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做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的方式方法,增强识人察人的准确性,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副县级干部,提拔担任市直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其他县级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形式、程序、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民主推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二是个别谈话方式。县(市、区)换届、市直部门提拔县级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均应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交流或干部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等,不便以会议方式推荐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推荐。
第四条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推荐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应事先征得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同意。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市委组织部门派出民主推荐工作组,按照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荐工作组指派专人计票并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推荐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汇报。
(五)将民主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反馈。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第五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推荐票分别按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干部,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县(市、区)直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分别统计。
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县(市、区)委成员,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正职,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七条市直单位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八条由上级组织部门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单位专门进行民主推荐,以近期(一年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为依据,交流提拔任职的对象必须是本地或本单位民主推荐中位居前列,且经组织考察确定的后备干部。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中,因职位较少、符合任职资格的对象较多,推荐对象得赞成票率均未达到40%的,若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进行座谈推荐。若得票接近40%的人选较多,可将得赞成票较多(除领导班子全额推荐外,一般应在25%以上)的推荐对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为第二轮推荐人选,在参加首次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中,组织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是否进行第二轮推荐,由主持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第二轮民主推荐,其推荐对象人选至少应比拟推荐职位多1人方可进行。若第二轮民主推荐结果仍比较分散且得赞成票率都没有达到40%的,半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对在民主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40%的推荐对象一般不得作为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人选。
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整体考察,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50%的,不再作为该职位继续提名人选。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考察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选中产生。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干部条件、工作需要、拟任职位对干部素质的要求、干部个人的特长等多种因素,做到好中选优,用人得当,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确定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市、区)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二)由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县(市、区)委将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拔职位数。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考察对象多于应选拔职位数,实行差额考察;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多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差额确定考察对象,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等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和群众公认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时间、方法步骤,考察组组成以及有关要求;
(二)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组到达县(市、区)前两天,通过张榜公布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有关情况及要求向社会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安排,考察组成员、驻地及联系方式等。
(四)述职。(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工作职责、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勤政廉政的表现情况。(2)召开述职大会。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大会上述职,班子其他成员书面述职。
(五)召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大会。民主推荐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
(六)个别座谈。谈话内容包括对班子总体评价,对每个班子成员的评价,有关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新进班子考察对象推荐意见等。座谈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推荐范围,人数可适当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
(八)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分别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向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新进班子人选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九)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并听取有关班子配备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意见。
(十)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班子配备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组成及有关要求等;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单位)张贴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驻地和联系方式等;
(四)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是否同意考察对象作为拟提拔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人选;
(五)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其中,对个别座谈反映有具体线索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专题材料。
(六)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七)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向本人反馈的主要内容: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测评的情况。考察中没有核实的情况不反馈。
(八)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确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见。
(九)组织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述职大会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对新进班子人选考察时参加座谈人员还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县(市、区)个别提拔及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个别提拔和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座谈。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情况,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培训情况,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人数。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必须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业务。
第二十三条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
1、考察民主测评中得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率合计超过50%,或不称职票率超过20%的;
2、考察个别座谈中有50%以上的人员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3、考察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涉及有关问题立案在查的;
4、执纪执法部门或落实“一票否决”工作单位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并初步核实,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6、考察对象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7、经考察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二)领导班子换届时,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章干部酝酿工作范围、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在考察、决定以及正式呈报前进行充分酝酿。跨地区或跨部门交流任职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体人选征求调入单位及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酝酿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必要时可由本级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酝酿。酝酿一般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酝酿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将确定的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以及有关考察意见,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进行沟通。
(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听取考察汇报后,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就拟任职务人选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与有关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
(四)组织部门在充分考虑有关领导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五)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考察、讨论、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酝酿。
(六)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就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
(七)对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职务,在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沟通。对上级部门协管的或需要征求意见的拟任职务人选,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组织部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八)组织部门根据书记办公会酝酿的意见和征求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方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酝酿分别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中进行。
县(市、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县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主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在市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就酝酿的意见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市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市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市人大各委员会领导成员、人大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市政协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政协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政协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酝酿中若意见分歧较大,应当进一步酝酿。通过充分酝酿,对拟任职务人选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多数领导同志不同意的,组织部门可就拟任方案进行调整,或暂缓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对个别意见不一致的,组织部门应将不同意见一起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组织部门对干部任用酝酿情况,要进行记载,并及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
第六章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凡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资格、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拉票或骗取推荐结果的,推荐结果无效。
第三十一条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组成员推荐考察工作中处事不公、弄虚作假,参与干部酝酿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将酝酿情况向外界透露,或随意扩散酝酿情况,跑风漏气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在讨论确定、酝酿考察对象人选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考察组成员和参与酝酿人员借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跑风漏气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失真失实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不适合从事干部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干部考察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察对象任用后发现考察前存在严重问题,不够提拔任职条件,属考察工作失察失误的,要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责任。考察工作失察失误是指:对执纪执法部门已掌握的问题因考察疏漏未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的;考察期间,群众已反映有具体线索,未认真核查的。
第三十六条对需追究责任的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视情况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确定有关方面和个人的责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掌握和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违纪事实。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林场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场党组、管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经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林场党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场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组、管委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党组、管委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林场中层干部、所在股室所有成员。
(3)综合汇总。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德才表现、存在的问题、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组意见五方面内容。
4、集体研究
(1)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党组、管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由党组、管委书记主持。听取考察组关于干部考察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
(2)酝酿和表决。党组、管委成员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缺席的成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拟提拔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集体研究干部的过程和表决结果,要如实记入党组、管委会议记录簿。
5、任前公示
按照公示制的规定,对拟提拔人选集体研究并初步确定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和拟任职务等。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组、管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示结束,党组、管委根据公示的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6、任职和审批备案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组、管委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以党组文件行文任免。
需本单位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
7、试用期
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党组、管委进行考核。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
三、年度考核
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
四、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组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11、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
六、附则