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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收集3篇)

时间: 2024-08-17 栏目:办公范文

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范文篇1

专利申请合同范文1委托内容:

申请发明项、实用新型项、外观设计项,拟申报的

专利名称、专利类型、发明人、第一发明人见下表:

发明:元(元/项,共项)

1、专利申请费:元(元/项,共项)

2、官费:元(元/项,共项)

申请费320元/项实质审查费750元/项

专利登记费第一年年费

实用新型:元(元/项,共项)

1、专利申请费:元(元/项,共项)

2、官费:元(元/项,共项)

申请费150元/项实质审查费

专利登记费第一年年费

外观:元(元/项,共项)

1、专利申请费:元(元/项,共项)

2、官费:元(元/项,共项)

申请费150元/项实质审查费

专利登记费第一年年费

合计金额:元(人民币大写:)

付款方式:专利撰写前支付全部费用的50%;专利撰写完成,向国家专利局递交前支付剩余费用。。

双方权利义务:

1、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提供详细的技术交底书、图纸、有关资料及相关证明,全面介绍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并根据被委托方要求提供现场了解的条件。由于委托方未充分公开技术内容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2、被委托方有权按规定收取费。对被委托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要求被委托方退回费。如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故终止合同的,费不予退回。

3、对申请专利事宜被委托方应在委托方交齐资料后20天内办完,其它事项按法定日期办完。被委托方应委托方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协商。委托方有权随时了解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权在文件递交前进行审阅和协商:要求不要求审阅原稿。

4、被委托方代表委托方的利益,在公布、公告前保守技术秘密。对被委托方失密或泄密的,委托方有权按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要求被委托方赔偿损失。

5、因被委托方原因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如可以弥补,由被委托方负责弥补,弥补费用由被委托方承担,如不可弥补,由被委托方退回已收取的费。因委托方原因导致上述后果,被委托方不承担责任。

6、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可解除与被委托方的关系,但必须办理书面解除委托手续,所缴的费被委托方不予退回。

7、如委托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被委托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被委托方不承担责任。

8、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如委托方在专利权有效期间继续委托被委托方监管和缴纳费用的,被委托方有权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9、在委托方委托专利申请期间发生专利申请复审、行政诉讼纠纷的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发生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如果委托方继续委托被委托方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被委托方收到申请专利或其他事项必需的资料及费用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委托方一份,被委托方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11、委托方委托被委托方办理专利申请、审批事宜的,本合同自专利申请授权时或被驳回时自动终止。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申请合同范文2甲方(委托人):

乙方(机构):

甲方拟就项目申请专利,特委托乙方的专利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指派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系人,联系人与乙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若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负。

二、甲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电话:

邮编:

本项目申请的发明人:

该联系方式为双方规定的乙方与甲方联系的地址和电话,若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负。

三、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专利人为甲方人。

四、根据甲方的委托书,乙方的权限为:

五、乙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电话;

邮编:

若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专利人应认真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密。

七、甲方应充分地向人叙述有关内容,提供相关资料,给予方便,配合工作。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情况,有权中止,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费元整。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一方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应付对方违约金伍佰元整。

十、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同履行,费按终止时事务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结算。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订并预付费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但不超过乙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的期限。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申请合同范文3委托方(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1、委托方对提供与委托有关的全部技术内容,并对所提供内容负责;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2、委托方按双方约定向方支付费用,方应于委托方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3周内完成申请初稿并交委托人审定。委托方收到初稿后,应在十天内修改、审定签字并传真发回,超出十天未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同意,方即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

附议:

1、鉴于委托方需要加快获得专利的申请现协商如下:受委托方在委托方材料完善的条件下。

2、鉴于在一周内加急处理,委托方必须尽量提供受委托方所需的材料和说明,如无法提供造成拖延由委托方承担。

3、因方责任,使委托方提出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丧失权利的,如可弥补,由方免费重新申请或补救;如不可弥补,由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4、委托方指定联系人或地址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挂号形式通知方,并办理更改手续,未通知致使联系中断或接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方办理有关事宜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专利权属多人共有的,专利证书由指定联系人领取。

5、期间,双方密切配合,有事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中途变更委托内容或中止委托,应承担产生的全部后果。

6、本协议有效期自委托日起至专利申请撤回、驳回或批准授权日止。

7、费用为。

授权后年费自行缴纳,继续委托交纳。如接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前来交纳的,视为自行交纳,本条缴年费委托同时终止。

以上条款,经双方逐条协商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范文篇2

专利委托书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

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

1.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发明创造

申请或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

2.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3.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机构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专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此项委托。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

被委托人(专利机构)(盖章)

年月日

【拓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被委托人应当是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机构,委托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的,专利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专利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机构。被委托的专利机构仅限一家。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专利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

五、专利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机构的专利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人不得超过两名。

六、本表中所填写的专利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可以在专利委托书中声明。

八、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机构作全程,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委托书,并在专利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的变更。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六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受理、审查、登记工作;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受理、审查、登记工作;

第七条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新开办企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条件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一)新任命(推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药品零售企业上述人员应符合《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要求;

(三)药品批发企业上述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经营范围的变更:

(一)增加经营范围:

1、申请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2、申请企业一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申请企业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拟增加经营范围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制度、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以及养护等方面的条件。

(二)注销经营范围:

企业应确保拟注销经营范围的该类药品结清库存后,方可申请注销该经营范围。

第十条注册地址的变更:

(一)新注册地址的选址应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实际需要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

(二)药品零售企业新注册地址应符合《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细则》中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三)药品批发企业新注册地址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的要求。

第十一条仓库地址的变更:

(一)新仓库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二)新仓库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存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第三章《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项目及变更原因;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盖本企业印章);

(四)有隶属单位的企业必须出具隶属单位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五)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1)企业有关人事任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命(推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增加经营范围: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须盖本企业印章);

(2)对增加经营范围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制度、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以及养护等方面条件的情况说明;

(3)企业一年内有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3、注销经营范围:

企业对拟注销经营范围的该类药品库存情况的说明。

4、注册地址的变更:

(1)新注册地址详细的地理位置图;

(2)新注册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5、仓库地址的变更:

(1)新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新仓库具有对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等方面条件的情况说明。

6、登记事项的变更:

申请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企业因违规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应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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