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稳暨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护稳定暨工作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真重视、动真格,把握全局、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坚决防止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庆安全、损害环保形象事件的发生,坚决防止大规模的发生。
总体要求是:坚决贯彻“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以我县近期群众来信来访为重点,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与专项行动、区域流域限批、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为突破口,一手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一手化解污染矛盾纠纷,全力做好第三阶段的环境工作。
二、主要措施
当前,我们要认清环境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以扎实的工作作风,采取严格环评监管、加强环境执法等综合性的措施,切实把环境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加强环评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审批环境敏感项目。在受理和审批选址敏感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监督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把环境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影响面大、群众强烈反对的项目要慎重审批。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二是加强对环境敏感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选址敏感的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扩大;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是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评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同时,应积极配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
(二)切实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第一,要切实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是从根本上化解污染纠纷的重要手段,环境监察大队要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一是突出重点。要针对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重点污染源和环境违法行为频发的排污单位,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案,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于群众重复来信、来访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切实做到“有件必查、查必有果”。二要增强实效。要在“查”上下功夫。要按照规范的现场检查程序,明确检点,采取突击检查、暗查等措施,做到全面仔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查清企业存在问题与群众举报投诉间的关系,督促企业解决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第二,要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对于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于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或关闭。要结合连续多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将群众反映强烈的、反复投诉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要积极参与污染纠纷的本文来源:文秘站调解处理。目前行政调解仍是解决污染纠纷的重要途径。污染控制股和环境监察大队在调查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能只是依法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同时也要密切关注群众投诉问题的解决。对于群众财产受到污染损害或者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只要群众有要求,我们就应当积极调解处理,做出调解处理意见。必要的话,还应当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促成纠纷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经调解未成功的案件,要向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第四,要加强调解案件的后督察。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在后督察工作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作为重点内容督察督办,督出成效,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尽心尽力。
(三)落实环境五项制度。
一是畅通渠道,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包案制度。根据新颁布的《条例》、《环境办法》,我局对“局长接待日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把手要坚持每月定期定时接待群众来访,接待日期和时间要进行公布。疑难复杂问题,都要签订领导包案处理责任书,由负责同志包案处理,牵头调查处理重点矛盾纠纷案件。二是抓好“两个结合”。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与环境监督执法相结合。在专项行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查处污染矛盾纠纷,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纳入到专项行动的检查范围,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要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与调解污染纠纷相结合。在处罚企业的同时,要积极调处化解矛盾,尽可能使遭受较大损失的群众得到一定经济补偿,排除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因素,消除不稳定因素。三是紧紧依靠政府,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对影响面大且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污染纠纷,要主动协调,利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或提请政府牵头,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疏导化解矛盾。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中纪委、监察部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方法简单,,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大规模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措施,统一组织领导。
2.畅通渠道。按照《条例》、《环境办法》的规定,公布通信地址、接待地点和时间,保证环保电话的畅通。
3.提高环境事项办理质量和按期办结率。对群众初次反映的问题,力争一次处理一次到位,提高问题一次办结率。要规范事项的办理程序,严格执行向投诉者告知处理意见的制度,把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群众息诉罢访。要增强事项办理的时限意识,按时反馈。如情况复杂,可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人延长理由。
4.建立污染矛盾纠纷台帐。台帐应包括人信息、事由、争议焦点、包案领导、调查处罚情况、调解情况、向人反馈的情况、人是否接受等。对列入台帐的案件,要逐一提出化解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今年来,街道办事处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区政协的监督下,围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明确措施,严格考核,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事处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按照《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片区和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一是抓人力和设备投入。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以来,办事处先后组织对公共区域裸露地面、拆违拆临建筑垃圾堆放点等进行防尘网覆盖30余次,出动人员1000余人,覆盖面积30万余平方米;街道新采购中型洒水车一辆,雾炮6台,招聘专职司机两人,截至目前出动洒水车200余次,对辖区内主要路段进行全覆盖喷洒,有效降低了PM10浓度。
二是抓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进行了排查,确保所有工业企业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百分百全覆盖;按照厂区堆场、料场要建立围挡,实施覆盖、洒水、喷淋等要求,整改企业10余家。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的防尘降尘措施,辖区内共7个建筑工地均已落实属地帮包责任人制度。
三是抓污染源治理。此次行动开展以来,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污染企业进行了逐一排查,共取缔散乱污企业8家,取缔30吨以下燃煤锅炉5处,取缔非法散煤销售点3处,禁烧区内所有烧烤转入室内,并使用环保炉具。
四是抓增绿透绿。结合此次拆违拆临工作,办事处已经将所有拆违完成的公共区域、无人管理的裸露地面纳入增绿透绿计划,分批逐步进行绿化,目前已完成绿化5000余平方米。
五是抓重点区域。对办事处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2000米范围内进行了全部清扫和地面硬化,并每天定时进行路面洒水和防尘喷洒。确保重点区域不出问题。
五是抓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等级依次蓝、黄、橙、红四个级别预警,对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实行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产限产,保障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够有效应对。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办事处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保执法力量较薄弱。办事处环保办无执法权,执法中队人手不足,在污染源排查力度和散乱污企业关停力度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过境货车缺乏监管。东外环大量渣土车、长途货车经过,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但一直缺乏监管,是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难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道将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坚定的决心和超常的举措,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深入贯彻《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定期研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健全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断夯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快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主体、社会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突出重点任务治理。落实区政府目标责任制各项目标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定期巡查裸露地面覆盖情况,定时洒水,加大淘汰城市建成区3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完成淘汰。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巡查,发现一家取缔一家。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细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的停产限产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组织落实市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上半年,根据市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办公室的要求,将我区2010年环境目标责任书分解至相关责任单位,督促各环境目标责任推进市区长环保目标工作,组织迎接市政府对我区2009年环保目标执行情况的考核。6月9日已接受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的考核检查。
(二)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的统计。经对环评受理项目的建设情况跟踪了解,我区上半年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总投入约为8000万元,已报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切实做好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我局严格执行水源保护区相关法令,加强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未在水源保护区内审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增加水源保护区排污量。
(四)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做好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及区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所涉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事项均按照政务服务程序、办理时限要求完成,所有受理项目均符合区政务中心一条龙服务的流程要求。上半年政务大厅窗口共受理环评及环保验收许可项目239个,办结239个,其中:受理办结环境影响评价138个,受理办结环境保护竣工验收101个,无红牌和黄牌、无异常数据的情况。
(五)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三同时“执行率达100%。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省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规定,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申报资料,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于符合我局审批权限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及时上门服务,进行项目选址的现场勘察,及时办理办结审批手续或进行回复。结合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情况及认真落实“三创一办”工作的要求,积极对已建和在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及时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确保了建设项目新开工项目和新投产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率100%。上半年共受理建设项目286个,其中办结239个,在环评咨询阶段的13个,呈报上级审批的32个,否决的2个。其中办结环评审批138个,竣工验收的101个。
(六)认真按照**区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工作责任分解表,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分解表中的内容,结合创模、环境保护目标执行等工作实际,认真推进总量减排、污水处理等相关指标工作,并按区政府的要求,做到急事急报,一月一报,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七)积极协助我区建设城市区域排污工程的相关工作,保障工程实施顺利,已确保我区今年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的考核目标,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
(八)强化环境监管力度。一是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法行为,按照分片管理模式,落实监察任务到人,避免相互推诿、脱管、漏管的现象,对辖区出现的环境问题做出迅速反应,消除污染隐患。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巡查等方式对全区重点污染源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一般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次数分别为165次和326次,每次检查均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针对检查发现的情况提出可行的整改建议,并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严肃处理。二是完成排污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排污申报年审(变更)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为确保各企业切实按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相结合的要求,做到持证排污,规范排污行为,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我局按照省、市环保局工作要求,圆满的完成了排污申报年审(变更)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上半年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45家,完成排污费征收95户,共137万元。三是加强“两节”、“两会”期间环境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我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投诉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来电、来信、来访。并对全区所有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了“两会”期间无一例因污染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发生。四是强化环境安全制度,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首先对辖区所有纳入管理的污染源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五一”假日和汛期环境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的通知》;其次对各单位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辖区污染源单位90余家次,重点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运行记录,及时责令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特别要求企业对有害物品、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放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及时现场处理。五是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的监管力度。为给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我局在中、高考期间采取了四大措施,严查施工工地等噪声污染。一是有计划地对我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的施工工地采取巡查、突查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重点督促对施工工地建筑施工、五金加工、装潢等行业环保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责令各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贵阳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管理。二是与辖区内涉及建筑施工、装潢、广告制作、五金加工、娱乐场所等行业86家单位签定了责任状,确保在高、中考期间无噪声产生,绝不影响考生的生活、学习和考试。三是公布举报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专人24小时值班,接受群众有关举报。四是在中、高考期间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停止办理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加强夜间巡查,确保无一例噪声污染投诉,从而有效改善周边声环境质量,为考生营造了良好环境。
(九)及时调处各类污染纠纷。上半年共查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污染纠纷37起(有一件来信同时投诉水气声的),其中水污染投诉14起、大气污染16起、噪声污染6起、其它1起。对每件群众来信来访,坚持文明受理、及时出现场、限期结案、跟踪问效、急事急办的原则,始终以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积极参与协调和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率达100%。
(十)积极开展环保法宣传教育创建活动。我局结合“三创一办”重心工作以及围绕“低碳减排•绿色生活”这一主题,组织全区环保目标部门单位集中上街设点宣传,并设立污染投诉及建设项目咨询点,向群众发放了我区今年制作的《创模市民手册》和《新天通讯》世界环境日专栏报纸,同时还向群众发放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办理程序》、《贵阳大气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市民环保手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贵阳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保护资料,共计30000余份,使设点宣传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结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开展,我局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中,开展了以“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市、争当生态文明好市民、我参与、我受益、我快乐”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演出宣传活动,并在现场对“三创一办”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向市民进行提问,让群众参与到宣传教育活动中来,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十一)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上半年我局组织办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共6件,我局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代,答复率100%的标准。
(十二)在全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2010年5月26日,为确保环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特成立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对辖区重点污染企业以及一级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排污企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辖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达标排放。
(十三)绿色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今年我局联合教育局、高新路街道办事处开展了绿色创建活动,已经明确今年创建的“绿色学校”为**二中及新天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选定振华社区(机关本部小院)为今年的“绿色社区”创建对象,目前创建工作正在进行中。
(十四)认真抓实其他各项保证目标。一是积极开展“整脏治乱”、“城市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区2010年“整脏治乱”城市目标管理实施工作方案》,继续开展好建成区餐饮业油烟、工业噪声整治,加大餐饮业油烟、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重点整治境内南明河流域工业污染源的废气、废水、固废等造成的污染,以及国道、省道、高等级公路沿线的环境污染。配合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实施好“门前三包”工作。积极参与评比活动工作,定期接受考核或检查。二是大力开展综治、维稳、禁毒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今年在我局业务范围内未发生一起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案件。三是认真抓好党建目标管理和帮村扶贫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四是认真开展关心妇女和下一代健康工作,较好的完成了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年初计划,将于七月组织全局男、女同志进行体检。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现场执法力度不够,特别是饮食服务企业油烟、各类小加工厂现场执法监管难度大。
(二)环境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业务能力仍需加强学习,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城镇环境基础建设需进一步完善,主要是城市排污管网建设跟不上城市化进程,城市地表水体水质遭到生活污水的影响,环溪河、松溪河的污染治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迅速,餐饮、娱乐业等行业油烟污染、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环保监管难度大。
(五)环保执法能力(软硬件建设)较弱,还不适应新形式下加强环境的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业务知识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大环境保护宣传的覆盖面。
(二)进一步加快生态区建设步伐,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集中解决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按部门实施规划及责任分工,全力推进生态区建设进程。
(三)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长远治理规划,把水、气、声、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大力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坚持综合施治、多管齐下,推进排污减排的指标、监督、考核以及项目“四大体系”建设,确保减排任务圆满完成。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以管促治,以征促治,促进企业加大治污力度,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固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重,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题目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题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题目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项目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的题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守旧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正当”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由于以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用度,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治理,假如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进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治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题目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假如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题目。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假如环保部分和工商部分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分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题目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进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分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封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题目,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法部分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由于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治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进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进,由于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题目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题目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年2月5日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公道、更科学、更有可操纵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题目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碰到一些题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职员以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以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轻易让执法职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假如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用度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正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正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题目
我国现行环境保*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治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分规章和政府规章。部分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法制工作机构,同一治理本部分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分由于职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分,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公道。
五、污染减排中的题目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治理减排和政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进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玉成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式,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问题。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法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年2月5日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