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江西省和宜春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该局及时制定了《宜春市审计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根据《宜春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及指标要素》和《市直单位牵头任务分工表》要求,制定了《宜春市审计局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1年实施方案》,对市纪委赋予该局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及财政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的牵头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明确了党组书记、局长为惩防体系建设总负责人,其他党组成员、局领导各司其职。明确了政府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民生专项资金和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审计的牵头科室,做到了上下同心,分工不分家。
二、抓住重点,全程监督
(一)以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为重点,实施全程监督。
为加强对我市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该局先后制定印发了《宜春市审计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监督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1.抓住源头,提前介入。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审计力量不足等特点,该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抓住源头、提前介入。对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审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起到了促进作用。2011年,该局重点对总投资约12亿元的明月山机场和大唐禅博园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监督。至目前为止,此项目已完成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2.前移关口,全程监督。对新增政府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该局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盯紧投入资金的计划、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关注和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善项目建设审计的力度,前移关口,全程监督。确保了资金运行符合规定程序,投资回报成效明显。今年,共完成财政移交的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任务60个,工程总额约10亿元,核减工程造价2亿元,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跑冒滴漏做出了贡献。
3.跟踪问效,督促整改。为了解决政府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以及在综合计划、工程管理、基建财务等部门各行其责、配合不力,造成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资料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该局坚持“审、帮、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以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实施全程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该局紧紧围绕当地政府经济运行发展状况。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政府举债规模、投向、效益和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政府负债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和县(市、区)长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等五个方面,开展审计及审计调查。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正确用人,有效避免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起到了有效地参谋作用,更提高了审计机关威摄力。
1.完善制度。2004年,制定印发的《宜春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2007年制定印发了《宜春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和整改督查暂行办法》。2010年10月,中办、国办《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下发后,迅速制定下发了《宜春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宜春市2011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形式、实施步骤、具体内容、评价指标及成果运用等,既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又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及行为。
2.严格审计。积极探索建立以任中审计与上级授权审计,任中审计与专项审计,离任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等相结合的审计工作模式,把审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事前监督转变,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
1、组织、人事和经费保障情况
我局现有人员18人,其中审计业务人员仅7人,审计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人,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因此,在全区机构精简、编制紧缩、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区政府去年为我局特批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确定事业编制5人,但人员尚未招聘。2010年我局经费支出203万元,其中财政安排资金97万元,占我局经费支出的48%,其余经费由我局自筹,主要来自我局审计处理处罚收缴资金。近几年,我局班子成员的任免均征求了市审计局的意见。
2、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我区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会议都要求我局参加,给予了审计部门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权力,在审计执法遇到阻力时,有关领导及时出面协调,排除干扰,并要求纪委等部门密切配合,2010年以来,审计报告被区领导批示、批转计10件。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成立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同时,我局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加强村级财务的制度化建设和审计规范化建设等问题向区政府、区纪委提交专题建议报告,在我局的建议下,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度。
3、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每年都派出审计骨干力量担任主审,要求审计人员紧紧围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以“两个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为出发点,在审计工作思路、审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创新。近几年,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我局主要领导作的《关于区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受到了委员们的好评。对于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均会下发专题审议意见,同时,要求区政府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告。
二、严格依法行政,让审计有威
1、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近几年来,我局将审计整改作为审计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采取多项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回复率达100%,审计整改落实率达80%,有效维护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审计工作成效。
一是完善审计整改制度,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我局出台了《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整改通报制度,为审计整改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我局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从制度、管理、机制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审计整改落实的可行性;三是完善审计整改回访制度。我局要求所以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注重服务与监督并重,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立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跟踪制度。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前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本次审计的重要内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没有整改落实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进行“跟踪”披露,有效促进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2、被审计单位接受和配合审计情况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的需求分析
(一)审计委托人的需求来源及要求。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也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作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托负给受托人,受托人负有妥善管理委托人交付资产的责任。为评价受托人的责任履行情况,财产所有者又委托独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基于受托责任的审计需求也成为我们的理论分析中重要的内容,受托经济责任反映在拥有所有权与经营权以及所从事的监督关系中,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加速,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获取的信息量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随之而来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对政府监督以及对政府权力制约的呼声已在不断的升高,他们要求拥有宪法范围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整个政府行为进行正常的评价和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审计机关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是所有审计关系中一种特殊的形式,受托责任关系中三方关系人较传统审计来说,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从审计委托人的需求来源来看,社会公众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是公共资源使用的终极委托人。政府行政执行机关是公共权力的具体执行者,是公共权力的终极人。国家审计机关代表社会公众对政府执行机关实施审计,独立的履行责任,用专业化方式保证社会大众利益的实现。但现实的问题是,社会大众包含的范围太过广泛,审计结果的利用者众多,从而导致利用效率得不到保障。只有清晰地划分出委托人种类,才能真正的将审计结果充分利用,从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我们将委托人分为直接委托人和隐性委托人。直接委托人包括与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各级组织部门、各级纪委、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等。隐形委托人相对于直接委托人来说,范围较广,且具有不确定性,社会大众属于经济责任审计中最原始的委托人,但却是最隐形的委托人。
(二)审计公开与有关社会公众的需求构成。社会公众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及深入,促使审计业务信息的公开,审计公开成为必然。中央、国务院提出,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在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提出将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由于审计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断规范,审计公开也正由上至下逐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也必将面对审计信息公开化。行政机构不再向某个人或者某个上级部门负责,而是向特定的监督机构、向社会大众负责。也就是说,审计公开制度真正让社会民主监督落到了实处。
审计公开的作用体现在社会公众的需求上。首先,审计信息能够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重视和关注,从而了解审计、支持审计,审计信息公开也就成为一个重要载体。其次,审计信息公开可以转化和扩大审计成果,改善和优化审计执法环境。只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报道,才能扩大审计成果的社会影响,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审计信息公开能够将老百姓所关注的廉政、政府服务问题通过审计予以公布,是老百姓了解政府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满足审计委托人需求的审计报告模式研究
(一)报告形式从事件过程的描述转化为个人责任的认定。首先,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领导人员所在的单位,也有一些审计人员虽然没有这样的主观认识,但在实践中依然按照这样的思维模式进行工作,在对经济责任的审计过程中,大多数描述的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撰写审计报告时也没有完全分清楚哪些属于单位责任,哪些属于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应该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而不是所谓的“法人。所以,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只有明确审计对象属性,才能合理认定审计责任。
其次,减少事件过程的描述,明确审计界限。在明确经济责任的对象后,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支撑性材料中,应该针对领导干部本身工作中的大量材料,应当避免过多使用单位审计所使用的审计证据等。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领导经济责任与单位责任是互相交融的,不能完全分离单位责任与领导干部责任之间的界限,但是,我们应当从理论上理清两种责任的差异。实践中的盲点在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绝大部分是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和问题,领导责任的问题涉及较模糊。反过来讲,有时候也会造成有些领导人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颇有非议,认为审计评价不公,没有全面反映任职情况,造成审计机关与被审计人意见分歧的情况。
(二)报告内容体现对个人特定方面任职能力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从本质来看,是一种对领导任职能力的审计,其包含的内容应着重关注个人特定方面的任职能力,把握任职过程中主要决策活动的合理性与效益性等内容,抓住重点,正确评判个人在经济责任中的得与失,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一个正确的方向和思路。以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为主要研究对象,将个人任职能力做出如下划分:1.重大决策能力:主要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决策制定的合法合规,经济决策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与经济决策是否对社会公众造成重大影响,是否对环境造成巨大损害,是否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2.目标完成能力:确保任期内经济目标的完成,首先确保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保证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3.资金管理能力:主要是对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相关政府债务等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运用的正确合理。4.执行国家政策能力: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否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等重大经济方面方针政策。5.制定行政法规能力: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所需要的对法制的理解与运用的能力。6.实施行政控制能力:主要是指保证行政控制的效果、提高领导者与下属执行力的能力。7.廉洁自律能力: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有无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等。
(三)语言风格从组织管理语言到审计专业语言的转化。1.审计语言的要求。①语言应当明晰。语言明晰是指语言清晰、准确。语言清晰是指用语清楚、确定、简明平实,词义表达清楚,不含糊其词、模棱两可,避免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和词句。语言准确是指专业性语言使用正确,符合标准,观点或判断明确,言之有物。作为一种产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文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用语必须明确,从而有利于责任的划分。②叙述应当具体。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查证的事实做出,所有对事实的叙述和判断都应当针对具体事实,做出具体的叙述。避免使用一般性的、概括性的、鉴定性的、推理性的语言来描述。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引用应当具体、正确,对有关事实的叙述也应当确有所指。③内容详略得当。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很广,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篇幅不宜过长,这就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详略得当,突出重点,明确责任。2.审计专业语言的分层。专业的审计语言,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归纳与总结,本文在下面列示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语言上需要区分开的推荐用语、敏感用语以及不宜用语,以此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①推荐用语:尽量使用比较规范的审计专业用语,进行审计意见的表达,这样可以尽可能避免歧义,获得比较准确的理解。比如,可以使用的词语有“在······条件下,我们认定为、“我们的责任是和“我们的结论是等等。②敏感用语: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涉及到个人责任,因此,应当慎重使用敏感性的词语,尤其涉及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用语,应仔细斟酌,如果用词不当,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比如,有一些词语是可能引起误解的词语:
——“无法认定责任。在复杂的现实中,的确可能由于法规与授权的某些原因,在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个人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难以清晰界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推卸责任的界定。
——“无法继续进行检查。这个词语的潜台词是:审计过程的全部或者部分发生终止,那么,审计结论就无法准确做出。报告的使用者可能更为关心为什么无法继续进行检查,如果遭受某种无法明言的压力,则应当考虑在公开的审计报告中出现这种表述的后果。
——“受某些环境影响。在表述审计结论时,这种用词的潜台词是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了影响,而该环境是审计机关所无法抗拒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下降。
——“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如果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审计机关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既然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影响,审计结论的可靠性必然下降,审计报告使用者可能心存疑虑,可能出现放弃审计报告的现象。
——“与被审计人协商。审计的独立性要求审计结论不受外来的各种影响,如果采用与被审计人协商的形式对被审计人进行评价,审计的公正性是无法保证的。
——“在组织部门领导下。这一用词同样可能引起误会,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被误读为组织部门授意了审计结论,因此,这种表述同样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不属于审计评价范围。审计评价范围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并不明确,如果刻意强调这样的用语,可能有审计机关推卸责任的嫌疑。
当然,在现实中还有许多其他的用语,都可能属于“敏感用语,只要能够字斟句酌,多方面把握可能的后果,就不难发现什么样的用语是适当的而不是敏感的。③不宜用语:不要使用审计中没有把握做出判断的词语,比如“大概、“可能、“也许等等词语,都应当具有这种特征。
(四)形成明确的组织意见与审计意见类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参考依据,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能对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任用与评价干部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该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以参照一般审计报告的模式,出具分级别类型的审计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以避免语言上以及形式上的模糊,造成审计结果运用的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