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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管理(收集5篇)

时间: 2024-09-19 栏目:办公范文

家禽养殖管理篇1

一、免收范围:

(一)家禽养殖企业。指从事家禽饲养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

(二)禽类加工企业。指从事活禽收购,进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鲜、冷冻、熟制禽类产品,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家禽养殖户。指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

二、免收项目:

(一)国土资源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重检补检)检疫费”。

2、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在集贸市场从事家禽及其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

4、水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在本市高速公路行驶并运输雏禽、家禽及其产品的运输车,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四、20**年11月1日至本通知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五、各项基金和收费的具体免收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负责解释。

家禽养殖管理篇2

关键词: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政策;法规

目前全国每年畜禽养殖粪便产出量约38亿吨,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不到60%,养殖污染COD排放量占农业污染的96%左右,畜禽养殖粪便污染已成为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近几年来,畜牧业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与环境管理在法规建设、政策管理和资源利用上都有明显进步和提高。

1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

1.1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主要有10部法律法规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按照实施时间依次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0部。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了简单的法律规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明确又详尽规定的法规,其内容指出了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畜禽养殖粪污防治主要规章标准有: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5号、《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69号)和俗称“水十条”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的主要文件有:2003年出版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2002年出版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上标准和文件对养殖场所的管理原则、排污标准、污染防治技术等都作了详尽的细化标准论述。以上10部法律法规和5部规章标准文件应当成为我们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规范。

1.2法律规定的职责

1.2.1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国家支持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以及采取种养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化饲养方式转变,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应当采取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等措施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一级)、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向环保部门报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还规定: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整治,确需搬迁或者关闭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致使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最近出台的“水十条”要求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辽宁省等省级政府已下发明电、工作指南和工作方案,实施主体是各县级人民政府。1.2.2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的法律职责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环保及农牧部门的履职要求,提出各级环保、农牧部门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工作主体,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从业者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行报备、环评、建设环保设施及运转、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企业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规定:农牧部门应当指导养殖经营者科学养殖,科学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统筹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牧业发展规划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2加大畜牧业粪污治理力度的建议

2.1各级政府要增强做好畜牧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感

紧迫感和使命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事关国家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事关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环保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通过采取国家和省奖励推动一批、市县扶持一批、养殖业主自己改造一批的方式,强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划定、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禁养区划定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避免划定区域不当,造成大量养殖场、户需要关停或搬迁及本级政府财力难以承受等问题。积极探索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模式,实行散养户行政合同式柔性管理。

2.2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推动以监促治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可按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处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环保部门还要不断强化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和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曝光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2.3加强环保和农牧部门协作

合力治污环保部门与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依法合力做好畜禽粪便治理。农牧部门主要职责是大力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搞好畜禽粪污减量化、设施化、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与环保部门搞好联动和通报。并要全力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全面落实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是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和粪污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并需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享受政策扶持。

2.4严格问责追责制度

家禽养殖管理篇3

1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危害

1.1康平县畜禽养殖污染处理现状

近年来,由于规模养殖快速发展,畜禽粪便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康平县原来畜禽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为主,规模化养殖场基本上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有简易综合利用设施的企业仅占30%左右,大部分养殖企业无综合利用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而目前只将畜禽养殖粪便采用传统的堆肥方法进行简单处理,作为农家肥直接施入农田,其它废弃物随意堆放。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

(1)污染空气粪便堆积发酵后,会产生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污,恶臭造成的环境污染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环境。(2)污染水质粪便的淋溶性强,尤其是氮、磷很容易发生淋溶损失,能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从而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水体变黑发臭,并导致水中的鱼类或其他生物死亡。(3)侵蚀土壤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不考虑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会使粪便大量堆积,造成土质过肥,直接腐蚀农田,使其降低或失去生产能力。(4)危害生物。粪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如不及时处理,会孳生蚊蝇,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菌量增大,使病原菌和寄生虫蔓延,引起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危害人畜健康。

2畜禽养殖污染产生的原因

2.1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意识不强

大部分畜禽养殖户只注重养殖增效,不重视环境保护,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乱堆乱放,任其风吹日晒和雨淋,造成恶臭浓度严重超标,空气污浊,水质污染,人居环境恶化。

2.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尽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颂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牲猪存栏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但其条款还是原则性的,缺乏权威性、强制性;另外也缺少统一处理畜禽粪便的技术方法和标准,尤其是对没有达到上述“办法”中规定存栏数的中小型养殖场的法律监控还是空白,职能部门对畜禽粪便治理的管难以到位,尤其对规模养殖小区、养殖大户的排污监管不到位,造成畜禽养殖发展越快,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就越突出的局面。

2.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不建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禽养殖没有实行准入制度,大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建设都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规划,缺乏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另一方面,由于养殖是微利经营,污染治理投资与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养殖户单独治污资金匮乏,大多数养殖场自身很难承受,致使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甚至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粗放模式上。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

为了满足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已经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5月了《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管理办法》,2002年初又了《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畜禽养殖场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了具体要求,2010年底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依据。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的目的是要达到无害化和资源化,目前对畜禽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主要有:(1)土地还原。(2)堆肥法。(3)畜禽粪便饲料化。(4)高效厌氧发酵工艺处理。(5)废水生物化学处理。其中高温堆肥和高效厌氧发酵工艺处理,实践证明是简单有效的方法之一。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方针。

3.1发展清洁养殖畜禽规模化养殖

首先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推广生态化、标准化的养殖模式,发展生态农业。要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清洁生产,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从源头消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提高末端治理效率,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2推广污染防治技术

一是推广应用环保饲料,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二要推广粪便的综合利用技术,提倡干清粪工艺,循环水清污,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三要实施绿色环保养殖,农村分散养殖户应发展以农户为对象,庭园为依据,沼气综合利用为纽带,种、养、加工为产业的庭园生态经济,集中处理畜禽粪便,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受益人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水货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设施。

家禽养殖管理篇4

[关键词]德阳市养殖污染防治研究

[中图分类号]S8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4)07-0235-02

改革开放以来,德阳市畜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德阳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项目,畜牧业产值占了德阳市农业产值的一半,对保障“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畜禽规模养殖场快速增加,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此,2013年10月―2014年4月我们深入到德阳市各县(市、区)的部分规模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现状进行了认真调研,充分听取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环保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分析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市政府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和防治情况

1.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1.1德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发展情况

近年来,德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快速发展,农户散养逐年减少。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德阳市规模养殖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出栏量占全市出栏总量的比重分别达到68.1%、58.7%、91.1%、85.0%,比2008年分别提高45.7、36.9、25.7、43.3个百分点;奶牛(常年存栏5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存栏量占全市存栏总量的比重分别达到86.5%、77.7%,比2008年分别提高2.0、34.5个百分点。

1.2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情况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的兴起,养殖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2007年,德阳市主要污染物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62867.58吨,其中农业源COD排放总量为11436吨,占比为18.2%;畜禽养殖业COD排放总量为10397.82吨,占农业源的90.9%。2013年,我市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降为52862吨,其中农业源COD排放总量上升为25088吨,占比达到47.5%;畜禽养殖业COD排放总量达到24386吨,占农业源的97.2%。

2.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2.1创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2007年以来,德阳市畜牧部门争取国家投资1.117亿元,先后完成了313个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改造圈舍315400m2,建设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76814m3。按照农业部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先后建成国家畜禽标准化示范场5个,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18个。基本形成“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发酵沼液(渣)还田”养殖场粪污处理与种养结合粪污综合利用模式。

2.2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

德阳市规模化养殖企业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过程中不断创新发酵床处理粪污技术。温氏公司等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利用自身产业技术优势,采用非接触式垫料加菌种发酵的方式处理畜禽粪污,并就近加工成有机肥,基本实现了养殖废弃物“近零排放”,大大减轻了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推广“稻鸭共作”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鸭能捕食田间害虫和杂草,鸭粪直接还田,减少水稻用药和用肥。“稻鸭共作”养殖技术的推广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3施行主要河道水禽禁养

德阳市畜牧部门与环保部门针对市域内水网密布、水质不佳的状况,联合开展了辖区内主要河道水禽养殖污染情况调研,提出了主要河道水禽禁养的建议,由此市政府作出了河道禁养规定,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环保、畜牧、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将利用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等主要河道养殖水禽的460户(常年存栏水禽166万只,年出栏水禽588万只)限期搬迁。通过河道养殖综合治理,境内主要河道养殖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2.4倡导畜禽科学饲养管理

为全面提升德阳市畜禽科学饲养管理水平,市畜牧食品局组织全市畜牧专家编印了猪、鸡、鸭鹅、牛羊及兔《畜禽养殖实用技术丛书》和《畜禽圈舍设计方案》共计6万余册,系统介绍了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规划设计、科学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及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为指导我市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2.5治理重点养殖污染企业

依法完成了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并以各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实施,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加强了省、市挂牌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环保、畜牧部门密切配合,已完成80余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挂牌治理。制定并下发了《德阳市“十二五”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2011―2013年经环保部核定,德阳市83个畜禽规模养殖场达到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要求,经环保部现场和资料核查,认定削减COD1417吨、氨氮167吨。

二、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1.养殖布局不合理

部分区域规模养殖场过分集中,养殖密度太大,给环境承载造成较大压力;主要河道禁养后,一些支流、沟渠、水塘的水禽养殖规模较大,数量较多,不仅影响流入河道的水质,也影响到地下水的水质。

2.治污设施不完善

有的养殖场没有做到“干湿分离”,仍采用水冲粪,产污量较大;有的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配套,且运行率低,排放达标率不高;有的养殖场虽然有污水处理设施,但容积小,处理能力弱,或者沼液存储池太小,与污水生产量不配套;有的养殖场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还田,或者只将畜禽粪便简单堆集后还田利用,粪便堆积场地卫生状况很差;有的小型养殖场直接排放畜禽粪污,污染周边环境;有的养殖场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善,防疫工作存在隐患。

3.治污经费难筹措

养殖业是风险大、效益低的产业,许多养殖场经常因为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者疫病侵袭而出现亏损,而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很大,养殖场要投入大笔资金来治理污染很困难,特别是一些建场时间较早的中小型养殖场投入大笔治污经费更加困难。省、市每年挂牌治理养殖污染的企业数量太少,财政投入的资金非常有限。

4.相关政策不配套

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相关激励政策不配套,养殖场的治污积极性不高。养殖场普遍反映,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得到政府支持,给予财政补助,相应设备应当纳入农机补贴范围;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得到政府支持,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购买畜禽有机肥的应当给予财政补助;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区域性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得到政府支持,给予养殖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

三、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1.制定污染治理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好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进一步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对已建而没有达到污染治理标准的养殖场明确治理目标、治理任务、治理措施及时间要求,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应当与整个养殖场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充分考虑与粪污消纳能力相适应的种植面积,避免造成新的畜禽养殖污染。

2.出台污染治理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号令)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养殖污染治理激励政策,加大地方财政对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养(殖)结合的方式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对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相应设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减免相关税收,购买畜禽有机肥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解决周边农户新能源的大型沼气站,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沼气收集、沼气脱硫脱水处理、沼气输送管网、沼渣沼液输送设备等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区域性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给予养殖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相关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评价费用县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3.巩固河道禁养成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所有河道及其沿岸50m内划定为禁养区,河道沿岸50m以外500m以内划定为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规模饲(放)养任何畜禽,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利用河道支流、沟渠、水塘等规模养殖水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流入河道的水质和地下水的水质。

4.推广生态养殖技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采用非接触式生物降解技术(利用益生菌制作发酵床)处理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料用于种植花卉、蔬菜、水果、饲草及其他农作物。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户充分利用果园、林地、荒山和稻田,开展“果园养殖”、“林下养殖”、“山地放养”、“稻田养鸭”等生态养殖,“果园养殖”、“林下养殖”、“山地放养”、“稻田养鸭”应当注意饲养密度。

5.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家禽养殖管理篇5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25千克以上)、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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