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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收集5篇)

时间: 2024-09-10 栏目:办公范文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篇1

根据军区一系列的电报精神,结合我团的具体实际情况,经团党委研究决定,从今天(6月30日)起到10月7日止,在全团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其目的是,进一步动员全团干部。战士、职工、家属积极行动起来,打一场全员额、全方位、全时制,的围歼事故和案件的进攻战,有效遏制事故和案件的任意蔓延,迅速扭转在安全工作上的被动局面,以推动部队全面建设的健康发展!为什么要在6月30日这一天作为“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起点呢?因为6月30日是我们的“团耻日”,连续四年的6月30日,我们团都发生了极为严重损失,在军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连续四年的6月30日都发生严重事故和案件,都成了事故和案件高潮的起点,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上半年工作较为顺利所产生的骄傲自满思想和松懈麻痹情绪所导致的不良结果。我们把今天作为“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起点,就是表明团党委坚决反对骄傲思想和松懈麻痹情绪的清醒认识和坚强决心,就是要向军内外证明,事故和案件并不是我们的专利,我们有能力、有条件、有办法在这个“事故和案件多发单位”的帽子扔到扬子江里去。

我们团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特别是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总是接连发生事故和案件。虽经多次教育、整顿、但收效甚微。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最大的教训就是各级领导在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往往顾此失彼,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致使防事故、防案件工作问题留有“空当”、“空位”和“漏洞”,这就在主观上为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方便条件。在思想上和工作上的片面性,导致了安全工作上的片面性,主要表现为:每一,从思想认识上看,重“硬件”轻“软件”。几年来,各个单位对“三库”、“四室”等要害部位的硬件建设比较重视,舍得花钱完善并形成了粗、大、牢的安全防范设施,对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很大的遏制作用。但有的单位却过分看待安全设施的作用,忽视对人的字处理和教育,不注意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导致一些人的思想问题越积越多,最终引发事故或案件的发生。过去崇尚“精神万能”显然不对,但忽视思想工作的作用也同样会引出恶果。只有把思想认识上的不断提高和防范设施上的不断完善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堵塞安全工作上的一切漏洞。一般来说,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都能积极认真地去解决,但不注意举一反三,不能主动去查找和解决那些潜在的问题。这种“头疼治头”、“脚疼治脚”的消防队式的工作方法,必然造成工作上的消极和被劫。这就要求我们,在抓已经出现的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与其相联系的其他方面也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提倡敢于揭矛盾、亮“家丑”、自找短处,把问题解决在尚未形成气候之前。第三,从基层建设上看,重集中单位轻小散远单位。对成建制的集中单位,各级领导比较重视,总是去得多、管得细、抓得紧、检查严、标准高,有总是容易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教育比较到位,安全形势比较好。而对机关直属的一些小、散、远单位和勤杂人员,往往是重使用、轻管理、轻教育、轻具体指导、轻关心帮助,这就造成人少出事率高的状况。这就要求对小、散、远单位和勤杂人员的字处理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做很多具体细致的工作,工作到人,工作到位,工作到家,既管住人又管住心,既管好业务又管好思想,既加强场所建设又加强队伍建设。第四,从时间安排上看,重正课时间轻业余时间。从绝大多数连队的情况来看,在对正课时间的安排上,才有周密计划,有组织措施,有具体分工,有领导在场,有标准要求,有小结讲评。应该说是重视的,是严格的,是正规的,是有成效的。但对业余时间,却普遍重视程度不够,没计划,没安排,没组织,没活动,放任自流,各行其是,成了“谁也不当之处谁”的“想去哪里去哪里,想干什么干什么”的自由支配时间,为自控力的战士提供了犯错误的机会。这就需要认清部队工作的特点,部队工作可以有八小时的,但对部队的管理教育却是全时制的、全天候的,永远也不存在“八小时之外”的问题。这就要求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好业余时间的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满足年轻人爱动、爱玩、爱娱乐、爱表现自己特长的心理需求,寓教于乐,让战士们在各种形式的业余活动中,展显才华,增进友谊,陶冶情操,增长才干,促进身心健康,避免闲得无聊、无事生非、外出滋事的机会和条件。第五,从人员管理上看,重义务兵轻志愿兵和干部。从不少的连队来看,对义务兵尚能严格管理教育,但对志愿兵和干部却比较放任迁就,导致志愿兵和干部的违纪现象呈上升趋势。有的单位对志愿兵已完全放松管理教育,使他们不但没能发挥应有的骨干作用,而且成了不服管理、游手好闲的“特殊兵”,对义务兵产生消极的影响。有的单位对干部管理松懈,干部的责任心下降,要职务、闹转业、不思进取甚至违法乱纪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要求,要从严管理干部,从严管理志愿兵,对不干工作、不负责任、不守纪律的人和事要从严处理,决不放任迁就。第六,从工作范围上看,重领导强调的方面轻领导尚未注意的方面。有的同志抓工作,不是从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而是看领导的脸色办事。按领导的兴趣爱好来开展工作。这们消极、被动地来抓工作,必然会出现工作上的盲区,形成工作上的漏洞,极易造成事故和案件。这就要求各个单位,都要把上级精神具体化,按照实际情况抓好工作落实,特别是对上级领导没想到、没讲到、没看到、没抓到的问题,要能够提前想到、讲到、看到、抓到,这才会有工作上的主动权,才能消除事故和案件的隐患。上述这六个方面的现象,正是连续发生事故和案件的隐患。上述六个方面的现象,正是连续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根本原因,每个单位、每个干部都应该认真分析对号,切实吸取教训,从上来解决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这几年的事实证明,许多事故、案件虽然是发生在战士身上,但根子仍在领导,责任仍在干部。在这次“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解决自己在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才能从基础上、从根本上真正推动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要解决“工作指导思想不端正”的问题。部队建设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和精神。我们有的干部,却热衷于抓造声势、出名声、见效快、急功近利的工作,不注重抓根本、打基础,以抓突击来代替抓经常,以形式主义来代替周到细致的具体工作,以某一两个“强项”来代替整体建设。这样抓部队,表面上热热闹闹,看起来新套套不少,但背后并没有多少实际内容,有百害而无一益,必然会给违法乱纪活动留下空隙可钻。所以必须遵循着眼于打好基础、加强全面建设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各项工作,促进部队建设的整体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基础上来消除发生事故和案件的诱发因素。二是要解决“对管理教育薄弱的地方不重视”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失控。管理要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额的管理,不能时紧时松、时严时宽、时管时不管。对那些缺乏科学性的人要实行强制管理,使人人都处在被管理之中。要加强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提高官兵分辨吾辈的能力、行为选择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把行为约束和思想疏导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安全工作的群众性和有效性。三是要解决“对个别重点人帮教、控制、防范不得力”的问题。个别重点人数量虽小,但能量较大,是酿成事故和案件的主要因素。各级领导都要对本单位的个别重点人员心中有底,做到问题原因清楚,责任分工明确,帮教计划落实,应急措施得当。各级领导要亲自做个别重点人的工作,同他们结对子、交朋友,不厌其烦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及时解决已经表现出来或潜伏的各种思想问题,把各种现实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要解决“对危险人员与危险物品相结合引发事故和案件的可能性、危害性认识不充分”的问题。危险人员与危险物品一旦结合在一起,就必然导致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阻挠危险人员与危险物品的接触。对有现实危险的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实行严格控制,并集中全力进行积极有效地处理,对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一定要挑选原则、遵守纪律、忠诚可靠、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保护,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领导要抓好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保管制度的落实,真正堵住必案的“源头”。五是要解决“对建立良好内部关系考虑不周到”的问题。领导如果对部属感情不深,政策观念不强,处理问题不公,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就会造成相互关系紧张,导致矛盾激化的恶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很强的爱兵观念,热情地关心战士们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建立融洽和睦的良好内部关系,创造一个团结友爱、温暖甜蜜的拴心留人的优良环境,水陆矛盾激化的各种因素。

我们有“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全方位、全员额、多渠道、多层次地抓好防事故、防案件措施的落实,实现安全工作的重大突破。

要使各级领导都严密组织管理。各级都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所属人员真正组织好、管理好,一级管好一级,级级抓安全;一层带好一层,层层防事故、防案件。各级领导都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层层都重视组织管理,人人都置于组织管理之中,以严密的组织管理来堵塞安全工作上的一切漏洞,确保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的圆满落实。这是对各级干部组织管理能力的一次最实际的考核和检验。

要使各类人员都严明各自职责。条令条例规定的各类人员职责,是开展工作的依据。要进行职责教育,确立强烈的职责意识。发动官兵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养成按职责办事的习惯。职责是对本职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工作责任的明确规定,按职责进行工作才能保证部队建设的规范、有序、协调、健康发展,才能有效防止事故和案件的发生。对发生或案件的要按职责来追究责任,板子打在具体责任人身上。平时布置工作下达任务,都要以职责为依据,不能随心所欲,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

要使各种装备都严格技术标准。我们部队的现代化装备比较多,结构复杂,技术要求很高。各种武器装备上的各个零部件才有限定的技术标准和使用期限。要以科学态度,严格掌握各种武器装备的技术标准,使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发挥技术交通。要精心维护保养武器装备,使它们始终牌良好、稳定、安全的技术状态,为安全作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

要使各项专业都严守操作技巧。我们部队的技术含量高。,专业分工细。需要有熟练的操作技巧。各项专业的操作规程都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要组织各个专业的人员熟悉本专业操作规程的内容,掌握操作概念,自学按操作规程办事。坚决制止不讲科学的盲目蛮干的操作方法。养成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共同按操作规程操练作用武器装备的文明习惯。严防违章操作,严防损坏武器装备。

要使各项规章制度都严格贯彻落实。部队各级制定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都反映了一定事物的客观规律性,是群众经验智慧的结晶,有的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具体一定的地区性和强制性。要增长率全体官兵养成自学遵守规章制度的好习惯,在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自由活动,规章制度贵在贯彻落实。对自学依照规章制度办事的人要予以表扬,对违犯规章制度的现象要严肃处理,以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这样才能预防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篇2

1.1编制目的

1.1.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处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迅速、妥善地处理本区内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方区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资源调配和政府部门在处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各部门做好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政府领导原则。区政府全面领导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2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1.2.3依法规范原则。本预案的修订与实施,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符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规范政府应急管理。

1.2.4预防为主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2.5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

1.2.6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对其主管范围内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2.7快速高效原则。应急行动的速度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的成功,快速高效,才能提高应急行动的成功率。

1.2.8科学决策原则。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行动的效果,科学决策,是应急行动的最根本保证。

1.2.9资源共享原则。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动用人力、信息、物质等不同的资源。资源共享,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减少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四方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出现可能造成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或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主管本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设立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作为区政府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2.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区建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区建管局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2.1.2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局,负责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运行管理,具体承担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及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四方区建管局主要领导担任。

2.1.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代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审核有关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4)决定启动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指挥、部署、实施和督察。

(5)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有效协调、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工作。

(7)责令有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1.4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构成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区建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四方分局、区卫生局、消防四方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工会(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参加事故调查组和专家技术组)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2.1.5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理。

(3)参加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召开的工作会议,参与制定并审核有关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4)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及时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行动。

(5)成员单位救援力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合理建议。

(7)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程序,积极参加应急业务培训和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2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

2.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属车辆、救援设备及其它可用于应急救援行动的设施。

2.2.2社会救助力量: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有的车辆、救援设备、设施。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降低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造成建筑工程险情发生的其他信息。

3.1.1信息来源

(1)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或险情发现人员报告的信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

(3)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得出可能引发建筑工程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

3.1.2信息分析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引发建筑工程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预警信息或采取应急救援准备。

3.2报告

3.2.1,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2.2当各种信息显示即将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成员单位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参与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势态的发展。

(2)相关单位加强值班、职守,并采取防范措施。

(3)救援力量开始值班待命。

4.应急响应

4.1报告程序

(1)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同时立即与“110”、“120”、“119”等部门联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83775511。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勘事故情况,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3)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

4.2报告内容

(1)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筑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险情的基本情况;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已采取的救援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2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的相关动态信息。

4.3.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4.3.4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掌握并。发生涉外事故,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4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预警阶段工作程序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建议。

(2)执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或批准的方案,通知有关单位救援力量待命。

(3)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实施救援工作的准备。

4.4.2事故发生阶段工作程序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制定初步应急救援方案,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执行命令。

(2)根据应急救援所需资源情况,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厅,迅速通知各应急救援力量和成员单位。各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立即采取行动。

(3)成立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下设九个专业处置组,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进行现场指挥,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4.4.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命令。

(2)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3)迅速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信息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5)根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4.4.4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由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组成,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长。

具体负责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传达应急救援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四方分局负责,区公安局局长任组长。

区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及时进行妥善安置。

(3)新闻报道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

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事故救援组:由区建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消防四方分局负责,区建管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5)专家技术组:由区建管局负责,区建管局副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7)后勤保障组:由区建管局、交警四方大队和公安四方分局负责,区建管局局长任组长。

区建管局、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程车辆有效运转;区交通委具体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于事故发生地,就近调配公交车辆,及时运送抢险和疏散人员;建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周边的地下管线情况,必要时切断供水、供气或供热管道;四方交警大队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各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建管局、公安四方分局、区工会、所在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区监察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区工会、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会具体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区建管局具体负责督促事故的发生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偿款;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建筑事故引发的危及到周边居民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4.5应急终止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2)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部门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承担。

5.1.2对获救其他人员的安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承担,其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外办承担。

5.1.3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负责,其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外办承担。

5.1.4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由于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影响到的周边居民的善后处置事宜。

5.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承担。

5.3保险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为其所属的应急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处理赔偿事宜。

5.4调查和总结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的畅通。

6.1.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救援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变动信息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备应急时调用。

(2)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6.4医疗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卫生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单位。

6.5治安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公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现场行动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经费保障

6.6.1区政府将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进行培训、应急演习、设备维护、日常运作、物质奖励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资金保障。

6.6.2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状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7.2培训

7.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应急预案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确保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

7.2.2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相关救援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开展培训。

7.3演习

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各应急机构要积极参加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演习工作,采用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全面演习等形式进行演练。通过演习,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确保一旦启动预案,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1)深基坑坍塌;

(2)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3)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4)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5)在建建筑工程倒塌;

(6)其它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8.2.2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3)应急救援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他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的。

8.3奖励与责任

8.3.1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在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3.2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预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篇3

一、适用范围

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现场。

二、应急救援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城建规划局主管我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汛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设立区建筑工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汛领导小组”),作为我区应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汛情灾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防汛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区城建规划副局长担任;设副组长1名,由区建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三个分组,分组长分别由区建管处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区质监站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处,负责我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汛情灾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运行管理,具体承担建筑施工现场汛情灾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及抢险救灾的救援力量及资源、技术保障和抢险方案的实施。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建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汛情灾害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落实我区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汛工作任务。

2、及时召开防汛工作会议,向全区建筑工程有关单位贯彻部署本年度我区防汛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全区建筑工程有关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3、决定启动建筑工程防汛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指挥、部署、实施和督查。

4、有效协调、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工作。

(三)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防汛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区建筑施工工地汛情灾害的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理。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切合实际的应急程序,积极组织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落实抢险成员单位救援物资、设备的日常储备,保障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及时按防汛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应急行动。

4、落实防汛工作会议要求,做好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三个分组设置及职责

1、抢险救灾组

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防汛领导小组关于抢险的各项决策和命令;

(2)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在抢险过程中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制定处理方案,上报防汛领导小组选择和决策;

(3)根据防汛领导小组决策,随时协调和控制具体抢险行动;

(4)负责与有关单位人员的联络,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防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指示传达到各分组和各防汛抢险突击队,并做好与“110”、“119”、“120”等单位的联系。

2、技术保障组

职责:

组织召集应急技术专家,负责现场抢险方案的制定,组织指导方案实施,为防汛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持,调度各组协调工作。

3、救援力量及资源保障组

职责:

根据防汛领导小组决策,合理编排抢险物资、设备及人员,负责调集抢险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具体实施抢险救灾方案。

(五)防汛抢险突击队设置及职责:

组建10支防汛应急抢险突击队,具体负责汛期险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

职责:

(1)汛期险情发生后,根据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抢险指令,各抢险突击队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赶赴现场,在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各抢险突击队队长负责对各自的人员、机械设备进行清点,将清点情况向各分组长和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未缺失的情况下,按照指令撤离抢险现场。

三、预警预防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降低汛情灾害造成的损失。

(一)信息来源

1、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或险情发现人员报告的信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分析,得出汛情可能引发建筑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

3、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得出汛情可能引发建筑安全事故的险情。

(二)信息分析

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引发建筑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预警信息或采取应急救援准备。

(三)报告

1、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建筑工程汛情灾害安全事故,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防汛领导小组组长和区应急办报告。

2、当各种信息显示即将发生建筑工程汛情灾害安全事故时,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全区建筑施工工地预警信息。

(四)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后,防汛领导小组及下列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参与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

1、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势态的发展。

2、各建筑施工工地加强值班、职守,并采取防范措施。

3、各抢险突击队和各建筑工程的救援力量开始值班待命。

四、应急响应

(一)报告程序

1、汛期灾害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立即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抢险自救,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同时立即与“110”、“120”、“119”等部门联系。

2、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防汛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与所在街道有关部门一起查勘事故情况,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3、事发地所在街道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相关动态信息。

(二)应急处置

1、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防汛领导小组组长并执行命令,同时上报区应急办。

2、根据应急救援所需资源情况,由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通知三个分组和各抢险突击队;各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立即采取行动。

3、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召集相关专家对险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的决策建议,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区政府支援。

4、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联系协调公安、消防、交通、医院等部门,积极做好抢险救灾和善后工作。

(三)应急终止

1、防汛领导小组根据建筑工程汛情灾害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2、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部门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五、保障措施

1、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建筑工程应急救援单位(以下简称“各应急单位”)之间建立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2、各应急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3、各应急单位应将可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救援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变动信息报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备应急时调用。

4、各应急单位应将保障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应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汛期灾害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建筑工程汛期灾害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状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培训

1、区建筑工程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组织防汛应急预案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确保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

2、各应急单位对其本单位救援力量相关救援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开展培训。

(三)演习

区建筑工程防汛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各应急机构要积极参加汛情灾害安全事故的演习工作,采用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全面演习等形式进行演练。通过演习,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确保一旦启动预案,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建筑工程汛情灾害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建筑工程汛情灾害安全事故,是指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在汛情灾害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一般安全事故。

(1)深基坑坍塌;

(2)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3)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4)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5)在建建筑工程倒塌;

(6)临建设施倒塌;

(7)其它建筑工程汛情灾害安全事故。

2、各建筑工程应急救援单位(简称“各应急单位”)

各应急单位是指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防汛抢险突击队、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二)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处置

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由防汛领导小组参照本预案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执行上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的有关决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上级作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1、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区城建规划局批准。

2、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3)应急救援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他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的。

(四)奖励与责任

1、防汛领导小组对在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预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篇4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事故控制指标

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各乡镇(场)、各单位、各部门将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实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逐级分解事故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把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级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严格考核,加大奖惩力度,在工作决策和评优选先中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安全生产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并对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有关精神做出安排部署。各单位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监员,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台帐等有关管理档案。

4、严格落实《*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由行政正职召集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督促、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对重大事项要做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5、事故防范。进一步加强事故预警分析。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建立和实施安全检查制度,结合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重要时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明确检查范围和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做到方案、措施、资金、人员、时间“五落实”;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公示制度。对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项,研究制定相应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处理、监控。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6、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治理公共设施的基础建设,进一步预防事故隐患;对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要依法严格把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同时,加大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依法打击、取缔、关闭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7、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深化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农机等行业或领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依法取缔、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非法从业单位。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单位要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方案和计划。有计划的开展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作。加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在主流媒体开辟安全生产专栏,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周”和“119消防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安康杯”、“平安畅通县”、“农机安全村”等活动。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在各学校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辩灾和防灾能力。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以及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9、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修订完善各乡镇(场)、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建立和完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各预案的衔接。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救援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0、事故报告和查处。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做好事故报告和事故查处工作,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事故后,认真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建立各类事故处理结案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健全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较大交通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地和车辆所在地的年度考核。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县人民政府将20*年全县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实行层层负责制。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县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主要内容

1、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煤矿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伤亡事故和农机事故等);

2、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3、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奖惩。

(三)《责任书》一式两份,县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三、考核标准

(一)考核时间

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考核内容

1、事故控制指标。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科)、农机局提供的考核数据为依据,总分400分。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县20*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打分,总分600分。将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0分。其中控制指标占40%,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占60%。

3、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实行“一票否决”;事故控制指标超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范围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950分以上;没有受到安全生产红牌警告;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不超过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县直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综合评分在950分以上;没有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不超过控制指标;

2、合格单位。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800-950分;没有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不超过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县直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综合评分在800-950分以上;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不超过控制指标;没有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

3、不合格单位。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800分以下;或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超出事故控制指标;或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

县直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综合评分在800分以下;或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超出事故控制指标;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

四、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由县精神文明办、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科)、农机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乡、镇(场)和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企业的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采用自查、抽查、核查等方式进行。企业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进行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考核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于申请申请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核查。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成绩。

各单位主动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五、奖惩

(一)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20*年度*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三)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单位奖励有关人员。

(四)经考核被评为合格的单位,不奖不罚。

(五)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进行通报,同时给予与先进单位奖励金额相同的经济处罚。被罚单位,罚款中的3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单位行政正职须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做检查。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篇5

一、律师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职权。

1.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律师的这个权利直接渊于《律师法》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五项规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载活动。”这两项规定为律师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诉及当事人参加赔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业务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发生而不断发展扩大,执业律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或政策许可范围内,开拓发展新的业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服务,可以说我国每位执业律师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发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执业律师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从思想上理解和接纳律师的工作。1991年9月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两层含义,其一是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诉权,其二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复议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律师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项职权是,以律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为前提,以《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权及上级公安机关复议职责为执行依据,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使权,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据此规定,调解既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同时也是职责所在。为了使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个规章成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据,该《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为调解的参加人,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所以,根据《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业律师享有当事人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职权。在实践中,由于律师较当事人懂法,且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据十分清楚,对赔偿数额能够做到准确的计算,因此,不仅能做到准确执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能有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当事人工作,防止胡搅蛮缠,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机关的欢迎:从另一角度讲,由于执业律师介入交通事故处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机关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观上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执业律师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对社会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好事。

3.律师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取证的权利。如前所述,律师虽然在参加赔偿调解过程中颇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欢迎,但是在调解的前置程序“责任认定”过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普遍认为“责任认定”属于公安机关的专项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师的介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公安机关对于律师的调查不接待,对于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认可,甚至连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调查情况,了解责任认定的证据也不同意。笔者认为,执业律师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权,这个权利决不是空洞的,律师除了向案件当事人、证人调查外,也有权向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有关证据,律师调查所取得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责任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从公正执法的角度讲,也应当向当事人及律师公示所取得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由此看来,公示证据是公安机关公布事故责任时的法定义务,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通知当事人或人领取“责任认定书”时并不公示证据,而且“责任认定书”内容也非常简单,不注重引用证据说理,“为什么这样认定责任﹖”往往使人产生疑问。律师在申诉调查中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证据,往往人为设置审批手续,实际上阻挠调查,特别是对证人笔录总是处于保密状态,这个关键证据,从来不公开。《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虽然解决大量纠纷,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有不少案件,当事人至法院。这就要求律师,从一开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应注意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因此说,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非常重要,律师调查对象不仅限于当事人及证人,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如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立法,在《处理办法》中明确律师调查权限,另外在《处理程序》中明确向当事人及人公开证据的范围,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进执法的统一与协调。

二、赔偿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是否还应赔偿今后治疗费。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伤残的受害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那么,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应否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笔者近期在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调解组参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损害赔偿调解,交警人员的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再计算今后治疗费。笔者问这样做有何依据﹖答没有具体根据,只是惯例,看来这种做法由来已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法律,《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这就是给付今后医疗费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结案之日指的调解终结,包括调解期未达成协议或期满后未履行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处理办法》规定给付今后治疗费是考虑到伤残者,通过今后的治疗,使身体能够完全康复或恢复部分功能。《处理办法》规定的这样明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执行呢﹖公安机关办安人员认为,事故当事人被定残后,今后无需治疗或不存在治疗问题,这显然是显然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残评定工作是必需的,公安部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为十级。实际工作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以伤残等级来确定的,由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办案人员为了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往往要求伤者尽快结束治疗进行伤残评定,这样要求的结果是能够做到尽快结案,但是伤者一但评残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疗费,伤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所以这样处理对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十分不利,同时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修改现行立法或者由公安部通过规章做出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样的问题,到法院处理则不同,笔者从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决不仅由责任方支付残疾者今后的治疗费,而且判决给付20年的残疾者护理费,这说明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这样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实施,因此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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