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县三次党代会精神,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加强河道河湖管理保护融入到京津冀协同发展、科学打造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之中,助力成功举办2023年冬奥会。强化规划约束,依法治河管河,科学开发,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机制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统筹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湖生态脆弱、河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道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道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精准发力。
三、实施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我镇河长制实行镇、街村两级管理,镇河长负责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的环境保护,重点村级河长负责本村辖区的主要河流河道及湖水岸线的环境保护。村河长负责村区域内河流河道湖水岸线,一级管一级,层层有责任。实现境内河湖库区全覆盖。
四、工作目标
按照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镇河长制工作方案,在县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下,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6月25日前上报,9月底前镇成立本级河长制办事机构,配置相应人员、设备、经费等,明确机构组成。12月底前,出台各项配套制度、制订考核办法,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
五、组织体系
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境内河流河道要纳入河长制范围,进而全面建立覆盖境内河流河道、水库的镇村两级河长制。
镇总河长。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
镇河长。由镇副科以上干部担任河长。辖区内,凡涉及区域内河流河道及湖水岸线的都要设立镇河长。
村级河长。由村书记和村主任担任河长。区域内河流河道、湖水岸线、行洪河道中存在环境、防洪突出隐患的河段均应设立村级河长。同时,村级要设立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的巡查员或保洁员,负责本辖区河道管理。
镇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置相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担任河警长。同时制订出台村级《河长制工作方案》。
六、责任分工
(一)河长职责
1、总河长职责。
镇总河长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管护、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道河湖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并向县级河长负责。
2、河长职责。
镇河长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所分管河流河道、水库入河排污,私搭乱建、侵占河道、破坏河界、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等问题及时巡查,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对于涉河涉水重大事件,要及时反馈给上级河长,并协助解决。村级河长主要负责本村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段、岸线的管理保护,重点对侵占河道、围垦造田、倾倒垃圾、乱扔动物尸体,污染水体等行为进行监督整治。对重要事件或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反馈,并协助解决。
3、镇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的综合办事机构,其职能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河湖管理防护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本级总河长交办工作的协办、督办、查办。具体负责技术支持、信息反馈、情况综合、协调推进、上下联动、督导落实、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等。
七、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升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2、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配合上级河长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3、严格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对侵占河道和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5、建立水污染防治应急机制。大力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实现水污染防治常态化管理,认真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止河流河道、水库、水体污染。建立健全水污染应急处置机制。
6、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7、建立创新工作机制。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达标建设,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逐步建立河流河道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
8、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8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9、综合整治生态环境。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维护河道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
10、贯彻落实河湖管理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环境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协助上级河长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向上级河长汇报。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镇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议事日程,对河流河道水库岸线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上级河长工作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全力推进,实现每一条河流河道、每一段湖水岸线都要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推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①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乡镇向社会公告区域内河流河道河长名单;②建立河长会议制度。河长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相关工作;③建立河湖信息通报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④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⑤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职缺位、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甚至造成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⑥全面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逐步形成河长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县河长制方案要求,要切实保障河湖河道管理保护、监管经费。在落实河流河道管理保护经费的同时,对重点村级河长要安排适当的经费补助。拓宽河道河流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一、主要做法
1、思想高度重视,组织机构保障
迎接创卫复查,对全市都是一件大事,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我局把创卫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创卫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分析研究部署创卫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创卫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上下合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为了保证迎查工作抓得实,抓得紧,我局专门成立了创卫迎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公用事业科科长、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副所长、养护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教育组、道路河道组、园林绿化组、建筑工地管理组、市政设施管理组等六个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对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计划安排和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2、狠抓日常养护,强化考核机制
根据创卫迎查工作要求,我局坚持以创卫工作为中心,将日常养护与创卫迎查工作相结合,加大日常养护管理和考核力度,做到以考促养,并将考核情况与养护经费挂钩,较好地促进了市政设施上台阶。
市政方面,通过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河道保洁等薄弱环节,加大人员、设施的投入,确保河面及岸坡的整洁。到目前为止,市政方面共完成车行道整修16769平方米、人行道8570平方米,疏通主管71.4公里,疏通支管43.84公里,清出水口73座,清捞窨井9161座,清捞雨井12745座,清扫河道岸坡166.9万平方米、打捞河面飘浮物162.1万平方米、清运垃圾400立方米,油漆栏杆800米。同时对金贸桥段的绿化进行了整修。
绿化方面,结合日常养护工作,对全区主次干道及游园绿地进行了普查,对查出的行道树未及时修剪、树冠杂乱、植物缺株、黄土等22条道路的50余处养护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督促养护单位及时加以整改。截止目前,绿化方面主要完成了修剪行道树19707株,修剪片植绿篱1334004平方米,草坪修剪193694平方米,补植大树703株,花灌木108506株,草坪、地被3560M2,草花112640盆,处理死险树砍伐65株、扶正60株,清理枯挂枝535株。
3、突出重点难点,加大整改力度
在创卫工作中,我们除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常规工作之外,还找出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加以重点关注。一方面,明确了时间要求、责任分工及相关标准;另一方面,单位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深入一线,抓管理、抓质量、抓安全、抓文明施工。我们以加大巡查和整改力度为手段,将创卫工作覆盖到全区城建各个方面,做到不留死角。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道路设施的出新和改造。上半年,对街、、村等破坏严重的道路进行全面出新;对路、大街、路等路况较差的道路进行局部修补;对排水能力较差的街、进行了管网改造,对、等易淹水的路段进行了重点绞拉和清捞。月下旬起,组织实施我区年度背街小巷出新工程,此次出新涉及到鼓楼区15条市政养管道路和13条非市政养管道路,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排水、路灯及道路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改造出新,目前已完成20条道路的出新任务,使这些地段的街巷面貌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二是抓好河道的管理和整治。我区现有10.53公里的河,由于截污、清淤、补水等整治不到位,给我们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我们重点做好河道飘浮物的清捞,养护单位实行专人分段包干,每天保洁不少于两次;管理单位加强监管,每两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河道保洁这一难点得到重点解决。
三是对群众投诉的占道、毁绿等案件进行查处。截止目前共接到群众投诉169起,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解除群众后顾之忧。接收信息化管理案件1561件,明确责任,及时安排处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查处毁坏市政、绿化的案件38起,保证了市政设施的完整。完成市审批案件101起,做好施工监管,做到规范施工,保证挖掘占用的有序开展。同时抓好挖掘后的恢复工作,便于及时恢复城市交通秩序。
四是加大对建筑工地的监管。目前全区共有近60家在建工地,近10家待建工地。对上述工地,我局派专人进行监管并于月上旬下发了通知,提出了6条文明施工要求和并制定了《建筑工地现场环境标准》,对建筑工地围挡、材料堆放、建筑垃圾管理、工地食堂卫生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月下旬,我局配合市建委、市建工局等单位领导对部分工地进行了检查,总体情况良好。月上旬,我局还根据区爱卫会的要求,完成了在建工地突击灭鼠工作。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局的创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污水截流不彻底,水环境质量太差。主流、老主流补水量不足,有的地方已露出淤泥,影响景观。河道沿线违章搭建多,岸坡没有护砌,有垃圾、粪便直接往河里排放等现象。
2、部分主次干道和道路交叉口路面仍有碎裂、人行道板破损、松动等现象;街巷牙沿损坏较多。路面沟槽修补质量不高。
3、区内仍有不少市政公用局审批的开挖项目,存在围挡不到位、影响交通、引起扬尘等现象。
4、出新尚未完工,大街出新也正在进行,施工中都存在一些问题。
三、下步打算
道路河道方面:
1、结合全市开展河道创卫评比活动,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与维护,促进河道管理长效化、制度化,使我区的河道管理再提高一个档次。
2、结合“市公共交通周”主题活动,对我区病害严重的主次干道和道路交叉口进行精细化维护,进一步提升市政设施维护水平,确保设施完好,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
3、对前段时间淹水较轻路段增加绞拉和清捞次数,对淹水严重路段认真调研,分析原因,编制计划,列入年冬春会战项目。
绿化方面:
1、针对入秋后植物进入落叶、休眠期的特点,加强绿地保洁,确保绿地无落叶、垃圾积存,现场垃圾及时清理。
2、汇总各绿地苗木缺、死株情况,分批次实施补植。
3、选择一、两处游园实施全面提档改造,增加绿化品种,丰富绿化层次。
4、结合、月进行的设施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和养护现状,对无养护经费的公共绿地实施调查,收集有效的基础资料,为进一步提高绿化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设施管理方面:
1、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章行为。
2、向市政公用局执法大队联系,反映存在的问题,请执法部门出面强行拆除。
3、加大审批后工地、开挖点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米的距离;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第十九条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航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