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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制度(收集3篇)

时间: 2024-09-17 栏目:办公范文

法制审核制度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注册制核准制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1.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缺点分析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核准制

1.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前提下依法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且必须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将被否决。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质上一直采用核准(审批)制,但其具体形式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审批分配指标;第二阶段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通道制,系核准制的最初实现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第三阶段是2004年起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人还要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核准制的内涵可以看出,保荐人制度仅是对核准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册制的一种过渡和靠拢,但并未改变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原则,因此,保荐人制度仍属核准制范畴。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的法理基础是:坚持实质管理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监管的干预,由特定机构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并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和事后查处,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荐人进行上市辅导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设立后,由保荐人负责对日常经营的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账务等问题进行辅导,以完善改制遗留问题,并消除影响公司通过发行审核的潜在隐患;(2)保荐人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并报批,保荐人负责对招股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公开披露的材料信息进行把关,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保荐书。(3)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审核,主要通过见面会、书面沟通、对外联系、专项复核、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再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核准发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1)核准制是行政权力的“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准制强调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证券监管机构既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3)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实质审查是证券监管机构事前审查的重要内容,但核准制同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审查权和撤销权。(4)核准制也强调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虚假披露进行处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缺点分析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2)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信用。(3)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预判断,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4)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2)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风险增加。(3)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投资人群的成熟。(4)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事业的发展壮大。

二、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取“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一是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二是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三是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相应却减轻了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审核职责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将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证券市场的根本,也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建立长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该披露的必须披露;二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同时披露,确保投资人能自由获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以事后威慑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

法制审核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股权改革分置;股票发行上市;审批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098-02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年底,太平洋证券登陆A股,却招来各方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太平洋证券的上市方式很简单,首先在云南省政府和国资委的推荐下,参与濒临退市的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计划,该股改方案提出一个“换股+上市”的组合操作,由太平洋增资后的“四大股东”用部分太平洋股份换取云大科技原有股东的股份,对流通和非流通股股东差别分派换股权。此方案得到证监会的核准和云大科技股东会表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使得上市公司云大科技的股东转变为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增至两万多人,转身成为公开发行股票的公众化公司。最后,为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换股股东的承诺,中国证监会批准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太平洋成功地绕开了IPO和并购重组两道门槛限制,实现了直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1099。就这样,成立三年,连续两年巨额亏损,三年累计亏损8000多万的太平洋证券公司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三级跳:增资——换股——上市。

依据对现行法规的理解,一家公司在国内上市面临两条道路:要么选择首次公开发行(IPO),要么选择借壳上市,这两条道路上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进行审核。太平洋证券上市却开辟了第三条道路,这样的另类上市前所未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撑,也没有证监会关于这次发行上市核准程序的公开说明,背后的利益关系随着前中国开发银行副行长被“”浮出水面,令人更加怀疑太平洋的“特批”上市只是证券市场权力寻租的一个样本。

本文将综合分析太平洋证券在缺漏制度下的上市之路,对其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法理研究,引发对制度漏洞产生原因和影响的思考,论证现行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证监部门法规以及行政监管权力配置方面存在缺陷。这有益于我们进一步反思、拷问当前证券市场监管秩序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证券市场在法治的保障下良性发展。

二、制度背景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股票发行及上市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伴随着我国发行审核制度的重大变革,备受争议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逐渐成为核准制的核心。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该《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与发行审核制度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之分相类似,上市审核制度也有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之分。在实质审核模式下,除要求申请上市公司须实时、充分且真实揭露财务、业务信息外,还须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定量和定性条件),交易所的审查人员甚至须赴申请公司实地查核,以取得有关公司发展前景和财务文件真实性的一手信息,如中国台湾、日本等市场;而在形式审核模式下,只对申请公司提交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交易所主要从形式上对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美国、英国等市场自律意识较强的市场。

在审核权力配置方面,2005年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但据此修订的交易所新的《上市规则》并未有具体的审查程序。从目前的实践看,在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后,交易所即行安排股票发行上市事宜,因此,可以说,交易所是有“上市审核”之名而无其实,如上文所述,我国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体制仍然是发行上市审核一体化,且基本上是以发行审核代替了上市审核,发行审核的权力变得极端重要与集中。

三、法理的质疑与分析

在中国目前现行的证券市场制度下,太平洋证券这样的上市方式饱受各方的质疑。若公司在内地沪、深两交易所上市,一般只有两条途径: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借壳上市,分别要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进行审核。而太平洋凭借“定向增发、换股并上市”这个特别的股改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请示、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批复,成功地绕开了IPO和并购重组两道门槛限制,实现了直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开辟了所谓“介绍上市”的第三条道路。一系列的动作如此顺利,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如果是法规禁止,莫非证监会、国资委、保荐人和交易所等机构如此明目张胆地集体违法?

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令禁止,中国特殊的股改背景下,发展单一、缓慢的证券市场法规制度令多元化的市场行为无所适从。逐利动机驱使“经济人”寻求不同的获利途径,法律的灰色地带便成为涉险牟利的又一领域。市公司的股改方案也是五花八门,其中既有创新和突破,也有矛盾和争议,太平洋证券利用的时机是“股权分置改”。不能否认在中国,没有一款适用的法律通常能被视为“不违法”。太平洋证券终究是经过审核后成功上市的,个中必有合规之处。

“钻空子”并不是一个正确的行为,但在规则上却不能找到它的错误。虽然对于是否合法仍存在极大的争议,但毕竟有其可行性。太平洋证券钻出了中国证券市场股改与监管的一个大空子。即使把太平洋视作“特批”,它的头上也总会带着合法或是不违法的“帽子”,而这顶“帽子”真正就揭开中国股票监管制度不少的漏洞所在。

四、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漏洞的原因及其影响

在太平洋特殊上市案例中,不管是监管法规或是监管部门职责,面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新局面都暴露出了漏洞和缺失,甚至滋生黑幕操纵,使股改公司一方面无法可依,难以积极科学地推进股改;另一方面无法可违,钻空子之人免受惩罚,法制权威、市场秩序与公众投资者利益都会受到破坏。太平洋事件是否真正存在内幕交易或官员腐败,应由中纪委等司法部门调查,但其令证券制度在股改背景下凸现的种种漏洞,必须成为各个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反思研究的课题,真正发挥好行政权力和法规指引的作用。

以下,我们联系制度、理论和太平洋事件来分析证券制度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1.股改方案审批难保公平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要达到此作用,公司股改方案必须符合市场稳定发展和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其审批制度在证券制度大框架内尤显重要,漏洞也会从中而生。

2.股份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落后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股票市场基础性制度之一,其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各项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设立较为完备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才能够对股票发行上市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来保护投资者利益。若此类审核制度不完善、不合理,证券市场的制度基础也将遭到破坏。

3.审核权责配置不合理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基本上是证监会命令,证券交易所执行,但责任谁负、处罚谁背,无从稽考,这也是造成审核容易出现纰漏、失职的原因之一。而事后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操作模糊不清,太平洋受质疑至今,无论是证监会内外或是上交所,都没有一方能做出有效说明,核批责任仍是谜团。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结合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背景,运用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审核职权配置理论以及权力寻租理论解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新”上市行为,分析结果表明,太平洋证券绕开IPO和借壳的上市审核而被“特批”上市,在证券制度有漏洞的现实情况下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而且不违反现有规定,但由于缺少法规支持以及太多过程的非公开性,太平洋的合法性始终不能被确认。本文主要并不旨在太平洋上市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得出结论,而在于从太平洋上市可行的角度,研究出证券制度确确实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对制度的拷问。

鉴于证券制度在太平洋证券上市事件中凸显的漏洞,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后,本文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避免漏洞成为黑洞。

第一,与时俱进,结合股权分置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办法,并落实到实践当中。证券发行监管要以《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统一标准,并争取尽快修改完成其中不适合当今经济发展状况的地方,依法监管。

第二,完善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首先是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行上市审核体制,分离发行、上市审核权并实现“上市市场化”;其次是逐步推动股票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变,实现“发行注册化”,为培育和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基本约束和自我调节机制创造条件。

第三,改革审核方式,由于保密制度和发审委员问责制的无法落实,导致在批准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上有不公平现象,也影响了审核制度的权威性。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首先应向社会公开发审委委员名单,所有发行人、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均可在审核前向他们认为有必要向其说明的委员进行沟通和陈述,但应向监管机关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法制审核制度范文篇3

1.1完善学校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加强学校内部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通过各类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票据识别能力和财务工作的分析与处理能力,提升财会部门的会计核算能力和水平。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和了解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政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审核。在具体审核工作中,一定要将仪器设备的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项目、教材、学费和科研经费等作为审核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不受理和退回各种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保证所有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控制学校资产流失,保障学校资金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1.2规范基础会计工作,强化财务预算管理

基础会计工作的优秀是会计工作高质高效的关键,规范的基础会计工作,是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障。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具体财会工作中,应当明确并细化职责岗位、财务工作内容,制定科学、合理和高效的会计工作操作流程。规范财会审核中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会计报告等环节。实现财会工作中的算账、记账和报账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在会计审核过程中,将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审核工作作为重点,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合法,确保记账凭证科目设置规范性、统一性,确保会计账簿全面性、完整性。中等职业学校财务预算是会计人员审核中进行项目核算的重要依据,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是学校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效率以及资金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在具体会计工作中,要统筹兼顾,协调处理好财务运转、建设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学校的各项预算资金,在经费的具体使用过程中,要控制其不超出预算的支出范围、内容、限额以及做到专款专用,使预算的使用和资金的结构趋于合理化,切实履行会计审核的财务参谋职责。

2加强会计监督,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制度是一种内部考核制度。它与审计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加强会计监督,但稽核制度又与审计制度有所不同。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而稽核制度是专门进行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就是在会计工作的分工中设立复核岗位。复核岗位是内部稽核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复核岗位是执行稽核制度的一种手段,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有效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当前中等职业学校的会计业务量不断增加,因此应当在财会部门设置专职人员从事复核工作,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稽核是对会计工作的检查与监督,设立稽核制度是贯彻会计法的需要。我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的、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当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受发展等客观因素限制,财会队伍建设还相当薄弱,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结构、业务素质等还存在着相当的不足。年轻同志普遍经验不足,老同志的职业技能继续再教育工作开展不到位,在会计审核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如在审核自制的原始凭证中不慎将未经过领导审批的费用予以报销,这些工作失误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多年来,研究者在复核工作中深深体会到这一点。因此,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安排有较丰富经验、能熟悉和精通业务的人员担当复核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积极开展各类专项会计业务技能的培训,加快年轻同志的成长过程,提高会计审核工作的质量。

3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矛盾

3.1会计审核的监督功能

会计审核是会计核算的第一步,也是中等职业院校会计监督的基本形式和重要环节。会计审核人员对本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以此监督资金的流转情况。在会计审核过程中只有加大监督的力度和扩大监督的范围,才能更加有效地掌控学校的资金使用方向,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会计工作的高质和高效才能得以保障。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当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日趋频繁,会计审核工作的内容也不断增加和拓宽,会计审核监督的难度日益加大,因此会计人员只有牢牢把握审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认真履行会计审核工作职责,才能真正实现会计审核的监督功能。

3.2会计审核的服务功能

中等职业学校财务会计部门是专门针对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而设置的,会计审核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各项工作的进行。因此会计审核工作除了具备监督职能,也兼具服务性的特点,会计审核工作面向学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和在校生,因此只有在会计审核中改善服务方式和方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最终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要提高会计审核工作的服务质量,人员素质的提升是关键。应当加强学校会计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养,培养和树立他们认真负责、耐心周到的工作态度。同时基于现代化的网络功能,在学校网站开设财务专栏或专区,将资金使用的具体明细予以公布,保证会计审核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了解学校的会计工作具体状况。

3.3处理好会计审核工作中监督与服务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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