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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事制度建设(整理2篇)

时间: 2024-09-14 栏目:办公范文

完善人事制度建设范文篇1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依法治国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法律体系构筑上虽然历经波折,但是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为推进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良好环境。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较晚。我们必须要承认和正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和补充,才能保证我国在法制建设道路上走的更加长远。新的经济发展时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引发了人们新一轮的反思,有关此方面的研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空白与发展的重要分割点。从时间上来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非常年轻。任何事物都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不例外。我们在研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时,应该从源头抓起,客观、辩证地分析其中的足与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先导,为我国后期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通过对我国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法律援助精神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在立法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初现端倪。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人们日渐意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并经过反思、总结形成了对法律较为正确的认知。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国家加快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步伐,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也因此重回建设浪潮。律师制度经历了由道义层次上升到法制层次的转变,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创造了契机。各地各级政府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引导下,积极响应,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特色法律援助活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人们引发了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新一轮的思考和研究。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经过长期的反思、总结,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有所发展,并日趋健全和完善,但是现实印证,其仍客观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反映了国家法制的文明程度和进步程度,其重要的考量标准是立法权是否完善统一。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法制面前人人平等,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提供立法保障。但是,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只是分散的体现在其他法律条例中,如《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它主要从保证法院审判公正性的角度出发,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规定,缺乏一定的全局性和系统性。此法律条例没有规律程序衔接,对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体现不明显。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还停留在行政层次上,其作出的规定具有一定笼统性,不能发挥强有力的效力。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新旧更替的时期,对援助制度的需求量骤增,立法空白问题凸显。立法层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侦查层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为打造中国完善的法治社会奠定基础,应该渗透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当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侦查机关肩负着清查案情事实、全面搜集犯罪证据并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而在初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向律师申请保护的权利,同时还有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但是以事实来看,侦查机关并未有效地落实告知义务,导致犯罪嫌疑人由于不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及其申请程序,最终被动的放弃权利主张,司法公正得不到体现。除此之外,法院是我国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构,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被告人罪责及其要承担的刑罚。然而在具体案件侦查阶段,我们常常会遇到因为案情不清、证据不足、罪犯不全等法院无法判定罪责和刑罚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程序。

(三)审判层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只要符合经济贫困等规定标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就有向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提请帮助的权利。但是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该项法律规定在执行中遇到重重困难。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法院可根据对被告人审查是否符合规定七大类情形的结果,决定是否为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然而事实上,很多被告人由于自由受限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加上法院又不愿自行调查,导致被告人权利无法行使。另外,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还明文规定,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有权申请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事实上,与被告人相比,这类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寥寥无几。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该同时关系被告人和被害人。

(四)实践层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需要依靠法律援助机构。而法律援助机构清晰、完善的组织结构又对我国刑事法援助制度的规范化、可持续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在我国构建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并未体现,其大多数被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如此,我们很难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定性和定位。一旦法律援助结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那么申请人的权利该如何行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同时,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定性还可能引发援助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存在偏见,他们虽然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补贴,但是补贴费用毕竟有限,使得他们在整个案件处理中索然无味,积极性不高。如此,法律援助质量无法得到有力保障。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缺少独立性,经费投入自然也就无法独善其身,不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作者根据上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足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强化立法建设

强化立法建设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对保证整个刑事法律的顺利实施和推进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为了进一步体现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和精神,我国应该把法律援助权利纳入到宪法中,从立法的层次,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夯实基础。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一定的行政特性,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又同时关联到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观念的落实,需要扩大受益人群和延长申请时间,细化刑事法律援助程序,将法律援助渗透到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当中,使相关机关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建立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除此之外,由于各地经济、人文情况等存在差异,各地应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发扬法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细则,从立法层次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二)完善援助体系

以现前的侦查技术水平来看,我国还很难不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就能侦破案件。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时有发生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行为,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引发了人们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危机,影响了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新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时期,侦查机关必须要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援助权,消除对律师的抵触情绪,回归刑事法律援助正确的位置。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借鉴英美等国的有效经验,建议国家将值班律师制度引入到法律援助制度中,全方位保证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独立职能机构,请专业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帮助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制度。

(三)建立保障机制

任何制度都不能独善其身,需要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作支撑。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机制应该包括物质保障和评估保障。物质保障方面,国家在设立独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适度加大此方面的经费投入、资源投入以及人力投入等,提高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补贴,引入专业领域内的高素质人才,准确传达我国的法制观念,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评估保障方面,则需要国家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对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全面考核,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管,给予优秀律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一经查办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明确他们肩负的职责和拥有的权利,转变其思想观念,保证各环节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还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受理投诉案件,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的发挥。

(四)扩大受益主体

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扩大受益主体,始终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法律中人情的一面。国家应该根据当前的经济、人文以及社会形势,适当放宽享有刑事法律援助权利人的考量条件,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引入到法律层次上。具体而言,可以将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的刑期提升到10年以上,并随着后期的完善进行再次提升。各地各级相关机构或单位还应该在保证法律公正性、严谨性以及威严性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以事实说话,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作出正确的论断,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辐射范围。值得提出的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应该体现出法院的义务和责任,当遇到申请人无法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时,法院应该出面进行调查和评断,在法律中确定法院的援助职责,能够保证符合条件申请人法律援助权利的行使。

四、结语

总而言之,未来我国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上还有很多任务和目标。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希望其他学者持续关注我国的法制建设,全方位审视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分析其中的不足,并提出更多有效的完善建议,而国家相关部门则应该重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完善,以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步伐,为人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左卫民、马静华.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试点之实证研究——基于D县试点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

[2]左卫民.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学.2013(1).

[3]李钰、张鹏飞.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国司法.2013(4).

完善人事制度建设范文篇2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被公认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未来的发展,能够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人才的发展状况,同时,他们也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并且代表着社会上的一帮弱势群体,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对待方式,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对于未成年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一项艰巨而难以完成的任务。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2012年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对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程序上做了更加明确的制度,特别表现在制订了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形式记录存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针对如何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司法改革中,不断的解决和完善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才能达到减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而真正做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该制度:

第一,我们国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能够独立的解决未成年犯罪的独立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在最初的阶段,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据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对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问题及他们的犯罪特点,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所以,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特点和犯罪案件的特点,应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特别程序法:①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把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切合实际的制度方法引到法律中来;②完善未成年刑事司法机构,需要考虑在对羁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实施与成年人分开关押,这是考虑到未成年自身的特点,避免与成年人人交互感染;③完善判前预防和判后教育制度。

第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加强未成年司法机构建设是以建立独立、专门化的司法组织机构和成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因此需要设立专门化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院,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通过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希望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羁押、审查、起诉、审判一体的模式,更加便于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不仅使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彻底区分开来,而且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研究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尚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制定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减少对未成年犯的不利后果,以使其起到应有的良好功能。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认清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未成年犯在刑事审判中的影响。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的人身危害性,通过对其学校、老师、同学和社区邻居对未成年犯的了解,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最终判决。二是要明确社会调查制度针对的主体及其所负的责任,通过对相关主题的调查了解,使控辩双方、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的任务由选择性行为转变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提交,可以更好地使用量刑制度。三是做好社会调查的充分准备,提前整理好要调查的主要内容,提高调查的专业性和创新性。

第四,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的审理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的保护。司法机关应该坚持做到:①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以未成年人罪行轻重作为羁押的实体性条件;②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通过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约束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保证诉讼到案。而且,由听取律师意见创造了必要条件。[2]③对于具备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综合考量,要主动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排除因为无人过问就忽略未成年人权益的做法。④从体制上和操作层面上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由专业人员负责办理,同时引入心理辅导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其还原事情的真相,完整、正确地进行自我表述,这既有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也有助于掌握未成年犯罪心理,以便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挽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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