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证券证券监管
从1990年l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算起,中国证券市场重建已有十年。19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法》生效,确立了新的监管体制。新的体制具有三个特点:(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3)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由于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行证券监管实际上反映了早期西方立法监管的经验,对当前证券监管的新变革尚未跟进反映。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后,我国应全面履行wto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扩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调整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协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也应顺应wt0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以稳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
一、证券监管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混业体制的回归
在各国证券监管变革前,各国对银行与证券业的监管立法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混业体制与分业体制。混业体制,指商业银行在其传统业务之外有权从事以证券金融业务为主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德国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为代表。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分业体制,指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也不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以美国1999年前的体制为代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各国为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逐渐改用混业体制。
(二)单一监管机构的设立
伴随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的转变,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架构也开始转变。证券业与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根据监管的组织结构、体系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分工职责、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多元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多个专职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如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前的监管体制;(2)一元监管。由综合机构实行混业监管,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统一由一元机构综合监管;例如韩国1997年宣布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直属韩国财政部部长领导,将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非银行储蓄保险公司及证券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权力收拢,实行集中监管;(3)前两种类型的混合形态。
(三)交易所的革命
对证券业的监管中,自律管理得到日益重视。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更使其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美国sec前主席williamo.douglas对市场自律曾有精辟阐述,将大量的事实管理行为委托于自律组织进行。不仅必须,而且可行;这样政府将在管理活动中,取得自由权,从而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终保持有管理的武器,随时准备出击扫清各种障碍,但他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nasdaq市场今日独领风骚,其良好市场自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各国不仅重视完善传统政府监管机构的效能,而且注重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制度,致力建立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通过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如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市场机构(券商等)关系的重新界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的多层次市场管理体系。这种新的体系呈现金字塔型架构: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负责自我约束与管理,奠定市场监管的基础;第二层自律组织负责管理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间的各种交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实行第一线管理;第三层监管机关负责对第二层自律组织进行再管理,确保各项市场规则得以贯彻执行,进行宏观的控制。监管交易所是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上述目标的实现有赖市场多方主体的参与,所以当前各国均强调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机制的建立。
在金字塔型监管架构中,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重要的层次。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组织市场、信息集散的核心地位,因此,证券交易所能够直接和低成本的获取交易信息,从而分析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律,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恰当的判断。所以,经过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证券交易所通常被赋予一线监管者的职责。
证券市场的核心部位在全球化压力下正发生机制的重大变革:从“会员制”到“上市公司制”。
传统证券交易所在会员制基础上建构,系由券商以会员身份出资组建的非赢利团体。由于面i临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众多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并申请上市,以希望加强资源运用,拓宽筹资渠道,降低会员与交易所利益冲突,强化决策效率以发展新的竞争优势。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转变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交易所”自身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本身成为市场上的“商品”,“证券市场”自己为自己筹资发展。这样有趣的变革实际上是证券市场全球化冲击的必然结果。
交易所改组为公司制首要的变革是实现了证券市场交易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会员制交易所的最大弱点在于交易所会员本身同时是市场的所有者又是行使交易权的市场使用者,如何建设管理有效率、竞争力的市场同单纯使用市场存在矛盾。而公司制交易所由多方主体投资兴建,实现所有权与交易权分离后:所有者在公司股份升值分红的激励下专注决策管理;原来交易所成员可以出售交易所股份实现利益却不影响交易权的行使;而交易所自身股份的上市能够筹集资金、改善交易所设施以提高国际化中的竞争生存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架构是交易所所有权被量化为股份出资,方便不同市场间的合作合并以及多元化市场参加者的投资介入,以顺应全球化不同市场整合的需要。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一)我国是否应该回归混业经营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均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为提升我国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可以预料我国现行的立法将面临调整。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已有混业经营的迹象。例如,中信公司全资拥有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局集团是招商银行的主要股东、光大集团是中国光大银行的控股股东,上述三家控股公司都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下属机构。另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之类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已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拥有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与东亚银行合资的投资银行一工商东亚,中国银行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目前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只从事境外业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已被批准经营境内业务,另两家投资银行从事境内业务也是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保险基金被允许有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证券经营机构有限制地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当前的立法角度而言,美国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是我国近期试点混业经营可以借鉴的模式。该模式是一家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这种模式不违背现行我国的立法,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先行运作。因为严格讲,现行立法只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规定银行证券分业,即银行业务上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机构上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即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并没有禁止银行与证券机构为同一公司控股或持有。在取得经验后,我国可以进一步考虑混业经营的其他模式选择。
(二)我国是否应该实行一元化监管
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推广,监管机构必须做出回应,做出适当的变革,以有效管理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使之安全、健康、稳健的经营,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应该讲,这是我国暂时不作立法修改,保留现行多元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今后,随着我国混业体制的建立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当前国外一元化监管模式。
(三)我国的交易所是否应该改制
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国际上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进行组织模式上的创新。其一、全球部分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合并与联盟趋势;其二、交易所股份化,即交易所从会员制改制为公司制。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变革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的持续竞争力,以巩固其在金融市场资源上的占有率。
相比之下,我国现在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有十年历史,规模实力较小;而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明显“官办”色彩,目前交易所总经理
、副总经理均由证监会任免。因此,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外实施强强联合战略,对内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应该考虑将来对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与上市,证交所的上市是证交所加强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证交所脱离监管机构直接的控制管理,具有独立发展创新的能力,并与政府的监管划清界限,以有效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关键词:证券证券监管
从1990年l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算起,中国证券市场重建已有十年。19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法》生效,确立了新的监管体制。新的体制具有三个特点:(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3)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由于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行证券监管实际上反映了早期西方立法监管的经验,对当前证券监管的新变革尚未跟进反映。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后,我国应全面履行wto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扩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调整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协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也应顺应wt0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以稳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
一、证券监管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混业体制的回归
在各国证券监管变革前,各国对银行与证券业的监管立法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混业体制与分业体制。混业体制,指商业银行在其传统业务之外有权从事以证券金融业务为主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德国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为代表。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分业体制,指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也不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以美国1999年前的体制为代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各国为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逐渐改用混业体制。
(二)单一监管机构的设立
伴随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的转变,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架构也开始转变。证券业与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根据监管的组织结构、体系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分工职责、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多元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多个专职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如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前的监管体制;(2)一元监管。由综合机构实行混业监管,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统一由一元机构综合监管;例如韩国1997年宣布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直属韩国财政部部长领导,将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非银行储蓄保险公司及证券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权力收拢,实行集中监管;(3)前两种类型的混合形态。
(三)交易所的革命
对证券业的监管中,自律管理得到日益重视。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更使其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美国sec前主席williamo.douglas对市场自律曾有精辟阐述,将大量的事实管理行为委托于自律组织进行。不仅必须,而且可行;这样政府将在管理活动中,取得自由权,从而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终保持有管理的武器,随时准备出击扫清各种障碍,但他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nasdaq市场今日独领风骚,其良好市场自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各国不仅重视完善传统政府监管机构的效能,而且注重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制度,致力建立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通过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如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市场机构(券商等)关系的重新界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的多层次市场管理体系。这种新的体系呈现金字塔型架构: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负责自我约束与管理,奠定市场监管的基础;第二层自律组织负责管理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间的各种交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实行第一线管理;第三层监管机关负责对第二层自律组织进行再管理,确保各项市场规则得以贯彻执行,进行宏观的控制。监管交易所是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上述目标的实现有赖市场多方主体的参与,所以当前各国均强调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机制的建立。
在金字塔型监管架构中,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重要的层次。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组织市场、信息集散的核心地位,因此,证券交易所能够直接和低成本的获取交易信息,从而分析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律,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恰当的判断。所以,经过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证券交易所通常被赋予一线监管者的职责。
证券市场的核心部位在全球化压力下正发生机制的重大变革:从“会员制”到“上市公司制”。传统证券交易所
在会员制基础上建构,系由券商以会员身份出资组建的非赢利团体。由于面i临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众多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并申请上市,以希望加强资源运用,拓宽筹资渠道,降低会员与交易所利益冲突,强化决策效率以发展新的竞争优势。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转变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交易所”自身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本身成为市场上的“商品”,“证券市场”自己为自己筹资发展。这样有趣的变革实际上是证券市场全球化冲击的必然结果。
交易所改组为公司制首要的变革是实现了证券市场交易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会员制交易所的最大弱点在于交易所会员本身同时是市场的所有者又是行使交易权的市场使用者,如何建设管理有效率、竞争力的市场同单纯使用市场存在矛盾。而公司制交易所由多方主体投资兴建,实现所有权与交易权分离后:所有者在公司股份升值分红的激励下专注决策管理;原来交易所成员可以出售交易所股份实现利益却不影响交易权的行使;而交易所自身股份的上市能够筹集资金、改善交易所设施以提高国际化中的竞争生存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架构是交易所所有权被量化为股份出资,方便不同市场间的合作合并以及多元化市场参加者的投资介入,以顺应全球化不同市场整合的需要。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一)我国是否应该回归混业经营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均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为提升我国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可以预料我国现行的立法将面临调整。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已有混业经营的迹象。例如,中信公司全资拥有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局集团是招商银行的主要股东、光大集团是中国光大银行的控股股东,上述三家控股公司都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下属机构。另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之类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已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拥有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与东亚银行合资的投资银行一工商东亚,中国银行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目前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只从事境外业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已被批准经营境内业务,另两家投资银行从事境内业务也是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保险基金被允许有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证券经营机构有限制地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当前的立法角度而言,美国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是我国近期试点混业经营可以借鉴的模式。该模式是一家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这种模式不违背现行我国的立法,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先行运作。因为严格讲,现行立法只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规定银行证券分业,即银行业务上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机构上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即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并没有禁止银行与证券机构为同一公司控股或持有。在取得经验后,我国可以进一步考虑混业经营的其他模式选择。
(二)我国是否应该实行一元化监管
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推广,监管机构必须做出回应,做出适当的变革,以有效管理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使之安全、健康、稳健的经营,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应该讲,这是我国暂时不作立法修改,保留现行多元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今后,随着我国混业体制的建立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当前国外一元化监管模式。
(三)我国的交易所是否应该改制
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国际上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进行组织模式上的创新。其一、全球部分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合并与联盟趋势;其二、交易所股份化,即交易所从会员制改制为公司制。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变革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的持续竞争力,以巩固其在金融市场资源上的占有率。
相比之下,我国现在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有十年历史,规模实力较小;而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明显“官办”色彩,目前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证监
会任免。因此,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外实施强强联合战略,对内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应该考虑将来对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与上市,证交所的上市是证交所加强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证交所脱离监管机构直接的控制管理,具有独立发展创新的能力,并与政府的监管划清界限,以有效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一)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体量差距明显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资产证券化规模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在次贷危机前达到了高峰,截至2007年末,美国ABS产品发行规模达到19,387.03亿美元,CDOs产品发行规模达到10,383.49亿美元(参见下图3所示)。2014年10月,美国当月债券发行总规模为4813.96亿美元,其中资产支持债券(Asset-Backed)发行196.28亿美元,抵押债券(Mortgage-Related)发行1208.47亿美元。截至2014年6月末,美国存量债券资产总规模为38.11万亿美元,其中资产支持债券(Asset-Backed)规模为1.38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券市场规模的4%;抵押债券(Mortgage-Related)规模为8.67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券市场规模的23%。2014年6月末美国债券市场构成情况参见图4所示。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成果显著,但与美国相比差距依旧明显。截至2014年9月末,我国共有发行了68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规模达到2742.54亿元。其中:2011年重启试点以来已累计发行51单2074.74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较重启前的17单668亿元相比有很大发展。可以看到,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历两次试点后已经得到市场认可并取得了可喜成果,但与美国相比在产品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方面尚存在较大差距。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机构不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发起机构通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类型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受托机构作为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由取得特定目的受托机构资质的信托公司担任,而证券公司则担任债券承销角色。市场中资产支持债券的投资机构除了银行、券商、保险、基金公司外,还包括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以及少量境外投资机构等。而从市场份额来看,2012年至2014年三季度末,政策性银行,国有以及股份制银行三类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分别为8单、9单和14单,规模分别为610.64亿元、409.50亿元和688.53亿元;三类机构发行数量和规模分别占市场总量的60.78%和83.16%,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2012年至2014年9月,我国各类机构证券化发行数量和规模情况参见图5所示。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机构相对较为多元化,除了政府机构作为发行人外,越来越多的非政府机构参与到发行市场当中,发放贷款的所有金融机构几乎都能够将其持有的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例如常见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社、专业贷款公司、私人金融服务实体等,总数量超过10000家。而房地美(FreddieMac)和房利美(FannieMae)成为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最主要担保人。而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中的投资机构则包括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对冲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等多种市场机构投资者,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丰富了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也为快速发展的市场规模提供了有力的需求支撑。
(三)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差异明显从2008年试点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相对单一,基础资产主要以商业银行的对公信贷资产为主,以其他类型金融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数量和规模都很小。例如,从2012年重启资产证券化至2014年9月末,国内总共发行51款共计2074.74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CLO)发行40款,规模占比达到88%;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uto-ABS)发行8款,规模占比达到7%;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MBS)、租赁资产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各发行1款,三类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占比仅为5%(各类产品规模占比情况参见下图所示)。显而易见,目前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种类相对很少,基础资产相对单一,对投资者吸引力不足,这也成为制约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截至2014年9月,我国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产品规模情况参见下图6所示。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相对较为成熟,证券产品种类丰富,已经形成了一个多样化、多层次的资产证券产品系列。在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中,ABS产品最为常见,发展也最快,其基础资产包括传统的汽车、信用卡、设备、学生贷款和应收账款等,规模从1985年的12亿美元发展到2014年9月末的15,635亿美元(各类ABS产品规模增长情况参见下表1所示)。基础资产支持证券ABS之外,以住房等资产为主的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RMBS产品在市场中大受欢迎,同时市场中还衍生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担保债务凭证CD0s以及进一步分化为贷款担保债务证券(CLO)与债券担保债务证券(CBO)等产品种(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参见下图7所示)。
(四)证券化产品的市场评级结果存在差异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受制于发展时间短、市场体量小、产品种类少、基础资产单一等因素,国内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的债券产品评级相对薄弱,评级结果也较为集中。国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措施趋于雷同,几乎所有产品都采取了优先/次级以及超额利差的内部增信措施。按照国内最常见的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果来看,优先级债券期限较短、本息兑付保障性强,评级结果最高,例如优先A-1档债券的评级基本上都能够达到AAA级,优先A-2档债券的评级结果相对低一些,但也不乏AAA级产品。值得注意的是,由基础资产信用质量、交易结构设置等方面的差异,国内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类型产品的优先B档证券的评级结果和利率水平往往差异很大,同级别的优先B档债券利差甚至会达到300bp,这与优先B档债券分配次序在A档之后也有很大关系。以作者参与发行完成的“甬银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为例,优先A-1级债券评级AAA,利率为5.95%;优先A-2级债券评级同样是AAA,利率为5.98%;B级债券评级A-,利率为6.70%,优先级两档债券的利差很小;次级档债券通常不予评级4。而美国ABS市场中的产品评级则更为市场化,以评级结果从Aaa/AAA级到Ddd/DDD直到D/D级均有出现5,不同类型的ABS产品评级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汽车和信用卡资产质量相对较好,其支持债券的整体资信水平较高,Aaa/AAA级产品规模占比超过75%;学生贷款资产质量一般,Aaa/AAA级债券占比约30%左右;CDOs等其他产品评级结果较为分散,Baa\BBB级以上产品规模占比大约为50%;产品信用水平最差的是房屋资产支持债券,Aaa/AAA级债券占比仅为2.47%,绝大部门产品未予评级,这与房屋资产支持债券定向或者私募的发行模式有直接关系。截至2014年9月末,美国ABS产品中各类债券评级情况参见下表2所示。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制度比较
从业务审核和管理角度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项目审批和监管方面主要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负责。银监会主要负责审核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选择、资产池的构建、内部增信措施的设计等项目层面的问题,主要审核部门包括发起银行的具体监管部门6、创新监管部、非银部和办公厅等,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大大简化了审批程序;而人民银行主要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上市交易流通进行审核和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是金融市场司。从监管制度角度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逐步转为常态化的过程中,证券化交易结构相对复杂,涉及的要素相对较多,因此,针对证券化项目操作人民银行、银监会、住建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分别就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和监督管理办法、市场运行规则、房屋抵押权变更、会计以及税务处理方法等方面出台了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同时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信贷资产终止确认并出表的认定标准,对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等,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监管制度体系。在监管主体方面,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直属美国联邦的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美国已经形成了统一监管、行业自律和受害者司法救济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在市场监管层面,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实行备案制度,而房利美、房地美等政府支持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可以取得豁免审核的便利。在立法层面,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代表,并没有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过专门立法,其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审核和交易方面的规范,主要由联邦和州法律、会计和税务三个层面构成,并通过这三个角度实施监管。例如,美国国会制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等系列与住房金融证券有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住房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美两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显著地差异或者说是差距,究其原因可以有很多,但主要可以概括为下几个方面:
(一)中美两国在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发展时间差异很大,导致两国债券市场发育程度存在差距。与美国超过200年的债券市场发展历史相比,中国的债券市场发展较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刚刚从试点阶段向常规化发展阶段过渡,未来一段时期内,做大市场规模仍然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市场相对发达,衍生品主要包括通过信用互换(表内转移)而非贷款资产实质转让(表外转移)来转让信用风险的合成证券化产品和以MBS和ABS(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为抵押品而发行的的再证券化产品。但在我国金融衍生债券仍然被严格管制,市场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品种和层次相对单一。
(三)中美两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思路和路径正好相反,美国是先发展后管制,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在市场需求推动、金融机构自发创新以及监管部门的促进下发展起来的,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相反还为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很多政策支持和便利。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则是先在严格的管制下开展小范围的试点,然后再逐步扩大试点,最终才转为市场常规化发展。
(四)中美两国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中的流动性差异也是导致两国产品发行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的参与投资主体种类相对较少,机构参与积极性很低,大多持有至到期,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二级市场中的流动性严重不足。这与美国日均成交量超过千亿美元的交易规模相比,差距十分明显。
四、结论与启示
【关键词】证券监管;集中监管;自律监管
一、证券监管概念的提出
在古典经济学的影响下,早期证券市场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市场操纵、过度投机、暴涨暴跌等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最终导致1929年的大萧条。其后,在凯恩斯主义影响下,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揭开了证券监管的序幕。197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陷入滞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兴起。哈耶克认为,“计划体制和经济管制不会创造出完全和谐、高效与稳定化的社会经济运行,自然秩序应当主要借助于社会自愿力量来维护,尽可能减少国家强制力量干预。”1新自由主义主张金融创新和国际化,但并非完全放任,越是金融创新活跃的市场,其监管制度越为严格。
在证券市场,政府不仅需要应对市场失灵问题,还肩负着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重任。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使证券监管成为最少受到争议的监管措施。证券监管是为纠正市场失灵,由监管机关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理。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证券市场运行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2美国、日本、英国占据了全球证券市场市值和成交量的主要份额,代表了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潮流。
二、集中监管体制
1.美、日的集中监管体制
集中监管是指主要由政府制定监管规则并实施监管,自律组织的只是辅助监管。集中监管体制分为两种:以独立机关为监管主体;以中央银行或财政部为监管主体。
美国政府的监管机关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向SEC注册,发行人应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经SEC审查,如发现虚假陈述,可给予处罚。SEC也负责对二级市场参加者的管理,包括反欺诈、反内幕交易等。3
日本大藏省证券局是主要证券监管机关,其职责包括对证券商的指导监督和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日本无独立的证券监管机关,大藏省另设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和金融监察部,前者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活动是否合法,后者从财务角度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稽查。2000年,金融监督厅和金融企划局整合组成金融厅,负责监查金融机构及金融法规的草拟。2001年,大藏省更名为财务省,主管财政。但在处理金融危机时,仍由财务省和金融厅共同完成。
2.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劣
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1)监管者独立、客观,能协调全国市场,防止过度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2)是当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有利于金融国际化和国际合作监管。
集中监管体制的劣势在于:(1)政府过度干预会滋生证券市场的寻租行为;(2)证券监管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没有市场参与者的配合可能使监管脱离实际。
三、自律监管体制
1.英国的自律监管体制
英国长期没有专门的证券法,自律组织为重要的监管者。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不仅提供发行、交易的场所也承担证券监管的职能。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是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主要负责有关公司收购问题,其制定有《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证券业理事会是由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私人组织,其成立后修改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大规模收购股权准则》等。4
1986年,英国证券市场发生具有改革意义的“大爆炸”。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逐渐向集中统一监管模式靠拢,金融服务局(FSA)成为政府实施证券监管的专门机关。
2.自律监管体制的优劣
自律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1)监管者是市场一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规则,能及时使监管措施符合市场要求;(2)行业自律有利于发挥市场的创新功能和竞争意识,使市场活跃;(3)自律组织的监管可以避免和寻租行为。
自律监管体制的劣势在于:(1)市场监管者同时又是市场参与者,较难保持公正;(2)自律组织难以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容易造成规则冲突和市场混乱;(3)自律组织的权威性不高,监管手段软弱。
四、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和启示
近年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趋势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同时,全球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增强,金融危机频发。这推动了证券监管体制的创新,其趋势是:集中监管的市场更加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自律监管的市场也开始借鉴集中监管的某些做法,集中与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监管体制受到亲睐。这一趋势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具有启示意义:
1.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唯一的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监管机关的责任应当明确;监管机关应当独立的行使权力,并且就其行为负责;监管机关应当有足够的权力、资源和能力以履行其职责。”我国亦应变当前的多头监管体制为真正的集中监管体制,使其具有独立、完整的行政权、监督权和部分司法权,同时规定证监会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个人和有关单位的不当干预。
2.明确证券业协会为行业自律组织:(1)协会的会长、理事会应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禁止政府官员兼职,使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2)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的关系,证监会对协会仅有业务指导权,协会处于独立地位;(3)将地方证券业协会改组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以便统一协调;(4)赋予证券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的权力和奖惩权,增强自律监管的约束力。
3.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在上市监管上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大的权力。2005年《证券法》规定,发行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而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规则制定和上市审核,各证券交易所可以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使证券交易所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为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必须有充分独立性和权威性,彻底改变证券市场过分依赖政府监管的现状,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性监管组织。
参考文献
[1]罗培新,卢文道.《最新证券法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法律出版社[M].2000
[4]HerringRichard,RobertE.Litan,“financialregulationintheglobaleconomy”.WashingtonD.C.,TheBrookingInstitution,1995.
1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16页。
2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10页。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分析;发展构想
Abstract:Openinganddevelopingthefinancialmarket,especiallythestockmarketwillplayaveryimportantroleinthereformofthecityeconomicsystemand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Inthepastfewyears,stockmarkethasbeendevelopingvigorouslyinChina,butmanyproblemsareexposedinthecourseofitsdevelopmentbecauseoflatestarting.Thispaperlaysaspecialemphasisonthe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sandmainproblemsofstockmarket,onthebasisofwhichthispapersuggeststhedevelopingpatternsofstockmarketinChina.
Keywords:stockmarket;analysisofcurrentsituation;developingpattern
1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而1997年已达到2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2.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实现股市的扩容,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2)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0.05元,如此低的回报会打击股民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扩容。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2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证券,它首先作为一种债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以一定条件换成股票,兼备了债券和股权证两种证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对活跃证券市场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是其它证券品种无法替代的。应该说,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2.3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仅一百多亿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还很小,远不能起到稳定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近5万亿元,如果有10%用于基金投资,就会给证券市场注入近5000亿元的资金,这将极大缓解股市的扩容压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银行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较股票小,收益又较债券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2)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例如,可设立企业重组基金为企业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立专门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基金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还可设立在债券与股票市场有不同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自身喜好,选择不同风险基金,从而大力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3)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目前可对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养老基金等进行证券投资,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2.4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现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
2.5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马险降.资本市场:概念、主体与基本功能[J].当代经济科学,1997(3):27~30
[2]赵海宽.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构想[A].见:励以宁等.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0~124
[3]杨建荣等.国际资本条件下的上海企业重组研究[J].财经研究,1997(3):45~48
[4]张志元.关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1997(1):23~26
[5]石建新.培育产权市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J].经济体制改革,1998(1):34~37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分析;发展构想
Abstract:Openinganddevelopingthefinancialmarket,especiallythestockmarketwillplayaveryimportantroleinthereformofthecityeconomicsystemand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Inthepastfewyears,stockmarkethasbeendevelopingvigorouslyinChina,butmanyproblemsareexposedinthecourseofitsdevelopmentbecauseoflatestarting.Thispaperlaysaspecialemphasisonthe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sandmainproblemsofstockmarket,onthebasisofwhichthispapersuggeststhedevelopingpatternsofstockmarketinChina.
Keywords:stockmarket;analysisofcurrentsituation;developingpattern
1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而1997年已达到2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2.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实现股市的扩容,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2)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0.05元,如此低的回报会打击股民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扩容。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2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证券,它首先作为一种债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以一定条件换成股票,兼备了债券和股权证两种证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对活跃证券市场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是其它证券品种无法替代的。应该说,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2.3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仅一百多亿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还很小,远不能起到稳定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近5万亿元,如果有10%用于基金投资,就会给证券市场注入近5000亿元的资金,这将极大缓解股市的扩容压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银行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较股票小,收益又较债券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2)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例如,可设立企业重组基金为企业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立专门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基金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还可设立在债券与股票市场有不同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自身喜好,选择不同风险基金,从而大力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3)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目前可对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养老基金等进行证券投资,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2.4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现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
2.5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马险降.资本市场:概念、主体与基本功能[J].当代经济科学,1997(3):27~30
[2]赵海宽.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构想[A].见:励以宁等.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0~124
[3]杨建荣等.国际资本条件下的上海企业重组研究[J].财经研究,1997(3):45~48
[4]张志元.关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1997(1):23~26
[5]石建新.培育产权市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J].经济体制改革,1998(1):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