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进一步探索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引导广大群众安全消费,使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达到组织管理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食品的安全。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围绕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使我街道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安全
(一)组织实施时间:2009年7月-2009年12月。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1、加强组织管理和宣传教育
(1)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工作纳入办事处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抓好落实;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活动。
(2)街道有食品安全分管领导,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行政村、社区有食品安全协管员。
(3)食品安全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
(4)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建立街道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应急处置制度健全。近两年来未发生食品安全等级事故。
(6)有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六进五个一”宣传活动进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活动,做到每个村、社区有一名食品安全信息员、一个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一幅食品安全宣传画、每户备有一本食品安全知识小册子、学校每个学期开辟一堂食品安全知识专题课,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
(7)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课时、有评价。
(8)街道所在地有2块以上宣传画或宣传牌和2条以上永久性标语,设立食品安全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1期。
责任单位:街道社管办、各学校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实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按照合作社到户、无公害基地到户、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到户、当地主导产业到户的“四到户”要求,编码卡发放率达到100%,引导农民自觉使用。
(2)主导农产品推广应用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等实施主体有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做到统一供种、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销售;有农产品生产档案。
(3)农资经营市场规范有序,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未发现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禁用药物。药物残留超标和主要动植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
(4)主要特色农(水)产品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水)产品标志,认证标志、标记使用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明显的标志牌。
责任单位:农综服务中心。
3、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监管
(1)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无食品生产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2)辖区内应取证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取证率达50%。
(3)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实施进货验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产品出厂进行质量检验;出厂销售食品应进行预包装或其他形式的包装,标签标识合法;企业应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
(4)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或不合格原料;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5)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无私屠滥宰行为。
责任单位:工业发展办公室
4、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1)连锁超市、村级连锁店建设达到要求,放心工程示范商店建设规范统一,食品配送面达70%;辖区内高中、示范性学校商店建成连锁店或放心工程示范商店,食品配送面达30%。
(2)食品经营单位证照齐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按照核准项目范围规范经营;有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台帐、不合格食品退货和质量承诺等制度;食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中有健康证明并随身携带。
(3)食品经营单位不经销“三无”、腐败变质的食品;不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不经销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包装装潢的食品;食品广告或说明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4)街道中心农贸市场每日开展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食品加工、活禽宰杀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生、熟食品分区销售;熟食品从业人员衣帽整洁卫生,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使用专用工具;凉抖食品销售具有冷藏措施;销售畜禽类食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街道三产办、街道工商所
5、开展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2)餐饮单位证照齐全,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对农村自办宴席和民工食堂有管理措施,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和指导。
(3)餐饮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符合卫生要求,入库有验收记录;库房不与非食品混放,无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冷藏设施、设备、工具干净;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凉菜间温度低于25℃、有温度计;餐饮具消毒保洁符合要求。
(4)辖区内主要街道及学校周边无食品流动摊贩。食品摊贩做到亮证(临时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亭、隔、棚)制作食品,有防蝇、防尘设施,采用工具售货。
(5)辖区内市直学校、各类高中、示范性学校食堂实行一般副食品和米、面、油、肉、禽、蛋等大宗食品,蔬菜、水产品和豆制品实行定点采购。
(6)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街道社管办、*卫生监督分所、自来水厂、各学校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农村餐饮服务业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推进食品安全食用体系建设,建立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食品QS标志概念
食品OS标志,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也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它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外包装上必须加贴的一种质量标志。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即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也可视为QS标志的编号。QS号码有一定的规律性,可凭数字识别真假。编号有的标在OS标志正下方,有的也标在食品包装的其他地方。
二、监管中容易出现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食品Qs标志监管是其他部门的职责。其实工商部门进行Qs标志监管,既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责任,法律上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监管的职责依据上,食品QS制度虽然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65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这就充分确定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也必须担负起流通环节0S标志监管的工作职责。工商部门也有明确的职权依据,在查处流通环节涉及QS标志食品案件中,可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调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等职权。
误区之二:认为所有上市销售的列入目录的食品都要标示QS标志。实际上,有许多列入目录的食品都不用或暂时不用QS认证,搜集列举如下:
1、原装进口的食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对于原装进口的食品不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宾馆、酒家、西餐厅以及超市自制的食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所。
3、豆制品店、粮油加工店、面包房和熟食店等小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上述小作坊制作的食品暂不进行QS认证。
4、农副产品。譬如八角、胡椒、肉桂等干调料,香菇、黑木耳等土特产,以及干鲜果等,应该视其具体的生产或者加工方式,如果未改变结构的,就是农副产品,不需要强制进行Qs认证。
另外,对农民加工、销售的散装茶或礼盒包装的散装茶,尽管已经明确属于认证的范围,但是由于存在对茶叶进行QS认证科学性的争议以及主体的特殊性,我们在执法中应该谨慎对待。
误区之三:将食品无QS标志行为等同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处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把外包装上未标示QS标志的食品全部依据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之规定,按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来定性。其实不然。其中存在几种例外情况:
1、食品生产日期早于纳入认证日期的情况。有些产品在生产出厂时是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后来明文规定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但是这部分食品还在保质期内上市销售。譬如,自2008年1月1日起,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QS认证范围,所以,我们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并在保质期内的糕点、豆制品类食品,即使无QS标志,也不能一概而论进行查处。
2、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标示Qs标志的情况。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本批次的食品前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也经过出厂检验的,但是未将Qs标志标示在食品外包装上而上市销售的,也不能按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查处,
误区之四:监管局限于QS标志有无,而忽略QS标志真伪,局限销售环节检查,而忽略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的检查。在执法检查中,部分执法人员往往将注意力放在食品有无标示QS标志上,而对所标示的QS标志的真伪不加注意。其实,如果我们认真的去推敲《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和第48条的内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止未标示Qs标志一种,使用不真实的Qs标志也是其一种。所以说。我们在执法检查中,也应该注重对Qs标志真伪的辨别,通过对加印在外包装上的许可证编号的查询,初步断定0s标志是否真实,对销售伪造或变造QS标志又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行为,按照上述条款加以处理。
另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和第48条规定“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所以,我们在今后的执法中不应只局限于副食品商店、超市等食品销售环节,也应该涉及饭店、宾馆、茶室、KTV等场所,对饭店使用的食用油、大米和茶室使用的茶叶以及KTV使用的啤酒、葡萄酒等食品进行QS标志监管。
三、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中的难题
(一)调查取证难。在包装上未标示QS标志,并不一定表示食品生产厂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可能存在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标示QS标志的情况。另外,对一些标示伪造QS标志的行为,尽管我们都可以通过网络初步查实该企业有无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从证据效力来看,我们必须进一步调查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然而,当今的市场是一个商品充分流通的市场,上市食品的生产企业遍布全国各地,要求生产厂家来销售地配合调查他们可能不积极,不远千里去生产厂家调查取证成本未免又太高,所以,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处罚执行难。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之规定,对于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设定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对我们在实际执法操作中,很难执行。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以浙江省为例,在对一
些小规模零售的经营商以5万元起点进行处罚,尚感到难以执行,对一些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而言,执行更是难上加难。
(三)监管范围窄。总体上看,工商部门在食品QS标志监管中,只能对流通环节中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食品行为进行处罚,执法面狭窄。在处理销售无QS标志食品中,对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已经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法定条件生产、出厂检验,但是产品外观没有标示Qs标志的这类食品中,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47条之规定“不得出厂销售”,同时该《实施细则》第83条也做出了处罚规定,但是针对的是生产领域,不适用于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监管这部分食品中就存在一定的处罚依据缺失,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策与建议
(一)转观念、增知识,确保职责落实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关系到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心健康,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必须摈弃工商部门不应过多涉及食品Qs标志监管的错误观念,而是应该理直气壮、义不容辞的开展监管工作。市局要多组织一些食品QS标志专项检查任务,统一行动,营造声势;基层工商所要把食品QS标志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责任区日常工作中去: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不仅要“六查六看”,而且还要检查食品QS标志。对于巡查中发现上市销售无QS或伪造QS标志食品的一律要进行严格查处,该下柜下架的要下柜下架,该处罚的要严格处罚,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广大执法人员对食品QS标志概念、范围、意义以及调查取证程序等知识的掌握理解水平,确保职责落实。
(二)重引导、强警示,坚持区别对待
由于食品Qs制度真正推行没几年,加上不同食品纳入认证的时间又互不相同,所以销售商对该项制度难免有一个认识认同到自觉遵守的过程,我们执法中也应该给予一个缓冲期,允许企业整改过渡。在查处上市销售无QS或伪造QS标志食品行为中,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该视违法行为轻重、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危害后果等区别对待,对于一些货值金额比较低,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引导食品销售企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上。通过对经营者进行教育警示,逐步规范经营行为,让无QS或伪造QS标志食品自动退出市场,让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没有销售市场,达到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三)攻大奸、戒小过,重在源头管理
我们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应把重点放在各级食品批发市场、各级食品批发部、大型超市、生产企业的经营部等领域上,要从这些源头上进行严格管理。在查办相关案件中,要体现“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对于在批发商、大型零售商、生产商的经营部中发现的销售无QS或伪造QS标志食品的行为,由于其具有较大辐射力和影响面,所以必须严格查处,从重查处,发现一起打掉一起;但是,对于一些小型零售商危害性质不严重的上述行为,并不一定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5万元起罚,而应该在责令其退市下架、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到追查其上一级批发商身上。
关键词: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图分类号:R155.5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食品消费数量急剧上升,超市(大卖场)成为城市食品流通的主渠道,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就食品市场份额而言,超市(大卖场)内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份额达到了70%[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在消费过程中起到介绍食品特性和指导消费的作用,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近年来为规范市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国家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实施了多部法规和标准,如2004年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05年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了解上海市流通主渠道超市(大卖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现况,明确监管的重点和方向,我们于2007年1―5月对超市(大卖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状况进行了调查。
1材料与方法
1.1样品来源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区域内超市(大卖场)1家,对卖场内预包装食品,包括预包装普通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预包装饮料酒、预包装保健食品进行整群抽样。同一品牌、同一类型的预包装食品只抽1种,避免因重复而降低代表性。
1.2方法
对所有调查样品的标签进行多角度拍照,获得照片3335张。输入电脑后使用统一设计的4种调查表进行数据统计,内容包括标签的基本要求、强制标示等,共获得有效数据35225个。
1.3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1条、22条、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4统计分析
所有数据录入SPSS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本次调查预包装食品共计1593件,其中预包装普通食品1240件(含预包装进口食品105件),占77.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78件,占4.9%;预包装饮料酒218件,占13.7%;预包装保健食品57件,占3.6%。
2.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评价
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综合其他法规相关内容,以达到基本要求、强制标示内容以及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为判断依据,形成综合评判标准(表1)。
(1):优秀只用于评判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其他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评判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2):强制标示内容的评判不包括配料定量标识、储藏说明、质量(品质)等级3项指标
抽查的4类预包装食品均有中文标识。食品标签总合格率为83.7%,其中预包装普通食品合格率最高,其次为预包装饮料酒合格率,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与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合格率较低。在不合格指标方面,预包装普通食品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项目缺失1~3项及以上的不合格率均较低。总合格率较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和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项目缺失1~3项及以上不合格率的比例较高,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项目缺失3项及以上的比例甚至达到49.1%(表2)。
注:括号内为相应件数
2.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缺项情况
在基本要求方面,4类预包装食品均无缺项,文字规范,未发现中文书写存在虚假、欺骗性文字和图形等情况。在强制标示内容方面,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配料清单,其次为产品标准号和制造者(经销者)名称;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适宜人群,其次为净含量和沥干物及能量和营养素;预包装饮料酒缺项率最高的前三位为原麦汁原果汁含量、产品标准号和警示语;预包装保健食品缺项率最高的为保健品批准文号,其次为净含量和沥干物及保健食品标志,此外规格一项的缺项率也较高(表3)。
注:括号内为对应的缺项件数;-:该项不是标签法规所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
(1):分母为啤酒、果酒的件数;(2):分母为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件数2.4预包装普通食品(不含预包装进口食品)标签的缺项情况
12种预包装普通食品的标签中,基本要求和食品名称均无缺项,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米面及其制品类的配料清单,其次为豆制品类的生产商(经销者)名称和米面及其制品的产品标准号项(表4)。
注:括号内为对应的缺项件数
3讨论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近年来随着国家法规、标准的不断颁布,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不断得到完善,标示指标逐步增加。从本次调查结果看,4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总合格率达到83.7%。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的合格率为91.4%,预包装饮料酒的合格率为84.4%,均远高于历年来的调查结果[2~4],说明上海市食品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是有成效的。
本次调查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合格率只有15.8%,净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3项指标缺项率较高。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是保健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但本次调查中缺项率分别达到61.4%和45.6%。调查中发现不少作为保健食品销售、宣传了保健食品27项功能、有特定适宜食用人群的食品,其标签也完全是按照保健食品的要求来制作,但是却没有标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说明不少生产企业没有按照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申报保健食品的批号,但事实上已经把生产的食品作为保健食品销售了。此外本次调查将超市(大卖场)中作为保健食品销售、宣传法定保健食品功能、有特定适宜食用人群的食品均确定为保健食品也是导致本次保健食品标签合格率低的原因之一。
配料定量标识、储藏说明、质量(品质)等级3项指标尽管是强制标示内容,但均有特定条件,非特定条件下可不标示,故此3项指标不作为本次调查评价依据。
企业作为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和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的合格率还不够理想,这一方面与企业的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一方面是进入流通领域的销售者没有把好进货关,导致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企业是食品生产源头,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是生产制造优质安全食品的根本。食品生产企业应了解、熟悉、关注企业相关食品的法规和规定,跟踪、关注法规和规定的动态变化。强化自身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重视食品生产的质量管理,重视食品标签的完整和规范。
对消费者应加强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使消费者了解食品标签的重要性和基本常识,掌握如何利用标签选购食品[5],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效引导市场消费。利用消费的选择性规律淘汰流通领域中不合格、不规范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监督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大监督检查的针对性、覆盖面和检查力度,一旦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市场召回制度;借助媒体的力量,曝光不合格食品,使不合格食品在流通领域无处安身;不断使食品市场得到净化,并向规范化、有序化的经营方向迈进。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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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保标志
能源之量标志
能源之星(EnergyStar)标志是出现在IT产品上最早的环境标志之一,是由美国国家环保总局(EPA)和能源部(DOE)共同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以及减少发电厂所排放的温室效应气体。目前的最新版本为4.0版,涵盖了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游戏机、瘦客户端,手持设备等各类产品。和先前版本相比,对电源的能量转换效率规定更加严格。同时,要求PC在休眠,空闲等状态下的最大能耗必须更低(如待机模式下,能耗不得超过2W)。目前在国内销售的符合能源之星4.0规范的产品以电源、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工作站为主。
80PLUS标志
去年以来,随着标有80PLUS标志的电源不断上市,这一标志也开始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所谓80PLUS计划,是指由美国EcosConsutng负责执行的一项全国性节能奖励项目,旨在鼓励制造商针对桌上型计算机与服务器的电源进行节能设计。经销商或厂家购买通过80PLUS计划认证的产品,皆可获得由美国政府直接回馈的5美元补助。80PLUS规定电源产品在20%,50%与100%等负载环境下,其转换效率均不低于80%,额定负载情况下的功率因数PF值需要大于0.9,待机功率必须小于或者等于1W。通过80PLUS认证的产品,出厂后会带有80PLUS标志,这意味着节能,环保且效率高。目前国内销售的通过80PLUS认证的产品并不多,以中高端电源为主,也有部分台式机的整机电源通过了80PLUS认证。
ROHS有害物质禁用指令标志
ROHS是欧盟的”电器和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estrictionoftheuseof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的英文缩写。它对六种电子产品中常用的有毒材料――铅,镉、汞、六价铬、多澳二苯醚、多溴联苯的使用作出了限制。ROHS已于2006年7月1日强制实行,如今已成为一项全球性的绿色环境标准,美国、日本、中国等也相继出台了类似规范。ROHS在IT业界得到了迅速推广不过其标志样式多样,我们常见的就有好几十种,图案大多包含“ROHS”字样或绿叶等为主。国内销售的通过ROHS认证的IT产品主要有主板、显卡、显示器、硬盘、电源、机箱、打印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等。
Pb无铅标志
铅元素主要存在于电子产品的显示器、PCB、电子元器件中,人体如果近距离,长时间接触破损或废弃的电子产品,对健康危害很大,铅物质一旦流入土壤或水中,还会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欧洲E3标准,贴有Pb无铅标志的产品意味着所使用的铅含量低于1000ppm,大大减少了对人体以及环境的危害。
WEEE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标志
这个标志在不少锂电池、手机上都有出现过。根据欧盟的相关规定,凡是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都要求使用这个图标,欧盟市场上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必须自行承担报废产品回收、处理以及再循环的费用。消费者在选用有这种图标的产品后,应注意其分类回收问题。
绿点标志
这个由两个方向相反的箭头组成的标志常常出现在IT产品的外包装上,它意味着产品或包装是“绿色”的,可以回收使用,符合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要求。该标志的实行依赖于一套回收并分类废弃包装物的体系,和各国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有很大关系。目前主要是由欧洲包装回收组织负责欧洲的“绿点”管理。
塑料制品循环再生标志
该标志在IT产品的塑料包装上十分常见。它由三个构成三角形的黑色实心循环箭头组成,三个箭头中间用数字表示塑料所使用的树脂种类,并在标志下方进行注明。目前标志中常见的共有6种塑料,分别是“1PET”(聚酯)、“2HOPE”(高密度聚乙烯)、“3PVC”(聚氯乙烯)、“4LDPE”(低密度聚乙烯)、“5PP”(聚丙烯),“6PS”(聚苯乙烯),上述6类塑料之外的以“7Others”标识。该标记亦称“3R标记”,即塑料制品的简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
GreenLabel
日本产的IT产品上经常能见到这个PCGreenLabel标志。它是由JEITA(JapanElectronicsandInformationTechnologyIndustriesAssociation)管理,适用于电脑、液晶显示器等,有省电、安全性、电磁波干扰、有毒物限制等规定,并要求在制程工艺以及制品要充分考虑到Reduce(减量)、Reuse(再利用)、Recyde(回收)。
中国环保标志
中国Ⅰ型环境标志
中国Ⅰ型环境标志俗称为“十环标志”,由绿色的山、水、太阳及周围的十个环组成。图形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系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通过该认证的产品符合GB/T24024-2001标准,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目前IT市场内通过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多为Ⅰ型标志,以办公产品、台式机为主。
中国Ⅱ型环境标志
Ⅱ型环境标志以“十环”为创作基调,表示Ⅱ型与“十环标志”的关联性。标志中心是地球,而其上的图案是罗马数字“Ⅱ”,象征着Ⅱ型环境标志,地球的经纬线与“Ⅱ”如坐标般分明,象征严格的认证过程,体现Ⅱ型环境标志――自我环境声明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严谨性。遵循GB/T24021-2001标准,企业可以从12条声明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做出产品自我环境声明,并须经第三方验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的环保实力。
中国Ⅲ型环境标志
Ⅲ型标志由具有中国特色的银杏叶,天鹅图案组合而成。川型标志规定,企业可根据公众最感兴趣内容,公布产品的一项或多项环境信息,并须经第三方检测,如企业称自己产品的甲醛含量低,须要公布具体的数据。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该标志由国家对节能产品实施认证的最高权威机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SC)授予的。不但要求被认证产品符合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而且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处于先进水平。该标志由一个蓝色的变形“节”字构成,属于企业自愿申请的认证。目前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所涉及的IT产品主要有电源、办公用品(如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多功能一体机)等。
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中国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尺寸、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
第五条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国名牌产品三色标志。
第八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供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中国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中国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在有效期内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