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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主义(收集5篇)

时间: 2024-10-09 栏目:办公范文

自由贸易主义篇1

关键词:单边贸易政策,贸易收益,多边贸易体制,风险

美国单边主义贸易政策及其现实特点

1.美国贸易政策的两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是从战后鼓吹“多边自由贸易”转向20世纪70-80年代的“自由与公平贸易”,强调双边主义和单边主义。二战后,为实现其全球霸权目标,美国在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持下鼓吹多边自由贸易。其标志是促成gatt的成立并牢牢地操纵该组织的活动。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的经济地位受到德国和日本的冲击,《1974年贸易法》的出台显示了这一时期美国的保护主义开始复苏。1988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美国贸易和竞争综合法》,对《1974年贸易法》做了实质性修改。主要内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美国政府在参加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授权和目标;二是强化双边贸易中保护主义的法规。它体现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大变化——从大力倡导自由贸易转为主张管理贸易,进而转为主张自由与公平贸易,从积极鼓吹多边主义改为双边主义和单边主义。

第二次转变是从80年代的“自由与公平贸易”转向90年代的“公平贸易”,美国采用强硬的进攻性政策。克林顿政府执政后明确指出美国的国家利益向经济利益倾斜,并把贸易利益放在经济利益的首位;同时强调拓展贸易是增进美国人民福利和提高美国生产力的重要方式。为此政府提出了新的“公平贸易”论调,将贸易政策由“自由与公平贸易”转变为“公平贸易”。克林顿将其贸易政策的目标明确为四个方面,其中打开外国市场列为首位。美国一方面强调开放美国市场,另一方面强调这种开放必须是公平和对等的,外国市场也必须向美国的商品和劳务开放,否则美国可以实行单方面的贸易制裁。尤其是竞赛规则公平方面判断的标准是美国的法律,该法律允许美国单方面对其所认定的“不公平”的外国竞争伙伴实施贸易报复或制裁。这实际上是扩大了美国法律的域外管辖权。

近年来,布什政府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单边性与美国在这一时期政治、安全领域的单边主义政策取向是一致的。布什政府贸易政策的调整包括将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自由化并举,“通过多条线路共同推进,美国将运用自己的实力促进贸易开放”;同时强化贸易保护(例如2002年3月征收进口钢材附加税,同年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将这一单边措施作为在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的重要工具。

就美国贸易政策的实质来看,无论自由与公平贸易还是公平贸易,它们都是基于单边规则的公平贸易政策的滥用,带有侵略性单边主义和贸易霸权主义色彩。

2.贸易政策的单边主义侵略性

当今,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有四种不同的形式,两种与单边主义有关,另两种与特惠贸易有关(见表1)。单边模式包括:

(1)侵略性的单边主义,通常以威胁的方式要求对方削减其贸易壁垒(如美301条款)。

(2)传统的单边主义,削弱自己的贸易壁垒。毫无疑问,只有强国才能通过贸易报复等威胁来迫使他国做出单边贸易让步。美国立法机构相信,美国正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开放之中。因此,传统的单方面取消贸易壁垒或要求贸易伙伴共同取消贸易壁垒的方法被美国束之高阁,而侵略性的单边主义是最合适的选择。比如美国301条款有两项重要规定:一是针对未履行已达成贸易协议义务的其他国家,提供了进行贸易报复的相关措施;二是允许美国以关税报复作威胁,要求他国在美国方面认为不合理的贸易领域做出新的贸易让步。单边主义这一理念决定了美国制定贸易政策的基调,也是挑起美国与他方贸易摩擦的政策背景。美国贸易政策的基本特征——在国内保持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履行wto义务,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充当领导者——尽管受到了经济形势变化的挑战,但一直没有改变。

3.单边主义和wto多边体制的冲突

上面提到的与互

惠贸易有关的自由贸易形式——互惠的削减贸易壁垒——要求双方互让必须同时削减各自的贸易壁垒。这种互惠削减贸易壁垒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在wto框架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互惠以及特惠贸易协定中的互惠(见表1)。这种基于互惠的主张是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核心思想。基于单边主义的201和301报复措施在程序上和实体规范上都是与基于互惠的wto规则相悖的,即使仅仅作为“威胁”手段,也会给成员方之间造成冲突和不妥;如果这些国家迫于美国压力而先期调整产业措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自愿调整”,无法向wto寻求救济。美国在处理贸易关系时往往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认为多边无法解决或运用wto争端解决手段,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力,最终影响其效率。

美国选择多管齐下的方法推动贸易自由化尽管具有单边主义色彩,但也使美国从多边和区域两种贸易框架的互补中受益。从法律上看,美国始终认为国内立法高于wto规则。美国积极研究新贸易保护的对策,以wto的灰色区域作合理掩护,实施对国内相对不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如农业、钢铁等的贸易保护。就规则实施而言,美国的区域和单边主义色彩比较浓重。美国更寄希望于wto之外的区域贸易安排推进贸易自由化,因而具有对多边体系的侵蚀作用。在wto之外,美国的区域安排和双边贸易协定的签署都达到了空前的速度和范围。在布什获得贸易促进权以后的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中,wto的作用仅是保护美国的既得利益,而更多的利益的获取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的。

传统的单边主义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互惠都在自由贸易中扮演着有益的角色,而侵略性单边主义和最惠国协定则是wto体系中的毒瘤。这种超级大国采取侵略性单边主义的时代已经走到了尽头。但实力和专横相结合导致美国采取的单边行动仍将对当今的贸易政策造成持续的困扰,如单方面宣布停止进口被美国国会认为其生产方式不符合美国标准的产品。

中国面临的贸易环境和风险

1.美国强势下的贸易体制系统风险

美国称霸世界最重要的支撑点是所谓的“机制霸权”(regimehegemony),即二战后在美国倡导下建立起来、至今还在运转的一系列国际组织、机制和联盟,包括wto。美国是通过这一机制企图“领导世界”的。美国贸易政策思想“影响”下的wto,其规则的制定也是美国主导的过程。

美国以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运行模式来制定wto贸易规则,其难以接受的内容,一般很难纳入国际规则成为共同遵守的条款。美国大力推行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的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由于实施各个协议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种不平衡的受害者自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美国人为地扩大wto的协调范围,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新领域,发达国家有优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自由化程度高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的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受到影响。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以来被发达国家视为“敏感部门”而游离于多边体制之外,如纺织品、服装、鞋袜、皮革等一直受到关税及众多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而且限制程度相对有所提高。另外一个事实是,发达国家将自由化推向它们具有比较优势的新领域时,并没有打算将原来的货物贸易领域中实施的普惠制做法推广到新领域,这导致了新的不平衡。

美国强调“国家至上”,认为wto基本上属于一个各国家政府的联合体,靠自觉遵守。wto基本特点在于它适应国家行使的灵活性,但又敦促了各成员方遵守贸易规则。在这种观点引导下,美国常以退出多边贸易体制来要挟wto。事实上,在目前一些重要的贸易争端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并没有形成完全的约束力。如欧盟向wto控告美《赫尔姆斯一伯顿法案》违反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原则的案例中,wto没有起到作用,争端是通过双边协商解决的。此外,wto对贸易国采取单方面报复措施没有制约能力,在欧盟香蕉案中,美国在wto裁决之前就单方面采取交叉报复,欧盟进而反报复。

wto的作用尽管有限,但它仍然是唯一的世界多边贸易框架体系,美国在这一框架下实现并巩固了全球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美国在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与规则的建设形成过程中,不断使用其强势地位,一方面力图影响秩序与规则的制定,谋求既得利益的持续性;另一方面,谋求在双边经济关系或区域经济规则中建立有益于自己的规则与秩序。其中某些协议

内容是对wto规则秩序的超越,在经济实力对比悬殊,发展中成员难以团结的现实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一方很可能承担了更多的风险。2002年布什提出eai,在五年内与东盟建立“美国一东盟贸易自由区”,美国在东盟及中亚国家中的渗透,与中国形成一种竞争局面,可能降低东盟及中亚国家与中国组建自由贸易区的热情,使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目标日益复杂化。

2.中国面临的贸易条款风险

建立在既有贸易格局上的多边体制为中国加入wto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中国加入wto所需要履行的义务是明确的,已经通过协议中关于时间、数量以及修改法律的规定被确定下来。这些义务显然会从两个方面给中国带来风险,一是市场开放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二是政府需要放弃一些原来习惯采用的管理手段。这两方面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而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获得的收益受到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发达国家对中国有切身利益产品的市场开放程度,这种开放由于发达国家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拖延而变得不确定了;二是中国的出口常常会受到各种“贸易补救措施”的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补救措施”是不平衡的,解释权和实施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

美国单边主义倾向的贸易政策和wto本身的内在风险都使得中国对于能够获得怎么样的收益难以有准确的评估。因此,来自wto条款的风险是可以预见到的,并且由于wto本身存在的系统风险,条款风险可能会长期存在。

中国“入世”协定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关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条款。非市场化国家条款允许其他国家在15年内对中国提请反倾销诉讼,这将导致中国面临的反倾销税远高于其他的国家,在反倾销的条件下,对中国每美元的出口所征收的税收是美国同类出口产品的7倍。这将使中国比其他wto成员陷于相对更不利的境地,因为中国70%出口的是极易受到反倾销攻击的产品。在未来的12年,仅对中国适用的过渡性产品保护(tps)机制也是一种新的保护形式,比给市场经济待遇条款更苛刻。该机制使得wto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保护措施更加容易。在传统的gatt—wto的文献中,所有涉及有关保护行动的术语和内容都做了系统性的弱化:取消了“不可预见的情形”的规定;不再设最惠国待遇;要求存在“实质性的”(而非“严重的”)损失才能实施保护措施;几乎不再考虑国内产业的状况;进一步淡化进口增长与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不要求非因果联系分析;等等。而且在《“中国”入世协议书》第16条规定,wto成员可以享受前所未有的“贸易转移”条款的权力。这意味着,一旦任何一个wto成员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实施“过渡期特定产品保护”措施,其他成员均可实施类似的措施,而几乎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这些特点表明,tps机制与wto通常持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深层次的理念是有很大抵触的。在贸易转移的条款上甚至对此类保护缺乏基本程序上的限制,这将对中国的出口增长构成潜在的严重威胁。不仅如此,tps条款实际上对整个wto体系也构成了系统性风险。

条款风险给中国带来的是直接的贸易损失,与此同时中国的报复性举措也将有可能加剧,特别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行为,但这样使中国自身也将受到损害,而且还增加了贸易政策的不稳定性。

3.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至战略层面

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是中国贸易大国崛起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在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继续扩大,新的矛盾和问题突出,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国内部分议员不断就贸易逆差、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问题提出涉华经贸议案,经贸问题政治化趋势明显。据美方统计,2004年美方对中贸易赤字达到1619.78亿美元(中方统计802.7亿美元),比2001年净增789亿美元(中方统计净增522亿美元)。2005年美方对中贸易赤字2016亿美元(中方统计11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5%,大约占美国贸易赤字的30%。从历史上看,新的贸易大国的出现会打乱原有的格局,在新兴和传统国家贸易间发生贸易利益分配冲突。而且在分工格局发生新变化下,一国国内结构调整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也会出现经济、政治矛盾。这不仅要求双方针对一般贸易摩擦进行协商,还要求冲突双方对各自国内产业结构进行调整。比如,日美之间始于20世纪60-70年代一直到90年代的战略贸易摩擦,矛盾将近持续了15—20年。就目前来看,美日之间的贸易摩擦仍然没有停止,两个贸易和专利大国之间的摩擦必将长期存在。然而,中美之间的战略贸

易摩擦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相比日美贸易摩擦,中美贸易摩擦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的特点。由于我国现有的产业结构以及我国加入wto后15年内仍会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特殊保障措施等因素,因此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今后将会有增无减。中美贸易摩擦是以贸易不平衡为标志的,主要包括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的一般贸易摩擦,这些往往和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层面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美之间的一般贸易摩擦将逐步发展和升级到战略贸易摩擦。

2006年初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监督中国在贸易承诺上的执行情况。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日贸易冲突多发期,美国也没有设立针对特定国家的工作组。此外,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创建特别工作组,以负责未来美国对中国的wto诉讼案。这一空前升级的对华监控反映了美国对中美贸易不平衡可能引起的贸易摩擦的强烈关注,也加大了中国对美贸易的压力和贸易收益的不确定性。

如何规避和防范风险

中国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大国,由于其贸易地位的特殊性——作为逐渐崛起的贸易大国,以及美国单边贸易政策的灵活实施和中美贸易关系的复杂性,更使其面临更多的风险,包括战略性贸易摩擦风险、结构转型和制度安排风险等等。尽管中国贸易收益与面临的风险并不对称是由中美在当今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和相对力量决定的,但可以在多边贸易体制的现行框架下规避和防范贸易风险,减少损失并获得收益。

1.团结发展中国家,弱化美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强势

根据美国、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特点,需要团结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与美国的“机制霸权”相抗衡,削弱美国将单边主义嫁接到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行为。发展中国家这一利益集团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规模最庞大,集团内部利益关系相当复杂,在许多方面同时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因而难以形成利益上的一致性。wto实践证明,过于笼统的条款、待遇,没有也不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任何利益。如发达国家只有25个,尽管在农产品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其他货物贸易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服务领域等存在利益上的广泛一致性。因此今后要考虑形成范围相对较小,经济利益相对一致的发展中国家内部集团,才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提出具体的适合这一集团的规则。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政策空间,为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寻求实质的收益,才能逐渐弱化美国等发达国家在wto中的强势地位和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参与条件、履行义务、运用规则、增强集体谈判能力等方面通过共同努力减少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风险。

2.明确wto争端机制的作用范围,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当今全球经济体系主要是由美国主导的,中美经贸关系中不对等的经济依存关系会增加中国在中美经济相互依存中的脆弱性,摩擦成为常态。wto虽然实施了贸易保护措施,但它并不具有国家的权力,所有的协议都只能是谈判的结果,对各成员的所谓约束也是通过共同的协议来达成的,各种具体行为要由各成员自觉和自主执行。当一个成员特别是贸易大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经济利益与wto规则相矛盾时,多边机制就难以全面约束单一成员的行为。换言之,wto只能协调各成员的利益,而不能消除各成员之间贸易摩擦的根源——国家利益的冲突。因此,对于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要善于合理运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范围。除此之外,要加强与美国贸易伙伴的沟通和磋商。

3.提高出口产业竞争力,改善国内产业环境

在当前不断深化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多边贸易谈判逐渐向环境、竞争政策、投资措施等与贸易有关的国内政策渗透,这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力图从wto协议和融入世界经济中获取最大利益时,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在国内进行制度创新和彻底改革的迫切任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潜在”收益,只有在同时出台与开放相配套的政策和制度安排的国内条件下,这些收益方能转化为现实。中国在调整内部经济结构,实行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贸易政策的同时,可以确立和进一步发挥自己的贸易优势,在减缓可能的冲击和回避风险等方面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方面,避免贸易规模单纯过大和数量激增,要增强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包括提高科技含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避免反倾销、技术壁垒和美国337等贸易纠纷。另一方面,加快国内改革进程。虽然将改革与wto规则的导向结合

是重要的,但开放是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向外部开放不应取展战略。中国国内改革更需要超越贸易政策方面而推动社会诸多层面的发展,包括完善规划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最大程度地降低中美贸易摩擦产生的外在环境因素,全面保障中国的贸易收益的获得。

4.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美国经济学者丹尼·罗德里克对不同类型国家在贸易自由化以后出现的外部风险以及这种外部风险对收入和消费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发达国家抵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外部风险的能力明显要好于发展中国家,原因之一在于后者政府对经济的监管和控制能力非常弱,缺乏防范风险的预警机制,没有建立其有效的控制机制。当前,众多国家对加入wto后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的重要性已经达成了共识。已有的比较成功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有:美国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印度的“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中国可以建立重点行业的产业进出口预警系统,防范可能的贸易风险。

自由贸易主义篇2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危机贸易保护主义

一、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及贸易保护主义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从经济角度看,全球化被视为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相互依赖,特别是形成了世界性的市场,资本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在全球自由流动,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自由贸易显得愈发重要,也越来越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为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但是对外贸易这把双刃剑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国内的产业,这点对于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因此,尽管当今世界的主流是倡导自由贸易,但是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贸易保护政策,其中也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发达国家。

贸易保护最初源于重商主义,以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各国竞相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后来的凯恩斯的贸易保护学说、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都为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

1.重商主义,即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超保护贸易政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贸易自由化,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新贸易保护主义,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二、金融危机形式下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2007年由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连锁反应将恐慌与危机传染到全球各国,导致全球经济进入“严冬期”。随着负面影响的不断扩大、深化,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贸易都出现了明显的下滑。不少国家和地区为加强对本国产业和市场的保护,采取了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伴随次贷危机的深化与扩展,各种贸易保护主义言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再次出现。奥巴马经济刺激方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英国首相布朗“把英国的工作留给英国劳工”的言论,都表明在发达国家经济集体步入衰退之时,全球自由贸易可能面临被贸易保护主义的阴霾所笼罩的危险。

在经济衰退时期,各国倾向于贸易保护是历史惯例。如印度尼西亚已宣布对至少五百项产品实施进口管制,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申请特别许可,并须加税。俄罗斯也要调高汽车、家禽和猪肉的关税。法国则拟设立一项国家基金,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企业并购。美国一些保守派媒体和政客提出购物要买美国货,在经济危机中首先被裁的应是在美工作的外国人,全然不顾这些外籍员工同样是纳税人,同样为美国缴纳了大量“救市所需税款”这一事实。保守势力要求,获得逾1500亿美元救市资金的银行“要优先保证美国公民的工作”。

各国“自扫门前雪”,贸易保护愈演愈烈。经济衰退是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根源。经济衰退与贸易保护好像一对孪生兄弟。一国经济衰退,其对本国贸易的保护必有抬头,而当前的情况正激发了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提高关税、影响他国货币汇等手段来设置进口壁垒,同时也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等手段,积极地推动本国的出口,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第三次保护贸易主义高潮,主要是通过非关税限制的行政法律措施和对不盈利的工农业部门给予补贴,以达到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保护其已有市场的目的。自从这种政策兴起之后,非关税壁垒已经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

与以关税壁垒为特征的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和形式上的隐蔽性。和可以通过谈判实行减让的关税措施相比,绿色和技术贸易壁垒很难通过外交努力或谈判来弱化和消除,而且其具体形式复杂多变,花样翻新,常以最新科技为支撑。

目前,在金融风暴肆虐全球的形式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阻碍自由贸易在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比如阻碍美国签订新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另外还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贸易保护主义,可能会表现为对中国的市场开放提出越来越多要求,相应的进一步开放金融等领域的市场,以此来释放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还要注意一些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其他理由来设置贸易壁垒。比如美国国会中就有人试图依照碳排放标准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一些人以环保的名义支持这种措施,这就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知识产权、碳排放和金融开放,就成为新形式下新保护主义的三副面具,需要引起各方的警惕。

三、金融危机催生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毒药”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贸易保护主义与世界经济增长减速、发达国家经济步入衰退总是如影随形。一旦发达经济体经济显著放缓,国内就业压力就会凸显。为了取悦部分利益集团或转移国内选民的注意力,发达国家政府总是将就业问题归咎于外国商品挤占了本国市场份额,从而采取各种措施来提高进口商品成本,例如提高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配额、诉诸反倾销反补贴立法、指责外国政府操纵汇率并要求外国货币大幅升值等。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当地时间13日最终通过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这项计划最终还是保留了虽有所软化但仍带有明显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历史经验和经济学常识表明,面对金融危机,贸易保护主义绝不是出路,而恰恰有可能成为一剂加剧世界经济困境的“毒药”,贸易保护主义只会加剧金融危机。

1929年3月,胡佛宣誓就任美国总统不久,美国表面的经济繁荣背后隐藏的问题全面爆发。10月,纽约股市崩盘触发金融危机,美国国会将其归罪于国际贸易,胡佛总统于1930年签署《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对两万多种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从而引发了全球贸易大战,国际贸易因此几近停顿。很多经济史学家认为,世界经济之所以陷入大萧条长达10年之久,与美国在危机之初挑起的贸易战有直接关系。此后,国际社会又耗费数十年,才逐步拆除了这一时期高筑的各种贸易壁垒。因此,《斯穆特-霍利关税法》不仅没有拯救美国,而且让全球经济陷入更深危机。

从历史经验看,贸易保护主义其实什么也保护不了。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中,美国等国家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引发贸易战,对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信奉保护主义的人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四、贸易保护主义有弊无利,中国应如何应对

全球经济下行的趋势已成为必然,各国为消化过剩产能,拉动本国经济,或通过采取提高关税、限制配额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来设置有形壁垒,或通过知识产权、碳排放和金融开放等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构建无形障碍,但这些措施不但无易于危机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危机,使全球经济进一步恶化。

贸易保护法案并不是救命良药,而是一剂可怕的毒药,最可怕的是受伤的是整个世界:早在上世纪20年代末因美国股市暴跌引发全球金融危机,至今还令人记忆深刻,而同样令人记忆深刻的是当时美国国会通过的《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法案,该法案大幅提高了超过2万种外国商品的进口关税,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引起了其他国家同样的贸易保护报复,结果引发各国之间的贸易战争。面对危机,各国以邻为壑,全球贸易额大幅缩减,加剧了世界经济大萧条,很快伤及当时最大的出口国——美国自身。全球贸易总额从1929年的360亿美元缩减到1932年的120亿美元,而美国的出口总额也从1929年的52亿美元左右缩减到1932年的12亿美元。这个当时在国会议员眼里可以帮助美国经济走出困境的一剂良方妙药成为后世学者认为的“最大的错误”。

事实证明,贸易保护主义还将对一些贫穷国家造成灾难性影响,使目前的金融危机演变成一场人道主义危机。过去几年,全球贸易持续增长,不少贫穷国家经济逐步发展、民众生活逐步改善。但随着金融危机持续发展,不少贫穷国家再次陷入困境。

首先,贸易保护主义会损害一国未受保护产业部门及消费者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世界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统一大市场,在这个大市场中,各种要素得到了有效的配置,贸易壁垒的降低或取消加速了要素资源的流动、促进了国际分工的发展,使全球消费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所需的“国际化”商品。如果某国实行贸易保护,将直接或间接增加进口商成本,进口商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本国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保护措施使非保护产业的生产者为受保护产业生产者提供了强制性补贴,产生的收入转移效应往往得不偿失,还会造成利益分配的扭曲。

其次,贸易保护会造成出口国贸易及经济急剧下降。如果在危机中某个国家(一般是贸易大国)率先实施严厉的贸易保护,会使向其出口的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额骤降。随之产生的连锁反应是,作为拉动出口国经济三驾马车之一的贸易的迅速萎缩会导致大量出口企业破产、倒闭,失业率大幅上升,从而拖累该国经济快速滑坡。特别是出口导向型国家,将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对中国而言,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只有积极参与博弈,埋头苦练“内功”。对外,在现今的体制和规则下,该说的话要说,该打的官司要打,该采取的反措施要采取。商场如战场,与狼共舞,就要有狼一样的生存竞争意识。对内,要适应世界贸易的形势和环境,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国家经济内需拉动的比重。要着力提高产业的技术档次,包括环保要求,掌握更多的自主核心技术。

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出了积极努力,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包括确保国内金融体系稳定、增加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密切同其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和配合,等等。中国还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调整宏观经济政策,采取了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存贷款利率、减轻企业税负等措施。最近,中国政府又出台了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的措施,从2008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国将增加4万亿元人民币投资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同时增加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中国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加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调整政策,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国际金融危机是一场全球性的挑战,而务实合作是战胜危机的有效途径。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的命运已紧紧联系在一起,只有加强合作,携手努力,同舟共济,才能有效应对危机。历史经验表明,越是危机关头越要坚持开放与合作。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会加大危机的严重程度,还会使危机持续更长时间。因此,各国要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深化国际经贸合作,推进多边贸易体制健康发展,从而为世界经济早日渡过难关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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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金维.新华国际时评,2009-2-14.

[5]李小年.文汇报,2009-2-16.

自由贸易主义篇3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危机贸易保护主义

一、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及贸易保护主义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从经济角度看,全球化被视为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相互依赖,特别是形成了世界性的市场,资本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在全球自由流动,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自由贸易显得愈发重要,也越来越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为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但是对外贸易这把双刃剑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国内的产业,这点对于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因此,尽管当今世界的主流是倡导自由贸易,但是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贸易保护政策,其中也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发达国家。

贸易保护最初源于重商主义,以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各国竞相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后来的凯恩斯的贸易保护学说、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都为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

1.重商主义,即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超保护贸易政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贸易自由化,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新贸易保护主义,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二、金融危机形式下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2007年由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连锁反应将恐慌与危机传染到全球各国,导致全球经济进入“严冬期”。随着负面影响的不断扩大、深化,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贸易都出现了明显的下滑。不少国家和地区为加强对本国产业和市场的保护,采取了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伴随次贷危机的深化与扩展,各种贸易保护主义言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再次出现。奥巴马经济刺激方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英国首相布朗“把英国的工作留给英国劳工”的言论,都表明在发达国家经济集体步入衰退之时,全球自由贸易可能面临被贸易保护主义的阴霾所笼罩的危险。

在经济衰退时期,各国倾向于贸易保护是历史惯例。如印度尼西亚已宣布对至少五百项产品实施进口管制,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申请特别许可,并须加税。俄罗斯也要调高汽车、家禽和猪肉的关税。法国则拟设立一项国家基金,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企业并购。美国一些保守派媒体和政客提出购物要买美国货,在经济危机中首先被裁的应是在美工作的外国人,全然不顾这些外籍员工同样是纳税人,同样为美国缴纳了大量“救市所需税款”这一事实。保守势力要求,获得逾1500亿美元救市资金的银行“要优先保证美国公民的工作”。

各国“自扫门前雪”,贸易保护愈演愈烈。经济衰退是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根源。经济衰退与贸易保护好像一对孪生兄弟。一国经济衰退,其对本国贸易的保护必有抬头,而当前的情况正激发了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提高关税、影响他国货币汇等手段来设置进口壁垒,同时也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等手段,积极地推动本国的出口,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第三次保护贸易主义高潮,主要是通过非关税限制的行政法律措施和对不盈利的工农业部门给予补贴,以达到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保护其已有市场的目的。自从这种政策兴起之后,非关税壁垒已经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

与以关税壁垒为特征的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和形式上的隐蔽性。和可以通过谈判实行减让的关税措施相比,绿色和技术贸易壁垒很难通过外交努力或谈判来弱化和消除,而且其具体形式复杂多变,花样翻新,常以最新科技为支撑。

目前,在金融风暴肆虐全球的形式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阻碍自由贸易在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比如阻碍美国签订新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另外还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贸易保护主义,可能会表现为对中国的市场开放提出越来越多要求,相应的进一步开放金融等领域的市场,以此来释放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还要注意一些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其他理由来设置贸易壁垒。比如美国国会中就有人试图依照碳排放标准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一些人以环保的名义支持这种措施,这就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知识产权、碳排放和金融开放,就成为新形式下新保护主义的三副面具,需要引起各方的警惕。

三、金融危机催生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毒药”

自由贸易主义篇4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FTA美国337条款社会责任壁垒贸易救济

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经选择,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作为一对并存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面对自身经济发展和对外竞争时必须要考虑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如何选择经济发展的原则往往取决于多个因素,如一个国家或地区自身的发展水平、自身与外界的相互关系等,另一方面,政策的选择往往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正,在竞争中不断升级、完善。

相对于经济自由主义而言,贸易保护主义更关注外界因素对自身的消极影响,其主要是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作为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上世纪末期,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兴未艾,保护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商品经济的范畴,通过绿色壁垒、社会责任壁垒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进而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发展既有竞争加剧、经济理论发展的推动,也有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原因,但根本原因依然是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自由和保护的相互交织必然贯穿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而后危机时代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作为自上世纪9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一方面保留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全部特征,另一方面又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

一、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所谓的后危机时代,一方面是区别于暂时已经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世界经济并没有明显脱离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经济的反复随时可能出现,因此,此阶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的是对之前新贸易保护方式的延续和精细化。具体而言,有如下特征:

1.实施主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

一方面,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有所变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由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影响着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常一国对他国采取保护贸易措施,会引起他国“报复”,这样一来会引发贸易保护“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新贸易保护向双边化、集团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为了缓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利用双边协调和FTA,区城性经济集团,集团成员国内要素自由流动,实行自由贸易,对外构筑贸易壁垒,以此保护成员国的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共同应对外部国家的报复行为。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区城化的趋势。对于中国而言,目前,中国迄今共加入了9个自贸协定,同时,官方和民间机构也在不断推动更多FTA的构建。

2.保护措施更加复杂和隐蔽

一方面,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层出不穷,日趋复杂,其超出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协定与协议的约束范围。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为:要求对方国限制国内商业行为,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的行为和干预对方国家经济政策等。此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从传统工业品和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制成品和劳务,并且开始进人高技术产品领域,以上这些方面也使得我国应对和解决其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新旧贸易保护主义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旧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关税壁垒,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手段以非关税为主。其中新贸易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是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而世贸组织规则对以上这些非关税措施的约束越来越严。在这种情况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更多的采用更为实用的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等。

3.保护措施表面日趋合法化

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WTO规则的约束下,经济发展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这样贸易保护主义总是设法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腾出了余地。另外,当前,WTO规则保留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此外,各国同样通过自身立法来绕开WTO规则的规制,如美国337条款,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它主要规范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行为,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但实践中,337条款更多起到的是一种敲山震虎的作用,往往程序一经启动,未等裁决,出口国方面即会规范自身行为以达到相应标准。此外还有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壁垒,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目前,全球的一些大采购集团都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促使很多企业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目前也正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积极争取参与如ISO26000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保护本国权利。总之,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日趋表面合法化,可其实质并没有改变。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化主义的发展,全球竞争必然不断升级,对于中国而言,其工业自1949年后经过了几十年的保护发展,自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面对国内外竞争,在这些竞争下中国的多数行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力。从历史的角度看,今日中国面对的挑战跟19世纪初英国面对的类似,一方面要继续开发海外市场以扩大出口,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从国外进口各种资源。此外,由于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市场,中国必须保证极大的海外市场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必须通过外资继续引入外来竞争,避免由于发展初期对国内经济的过度保护而导致的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垄断对经济带来的伤害。当今,中国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1.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2009年我国整体出口市场受到阻碍,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22072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3.9%,其中货物出口12017亿美元,下降16.0%。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其中,2009年美国政府对我国轮胎增收35%进口附加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极大的影响了我国轮胎行业产品的出口,还使得我国其他行业出口产品也遭遇到同样的待遇,总的来说,出口企业订单直线下降,利润严重下滑,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部分企业倒闭,失业率提高,还带来一些社会问题。继轮胎案之后的中国玻璃、无缝钢管等都遭遇无辜调查,影响恶劣,甚至于其他国家也都纷纷效仿,对我国产品不断的采取变相抵制措施,这些行为对外贸依存度高达70%的中国影响是极为负面的。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中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2.我国的外部经济风险开始向宏观层面渗透

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加了中国经济运行的外部风险。在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往来中,中美贸易的巨额顺差影响着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美国对我国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正是为了调整两国间的贸易顺差,维护其在世界市场的支配地位。美国不仅对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制裁,而且在人民币汇率、对华投资、技术出口等领域对我国进行全面的施压,影响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欧盟也对中国产品频繁设限,激化了当地企业与中国相关企业的矛盾,发生了砸店、烧货等事件,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影响着中国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在欧盟各国家开始形成针对中国产品的“民间壁垒”。再者,中日“政冷”的常态化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两国在东亚区域合作主导权方面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难度。

3.“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由于中国在宏观管理和调控上存在一些问题,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另外,发达国家提出的“中国”也是中国遭受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的发展,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引来许多发达国家提出“中国”,认为中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他国的发展及世界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希望借以中国广阔的市场发展其经济,使其成为其成熟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另外,又担心中国不断的发展壮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会使得发达国家自身遭受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今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在全球经济危机、国际贸易环境恶化情况下,仅2010年第一季度,就共有10个国家对中国发起19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直接涉及中国出口金额12亿美元。而回顾2009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116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额126亿美元。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成员。此外,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高筑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出现了主要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限制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投资,甚至把经贸问题政治化。针对以上新情况,我国应在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寻求经济发展之策,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1.宏观层面--政府

(1)我国应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必须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首先,中国应利用各种国际组织和对话机制,如联合国、WTO协商机制、G20峰会,与其他经济大国进行充分沟通,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邻为壑的短视政策,遏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形成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其次,在制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及采取相关的行为中,应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保护我国企业,带动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这样也会在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中变得更有力量。最后,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争取改变现有不合理的国际贸易与金融制度安排,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制定和修改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发挥主导作用,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我国政府应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功能,利用其在人才、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加强理论研究,再者考虑到中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在当前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下,力使自己的思想脉络与国际思潮保持一致。

(3)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中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虽历史不长,但其比旧贸易保护主义有很大的发展,无论在其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有效性还是在技术法规的合理性方面,其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负面影响更为巨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完善和提高体制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加强政策的艺术性,进一步地提高技术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应争取通过规则的不断创新,力促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4)加强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与FTA建设。当前,区域性贸易集团使贸易保护措施添上了集团的色彩,其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和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区域内国家经济发展,而对区域外国家则实行贸易歧视,不利于区域外国家发展。针对以上情况,我国自身也应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去,争取在贸易自由化的世界浪潮中扩展国家利益的实现范围和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和发展双边及多边FTA,在区域一体化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获利。

(5)完善贸易保护主义立法。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等诉讼中,应认识到我国贸易保护主义立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而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及技巧,贸易保护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国家向我国提出贸易保护主义诉讼时应对自如,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6)引导我国企业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我国企业应认识到新贸易保护主义又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是随着世界经济竞争加剧,最初由发达国家为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而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一系列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保护贸易的措施。我国企业应一方面检讨自身的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应主动参与到贸易保护主义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自身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受到公正的待遇。

2.中观层面—行业

中国应该转变观念,要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对行业协会的定性决不应仅仅将其定义为政府的“二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便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充分代表本行业,为规则的制定,行业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等贡献力量。

3.微观层面——企业

(1)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以使在应对和应诉他国企业时,可以避免遭受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贸易壁垒打击。如今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呈现出新的特征,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更趋复杂性和隐蔽性,我国企业只有通过认识和掌握这些新贸易保护手段和有关贸易调查的相关知识,才能在对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国的保护手段时,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应对和应诉,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权益。

(2)优化出口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第一,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改善自身存在的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附加值低、产业组织分散、企业规模经济性差等状况,改变中国商品低价的形象,并努力创建自主出口品牌,真正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飞跃,从而占领新兴市场国家的高端市场。第二,我国企业应该正确的看待新贸易保护主义,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从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的转变,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的转变,从数量为目标向效益为目标的转变。第三,我国企业应着眼未来,努力拓宽出口途径、灵活选择生产和销售等,在品牌培育、营销、保护等方面要舍得投入,带动企业出口及长远发展。

(3)团结应对和应诉,避免同行业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当前,在我国行业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能够积极应诉,结果也并不令人满意。事实上,企业若能够团结应对,做好充分准备,胜诉率也应该会有所提高,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另外,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加剧,存在一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竞销谋取利润,而这样做却使得进口国找到了借口,向我国整个出口行业提讼,使其遭受严重打击。我国出口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协调组织作用,避免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恶性竞争”,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而言,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行为究竟应视为贸易保护还是贸易救济,由于标准的选取不一往往不容易得到正确的答案,因此对于正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不必太纠缠于他方的贸易保护,而是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认真的学习并掌握世界游戏规则,积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以便在这个适者生存的竞争世界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齐洪华:论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西方经济,2008年07期

[2]王佃凯: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原因、特点与趋势[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3]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18

自由贸易主义篇5

关键词:马克思;国际贸易伦理;自由与平等;信用;人道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5-

收稿日期:2013-05-24

作者简介:龙静云,女,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戴圣鹏,男,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探讨马克思的国际贸易中的伦理思想,有利于我们把握与理解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的精神实质,也为我们建构当今的国际贸易伦理理论提供了重要思想来源和方法论指导意义。

一、国际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商业贸易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分工与商品生产发展的历史必然。“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这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随之而来的是贸易,不仅有部落内部和部落边境的贸易,而且海外贸易也有了。”[1]163-164而最初的部落边境贸易以及海外贸易,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最初的“国际贸易”形式。当然,由于原始社会的部落并不具有民族与国家的特征与性质,故而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民族与氏族或者部落是有着根本性的不同的,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的,而氏族或者部落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的,国家与民族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氏族或部落则是自然形成的“自然产物”。唯物主义历史观认为,国家,“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1]176。而氏族或者部落,它只不过是自然形成的血缘共同体。因此,最开始的部落与部落之间的贸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因而也更不可能是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在马克思的贸易理论中,“贸易——它终究不过是不同个人和不同国家的产品的交换。”[2]87因此,对于原始社会而言,由于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也不存在国家与民族,因而,在原始社会也事实上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的。

国际贸易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与国家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步的。当人类社会处在商品经济的简单商品经济阶段,也即自然经济阶段时,国际贸易并没有获得长足的发展。在自然经济(即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简单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条件下,也存在着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是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贸易的规模小,广度与深度也不够。其根本性的原因就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还不允许大规模的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存在。自然经济的本性决定着国家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实行的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呈现的是一种自然封闭状态,而这在事实上必然限制国际贸易的发展。纵然在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一地区出现过繁荣的景象,如明清时期的广州,但那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不占据主流。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也并不依托于对外贸易或者国际贸易生存与发展。此外,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也往往是政治主导的,是以政府为主体而进行的贸易,而不是以商人为主导的贸易。例如,在晚清时期的对外贸易中,我们虽然也可以看到商人,但这些商人并不是单纯的商人,而是红顶商人,这些红顶商人,其实就是政府的贸易代表。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也即现代国际贸易,在自然经济主导的社会中,也并没有出现过。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正是资本主义的大工业生产方式,促使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扩大。马克思在谈到对外贸易的扩大时,就明确地指出:“对外贸易的扩大,虽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幼年时期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中,由于这种生产方式的内在必然性,由于这种生产方式要求不断扩大市场,它成为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产物。”[3]在这里,对外贸易的扩大,实质上就是指现代国际贸易的产生。因为在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上,对外贸易可能是小规模的,但国际贸易则属于大规模的贸易,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大工业的生产方式上的,因此,如果没有对外贸易的扩大,就不可能有不同国家之间的大规模贸易的产生与存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谈到“大规模的贸易”,并把国际贸易与世界贸易归之于大规模的贸易范畴之内[4]110。由此可知,没有对外贸易的扩大,就不会国际贸易的产生,国际贸易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方式内在发展的需要,是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产物。之所以这样认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际贸易是资本增值的内在必然性要求。对于资本而言,贸易是其实现资本增殖的重要途径,没有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就不会有世界市场的形成,而世界市场的形成是资本增殖的必然,也是其实现其增殖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剩余价值的生产是其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都必须要服从于这个目的与动机。剩余价值的生产,在马克思看来,既是资本的产生与保存方式,也是资本的增殖与积累的秘密。资本作为一种积累起来的劳动,是通过对活劳动,也即对雇佣劳动的支配来实现自身的价值的保存、增殖与积累,也即通过对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来实现的。资本的不断积累就是雇佣工人的不断增加。资本虽然是产生于商品生产中,但其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而贸易本身就是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扩大的结果。因此作为大规模的贸易形式——国际贸易,更有利于资本的增殖与积累,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正是因为国际贸易与世界贸易的产生与形成,才“揭开了资本的现代生活史”[5].资本的现代生活史的历史表现与现实形象就是,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普照的光”,“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6]458,从而也是国际贸易发展与世界市场形成的内在驱动力。

在马克思的贸易理论与政治经济学中,国际贸易一词通常都是用来形容国与国之间或者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商业交往情况,而不是用来表述一国或一民族之内部的商业交往情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三种贸易形式,很容易让人产生混淆,即对外贸易、国际贸易与世界贸易。对于这三个概念而言,我们在使用中是否可以整理与互换呢?在马克思的贸易理论中,这个三个概念,都有各自独立存在的价值与意义,都有各自适用的范围与领域。因此,在使用上,我们应当避免互通与滥用的情况发生。对外贸易,是从贸易中一方为视角,来看待自身与其他国家、民族与地区的贸易,是有内外之区分的,其主要是与本国国内的商业情况相区分的一个范畴。国际贸易,则是形容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其并不以贸易中哪一国为参照坐标。世界贸易,则是站在世界市场的角度来看待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因此,三者是有所不同的,但三者也是内在的联系在一起的。不同国家的对外贸易在总体上构成了国际贸易,而世界市场形成之后,世界市场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构成了世界贸易。因此,从规模与范围的角度讲,世界贸易大于几个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大于一国的对外贸易,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的总况构成国际贸易或者世界贸易。

此外,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国际价值理论,也即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值以及价格的定价理论,通常与之相关的还有世界货币理论;贸易自由与贸易平等理论;贸易政策与贸易安全思想;等等。

二、国际贸易的核心伦理精神:自由与平等

国际贸易不同于国内的商业交往,国际贸易通常指的是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贸易。而由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的发展程度、政治体制、意识形态、以及文化与价值观的差异与不同,因此,国际贸易相对于国内贸易而言,复杂而多变。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如何保障贸易的正常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在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的视野中,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首先要满足两个条件:自由选择与平等交换。所谓自由选择,指的就是国际贸易中的任何一方都有自由选择贸易对象的权利,以及自由进入其他任何一方市场的权利,也即自由贸易、自由买卖的权利。在国际贸易中自由选择的权利是首要的权利。如果交易各方不能自由地选择,也就没有什么贸易自由了。相对于自由选择而言,平等交换则体现为,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方都享有平等交换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表现为交换各方的产品的价值是相等,还表现为交换各方的地位与权利是平等的。在国际贸易中,强国与弱国享有同等的地位与平等的权利,在国际贸易中强国并没有强权,也不会因为其强大就享有更多的特权,弱国也不能因为弱,就在权利与地位上低别国一等。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主体间只有平等的地位,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才能进行平等的贸易。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从根本上讲是从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衍生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就是等量价值的商品与等量价值的商品之间的交换。因此,平等交换,保障了商品交换的公平性以及各方互利双赢的原则。正是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占有者,他们作为商品占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是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来进行交换。”[4]110

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来,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是资本主义的大工业,但保证国际贸易正常进行与发展的,却是自由与平等等基本的国际贸易伦理精神。对于国际贸易而言,没有比自由与平等更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与伦理精神。国际贸易本质上就是自由贸易,自由贸易首先要求的就是贸易自由,就是能够在国际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贸易对象,商品能够自由地进入任何国家与地区,各个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交换是平等的,国际贸易的主体是自由与平等的。因此,要贸易自由,就必须是贸易主体是自由与平等的。没有贸易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没有商品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自由进入与平等交换,就不会有贸易自由。“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7]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是由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等价交换所决定的,等价交换要求在国际贸易中,不仅贸易双方的商品的价值要相等,还要求贸易主体之间的地位的平等。而要做到贸易中的平等,贸易必须是自由的。在国际贸易中,只有做到了自由与平等,国际贸易才是公平与公正的。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贸易活动是不自由的,这种贸易必然就是不公正、不公平的。在国际贸易中,只有遵循自由与平等的伦理原则与伦理精神,国际贸易才能正常进行下去,国际贸易才是健康的、有序的。在国际贸易中,必然存在竞争,但竞争的首要前提是竞争的主体是自由与平等的,并且这种竞争还应建立在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之上。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是实际的贸易自由”[2]114不存在竞争的国际贸易并不是真正的贸易自由。

自由与平等是国际贸易的基本价值理念与核心伦理精神。正是因为自由与平等是国际贸易的基本价值理念与核心伦理精神,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任何违背与损害国际贸易中自由与平等的行为,都我们应该反对与谴责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与措施,都可能在客观上限制与约束贸易自由与贸易平等。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得越充分,贸易就越发自由与平等。在国际贸易中,对一些自身的经济还不是很强大的国家与地区而言,采取一些合理的在一定程度上可接受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确实有利于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从长远的角度讲,任何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与措施都只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贸易策略手段,而不能作为长久的贸易战略来使用。但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言,采用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来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与竞争利益不受损害的做法与行为,事实上是一种违反国际贸易自由与平等的行为与表现。这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贸易保护手段,在马克思看来,只不过是贸易自由范围内的防卫措施与防卫手段,因为它们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与行为。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竞争与自由是相伴相生的。如果在国际贸易中,有国家或地区相通过贸易保护政策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或者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与损害的话,那它的这种做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讲,它是有悖于世界历史的形成的。只要你处在国际贸易中,处在经济全球化中,你就不可能通过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与措施来长久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在当今时代,无论是旧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与措施,如提高关税,还是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与措施,如当代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与绿色壁垒,都是对国际贸易的自由与平等原则的制约与限制,都不可能长久地保障与维护自身的利益。像这样的一些政策与措施,用马克思的话讲,它们都是“治标的办法,是贸易自由范围内的防卫手段”[2]114。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与措施,虽在客观上都限制与约束了贸易自由与贸易平等,但相对于国际贸易中的霸权主义行为对贸易自由与贸易平等的蹂躏与糟蹋而言,还是相对温柔与和平的。在国际贸易中,贸易霸权主义是对他国、他国在贸易中的自由与平等权利的肆意侵犯与践踏,它的实质就是通过武力侵犯或者武力胁迫的方式与他国或其它地区进行贸易,以达到长期支配、压迫与剥削他国或其他地区人民的目的。例如,早期西方国家对殖民地的贸易就是如此。在19世纪40-60年代的鸦片战争中,英法等帝国主义就是利用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来强行开拓中国的市场,与中国进行贸易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野蛮的、暴力的贸易霸权主义行为。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新殖民主义也是贸易霸权主义行为在当代的典型表现。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中,我们既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更要反对贸易霸权主义。在国际贸易中,只有秉着自由与平等的原则,国际贸易才有可能做到公平与公正。

三、国际贸易的伦理基础与保障:信用

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来,信用是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而存在的,由工业的生产方式与商业的交往方式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是“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8]498。马克思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之一的信用,特别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8]500。因此,信用精神的产生以及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加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世界市场的形成的重要伦理基础与伦理保障,因而也必然对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不可忽略的价值。

商品经济,特别是现代商品经济,又可以称之为货币经济或者信用经济。随着大工业生产方式以及现代商业交往形式的形成,商品经济越来越表现为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在马克思看来,“随着信用事业的扩大,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也在扩大”[9]163-164。当货币充当世界货币时,“它的最主要职能,是作为支付手段平衡国际贸易差额”[9]168。由此可见,从信用事业的扩大与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的关系来看,现代商品经济,之所以又可以称之为货币经济与信用经济,是与商业信用精神的产生以及信用事业的扩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商业信用精神以及信用事业、信用制度的存在,才使得现代商品经济,具有货币经济与信用经济的特征与本质。

信用,既是现代商品经济的重要伦理精神,也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伦理保障。国际贸易是现代商业交往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现代商业贸易中,国际贸易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且其历史作用与地位越来越变得重要与突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要着重指出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所必要谈论的少数几点中,就包括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并直接表明在研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关的社会的信用制度时,“我们只研究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6]512。马克思之所以重视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密切相关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在笔者看来,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的重要伦理保障,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发展的重要伦理基础。从马克思注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研究来看,我们也可以知道,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制度的产生与存在,在客观上促进了建立在大工业生产方式之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其也是国际贸易在现代社会中能够得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伦理基础与伦理制度保障。马克思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平衡国际贸易差额,是“以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为基础,而这种职能又是以信用为基础的”[8]589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不讲商业信用,国际贸易对世界市场以及世界历史的形式的作用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国际贸易中,正是因为商业信用精神的存在,国际贸易才得以长足的发展,并且在事实上为现代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便捷而有效的条件,并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流通成本和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流通速度。在商业交往中,正是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带来现代商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的延伸,可以使得“相当大的一部分交易完全用不着货币”[6]515从而使得国际贸易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国际贸易变得更为快速与便捷,国际贸易影响更为广泛,国际贸易联系更为密切,世界市场与世界历史在更高程度上得以实现。

现代国际贸易虽然是现代工业生产方式与商业交往方式的产物,但其也要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需要各种经济信用制度为其保航护驾。没有各种经济信用制度的保障,国际贸易的成本与代价会大大增加,甚至无法正常进行。经济信用制度既是国际贸易的保障制度,同时也是对国际贸易中不讲信用的行为的一种惩戒制度。任何不讲信用的国际贸易行为都应得到制裁与严惩。此外,对于现代信用制度,我们也要做辩证地历史地认识,既要看到它在世界市场与世界历史形成与发展中的重要历史作用,也不可否认信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对现代金融危机的产生具有诱发作用或说促使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四、国际贸易的伦理要求:人道

对于在国际贸易中,是否要讲人道,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与把握上,似乎存在着观点前后不一致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在谈到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时,就曾认为资产阶级的贸易自由是没有良心的,认为资产阶级,“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2]275。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贸易自由是没有良心的,但是这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相对于封建社会无数特许的自由和自力挣得的自由而言,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而并不是说其是一种历史的倒退。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个论断还告诉我们,国际贸易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种以讲良心为主导的贸易。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并不是建立在良心与道德的基础之上的,也不是依据良心与人道来进行的。国际贸易虽然在性质上不是有良心的贸易,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就不需要良心,就不需要讲人道。人道仍是国际贸易的题中之义。马克思恩格斯就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的国际贸易不讲人道的批判,来表达国际贸易应该要有人道的伦理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就认为,人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方面,是国际贸易的伦理要求。在国际贸易或者国际商业活动中,要不要讲人道,不仅是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关心的话题,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关心的话题。恩格斯在谈到亚当?斯密关于“商业中的人道问题”时,就认可了斯密的观点:“斯密颂扬商业是人道的,这是对的。世界上本来就没有绝对不道德的东西;商业也有对道德和人性表述尊重的一面。”[10]62对于商品经济而言,确实不是依据道德与良心的标准来进行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不能讲人道,人道就不是商业活动的伦理要求。任何商业活动,都是人的活动,对于商业活动的主体——人而言,他是要讲人道的。因此,在商业活动中,或者在国际贸易中,同样是要讲人道的,人道也同样是国际贸易的伦理要求。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图利显然是最为根本和最为直接的目的,但图利不是唯一的,对道德和人性表示应有的尊重也是其重要的一面。在马克思的贸易理论的视野中,一种正常的国际贸易,往往是建立在各方友好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敌对的基础上。如果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表现地越友好,其势必对自己越有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个民族要是引起他的供应者和顾客的敌对情绪,就太不明智了。”[10]62

商品经济虽然不是道德经济,但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道德却是确保商品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道德对商品经济社会的规范与引导,商品经济同样也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就算能够运转,也必然增加运转的成本。因此,在商业活动中,讲人道并不会实质性的影响商业利润的获取,反而会有利于商业利益的获取。由此可知,在国际贸易中,讲人道也同样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取得相应的利益回报。在国际贸易中,尊重他国人民人格与价值观,不损害他国人民的身心健康,不破坏他国的自然环境,都是国际贸易中人道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在国际贸易中要讲人道的精神,也是持肯定的态度的。他们反对那种依靠暴力与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贸易,特别是反对血腥的殖民地贸易和摧残与毒害他国人们的道德与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鸦片贸易。对于这种非人道的国际贸易,马克思恩格斯是对其加以严厉的批判与无情揭露的。马克思在谈到英法帝国主义对晚清中国的非法的鸦片贸易时,就对这种非人道的、灭绝人性的、摧残与毒害贸易国人们的身心健康、破坏贸易国的社会道德的鸦片贸易进行了严厉批判与大胆的揭露,认为当时的英国就是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的非法的鸦片贸易来填满自己的国库,马克思说:“非法的鸦片贸易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填满英国国库”[2]704。马克思对在国际贸易中也要讲人道的思想,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图利固然是最为根本的,但也不能忽视对道德与人性的尊重。国际贸易不是不讲人道的贸易,更不是摧残人命与败坏道德的贸易。道德与人性应该在贸易中得到尊重与维护,这也是国际贸易的题中之意。在国际贸易中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国际贸易能够正常进行交往的条件。它同样有利于贸易各方利益的获取与维护。

在当代,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国际贸易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普遍化与深度化,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国际贸易中的人道问题。非人道的国际贸易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与申讨。在新时代的国际贸易中,注重劳工的身心健康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肩负社会责任与生态责任,对世界人民的福利的责任担当,都被认为是当今国际贸易中讲人道的重要表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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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0.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中文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71.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中文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9.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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