工作环境不适应。由于基层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少,负责的事情多,尤其对于只有4名消防监督员的外县大队来说,每个人负责的区域大,单位多,因此,在监督管理中难免有不到位的地方。导致各地火灾安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不强等问题。
(3)消防工作与高风险的多发火灾不适应。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面积和规模的日益扩大,人民的物资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家用电器、室内装饰、办公用品等,对于消防工作都是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目前,消防工作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适应、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火灾防控需要不适应等问题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发展。
因此,寻找解决消防工作难点的突破口,及时消除社会火灾安全隐患问题成为消防部门急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消防工作模式的出现,对于将有限的警力配置到火灾预防和隐患查纠的“第一线”,建立动态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积极地意义:
(1)责任分工明确,利于工作公平公正。按照网格大小和消防监督管理任务进行分工,明确每名消防监督员的监督管理任务及责任,做到每个单位有人管,每个片区有人负责,出现问题可以马上找到责任人,实现消防监督管理全覆盖,工作分工公平公正,平衡监督员业务水平,建立统一的消防监督绩效评估标准,提高消防部门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